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上易,448,2021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家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766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8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家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上午9時35分許及同年月24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民和店內,徒手竊取架上販售之蔘茸藥酒各1瓶,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並飲用完畢,嗣因店長鄧可羚清點貨品發現短少,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潘家甫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於110年1月13日諭知有罪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同年2月4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

惟被告於同年0月00日死亡,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原審卷第109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