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金上重訴,25,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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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泓威




選任辯護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泓威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泓威(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犯罪嫌疑重大,前經原審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考量相關案情,認被告所涉犯行對於被害人財產法益及社會安定秩序及交易安全已構成相當危害,衡酌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9年8月2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仍否認部分犯行,但審酌卷內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未予羈押,逕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其自由權較小之手段,尚不足擔保後續審判及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基於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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