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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愛美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所
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之二、論罪關於「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之二、論罪關於「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記載,顯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打字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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