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附民上,29,2020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沈秀雄
被上訴人 廖年木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5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1號判決諭知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96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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