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附民上,32,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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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邱政偉


被 上訴人 董俊漢


董皓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6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方面:聲明:為不服原審駁回附帶民事訴訟,爰上訴,事實理由引用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傷害、強制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董俊漢、董皓雲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3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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