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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陳信甫
劉智堯
被 告 王成運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9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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