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上更一,12,2021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
參 與 人 邱思展


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被告李岳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思展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岳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IPHONE智慧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1支,為參加人邱思展所有,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民國110年1月27日進行準備程序,及於110年2月4日進行審判程序。

本件參與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