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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成均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5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9年10月12日(期間之末日即同年月11日為星期日,期間終止以此日代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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