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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林昱廷
被 告 陳柏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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