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重附民,34,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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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周秀英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被
告 洪竫誠 住桃園市○鎮區○○路00巷0弄00號

潘偉銘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盧德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2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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