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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沈妙春
被 告 何旻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109年8月27日判決被告有罪。
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以現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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