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王彥龍
被 告 施宇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