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上易,450,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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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碩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61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洪碩亨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

㈠、程序部分:依司法院訂頒之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2點、第6點、第8點、第10點第2款規定,審查庭法官僅處理案件進入言詞辯論或通常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完成後,案件將移由審理(判)庭之法官輪分辦理。

本案被告於審查庭並未為認罪答辯,尚有調查證據、進行審判程序之必要,原審逕行進入審判程序,未另分新案,猶以原「審」字案件自行終結本案,與上開規定有悖,造成具體個案僅由審查庭特定法官處理之結果,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有不公平法院之疑慮。

㈡、實體部分:⒈本案業經原審認定「被告於107年2月10日前某不詳時間,利用網際網路於『九州娛樂城』網站申請會員帳號、密碼,並指定自己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為使用帳戶,復自斯時起至同年2月10日為止,以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將款項匯至該網站經營者指定帳戶即廖益男名下之本案帳戶,以1比1比例,將匯款款項轉換為點數,再不定時以手機或住家電腦連線網際網路,利用前開申設之帳號、密碼登入『九州娛樂城』網站簽賭」等情明確,又依九州彩球粉絲團(2016年7月15日)貼文,顯示「九州娛樂城」網站經營之簽賭項目,包括「香港六合彩」、「體育博彩」、「真人百家樂」等,此有上開網站之網路截圖列印資料可考,而依上開實務見解,以網路簽賭「香港六合彩」之行為,係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是於「九州娛樂城」網站簽賭,核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無疑,原審所認容與常情有間。

⒉於「九州娛樂城」下注簽賭NBA美國職業籃球及MLB美國職業棒球等運動賽事博弈,以結束賽事比分為依據,押注方式有走地(即單場四節内每一節皆可下注)、讓分、大小分等情,業經證人即曾於「九州娛樂城」下注簽賭之黃一修、林安得、辜政龍、王光岳、周伯聰、黃忠維、何德濬、林滏基、姜子凡等人於警詢時陳述屬實。

又據九州彩球粉絲團2016年9月22日貼文,載有「提醒大家:勿自行申請超過兩組帳號投注同場賽事,經發現本公司將保留最終的注單審核及刪除權力」,有上開網站之網路截圖之列印資料可佐,顯見同場賽事進行中,「九州娛樂城」亦持續接受多數人下注簽賭,參與同場賽事之賭博者,並不限於被告一人,應足認該網站乃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顯非原審所認之「封閉、隱密之空間」甚明。

原審未予查明,容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誤。

⒊原審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公然」之概念混為一談,難認允當。

三、經查:

㈠、程序部分:⒈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

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憲法第80條並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

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

法官就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職責,而各法院之組織規模、案件負擔、法官人數等情況各異,且案件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法院組織法第78條、第79條參照)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件現實狀況之需求,以避免恣意及其他不當之干預,並提升審判運作之效率(釋字第665號解釋參照)。

而為有效運用人力資源,改善分案流程,使法官工作量合理化,以確保案件密集審理,妥適審結,進而提升裁判品質,保障人民權益,進行案件流程管理,亦即地方法院設審查庭,處理民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後,進入言詞辯論或通常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固有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1點、第2點明文規定,然法官於個案審理案件時,對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項規則,關於案件進行審理、裁決有影響之引導或建議,是否適法、允當,仍應審慎衡酌,本於自己之確信為判斷,獨立審判,尚不能以此強制拘束法官,是以負責案件審查之庭長、法官於審查終結時,就達於可為裁判程度之案件,予以經依法定調查程序後為終局裁判,難謂即屬違法。

⒉況上開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之訂定,其本質在於為使案件妥適審結,而就涉及審判行政事務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等所為之規範,屬於司法行政之指導與研考規範,並無限制或剝奪就已分受案件之審查庭法官依法審結並為終局裁判之效果。

此徵之該要點第11點規定:「審查庭辦理案(事)件之期限為4個月;

逾4個月者,應自行結案,並自收案日起適用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規定審查庭法官自收案時起逾4個月,應自行結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58點第8款第2目規定:「審查庭法官就被告否認犯行,認適宜由審查庭審結者,依法為終局裁判」,明訂審查庭法官就被告否認犯罪之案件,得自行審結自明。

⒊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原審於109年11月19日分案後,於109年12月15日進行案件流程管理之審查,並於同日審理,檢察官及被告對該次審理程序之進行亦無反對意見,嗣原審審查終結認已達於可為裁判程度而為終局裁判,依照前開大法官解釋,應無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可言,亦未見原審有何恣意濫用審判職權抑或違反相關法律建制之情事,檢察官此一上訴理由難認可採。

㈡、實體部分:⒈查本案被告取得九州娛樂城(現已改名為LEO娛樂城)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後,以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轉帳至賭博網站提供之指定帳戶,完成儲值換取點數程序後,再登入網站押注而與賭博網站對賭等情,已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可見被告係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帳號、密碼,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下注對賭。

至該網站雖為不特定人可自由連結簽賭,亦有檢察官所指「香港六合彩」、「體育博彩」、「真人百家樂」等簽賭項目,惟被告所為之本案網站之下注,僅係下注球賽賽事,並未涉及「六合彩球」及「真人百家樂」,是此部分自與本案無涉。

況被告亦非透過網站之「討論區」、「客服中心」或「會員中心」等共見共聞之形式為之,而係私下透過自己之帳號、密碼連結網站下注對賭,具有一定之封閉性與個別性。

是依檢察官所提之帳戶資料,仍無從證明被告之賭博行為係公眾可得知悉,故不具公開性,自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遽以本罪相繩。

⒉至九州彩球粉絲團2016年9 月22日貼文載有「提醒大家:勿自行申請超過兩組帳號投注同場賽事,經發現本公司將保留最終的注單審核及刪除權力」,固有檢察官所提上開網站之網路列印資料可佐。

惟此僅係該網站關於會員之投注規範及該公司對投注之審核權限事項,與被告本案賭博所在場所性質之認定無涉。

此外,本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5號法律問題之研討結論,認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注香港六合彩,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乙節,係個案認定問題,於本案並無拘束力,況該問題之具體事實與本案亦非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而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⒊綜上所述,九州娛樂城雖為賭博網站,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本件賭博行為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是其所為自不該當於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原審因此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所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提起上訴,檢察官曾鳳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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