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上訴,166,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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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忠信



原 審
指定辯護人 吳仁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哲瑋




原 審
指定辯護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5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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