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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素柳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嗣後檢察官依告訴人聲請,請求調查證據,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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