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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一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審交訴字第一三四號,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0九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五三號、第二六四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一飛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拘役五十日、有期徒刑七月、三月、九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一年二月,該判決書於一0九年十一月四日由被告親自收受,並於同年月廿三日提起上訴,此有送達回執及上訴書狀在卷可參。
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於同年月廿四日命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亦經被告本人於十二月七日親自收受,令於十二月廿一日再次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亦經送達原指定送達之三重正義郵局於十二月廿四日代收,此有送達證書二件在卷可按。
被告迄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過失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
肇事逃逸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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