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施恭春
許丹強
許丹麗
被上訴人 陳奕鈞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民事被告追加狀、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7 年度交訴字第38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交上訴字第3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