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附民,140,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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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方亦鈞

被 告 莊政哲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上易字第3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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