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侵聲再,1,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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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上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02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上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上恩就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02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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