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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龍
被 告 李青鄉
林書緯
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被告李青鄉、林書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青鄉、林書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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