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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0000-000000 (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楊于瑾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9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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