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金上重訴,23,20210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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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書旗



選任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霞



選任辯護人 鍾信一律師(法扶律師)
李秀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良




曹念楚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勝


選任辯護人 黃志興律師
吳弘鵬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雅玲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芊諭


吳承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邁慧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嘉


選任辯護人 陳信翰律師
被 告 曾永旭



選任辯護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聖元


選任辯護人 吳永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嬿如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代 表 人 田書旗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育勝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甄心懷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邁慧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晉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一「移送併辦部分-投資礦機」編號39、70、附表一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礦機」序號103-1、附表三「投資礦機及實體產業股份」編號8、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序號9-2,如附件「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欄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之一「移送併辦部分-投資礦機」編號39投資人吳光泰所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4張(107年度他字第4437號卷二)所示,其分別於107年7月13日、107年8月22日、107年8月31日、107年10月31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60萬元、30萬元、234萬元、23萬元,合計匯款547萬元;
編號70被害人邱秀杉(實際投資人為告訴人陳麗雲)之實際投資金額應為29萬4,000元,有原審判決附表一之一編號70「礦機價格」欄所載投資15萬元礦機2台,並享優惠6,000元可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礦機」就序號103-1投資人林芸茜投資礦機之訪廠優惠為每台4,000元,其投資2台,訪廠優惠合計為8,000元,而實際投資金額應為51萬2,000元,有原判決附表一之二序號103-1「礦機價格」欄所載投資2台,及「證據資料」欄所示法尼新創公司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9年度偵字第8570號卷第108至109頁、第105至106頁)可稽。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投資礦機及實體產業股份」就編號8投資人江佳玲匯款金額總額應為64萬8,000元,有「匯款金額」欄所載二筆匯款金額14萬8,000元、50萬元可參。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就序號9-2投資人曾承彥之實際投資金額應為100萬元,有原判決附表四之二序號9-2「約定金額」所載100萬元可參。
(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如附件「原記載」欄所示內容,核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以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更正後」欄所示之內容。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附件:
編號/序號 欄目 原記載 更正後 原判決附表一之一 39 證據資料/備註 3.吳光泰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4張: (1)107.7.13匯款260萬、 (2)107.8.22匯款30萬、 (3)107.8.31匯款234萬 (4)107.10.31匯款23萬 (107 他4437卷二P157),共匯款「537」萬元。
3.吳光泰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4張: (1)107.7.13匯款260萬、 (2)107.8.22匯款30萬、 (3)107.8.31匯款234萬 (4)107.10.31匯款23萬 (107 他4437卷二P157),共匯款「547」萬元。
70 實際投資金額(新臺幣/元) 296,000 294,000 原判決附表一之二 103-1 礦機價格(元) 26萬,投資2台,計52萬。
(訪廠優惠「4000」元) 26萬,投資2台,計52萬。
(訪廠優惠「8000」元) 實際投資金額(元) 256,000 512,000 原判決附表三 8 匯款金額 ㈠14萬8,000元 ㈡50萬元 總額「54萬8,000」元 ㈠14萬8,000元 ㈡50萬元 總額「64萬8,000」元 原判決附表四之二 9-2 實際投資金額(元) 100,000 1,000,000
【更正後原判決】附表一之一:移送併辦部分-投資礦機,編號39、70部分
編號 投資人兼告訴人 簽約日 (民國) 投資 期間 礦機價格 (新臺幣) 匯款日期 或交付現金日期 實際投資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紅利) 礦機編碼 證據資料/備註 39 吳光泰 (10-10、108偵30827移送併辦編號22部分) 107年7月間 107年7月18日至108年7月18日 每台礦機26萬元,共投資10台,計260萬元 107.7.13 2,600,000 參右方證據資料/備註欄第3點 107年8月至同年12月間,每期領取78,000元,自108年1月起,因周轉不靈而未按約定數額發放 TK60863-2、 TK60863-3、 TK60864-1、 TK60864-2、 TK60864-3、 TK60865-1、 TK60865-2、 TK60865-3、 TK60866-1、 TK60866-2。
1.扣案法尼公司拓礦會員名單26萬元1年制整理列印資料(108他588卷六P146、147、150-151、158)。
2.拓礦礦機憑證、拓礦礦機購買及廠租合約書、中國信託存摺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108他4437卷二P125-165) 3.吳光泰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4張: (1)107.7.13匯款260萬、 (2)107.8.22匯款30萬、 (3)107.8.31匯款234萬 (4)107.10.31匯款23萬 (107 他4437卷二P157),共匯款547萬元。
107年7月間 107年7月24日至108年7月24日 26萬元 107.7.19 參右方證據資料/備註欄第3點 107年8月至同年12月間,每期領取7,800元,自108年1月起,因周轉不靈而未按約定數額發放 TK60885-3 107年8月間 107年9月5日至108年9月5日 每台礦機26萬元,共投資9台,計234萬元 107.8.31 2,340,000 參右方證據資料/備註欄第3點 107年10月至同年12月間,每期領取70,200元,自108年1月起,因周轉不靈而未按約定數額發放 TK61093-2、 TK61093-3、 TK61094-1、 TK61094-2、 TK61094-3、 TK61095-1、 TK61095-2、 TK61095-3、 TK61096-1。
107年10月間 107年11月5日至108年11月5日 26萬元 107.10.31 230,000 參右方證據資料/備註欄第3點 僅於107年12月領取7,800元,自108年1月起,因周轉不靈而未按約定數額發放 TK61638-3 70 被害人邱秀杉(實際投資人為告訴人陳麗雲) (12-2、108偵33856移送併辦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7年9月29日 107年10月6日至109年10月6日 以每台礦機15萬元價格,投資2台,共計30萬元(享優惠價6千元) 107.10.1 294,000 107年11月至12月,每期領取紅利9,000元,自108年1月間起,因周轉不靈而未足額給付。
TK61285-1、 TK61285-2。
拓礦礦機購買及廠租合約書、暫收押金收據,拓礦礦機憑證,邱秀杉豐原郵局存簿明細(108他6329卷P77-81、227)。

【更正後原判決】附表一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礦機,序號103-1部分
序 投資人兼告訴人 投資期間 礦機價格(元) 交款日/匯款日 實際投資金額(元) 利息/紅利 礦機編碼 證據資料 檢方 併辦號 備註 103-1 林芸茜 107.6.16-108.6.16 26萬,投資2台,計52萬。
(訪廠優惠8000元) 107.6.9 512,000 107.8至107.12每月給付15600元 TK60733-1、 TK60733-2 1.拓礦礦機購買及廠租合約書、暫收押金收據、法尼新創公司收據、拓礦礦機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林芸茜郵局及台新銀行存摺明細(109偵8570卷P95-113、20)。
2.林芸茜警詢、檢事官詢問(109偵8570卷P9-12、86正反、204-205)。
(BB36)桃檢109偵8570
【更正後原判決】附表三:投資礦機及實體產業股份,編號8部分
編號 投資人 投資金額/總投資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事實經過 證據資料 購買單位 匯款金額 8 江佳玲 ㈠14萬8,000元(已到期,退還本金) ㈡50萬元 總投資金額64 萬8,000元 ㈠107年12月17日 ㈡同年12月27日 王雅玲及陳嬿如,在礦場,以:介紹合約之投資方案,每月固定領取紅利,投資契約到期後返還本金,虛擬貨幣漲跌與紅利無關之方式招攬投資。
㈠桃檢108年5月13日勘驗法尼新創公司新光銀行帳戶投資人名單第908號及法尼中信銀行退款人名單編號第203號(108偵12444卷二第33、18頁) ㈡證人江佳玲於桃檢偵查中之(結)證述(108偵12444卷四第323至328頁) ㈢扣案之電磁紀錄A-23資料夾所示之法尼拓礦會員名單15萬元1年制整理列印資料(108偵21642卷二第131頁) ㈣法尼新創公司( 收據)、統一發票、拓礦礦機購買及廠租合約書、拓礦礦機憑證及暫收押金收據(108他4754卷第96至99頁) ㈤眾創事業加盟協議書(回函)(108偵12444卷四第344頁) 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江佳玲中信商銀帳戶交易明細(108他4754卷第100頁、108偵12444卷四第345頁) ㈠係投資礦機1 台(15萬元1年 制1 台, 已到期);
㈡係投 資露以談茶股 份 ㈠14萬8,000元 ㈡50萬元 總額64萬8,000元 田書旗及王雅玲,在說明會,以:每月固定紅利2%,因係較早期投資再多1%之獎金,2年後可選擇將本金取回或取回半數剩餘繼續投資之方式招攬投資。


【更正後原判決】附表四之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投資實體產業、以太天使公司特別股,序號9-2部分
序 投資人兼告訴人 投資期間 約定 金額 (元) 交款日/ 匯款日 實際投資 金額(元) 利息/紅利 投資契約 證據資料 檢方 併辦號 備註 9-2 曾承彥 108.1.4- 110.1.3 100萬 107.12.24 1,000,000 108.2(按日計算故僅18064元)-108.4每月給付2萬元。
禾奇公司→露以談茶 1.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肆捨五入收據、眾創事業加盟協議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彰化銀行及新光銀行存簿明細(108他8655卷P149-175)。
2.曾承彥偵訊供述(108他5943卷一P46-47、59、108他8655卷P127-128)。
(BB20)109偵11777、1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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