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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偉倫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986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偉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
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偉倫(下稱被告)不服原審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986號判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於原審法院略載:「為不服新北地院簡易判決乙事,理由容候補敘。」
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茲逾期已久,被告仍未補敘其上訴理由。
且本件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2月11日以新北院賢刑靖109審易字第1986號函通知被告應補正上訴理由,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於被告,再經原審法院於110年1月5日以新北院賢刑靖109審易1986字第514號函通知被告應補正上訴理由,並於同年1月8日送達於被告(本院卷第25至27、31至33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其上訴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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