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重金上更三,8,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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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怡銘(原名朱明德)



選任辯護人 林傳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698號、第21215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0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朱明德部分撤銷。

朱明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朱明德於民國101年4月間與陳宗裕專程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深圳市,與蘇庭寬(原名蘇忠燕,自稱「王查理」,另案通緝中)、新加坡人郭鑫滔(英文姓名:QUEK XIN TAO,綽號「大寶」、「寶哥」,另案通緝中)、李樂偉、彭大衛等人(下稱蘇庭寬等人)會面,其等均知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仍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犯意聯絡,商討利用蘇庭寬等人所主導設計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海底沈船打撈投資案在台對多數人或不特定招攬,朱明德並可從中獲取高額之報酬,謀議既定,即推由朱明德回臺灣招攬,並帶回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傳資料。

朱明德於101年4月18日返台後,即自101年4月下旬起至同年9月間,自稱為「朱宸睿」、「朱老師」,並印製「BORRACKS商標、朱宸睿、0000-000000、00000000000、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Email:0000000000@00.000」及「BORRACKS商標、朱宸睿、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陸手機)、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股票代碼000000000000(000)、E-mail:0000000000@00.000」等2款名片使用,而分別在臺北市福華飯店、天成飯店、臺中、高雄、中壢等地對外召開投資餐會或說明會,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傳資料供參閱,宣稱:博瑞集團獲利極豐,投資博瑞集團之「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畫」投資案(下稱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將可獲得豐厚利潤,投資類型分為:①基礎客戶:投資美金5千元(即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明者,均為新臺幣》16萬元,約定美金與新臺幣之匯率比固定為1:32,下同)、投資股本每月返還9%,②貴賓客戶:投資美金1萬元(即32萬元)、投資股本每月返還10%,及③尊爵客戶:投資美金3萬元(即96萬元)、投資股本每月返還10%;

此外上開各投資類型之客戶,均可另外領取每日以0.1%複利計算之效益分紅、每週加贈1%之複利,且自投資後即可隨時提現,並分別可領取60週(420日)、80週(560日)及100週(700日)分紅等保證獲利,亦即朱明德係依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宣傳資料所載條件(起訴書所載之投資條件,係附表一編號1宣傳資料所載之內容),而與投資人約定給付年報酬率高達126%至129%不等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

又為擴大吸金效應,並提供參加投資之客戶,倘介紹他人加入投資,即可按其原投資類型領取如附表二所示9%至15%不等之個人及團體銷售佣金,個人銷售佣金為當日結算、當日領取,團體佣金則每週領取。

且為誘使投資人增加投資金額,並陸續推出「博瑞開普敦領袖考察之旅」(投資人參與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達一定金額,將可獲得免費招待前往南非開普敦參觀旅遊)、「A1區王總見面會及博瑞投資說明會」(投資人在101年8月27日起至同年9月16日止,新申購美金1萬元、美金3萬元,或個人親自推薦累計達美金6萬元,即可分別享有1個、3個、1個之免費招待名額,可享101年10月15日至同年月17日搭機往返澳門、臺北,入住澳門威尼斯人度假酒店,並與王總《即王查理》見面會餐敘、觀看豪華水舞秀等免費招待行程)等吸金手法,以取信、吸引投資人,王金陽等人因而加碼投資獲取免費招待名額,並於101年8月10日至同年月16日,由李樂偉、彭大衛負責帶隊及擔任翻譯前往南非開普敦旅遊。

朱明德即以上開方法而直接或間接(指由不知情之人招攬加入投資之情形)招攬如附表三所示之虎大鈞等人加入上開投資,各該投資人之投資款項及已領回獲利情形,均詳如附表三所示,總計朱明德共吸收資金1,398萬元。

上開投資人之投資款,除王朝正係直接匯入朱明德在說明會場所提供之香港匯豐銀行ECOSOLUXNS公司之帳戶外,其他投資人之投資款,則逕行或透過介紹人交付朱明德,或匯入朱明德所提供其子朱柏禹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朱明德乃將其收取之投資款,或交由郭鑫滔指派收款之劉子葵、身分不詳之綽號「阿胖」等人,或親自攜往大陸地區交付蘇庭寬等人,其並因此獲有26萬元之報酬。

嗣後博瑞集團即於101年10月間在網站上公告因打撈作業嚴重延誤、自101年10月1日起暫停提現申請作業云云,隨後即無預警關閉網站,各投資人始悉受騙。

二、案經闕淑女、王金陽、駱玫秀、張崑宗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陳聖珠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

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除第8條情形外,檢察官、自訴人對於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必須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即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者為限,所稱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並不以在主文內諭知無罪者為限。

基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並稽諸該法第9條第1項之規範目的,為維護法規範體系之一貫性,且基於尊重當事人一部上訴權,以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植基於追訴權行使之法理,就第一、二審判決理由內均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者,於檢察官未就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採取體系及目的性限縮解釋,認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已非第三審審理之範圍,並無審判及上訴不可分規定之適用,而限縮案件單一性之效力。

換言之,於此情形,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生移審效果,於上訴權人上訴期間最後屆滿時即告確定,倘最高法院就上訴部分撤銷發回更審時,自無將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一併發回之必要,以免該部分懸而未決,以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此為最高法院最近所持之統一見解。

二、依卷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涉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一審及本院更一審審理後,均就違反銀行法部分為科刑之判決,另認為被訴對被害人王金陽、張崑宗、駱玫秀、王朝正、詹振芳、謝麗惠、林吳紀子、張如君、闕淑女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不能證明犯罪,因起訴意旨認與違反銀行法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嗣僅被告就該更一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開說明,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已確定,不生移審效果。

綜上,本院審理之範圍僅限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涉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部分,合先敘明。

貳、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檢察官、被告朱明德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見本院更三卷第102頁),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即得為證據。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辯解:㈠被告辯稱略以:我本身也是投資者,當初因陳宗裕之介紹前往深圳聽到這個投資案,覺得很不錯,相信本案是真實的可以投資賺錢獲利,就把這消息分享回臺灣,介紹給朋友參加,並非由我負責整個臺灣地區業務;

我沒有違反銀行法的主觀犯意,沒有成立公司,也沒有跟投資人約定利息,投資者只是獲得虛擬點數;

在飯店等地所召開之說明會,都只是餐會,我只是列席分享,並非由我主辦,而是我和王金陽、張崑宗等人一起出錢主辦;

所有投資款項到我這裡我都有轉交出去,香港帳戶也跟我沒有關係,我自己投資了美金1萬元,也是投資人,網站倒閉後我半毛錢都沒有拿到,我自己也被騙,也有跟我介紹加入之投資人和解等語。

㈡辯護人辯護略以:本件博瑞集團之投資案係由蘇庭寬、郭鑫滔等人所策劃、主導,被告事前並不知情,亦未參與謀議,主觀上亦無詐欺取財之故意,況被告亦參與投資美金1萬元,且本案投資款均係交予蘇庭寬,再由蘇庭寬製發點數發放給各投資者,被告並非最終收受投資款之人;

本案之博瑞集團投資案宣傳資料及其中之獎金、利息發放或獎勵制度等,亦均由蘇庭寬、郭鑫滔等人設計、規劃,並非由被告與各投資者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加以被告並非最終收受投資款之人,更無由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等語。

二、經查:㈠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為蘇庭寬、李樂偉、郭鑫滔等人所設計、主導之投資案: ⒈證人劉子葵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為了郭鑫滔他們的事情,這幾年跑了調查局、地檢署很多次,當初也是為了銀行法的案件跑調查局,我為了十度空間的案子去過新竹地檢署,因為有人匯錢到我的帳戶,到臺北地檢署則是為了哈斯根的案子,哈斯根也是類似投資案,在十度空間與哈斯根案中,彭志偉是總經理,郭鑫滔算是臺灣的財務長,彭志偉、郭鑫滔在發展十度空間與哈斯根的投資案,與我去跟被告收錢的時間點大概是同樣的時間,他們2人已經離開臺灣了,我有聽過郭鑫滔提到蘇庭寬,他們就是聊天講到,我有見過蘇庭寬1次(見原審卷二第162至165頁)。

並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彭志偉是我同母異父姊姊洪莉莉的丈夫,他們是在新加坡辦理結婚登記;

大約99年時,我姊夫彭志偉找我至他開設的亞太聯合基因公司擔任公司財務長綽號「大寶」之人的助理,「大寶」的英文名字是「QUEX XIN TAO」,中文名好像是郭鑫滔;

我至亞太公司後發現,該公司另有掛設十度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招牌,當時我姊夫告訴我,十度網公司是代理亞太公司的基因檢測健康檢查,所以2家公司地址才會設在同一處;

「大寶」是擔任這2家公司的財務長,彭志偉是亞太公司的負責人;

彭志偉是十度網公司在新竹一帶業務推廣的負責人,是郭鑫滔計算投資人應領取之金額後,將投資人名單、帳號及應匯金額等資料,連同現金交付給我後,我再去各金融機構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將錢存入投資人帳戶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45至253、255頁正背面、267頁正背面、原審卷三第64之1頁)。

依此可知郭鑫滔、彭志偉是新加坡籍人士,曾在臺灣地區以十度網公司、哈斯根公司、亞太公司之名義從事金融投資的招攬業務,並因此遭我國檢調機關以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偵辦,其等應與蘇庭寬相識。

⒉被告供承:101年4月初我接到陳宗裕電話,他說有個項目不錯,就幫我買機票,101年4月6日我們就一起從臺中出境到香港,再從香港到大陸深圳,陳宗裕帶我到福田區的○○○○和王查理老師見面,王查理就陸續介紹博瑞公司相關人員彭大衛、李樂偉等人給我們認識,然後開始介紹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我發現「王查理」就是蘇忠燕,後來改名為蘇庭寬,我跟蘇庭寬在96年時就認識了,我們曾是廣州的同事,4月18日我和陳宗裕一起回臺灣後,就開始推廣這個案子等語(見偵15698卷第85、86頁、聲羈更二卷第7頁背面);

證人陳宗裕於原審審理時證稱:4月6日的時候我跟被告一起搭飛機從臺中飛香港再到深圳,一起去見王查理,現場還有「小邱」、新加坡人李樂偉和姓彭的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4至75頁)。

另林千智、王金陽、駱玫秀等人因系爭投資前往南非開普敦旅遊時,曾在新加坡停留,並由新加坡人李樂偉、彭大衛等人陪同前往並擔任翻譯乙情,亦據證人王金陽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30頁)。

另依證人陳宗裕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會跟王查理認識是因為我現在服刑的案子,時間上跟認識王金陽、張崑宗的時間差不多;

王查理就是蘇庭寬,蘇庭寬是先認識被告以後,才認識我;

王查理叫被告將博瑞集團投資案帶回來臺灣推廣,被告一開始雖然沒有答應,但後來有答應;

王總見面會之王總,就是王查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3頁背面至74、76、79頁背面、81頁正背面)。

證人王金陽亦證述:我因為一個海外印尼石油投資案認識蘇庭寬,蘇庭寬是這個案子的臺灣發起人,之後才認識陳宗裕,再透過陳宗裕認識被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頁)。

⒊互核前開事證,可知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為蘇庭寬、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或彭志偉等人聯手所共同設計、主導之投資案甚明。

㈡關於被告在臺灣地區推出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投資內容及始末:被告於101年4月間與陳宗裕專程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深圳市,與蘇庭寬(即王查理)、郭鑫滔、彭大衛、李樂偉等人會面,商談關於「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之海底沈船打撈投資案在台招攬事宜後,其即攜帶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傳資料於101年4月18日返回臺灣,該等宣傳資料內容略為海底有無限寶藏,博瑞金融集團全球有8家全資子公司,分別為新加坡、澳大利亞、英國、美國、加拿大、挪威及南非開普敦、約翰尼斯堡,參與國際競標海底打撈獲利投資報酬甚高,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畫有每日效益分紅、投資股本返還、個人銷售佣金、團隊銷售佣金等項目,其投資報酬為:基礎客戶(投資美金5千元)每月返還投資股本9%,貴賓客戶(投資美金1萬元)每月返還投資股本10%,尊爵客戶(投資美金3萬元)每月返還投資股本10%,另有每日效益分紅0.1%,每週加贈1%,效益分紅可領週數,基礎客戶為60週(420日)、貴賓客戶80週(560日)、尊爵客戶100週(700日),此外於加入為投資會員後,若介紹他人加入投資,基礎、貴賓及尊爵客戶各可領取9%、10%、12%之個人佣金,當日結算、當日領取,另有每週各9%、12%、15%之團體佣金等項。

又被告自101年4月下旬起至同年9月間,使用印有上開內容之宣傳資料,及印製「BORRACKS商標、朱宸睿、0000-000000、00000000000、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Email:0000000000@00.000」、「BORRACKS商標、朱宸睿、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大陸手機)、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股票代碼000000000000(000)、E-mail:0000000000@00.000」等2款名片,自稱為「朱宸睿」、「朱老師」,在臺北福華飯店、天成飯店、臺中、高雄、中壢等地對外召開餐會或說明會,宣稱投資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可獲豐厚利潤以招攬客戶投資,而為促使投資人增加投資金額,並陸續推出「博瑞開普敦領袖考察之旅」(投資人參與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達一定金額,將可獲得免費招待前往南非開普敦參觀旅遊)、「A1區王總見面會及博瑞投資說明會」(投資人在101年8月27日起至同年9月16日止,新申購美金1萬元、美金3萬元,或個人親自推薦累計達美金6萬元,即可分別享有1個、3個、1個之免費招待名額,可享101年10月15日至同年月17日搭機往返澳門、臺北,入住澳門威尼斯人度假酒店,並與王總《即王查理》見面會餐敘、觀看豪華水舞秀等免費招待行程)等手法,以取信、吸引投資人,王金陽等人因而加碼投資獲取免費招待名額,並於101年8月10日至同年月16日,由李樂偉、彭大衛負責帶隊及擔任翻譯前往南非開普敦旅遊,被告即因而直接或間接招攬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加入投資(關於各投資人之投資情形詳下述)。

嗣後博瑞集團即於101年10月間在網站上公告因打撈作業嚴重延誤、自101年10月1日起暫停提現申請作業,被告並於101年10月17日在臺北市館前路之「吉野家」餐廳向投資人聲稱博瑞集團之深海打撈因中東杜拜有颱風,影響打撈本金分紅,將延至102年1月起始可提現兌換云云,然該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網站則在102年1月前即無預警關閉等情,業據告訴人即證人張崑宗、王金陽、駱玫秀、闕淑女、陳聖珠,及證人虎大軍、溫清津、林千智、張如君、江根發、王朝正、林吳紀子、謝麗惠、高洪美雲、孫宜蓁、林碧玉、詹振芳等人於偵查、原審或本院審理中(含更審前)證述明確(出處詳見本判決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並有證人陳宗裕之供述(見原審卷二第77至83頁背面),及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偵15698卷第16頁背面、原審聲羈226卷第7至9頁、聲羈更一卷第5至8頁)等情可參;

此外,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傳資料(出處詳附表所載)、如附表五所示之公告資料(出處詳附表所載)、「朱宸睿」名片、南非開普敦旅遊行程表、參觀照片,以及被告於101年8月2日、8月20日、9月10日發送簡訊給通知友人舉辦博瑞投資說明會之監聽譯文等資料在卷可佐(見他6616卷第15頁、發查2205卷第118頁、偵465卷第51頁、63至78頁、發查817卷第29頁正背面、偵15698卷第148至149、152至155、157頁、原審卷一第179、186、197、210頁)。

又被告提供給投資人參閱之宣傳資料,其中附表一編號1與2、3、4所載關於投資之報酬比例雖有差異(包括返本比例及效益分紅可領期間等項),惟證人林千智、謝麗惠等人既係依如附表一編號4之客戶每月派息明細表所載條件核算報酬,由此可見被告係以如附表一編號2、3、4記載一致之報酬條件進行招攬投資。

據此,可見上開事實應屬實在。

㈢關於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在台之客戶招攬及投資情形:⒈被告供承:我在101年4月間,與陳宗裕一同前往大陸地區深圳市,自蘇庭寬、郭鑫滔等人處得悉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即將蘇庭寬、郭鑫滔等人所提供之宣傳資料攜回並在臺灣推廣招攬會員,我是臺灣地區之「線頭」,因陳宗裕不方便在臺灣出面,所以他在101年4月28日於臺北天成大飯店介紹王金陽跟我見面,我就跟王金陽解說這個投資項目,王金陽當天就決定投資,後來陳宗裕又介紹張崑宗、駱玫秀給我認識,同年5月2日王金陽就約了一些人,在天成大飯店大約2桌,駱玫秀就這樣相繼加入投資;

王金陽另介紹林千智給我認識,我有幫王金陽向林千智解說這個投資案,林千智加入投資後,有跟我去找其他投資客進來,我們會一起向投資客解說,這個投資是保證獲利的投資;

我有介紹虎大軍、蔣延祿、溫清津等人加入投資;

我有收到張崑宗交付他的下線黃玉娟投資博瑞的32萬元;

王金陽有匯款16萬元給我作為投資款,之後又交付16萬元給我說他的女友林子欣也要投資,另外王金陽還有交付2次,他扣掉他的佣金後,把剩下的錢交給我,金額我忘記了;

駱玫秀交付的150萬元應該有包括她2個女兒各32萬元的錢;

我有和王金陽去花旗銀行提領張如君投資開立的96萬元支票錢,這筆錢我有收到;

林吳紀子的錢沒有收齊;

王朝正投資的錢是他自己匯到香港公司的帳戶;

我介紹投資可獲得10%的佣金等語(見聲羈226卷第7至9頁、聲羈更一第5至8頁、聲羈更二卷第7頁背面至8頁背面、偵15698卷第15至17、85至87頁、偵465卷第132頁)。

⒉證人陳宗裕證稱:我有在101年4月6日跟被告一起去深圳見了王查理、李樂偉及一位姓彭的等人,王查理就是蘇庭寬,他有跟我們介紹這個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他有請被告回臺灣推廣,並叫我介紹張崑宗、王金陽給被告認識,我說可以,我在大陸有加入投資博瑞,但因在臺灣這是不合法的,我沒有參與,我只有介紹張崑宗、王金陽等人給被告認識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4至76頁背面、81頁)。

⒊證人虎大軍證稱:101年4、5月時,被告向我介紹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他有拿出宣傳DM及派息明細表給我看,我覺得不錯,就投資了5千美金,錢是交給被告,投資後我有收到3至4個月的利息,後來公司停發利息,因為被告是我的上線,我就追他,他有跟我和解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6至52頁)。

核與被告供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三編號1證據欄所示之和解書、存款憑條、存摺內頁明細及清償證明等可參(證據詳細名稱及出處,詳如該附表所示,以下同此情形,均不再贅予註明)。

是證人虎大軍所證可以採信,則其係因被告之招攬而投資美金5千元(即16萬元),並已獲取3至4個月之返本及效益分紅無疑。

⒋證人溫清津證稱:被告有邀我投資博瑞集團的海底打撈計畫,並向我簡單說明,投資款32萬元,是由我太太陳素月於101年5月17日代為匯入朱柏禹的帳戶,投資後我有拿回部分利潤,後來被告有跟我和解,並已付完等語(見更二卷一第170頁背面至172頁)。

核與被告供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三編號2證據欄所示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解付匯款備查簿、取款憑條、匯款委託書及和解書可佐,而依該和解書之記載,因溫清津於投資後已拿回24萬元,故扣除該款項後,雙方係以8萬元達成和解。

是證人溫清津所證應屬實在,可見其係因被告之招攬而投資32萬元,及已獲取部分之返本及效益分紅明確。

⒌證人張崑宗證稱:我是透過陳宗裕的推薦認識被告,經被告說明而在101年5月間參加被告的博瑞深海打撈投資計畫,我投資32萬元,因投資下去就會有紅利點數及推薦自己的獎金,所以我是交付26萬元現金給被告,其他6萬元是用紅利、獎金折抵,投資後我領了4次的本金及紅利,每次約3萬2千元;

我投資的推薦人為陳宗裕,算是我的上線,被告是再上面的上線等語(見他6616卷第22頁背面、23頁背面、發查2205卷第100頁背面、原審卷㈠第248至250頁背面)。

被告於偵查中雖否認收到張崑宗交付之投資款云云(見偵15698卷第85頁背面),然其於上訴理由狀內則未再爭執(見金上訴36卷第54、55頁);

且證人王金陽證稱張崑宗有交付投資款給被告等語(見發查2205卷第6頁背面);

又參之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與證人張崑宗就系爭投資案之推廣,事實上有密切之聯繫,張崑宗曾在電話中詢問被告「3萬美金收到沒」,被告則回稱「今天收到5萬美金扣了該發給他們的獎金」等語,張崑宗並另向被告表示「他(指王金陽)回來我們三巨頭見個面」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9、195頁背面)。

按此,證人張崑宗所證上開情形,應屬可信。

是證人張崑宗係因被告之介紹說明而投資32萬元,且已獲取部分之返本及效益分紅等情,可以認定。

⒍證人王金陽證稱:我在101年5月間投資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是透過陳宗裕介紹被告給我認識,由被告向我介紹本件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被告有提出印刷的宣傳DM給我看;

我一開始投資1萬美金,是分2次投資,第1次是匯美金5千元即新臺幣16萬元入被告的小孩朱柏禹的帳戶,之後再用點數加現金幫我女友林子欣加到16萬元投資,這部分現金是交給被告;

後來因為有一個方案說只要投資美金3萬元,就可以接受招待去南非旅遊,參觀打撈沉船的公司,所以我又投資了美金3萬元,投資後從6月份到9月份,我領回4次,大約領回30幾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頁背面至33頁背面、偵465卷第21至29、148頁、他6616卷第23頁正背面),此情並為被告於上訴理由狀內所不爭執(見金上訴36號卷第54、55頁),且有附表三編號5證據欄所列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匯款申請書及朱柏禹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等可參。

是證人王金陽所證應可採信,其係因被告之招攬而以其自己及女友林子欣名義,陸續投資共美金4萬元即128萬元,其後並領回30餘萬元之返本及效益分紅無疑。

⒎證人林千智證稱:因為我認識王金陽的女友林子欣,所以王金陽邀請我們去參加臺北福華的博瑞集團投資說明會,王金陽是主持人,由被告向我們作簡報介紹博瑞集團還有集團推出之投資案;

我是在說明會上認識王金陽,他是我的推薦人,我投資美金4萬元,第1次於101年6月初在古亭捷運站旁的麥當勞交付現金96萬元給王金陽及被告,第2次於101年8月間在康華飯店交付32萬元給王金陽,在現場他們有馬上KEY單、上網登錄,投資後我有拿了7、8、9三個月的紅利,每月大約幾萬元等語(見更二卷二第464、465頁、偵15698卷第16頁正背面)。

此情並為被告所肯認(見聲羈更二卷第9頁、原審卷二第66頁正背面),且與證人王金陽之證述有吻合之處(見原審卷二第24頁、更二卷二第367頁),並有如附表三編號6證據欄所示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可憑。

是證人林千智所證亦屬可信,則其係因王金陽之推薦,而在投資說明會上因被告之簡報而投資美金4萬元即128萬元,並已領回3個月數萬元之紅利明確。

原審判決認定證人林千智僅投資美金1萬元即約33萬元乙節(見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即屬有誤。

⒏證人張如君證稱:林千智跟我說有個海底打撈的投資案,我覺得很好,她有給我一本投資計畫,我投資美金3萬元即96萬元,裡面有30萬元是吳照寬的,投資後我有收過3個月投資金額10%的分紅,還有幾球碰來碰去,有時會多個幾千元匯到我戶頭等語(見更二卷二第366頁)。

核與證人林千智證稱:有介紹張如君投資,並將她簽發投資款支票交給王金陽等語(見更二卷二第367頁);

及證人王金陽證稱:有將林千智所交付張如君之96萬元支票,與被告一起去花旗銀行領,錢當場交給被告等語(見更二卷二第368頁)相符,並據被告承認如上所述;

且有如附表三編號7證據欄所列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支票影本及支票兌現資料在卷可佐,是證人張如君所證屬實,其係因林千智之招攬而投資96萬元,投資後並已領得3個月的10%返本及部分效益分紅明確。

⒐證人闕淑女證稱:最開始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是王金陽跟我的朋友林莉玲介紹時,我在旁邊聽到的,並沒有參加過說明會,因我不認識王金陽,所以也沒研究這件事,後來關鍵是我在「美的世界」職場上認識一段時間的林千智告訴我她加入了一個不錯的投資,告訴我該案很不錯,並介紹我跟王金陽認識,我才知道原來林千智和王金陽說的是同一個投資案;

王金陽、林千智都有給我看過文宣資料,但我加入投資主要是因為林千智;

我在101年9月14日將投資款32萬元領出後交給林千智,林千智就轉手將錢交給王金陽,王金陽就再交給林子欣算錢,之後在101年9月24日,我才請林千智簽保證書給我;

10月就說因為杜拜那邊颱風期間暫停發放獎金3個月,王金陽和林千智就約我到臺北車站吉野家討論,在場還有10多位投資人,當時出面負責說明、主持的人是被告,他跟現場的10多個投資人說102年1月份即可拿到紅利,這是我第一次見到被告;

因為停止發放紅利的說明會都是由被告在說明,所以臺灣應該就是由被告負責等語(見發查817卷第10頁背面至13頁、偵15698卷第15頁背面至16頁;

原審卷二第2頁背面至15頁)。

並有證人林千智及王金陽等之證言可供參證(見發查817卷第6至8頁、原審卷二第17頁背面、18頁),及如附表三編號8證據欄所示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保證書及存摺明細等在卷可憑。

是證人闕淑女所證可信,其主要係因林千智之招攬而投資32萬元,投資後尚未領得返本及分紅等情無疑。

⒑證人陳聖珠證稱:當初是因為林千智告訴我美的世界會倒閉,要我加入博瑞等系統,我就陸續加入投資共176萬元,我有部分錢是匯至林千智的女兒劉馨元在合作金庫中山分行的帳戶,部分錢是交給林千智等語(見他7589卷第124頁正背面、135頁背面、偵23035卷第34頁背面)。

核與證人林千智證稱:我有跟陳聖珠去參加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在福華飯店開的說明會,是由被告跟大家介紹,她投資第一個單位時有列我為介紹人,我有領到推薦獎金,後續她投資時就列自己為推薦人,她第一次有錢給我幫她投資,她不只一次把錢匯到我女兒劉馨元的帳戶等語相符(見23035卷第97頁背面至99頁)。

被告雖稱不認識陳聖珠,但亦供承:有在福華飯店說明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的投資計畫方案等語(見23035卷第99頁正背面),互核與林千智所證一致,可見證人陳聖珠係因被告在說明會上之招攬而加入系爭投資甚明。

此外,並有如附表三編號9證據欄所示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明細及劉馨元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在卷可參,是證人陳聖珠投資176萬元乙情亦可認定。

⒒證人駱玫秀證稱:我是經陳宗裕的介紹認識被告,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資訊,是被告從大陸帶回臺灣的,101年5月我在臺北天成飯店先給被告美金2萬元,之後8月參觀完南非的工廠,我又再給了被告美金3萬元;

當初是由張崑宗、王金陽介紹我參加這個海底打撈的投資案,在天成飯店的說明會上,是由被告說明博瑞的投資計畫內容,我先交了美金1萬元,再交美金1萬元,從南非參觀回來後又交了美金3萬元,都是將上開金額換算成新臺幣後以現金交付給被告,我在偵查中沒有說我共繳了150萬元,投資後有領得一些效益分紅,金額我忘記了等語(見他6616卷第22頁背面至23頁背面、原審卷一第227頁背面至239頁背面),核與證人王金陽證稱:駱玫秀投資美金5萬元,並自被告或博瑞公司拿回30萬元獲利等語相符(見發查2205卷第8頁背面);

且被告於原審就駱玫秀所證上情,表示無意見(見原審卷一第240頁),則證人駱玫秀所證應屬可採。

是證人駱玫秀係因張崑宗、王金陽之介紹,嗣經參加被告之投資說明會,而陸續投資共美金5萬元即160萬元,且投資後已領得約30萬元之獲利等情,足可認定。

被告上訴雖辯稱依博瑞公司之派息表並無160萬元之方案云云(見金上訴36卷第54頁),然如上所述,證人駱玫秀係陸續投資美金1萬元二次後,再投資美金3萬元,總共160萬元,而依前揭說明即係分別符合投資類型中之貴賓客戶與尊爵客戶之投資金額,是被告所為辯解自無可採。

⒓證人江根發證述:當初是徐豫新跟我聊天時說到有個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案子不錯,我也剛好看到電視在討論,所以我就拿16萬元給徐豫新處理,徐豫新就在101年5月31日幫我將錢匯到被告之子朱柏禹的帳戶內,他告訴我說是透過駱玫秀投資該案,投資後我只拿回一點點,數目多少不記得等語(見更二卷一第174頁正背面)。

證人王朝正證稱:江根發是我的介紹人,他的介紹人是駱玫秀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4頁);

證人駱玫秀證稱:我沒有因為介紹江根發參加系爭投資而拿到銷售佣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4頁背面、235頁)。

互核上開各證人之證述一致,均可採信,可見證人江根發係經由徐豫新之說明,而透過駱玫秀加入系爭投資,投資後已獲得部分分紅。

又以證人江根發名義於101年5月31日匯款16萬元至朱柏禹帳戶乙節,有如附表三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及存款憑條等可佐,是證人江根發之投資金額為16萬元甚明。

⒔證人王朝正證述:我在101年5、6月間參加被告在臺北福華飯店召開之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說明會,再由江根發介紹駱玫秀給我認識,會場上是被告在介紹投資案的內容,播放海底沈船影片給我們看,也有從工作人員手中拿到相關說明文件,以及每日可獲得多少金額之詳細計算表,之後我就將投資款美金3萬元即96萬元匯入說明會提供之宣傳DM上所指定之香港帳戶,期間領過駱玫秀交給我的共9萬餘元之紅利,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中,江根發算是我的介紹人等語(見發查2205卷第103至104頁背面、原審卷一第240頁背面至244頁背面);

證人駱玫秀證稱:王朝正是跟我的朋友江根發投資的,基於朋友關係,所以我有幫忙將投資所獲紅利轉交給王朝正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5頁);

並與被告上開供承之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三編號12證據欄所示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及中央銀行外匯局函件等可佐,是證人王朝正所為證述屬實,其因參加被告之投資案說明會而投資96萬元,並直接匯款至指定之香港帳戶,於投資後並已獲得紅利9萬餘元等情無疑。

至於其所稱介紹人為江根發乙節,應僅係關於銷售佣金之發放對象而已,其既參加被告之說明會而加入投資,仍應認係出於被告之招攬所致。

⒕證人林吳紀子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惟其證稱:其忘記是否有投資「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海底沈船打撈投資案,亦不記得王金陽,已忘記警詢、偵訊證述之內容,但其不會說謊等語(見本院更三卷第199至201頁),審酌林吳紀子已00歲高齡,對於本案之投資細節已不復記憶,故由本院依林吳紀子歷次陳述認定其投資之金額。

林吳紀子之警詢、偵訊證述如下:⑴證人林吳紀子於警詢時證稱:王金陽於101年5月間前往我家找我,宣稱投資「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海外投資公司獲利佳,提出每投資美金5,000元(新臺幣16萬餘元),每月本金攤還加獲利(百分之10)共計可領取2萬8,000餘元,可領取6至7個月,於101年5月至9月期間,我共計4次交付166萬元予王金陽參與投資。

101年5月、6月、7月間各交付王金陽16萬元投資款,101年9月交付王金陽118萬元投資款(原本是150萬元,王金陽說可扣除32萬元回饋金,因此我只付了118萬元)等語(見偵465號卷第14、15頁),由此可知,林吳紀子共交付166萬元予王金陽投資「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海底沈船打撈投資案。

⑵證人林吳紀子於偵查中證稱:我被騙共有232萬元,我在警察局講有點出入,第一次是30萬元,第二次16萬元,當時王金陽本來應該要給我5萬多元的「還本金」,另外還要給我2萬多元,然後我現金湊足16萬元給王金陽、林子欣在場處理。

第三次也是16萬元,也是同樣方式將王金陽要給我的「還本金」我再湊足現金16萬元給王金陽。

第四次也是同樣方式將王金陽要給我的「還本金」我再湊足現金90萬元給王金陽,另外自己的現金60萬元,總共150萬元分四次給王金陽。

這樣算起來應該是212萬元,30萬元1次、16萬元2次、150萬元1次等語(見偵465號卷第51、52頁),此次偵訊,林吳紀子先陳述投資232萬元,其後改稱212萬元。

⑶綜上可知,林吳紀子曾經陳述其投資166萬元、232萬元、212萬元,其中232萬元部分,業於同次偵訊時更正為212萬元,自不足採。

而細繹林吳紀子前揭偵訊證詞,「王金陽要給我的『還本金』我再湊足現金90萬元給王金陽,另外自己的現金60萬元,總共150萬元」等語,與證人王金陽證稱:我介紹一個投資者,可獲得投資金額的8%,林吳紀子是我介紹的,我有收到林吳紀子系爭投資的現金,但她有扣除她應得的介紹費及獎金後,才將投資款交出來,我有再轉交給被告等語(見偵465卷第24至26頁、原審卷二第22頁背面)互核足認林吳紀子係將王金陽給的還本金加上自己的現金湊足150萬元,依此足徵林吳紀子於警詢所述「101年9月交付王金陽118萬元投資款(原本是150萬元,王金陽說可扣除32萬元回饋金,因此我只付了118萬元)」等語較為可採。

又「博瑞外島金融集團」海底沈船打撈投資案之方案是16萬元、32萬元、96萬元3種,而林吳紀子第一次投資時並無回饋金可領,故第一次交付之款項以警詢時所述16萬元較偵訊時所述之30萬元可採。

綜上,本院認定林吳紀子之投資款共為166萬元(計算式:160,000×3+1,180,000=1,660,000)。

又王金陽有因系爭投資而將分紅匯給林吳紀子乙節,有如附表三編號13證據欄所示之現金支出傳票、存款憑條及林吳紀子之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由此可見證人林吳紀子確有因王金陽之招攬而參加系爭投資,並已交付投資款甚明,而王金陽係為獲取介紹他人參加被告推廣之系爭投資的佣金,乃進而介紹林吳紀子參加投資,自屬在被告吸金之擴散效力範圍內,被告為間接正犯,是被告辯稱林吳紀子之投資與其無關云云,要無足採。

原審判決認定林吳紀子之投資金額為212萬元乙節(見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尚有未洽。

⒖證人謝麗惠證述:101年5月間王金陽在林吳紀子住家召開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說明會,之後我就陸續投資了208萬元,都是交給王金陽,期間領回853,152元之本金攤還及獲利,也是王金陽給我的;

我是經過林吳紀子介紹才認識王金陽,王金陽透過林吳紀子在當地邀約投資,林吳紀子從中獲取不少回饋金等語(偵465卷第5至7、130、148頁)。

核與證人王金陽證稱:謝麗惠是透過林吳紀子加入投資的,因林吳紀子不會使用電腦,所以透過我把林吳紀子的點數轉給謝麗惠,謝麗惠交付的208萬投資款,扣除林吳紀子的介紹費後,剩餘的投資金額,我幫她向其他的投資人換成點數及交給被告購買點數,然後轉到她網站內的電子錢包裡等語相符(見偵465卷第25至27頁),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4證據欄所示之存摺內頁明細、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及現金支出傳票等可參。

是證人謝麗惠所證可信,其有因王金陽之招攬而投資208萬元,並於投資後已獲取部分返本及分紅甚明。

被告雖辯稱謝麗惠部分係王金陽經手、與其無關云云。

惟除如上開林吳紀子部分所敘之理由外,從被告與王金陽就系爭投資推廣與佣金問題有密切之聯繫觀之,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209頁背面、210頁背面、211頁背面),足見王金陽仍係為被告之系爭投資在招攬客戶。

故此,被告所為辯解並無可採。

⒗證人高洪美雲證述:投資博瑞集團的部分基本上是我先生高憲鈺在處理,但關於投資的事情,我知道也有聽過,因為我有跟高憲鈺一起參加飯局;

一開始是王金陽邀約的飯局上有聊到,但那時還沒有投資,之後再邀約一次飯局時,被告有出席,他就在飯桌上跟大家聊博瑞集團的投資案,也有拿出宣傳DM給大家看,被告介紹的內容就跟DM上面寫的一樣;

我們原本有以臺灣綠動力公司所開立之32萬元支票加入投資博瑞海底項目投資案,但加入後不到一個月,因為臺灣綠動力公司需要用錢,我們就申請退款將投資的32萬元拿回來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3頁背面至57頁)。

核與證人王金陽證稱:高憲鈺是我介紹的,我當時跟他介紹時,他約我在天成飯店見面,拿一張32萬元的支票,用支票加入博瑞投資,並問我可否先16萬元借他週轉,我就拿16萬元借他,我把支票交給被告,請被告幫高憲鈺代墊,以完成投資註冊程序,一個月後,高憲鈺打電話給我,想把他加入的錢拿回去,我就把高憲鈺的位置墊下來,扣掉他先前跟我借的16萬元,匯16萬元給高憲鈺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二第31頁及背面),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5證據欄所示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支票影本、存款憑條(存入高憲鈺之子高珀璇帳戶)及朱柏禹之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等在卷可憑,足認高憲鈺有因被告、王金陽等之招攬,而以證人高洪美雲之名義投資32萬元明確。

雖然嗣後高憲鈺向王金陽表示退出投資,而由王金陽退回款項並取代其投資位置,然於高憲鈺加入投資之際,犯罪已然成立,不因事後高憲鈺要求退還而有不同;

何況,該投資後來係由王金陽取代,對於被告所吸收資金之數額,並無變動,是被告辯稱不應將此部分列入被告所吸收之投資金額範圍內云云,尚屬無據。

⒘證人詹振芳證稱:我表弟江萬福跟我介紹說有個海底打撈的投資計劃不錯,他說這個投資方案是一位臺中的朱老師介紹的,他並提供收款帳戶給我,我就在101年8月6日匯16萬元投資款至陳莉緹的帳戶,投資後有在101年9月10日及10月9日各收到一次1萬2千8百元的紅利,之後就沒有了等語(見發查2205卷第106至107頁、原審卷一第245至247頁、更二卷一第175頁),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6證據欄所示之匯款申請書、陳莉緹帳戶存款明細分類帳及存提明細,以及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參,是證人詹振芳所證應屬實在。

又參之被告與陳莉緹及其配偶賴明祿間就系爭投資之推廣與佣金問題多所聯絡,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186頁背面、187、208頁背面),例如被告於101年8月4日致電賴明祿稱「賴大哥我有寄3個公告給嫂子,就是8月1日更正的部分,有8萬、16萬、32萬等3種方式,還有新舊制度對照表你看一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6頁背面),可見陳莉緹係為被告推廣系爭投資之人員,則證人詹振芳之匯投資款至陳莉緹帳戶,雖非出於被告直接招攬,然仍係在被告推廣系爭投資之效應範圍內甚明。

是被告辯稱詹振芳之投資與其及博瑞集團無關云云,亦無可採。

⒙證人孫宜蓁證稱:張崑宗來找我說投資海底打撈的投資案,說可以賺錢,每天會產生利息給我們,我投資多少錢不是很記得,有10來萬,也不記得是給現金還是匯款,我有合庫北花蓮分行帳戶,匯款單上最下面存款人的簽名,不是我簽的,我也不認識被告等語(見更二卷二第7至10頁)。

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7證據欄所示之合作金庫銀行北花蓮分行存款憑條(以孫宜蓁名義於101年7月27日下午3時11分存入212480元至朱柏禹帳戶)、朱柏禹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及合作金庫銀行北花蓮分行109年2月6日函所附101年7月27日存款憑條影本等在卷可參,則在孫宜蓁不認識被告之下,卻匯款至被告之子朱柏禹帳戶,而如上所述,被告亦係以朱柏禹帳戶作為收受投資款項之用,按此,證人孫宜蓁所證係因投資系爭海底打撈而匯款乙節,應可採信。

又證人孫宜蓁於101年7月27日所匯之212480元,固與被告招攬之系爭投資類型金額不符,然觀之被告就在孫宜蓁於101年7月27日下午匯款前,於當日中午12時51分49秒與顏紀柔之對話,敘及要顏紀柔扣掉「95232(元)」、「12288(元)」就剩「212480(元)」匯入其稍後將傳送給她之帳號帳戶內;

被告隨後即致電其配偶吳臻樺稱「寶貝合作金庫給我一下」、「花蓮那個叫人家匯21萬2千4百8過來」等語,之後被告即於同日中午1時17分許以簡訊將朱柏禹之合庫帳戶傳送給顏紀柔,並署名「朱老師」等情,有該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81頁背面),從其收款帳戶、金額與孫宜蓁上開匯款相符,且時間亦具密切關連性,由此可見上開匯款,即係孫宜蓁之原始投資款經扣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無疑。

而經加回扣掉後之金額即為32萬元(計算式:212,480+12,288+95,232=320,000),與被告招攬系爭投資類型中之貴賓客戶投資金額一致,且本件匯款應係由與被告對話之顏紀柔處理乙情,亦與證人孫宜蓁所證上開存款憑條上「存款人孫宜蓁」等字非其所寫相符,是證人孫宜蓁雖因事隔日久而不復記憶其投資金額為何,但經勾稽上開監聽對話,仍可認定孫宜蓁之投資款為32萬元。

原審判決遽認孫宜蓁之投資金額為212,480元乙節(見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自有欠當。

⒚關於投資人蔣延祿之投資部分(附表三編號3),係於101年7月28日經被告之招攬而投資32萬元,投資後並已獲取10萬元之返本及紅利乙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偵15698卷第86頁背面、聲羈更二卷第8頁、金上訴卷第108頁),並有被告與蔣延祿簽立之和解書(見原審卷一第44頁)及蔣延祿103年10月24日出具之清償證明書(台上3872卷第113頁)等在卷可供補強佐證,是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⒛至於下列人員則尚缺乏證據證明有參加系爭投資:⑴黃玉娟部分(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9):被告於偵查中對於檢察官問稱「你明明收了張崑宗32萬元台幣,於臺中的○○路與○○路辦公室,有何意見?」時,固答稱「那不是張崑宗投資的錢,是張崑宗的下屬黃玉娟投資的32萬元,我承認有收這一筆錢」等語(見偵15698卷第85頁背面);

惟依證人張崑宗所證該32萬元係其投資款(見他6616卷第22頁背面),顯見二人所述並不一致;

且卷內並無證人張崑宗供稱有招攬黃玉娟投資之陳述存在,亦無署名為黃玉娟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或匯款憑證可供勾稽。

則就此部分,在僅有被告之自白,而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供佐證下,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尚無從認定被告成立犯罪。

⑵林碧玉部分(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2):查林碧玉固於101年5月31日以無摺現存匯17萬元入被告使用之朱柏禹帳戶,有該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發查2205卷第59頁);

惟林碧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是透過駱姐(即駱玫秀)認識被告,當時是在臺北,有很多人一起,被告有向大家介紹、招攬海底打撈的投資案,公司名稱我忘記了,投資該案一單位為32萬元,我投資1單位,我是直接拿現金給被告,沒有匯款,我不記得為何會匯17萬元至被告之子朱柏禹的帳戶內等語(見更二卷一第172至173頁背面),亦即其就所稱投資之32萬元係直接以現金交付被告,並無匯款,可見該筆匯款與系爭投資無關。

況被告招攬之投資類型如上所述,並無投資款為17萬元之類型;

此外,復無補強證據足以佐證林碧玉所稱投資32萬元之事為真實,是其所證即難遽以採信。

準此以言,就此部分亦不足以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⑶蔣彥光部分(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1):蔣彥光曾於101年10月3日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10萬元至朱柏禹之合作金庫帳戶內,固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及朱柏禹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發查2205卷第64頁背面上圖、63頁)。

惟蔣彥光於本院證述:我先前因公司周轉不來,有向被告借款20萬元,因約定半個月後即會償還,故未與被告約定借款利息或設定擔保,我也於借款後半個月將借款還清,其中10萬元係依被告指示以無摺存款方式匯至朱柏禹帳戶,另外10萬元,則以現金支付,款項均已還清,我未聽過博瑞的投資案,亦不清楚該案投資單位為何等語(見更一卷第134至136頁、更二卷一第131頁正背面),可見上開匯款與系爭投資無關,且蔣彥光亦未參與系爭投資甚明。

是就此部分,亦無從認定被告成立犯罪。

⑷林素梅部分(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2):證人林千智於102年8月7日對於檢察官訊問:「(提示合作金庫中山路分行之交易明細)妳把林素梅的錢拿去哪?」時,雖答以:「我拿現金96萬元給公司,她只匯85萬元給我,她先拿走她的獲利,她先預扣了10%,我身上還有5萬元,所以我就拿到公司給老闆『陳源宗』,另外一筆18萬元,我身上有錢,我只會領一個整數,我不給公司錢,她怎會有合約書。」

等語(見偵15698卷第17頁),然本件博瑞深海項目投資案僅有「客戶資料表」,並無「合約書」,且證人林千智所稱之老闆「陳源宗」(按應為「陳元忠」之誤繕),亦與系爭投資無關,可見就此部分,林素梅交給林千智之96萬元,應係其他投資案之爭議,而與本案無關。

況除林千智之上開供述外,亦無林素梅之陳述或客戶資料表等事證可供勾稽佐證林素梅有參與系爭投資,是就此部分,單憑林千智之上開供述,仍不足以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⑸就陳宗裕部分,其雖供稱在大陸有投資1萬美金即32萬元云云(見原審卷二第81頁背面),惟此僅其單方供述,並無其他證據佐證,自難憑採。

何況,其既知此投資案係不合法(見原審卷二第82頁),又豈會貿然投資?是其自稱有投資云云乙節,不能信為真實。

⑹就上述黃玉娟、林碧玉、蔣彥光、林素梅及陳宗裕部分,均不在起訴範圍,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等部分構成犯罪,即不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遽予納為審判對象,顯有對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誤。

據上所述,被告透過直接或間接招攬方式,提供載有如附表二所示3種投資類型之返本及分紅等保證獲利報酬,作為其等參加投資之條件,因而共招攬如附表三所示之虎大軍等17位投資人,總計吸收資金1,398萬元(計算式:①16萬元+②32萬元+③32萬元+④32萬元+⑤128萬元+⑥128萬元+⑦96萬元+⑧32萬元+⑨176萬元+⑩160萬元+⑪16萬元+⑫96萬元+⑬166萬元+⑭208萬元+⑮32萬元+⑯16萬元+⑰32萬元=1,398萬元),被告雖非系爭投資條件約定之主體(當事人),然既係由其以此條件而執行招攬,並向投資人收受投資款項或由投資人逕匯指定帳戶,而於投資人之投資初期,部分投資人亦確實受領此條件返本及紅利,顯見該報酬約定之意思表示及受領投資之意思表示,均係由其行使而成立,自屬由其遂行約定甚明。

是被告辯稱其未與投資人有約定報酬云云,核屬無據。

㈣被告以投資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名義,約定到期保證還本及支付佣金、紅利等報酬,符合銀行法「準收受存款」之要件:⒈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

而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故不論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何名目」,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為銀行法所稱之「收受存款」,皆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處罰。

且銀行法第29條之1關於「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或稱「準收受存款」),旨在禁止個人或公司藉巧立各種名目之便,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規避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因此除例示最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俾保障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

從而,「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以假借任何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7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於101年4月18日自大陸地區深圳市返台後,即廣開說明會,以加入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計畫即可獲取豐厚利潤、高額獎金、紅利及每月返本等說法,招攬投資人加入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使如附表三編號1至17所示之投資人,分別以現金或以匯款之方式繳付投資金,而遂行吸收資金之行為,業據認定如上。

㈤被告確有向多數、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

良以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

其對象所以定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自係認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經營存款業務之人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

又銀行法第29條之1之構成要件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已足,保護法益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並未限定必須以老鼠會態樣之吸金鏈或廣告方式,對外向廣大不特定人大量集資始能該當,僅須符合多數人之要件且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即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自承有舉辦投資說明會,現場約有60多人等語(見偵15698卷第87頁);

證人謝麗惠證稱:王金陽於101年5月間前往居住在宜蘭縣○○鄉附近之林吳紀子住處,召開博瑞集團海外投資公司說明會等語(見偵465卷第5頁背面);

證人王朝正證稱:於101年5、6月間受友人江根發之邀請,由江根發陪同前往參加自稱「朱宸睿」之人在臺北福華飯店召開之博瑞集團投資說明會,說明會場上大約有20至30人左右,同時在會場上認識江根發的介紹人駱玫秀等語(見發查2205卷第103頁背面、原審卷一第241頁背面);

證人駱玫秀證稱:我在加入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前,有參加過由被告講述之投資說明會等語(原審卷一第227頁背面至228頁);

證人張崑宗證述:我聽到被告做投資案說明的場合,都是在85度C或是喝茶的地方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48頁背面);

證人高洪美雲證稱:我跟高憲鈺是在餐會上認識被告和王金陽的,吃飯時,被告有跟大家聊到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3、55、56頁);

證人王金陽證述:說明會不一定會舉辦在哪邊,可能這一天剛好在火車站,就約在火車站附近的咖啡廳,現場可能有1、2、3或4個,差不多一桌,大家一起聊天,人多的時候,也有8至10個左右,不一定由被告說明,也有可能是由其他人做講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頁)。

故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佐以如附表四編號1、12、20、21、23、33、49、50、52至54、59、66至68等被告與賴明祿、陳莉緹、王金陽、虎大軍、張崑宗、羅利亞等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有舉辦多場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投資說明會、招商說明會、研討會或分享會,或參與由其他投資人主辦、其再上台做分享、解說之餐會或聚會,是被告所收受之投資款,雖多係透過認識之人引介或間接輾轉招攬而來,但不限於特定人士,且被告數次召開說明會、分享會,利用投資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名義,吸引不特定之金主出資,虎大軍等如附表三「投資人」欄所示之各投資人,或係以自己資金,或另行對不特定之人集資後直接或間接交付被告,或匯至被告之子朱柏禹或文宣資料上所記載之「博瑞集團」於香港之帳戶內,被告亦明知出資之金主非僅限於特定之人,且部分投資人與被告間,並無特殊深厚的私誼或友情,卻仍願意將鉅額款項交付被告,實際上根本不清楚或不在意被告使用資金之用途,而係因為被告承諾在投資期間,可依投資類型領取如附表二報酬率計算表所示之高額報酬,亦即於投資後之10至12月內即可全額領回投資款等保證獲利(保本、高獲利)所引誘。

由此可知,被告招攬投資之對象並不限於特定人,而係基於「多多益善」、「可隨時增加投資人」、「不具有特定對象」之態度,對外廣泛地招募、隨時能接受不特定人之投資。

被告所為顯然符合前述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投資之要件。

㈥被告招攬之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所約定給付之投資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⒈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

是具體個案判斷是否顯不相當,並不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

若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應認是顯不相當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應依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蔓延滋長,以為判定,非謂報酬超過一般金融機關存款利率,即「與本金顯不相當」,亦非謂報酬未超過民間借款習慣(月息二、三分),即非「與本金顯不相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由被告引進臺灣之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係按投資金額給予一定比例之返本及分紅,倘介紹他人加入投資,可再取得一定比例之佣金,已認定如上,並有附表一、二足參,可見投資人於加入後可領得之利息及報酬,並不因博瑞集團資金運用之賺賠或深海打撈作業順利與否所影響。

又依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所彙整公告之歷史利率,本案行為期間之五大銀行(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僅約1.345%至1.360%間,此為眾所周知、無庸舉證之事實;

而本件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所約定之利息(即每月效益分紅部分),年息高達148.51%至225.56%,倘計入每月股本返還部分,年投資報酬率亦高達126%至129%(詳見本判決附表二),非但遠遠高於當時銀行之存款利率,且相較於一般市場上合法投資理財商品之年化或期待報酬率,已有顯著之超額,遑論博瑞集團所推出之深海項目投資案,尚可每月返還固定比例之投資本金,甚且於投資本金均領回後,仍得繼續領取每日效益分紅,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受此優厚利息及保證還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非銀行之被告,已該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

故被告以借款或投資為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前述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等報酬,已然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

⒊被告雖辯稱加入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並未約定利息,加入之投資人所獲得者僅為虛擬點數云云(見金上訴卷第133頁)。

惟查:⑴證人王金陽證稱:加入博瑞所投資的錢,換成美金就是1點,點數在網站裡面叫CC,CC要換成錢則要透過上線或是公司網站;

會員間可以自行販賣點數,不用透過上線同意;

在制度表裡面上線介紹別人進來投資會有介紹費,但這個介紹費是點數,點數可以換成現金,一個點數可以換1元美金;

博瑞參與投資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現金交付,下線代轉上線,上線再代轉上線,另一種是用點數充值後台,因為點數就是錢,就不用繳現金,所以說要找誰領錢,就是你把點數賣給你的下線,點數就等於現金,就是1比1,1點數就是1元美金;

加入會員可以繳點數也可以繳現金,因為繳點數視同繳現金;

只要將虛擬點數轉到公司後台,公司就會將現金匯款到客戶帳戶;

每月分紅可以由自己上網操作向公司兌現,或由自己直屬介紹人代墊再跟被告或公司換回來,點數可以移轉等語(偵465卷第22、26頁、原審卷二第17頁正背面、20頁背面、22頁背面、25頁、金上訴卷第124頁背面、更二卷二第369頁)。

證人張崑宗證述:博瑞集團設有公司網站,會員投資後可取得帳號及密碼,登入即可查詢投資金額及換算之後每月返本金及效益分紅點數,每點就是美金1元,會員將點數轉到被告帳戶內,被告就以新臺幣兌換美金固定匯率1:32計算,支付新臺幣現金予會員;

投資案所獲得的紅利會變成點數,再用點數換成現金;

推薦獎金會產生點數,每天的複利計息也是點數,要將點數換成現金的時候,就找推薦人或是找被告,投資期間我領過4次各3萬2千元左右之利息;

被告收到投資款項後,拿到的是點數,但就運作方式來說,點數就是現金等語(發查2205卷第101頁背面、原審卷一第249頁背面至250頁背面),以及被告於原審證稱點數換成現金就可以變成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0頁)。

可見在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中,無論加入投資抑或返本金或分紅、佣金等,均係以電腦虛擬點數為之,每點代表美金1元,點數可透過直接將點數轉給上線或被告,由上線或被告發給現金,或透過網站向公司申請,由公司直接匯入會員帳戶,是堪認博瑞網站上之點數,即為現金。

另由博瑞集團101年10月15日張貼於網站上之「暫時停止受理客戶提現申請公告」(內容見本判決附表五編號2),亦可知於101年10月15日前,博瑞網站上之點數確可申請兌領成現金。

再觀證人虎大軍、溫清津、蔣延祿、張崑宗、王金陽、林千智、張如君、駱玫秀、江根發、王朝正、林吳紀子、謝麗惠等人,均於投資期間領回若干金額之投資返本金或分紅、佣金等報酬,倘會員所獲得者均僅為博瑞網站上之虛擬點數,前開投資人所獲取之返本金或分紅等報酬,來自何處?又投資博瑞案之獲利倘僅為虛擬點數,又如何吸引投資人加入投資,甚且跟進招攬他人參與投資?而被告與陳莉緹、張崑宗等人之通聯對話(見附表四編號1、3至7、18、28至31、42至44、73),亦有論及以點數兌領現金之事,益徵投資人所獲得之點數,確可兌換為現金無疑。

⑵至於證人王金陽雖於本院上訴審時證稱: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沒有什麼派息表,我們所有派給的獲利都是虛擬點數,由電腦顯示,這個點數是由博瑞在香港的公司,就是代收我們款項購買虛擬點數的公司,也就是第三方支付,我們把錢交給第三方支付時,他們有收到款項,會將虛擬點數轉到想要註冊參加參與人的網路後台,將會顯示出他參加的級別、金額,以確認第三方支付,我所講的第三方支付,是指代收公司收到我們的款項之後,會給予我們虛擬點數,第三方支付公司有收到款項,將完成註冊的手續,也就是參與參加作業的過程;

這個點數並不是由被告輸入的,是我們把投資的錢給博瑞公司後,博瑞公司會給買的人虛擬點數,購買的人可以操作電腦,得到應有的點數,註冊完成資格;

被告沒有辦法跟我們約定利息或紅利,這些都是公司在電腦後台顯示的獲利條件,我們取得利潤也是由電腦顯示,是否有照利息紅利,我們也無法正確得知等語(金上訴卷第123頁正背面)。

然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確有約定每月股本返還及每日效益分紅、個人及團隊銷售佣金,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宣傳資料在卷可佐,而被告亦曾以電子郵件寄發每月派息表予王金陽(見附表四編號19被告與王金陽間之通聯對話),是王金陽前揭所述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並無派息表云云,顯非實情。

再者,博瑞集團僅於新加坡、澳洲、英國、美國、加拿大、挪威及南非擁有子公司,有博瑞宣傳資料在卷可查(見他6616卷第5之6頁),而被告及證人王金陽亦曾證述博瑞集團預計於101年8月在香港成立財務中心,101年9月15日在臺灣成立公司,但後來都沒有設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1頁背面、聲羈226卷第8頁背面至9頁、更二卷二第450頁),可見博瑞集團在香港根本沒有公司或財務中心,堪認證人王金陽前揭證述係將投資款交給「博瑞在香港的公司」云云,亦屬虛妄。

又證人王金陽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曾證述:將錢交給被告,被告完成註冊,輸入個人密碼後,就可以在博瑞公司的網頁上看到匯款時間、金額、投資級別及預期獲利之電子錢包;

所謂的電腦,是連到博瑞公司的網站,在網站上可以看到點數獎金、位置,可以用來領錢、轉點數、幫朋友註冊完成註冊手續,這些動作都是用電腦就可以完成,也可以從電腦直接轉點數給公司;

我去南非考察的時候,有問博瑞公司的網站在何處,他們說網址是在南非設立的等語(見發查2205卷第7頁背面、原審卷二第33頁背面、36頁);

輔以證人張崑宗證述:每個人連到博瑞公司的網站,輸入自己的帳號密碼,就可以查到點數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50頁背面至251頁);

證人虎大軍證述:投資人繳交投資款之方式有二,一為匯款至博瑞公司指定之帳戶,即「博瑞外島金融A1區匯款作業流程」上所載之帳戶,二為直接將現金交給上線;

投資之後註冊成功,就可以在公司設立之網站上以自己之帳密來操作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7頁背面至48頁);

而本案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之網站,即為附表一編號1、2宣傳資料上所示之「www.BOSFSC.com」網站(見他6616卷第5頁、發查2205卷第123頁),可見無論註冊博瑞會員抑或點數轉換等操作,均係登入「www.BOSFSC.com」此網站,並無何「第三方支付公司」或「代收公司」,而證人王金陽於本院上訴審之前未曾提過有何「第三方支付公司」,且本件投資案確有每月派息表等情,堪認證人王金陽前揭所述,應屬迴護被告之詞,不能採信。

⑶綜上所述,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確有約定每月股本返還及每日效益分紅、個人及團隊銷售佣金,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宣傳資料在卷可佐,僅上開返本金、分紅及佣金等報酬,均係以點數發放,而所謂博瑞網站上之虛擬點數,僅為該投資案為求方便移轉、計算所設計出之制度,如同現今各大網路平台或實體店家、商場所推出之會員累點、消費回饋累點或直接購買之點數,該些點數均可以一定之比例折抵現金之電子消費模式相同,不得以嗣後博瑞公司之網站關閉,尚留存之點數因此無從兌換為現金,而謂投資人所獲取之分紅、利息等報酬僅為虛擬點數而非現金。

被告辯稱投資人所獲取者僅為虛擬點數而非約定利息云云,實無足採。

㈦被告具有違法吸金犯罪之主觀犯意: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係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為構成要件。

就該等條文之構成要件以觀,雖無如刑法詐欺罪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然仍應回歸刑法第12條第1項所揭示之故意犯處罰原則,即倘行為人認識其所作所為,將符合前揭非法吸金罪所定之客觀要件情形,竟猶然決意實行,就應負此罪責。

是行為人主觀上僅需認識所為符合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客觀構成要件,仍決意實行,即認其主觀上具有違反前揭法條規定之故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雖辯稱其沒有成立公司,亦未約定利息,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云云(見金上訴卷第133頁)。

惟查:⑴證人陳宗裕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王查理」也就是蘇庭寬跟我說要做臺灣,但我說臺灣我不可能做,我不會做,因為我現在在執行的案子(按即印尼普特開發基金案)就是因為不合法,所以博瑞在臺灣的運作我沒有參與也沒有加入;

就我的認知,如果沒有在臺灣申請就是不合法,我有問「王查理」這個案子可否在臺灣申請,「王查理」說不行,因為我服刑的案子也是當初在大陸說案子在印尼是合法的,結果也沒辦法在臺灣申請;

101年4、5月左右,「王查理」在跟我們說要回來臺灣推廣時,我當場有表示我的看法,要不要作的想法,「王查理」說這是網路的,在當地是合法的,但就我的認知,就是只要沒有在臺灣申請程序合法,那在臺灣就是不合法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6頁正背面、79頁背面、82至83頁)。

按此,證人陳宗裕既然曾於101年間因宣傳、招募印尼普特開發基金而遭調查、起訴,顯見其在此之前已遭犯罪偵查機關傳訊,則其證稱於101年4月間前往大陸深圳與蘇庭寬等人洽談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時,有詢問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合法性,其認為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在臺灣並不合法等情,即非全然無據。

則與證人陳宗裕一同前往拜會蘇庭寬、郭鑫滔之被告,當場應即認識到在臺灣招攬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乃屬不合法之行為。

⑵再觀附表四編號19所示被告與王金陽間之對話:「(被告)黃志明高雄地檢已經把他結案了,已經跟法院求刑2年半,用詐欺求刑2年半,我今天一回早上跟TIGER見面,TIGER本身有6年的徒刑,打了6年了,張老師天眼那個事情,將近7年,都是牽涉到銀行法。

(王金陽)都是有公司的。

(被告)都是有公司結果黃志明用詐欺求刑2年半,內容說用詐欺直銷的方式,所有內容我看了一次,檢察官起訴黃志明2年半,是這樣子。

(王金陽)只有詐欺嗎?沒有違反公交法、銀行法嗎?(被告)沒有,單純詐欺2年半而已。」



編號45被告與羅利亞間之對話:「(被告)對啦,是沒錯啦,我跟你講,我現在溫泉酒店在大陸東莞這個部分有在規劃要做啦未來,然後你聽我說喔,在臺灣要集資的話必須要符合安全,我也不敢在臺灣成立公司。

(羅利亞)有標的物的話大概…(被告)有標的物我也不敢在臺灣成立公司。

(羅利亞)不敢成立什麼?(被告)公司啊,因為有牽扯到銀行法的問題。

(羅利亞)我們可以低調一點,然後用不同的方式去做處理啊,不一定要那個啊。」

、「(被告)比如說在臺灣有成立公司,比如說張崑宗張老師的天眼都是有成立公司然後都繳費,現在都是有得利幫客,那得利幫客被求刑幾年,18年。

(羅利亞)不要成立公司比較保險。

(被告)當然你聽我說,公司一定要設在國外用雲端的方式來做。

(羅利亞)一定要那樣嗎?(被告)你今天用實在的方式公司也一定要設國外,因為你要做投資嘛,你要募資嘛,你募資就牽扯到銀行法,你在臺灣成立公司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羅利亞)那個紅景天那個模式是怎樣?(被告)紅景天那個模式到最後一樣出事啊。

(羅利亞)我知道他出事,可是他店一樣在走啊。

(被告)我們只能把公司設在香港,你明白我講話的意思嗎?公司設在香港,我們用國外公司來投資臺灣國內的事情,有實體」,可見被告與王金陽、羅利亞在討論吸收資金之方式,以及相關非法吸金案件遭法院判決之刑度等等,可證被告明確知悉其所為係吸收資金之行為,且有因此觸犯銀行法可能。

至於證人羅利亞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述:上開通聯內容係與被告閒聊討論一個沒有具體地點、尚未具體成形之飯店投資案,並非討論本件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等語(見更一卷第136頁背面至137頁背面),惟觀被告與羅利亞完整之通聯對話(即附表四編號45、46),其二人除談論集資投資經營酒店外,亦論及如何集資始不會觸法,進而討論到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經營模式,是證人羅利亞前開證述,顯係避重就輕之詞,難以援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⑶況觀之如附表四編號19、26、35、45、46所示被告與王金陽、虎大軍、朱明河、羅利亞等人的通聯對話內容,可見被告在與其等對話中,不僅提及:蘇庭寬、陳宗裕、虎大軍等人涉犯銀行法案件的處理情形、辱罵其弟朱明河在電話中談論其他吸金案件遭檢警調查之情形;

而且論及:紅景天吸金模式一樣出事、在臺灣募資不要設置公司以免違反銀行法、公司一定要設在國外用雲端的方式來做、關2年出來就是一條好漢等等內容。

則由前述被告與他人在電話中的對話內容,顯見被告自始即有在臺灣推廣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將涉及違法收受存款罪之主觀認知,才會在電話中辱罵其弟在電話中談論其他吸金案件遭調查之情形,以及剖析在臺灣募資不要設置公司以免違反銀行法、公司一定要設在國外用雲端的方式來做等內容。

⑷又自鴻源投資公司案件爆發以來,社會上假借投資等相關名義吸收資金之案件層出不窮,對於投資人造成損害甚鉅,政府宣導及新聞媒體報導亦屢見不鮮,非法吸金為法律所禁止,已為一般民眾所知悉。

而被告明知博瑞集團推出之深海項目投資案,係與投資人約定,非但投資後可取回投資本金,更可按期限獲取遠高於一般金融市場之利潤吸收資金,甚且有成功招攬之個人、團隊抽佣制度,促進資金取得效果,其運作模式與一般違法吸金情節相同,更顯與一般投資人就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必須自負盈虧之常態迥異,是本件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客觀上與銀行經營存款業務無異,已違背吸收大眾資金應受國家監督之法令。

而被告曾於對投資人招攬時,言及鴻源案(見附表四編號16),復自承在大陸做企業管理及企業輔導之教育訓練多年,亦擔任過業務總經理(見偵15698卷第15頁背面),為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稱不知。

又被告若對相關法規有何不明瞭之處,理應尋相關專業人士相詢釋疑,而非逕為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事後再以無違法故意云云置辯。

從而,被告對於違反銀行法規定之行為,難謂欠缺犯罪之故意。

⒊據上,被告對其所為符合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範之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有所認識,仍決意實行,足認其主觀上有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故意。

㈧被告與蘇庭寬等共犯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⒈被告雖辯稱其並未製作、設計本件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文宣資料,每月派息表係其自新加坡取得後,以電腦列印交予王金陽,王金陽再自行印出發給所招攬之投資人云云(見原審卷二第68頁正背面、偵15698卷第15頁背面)。

惟觀之本案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見被告有製作、印製部分宣傳文宣,如附表四編號1、2、8至11、13、18、19、22至24、27等所示,被告有向陳莉緹、吳臻樺、張崑宗、王金陽、賴明祿等人提及「有一個新的PPT,還有一個利率表,2,000及2,500,台幣我還沒有做出來」、「我待會弄一張2千5,我先手算,妳把數字改一改就好」、「我上網發給妳,先排4個版面,2千5、5千、1萬、3萬,我準備等下拿去給人家複印,他們說我上次印的粉紅色很漂亮」、「妳那個資料要給我看,我要去排版印一印,妳昨天4張,那個不是2千5、5千、1萬、3萬那個」、「還要弄新的手冊,我今天印了100份,我都已經印好了,我回來會交給你一些」、「我已經把資料發給你了,行程表還有那個8萬、16萬、32萬、96萬粉紅色那張表,我已經印好了,你看8月6號或5號要辦,你跟我講一聲,然後我就上去講一堂課」、「我要去公司印3個公告」、「我已經發過去了,他裡面的內容跟真的公告內容有差異,因為我那是我們在深圳打的WORD檔,妳印出來對一對看哪邊有錯改一改,照我公告的內容來修正就好,我星期二要上臺北講課,印50份,沒有的話就不要印,我用投影片打出來就可以了」、「我那個公司的公告內容是150名,妳怎麼用300名?」、「賴大哥,我有寄3個公告給嫂子,還有新舊制度的對照表」等內容,可見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宣傳資料,縱非全由被告所設計、製作,然至少部分係出自被告之手,而被告也說「那是我們在深圳打的word檔」、「照我公告的內容」,可見被告前往深圳時,亦有參與公告內容之討論、製作等事務,而在推出新會員等級後之新版每月派息表,更係由被告自行手算、編輯製作後印發。

⒉再觀被告提出之蘇庭寬於101年8月26日晚間10時30分所發送給被告之電子郵件,其上寫明:「這是兩個公告看過後速掛出,另外『獵鷹專案』計畫的條件我有更改,要會員做得到會員才願意拼,同時舊會員也要有獎勵才會去推動新人完成」,並有「第三階段獎勵計畫」及「獵鷹專案計畫」2個附加檔案(見偵15698卷第88頁),益徵被告確有參與博瑞深海項目投資案網站公告發布之事務。

倘被告僅為單純之投資人,在臺灣以單純投資人之身分推廣、招攬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至多僅需複印由蘇庭寬等人所提供的文宣資料即可,為何還要參與博瑞集團公告內容之設計及張貼等屬於博瑞集團之員工或幹部之工作?⒊被告雖又辯稱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餐會或說明會,並非由其主辦,其僅受邀參加上台幫忙說明云云。

惟觀之附表四編號1、12、20、21、23、33、49、50、52至54、59、66至68等通訊監察譯文及簡訊內容,可見被告有規劃、安排說明會,並非僅是應邀上台介紹、說明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亦有出資支出相關場地餐會等費用;

另被告於101年8月20日、同年9月1日寄給蘇庭寬之電子郵件中,亦見被告向蘇庭寬報告臺灣地區投資人前往南非開普敦考察之經過,復告知8月22日、8月24日、9月3日在臺北福華飯店及臺中通豪飯店舉辦會議所支出之費用,9月4日至10日將於臺灣中壢、高雄、花東等地辦理小型會議,以及申購3萬美金杜拜旅遊延長到8月底及與外商銀行合作等建議,而蘇庭寬亦有回覆針對舉辦會議之費用支出將予以補貼(見偵15698卷第150至151、156頁)。

可見被告係扮演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在臺灣執行招攬之主導人物無疑。

⒋再者,被告與王金陽曾就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第三階段獎勵計畫」之加入投資截止日,及前往澳門旅遊之時間做討論,之後被告亦向王金陽表示,經與「王董」聯繫,經「王董」、「李董」等人開會討論後,原定獎勵截止時間101年9月16日將再順延兩個禮拜,而原定101年10月15至10月17日招待前往澳門旅遊之時間,亦可能跟著順延兩個禮拜,屆時將會依照王金陽之建議盡量挑選禮拜五、六、日之時間,被告亦承諾王金陽再將此結果發送簡訊告知,以上亦有如附表四編號59、62、72至75等被告與王金陽間之通聯對話及簡訊內容可佐。

又澳門旅遊時間確從101年10月15日至同年月17日(禮拜一、二、三),改成101年10月26日至同年月28日(禮拜五、六、日),亦有如附表五編號1、4所示之博瑞集團公告內容可證。

顯見博瑞集團之獎勵計畫,確實因被告之反應而做修改。

此外,被告亦自承在執行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期間,陸續有在大陸地區與王查理、李樂偉、郭鑫滔、Luck、彭大衛等人碰面幾次;

101年5月份還有再去找過王查理,也有跟王查理用電子郵件作溝通;

101年5、6月間有將投資款交付王查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0頁背面、71頁背面、72頁背面),並有卷附被告與王查理間往返之電子郵件可憑(見偵15698卷第88、150至151、156頁),足證證人王金陽、張崑宗所述只有被告可以跟國外上層聯繫、被告為臺灣唯一窗口等語為真。

是倘被告為投資人,豈有還須負責向蘇庭寬報告臺灣地區招攬進度、旅遊結果,甚而提議變更日程,並負責交付所收取之投資款給蘇庭寬或指定之人之理?由被告之上開作為,可見其與蘇庭寬等共犯間往來密切,且參與招攬事務之推動,並非投資人,而係與共犯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是被告前揭所辯屬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又被告雖陳稱其有投資美金1萬元云云,惟此僅其單方供述,並無其他證據佐證,自難憑採,附此敘明。

㈨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否認犯罪之辯解,核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銀行法之非法吸收資金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適用法條說明: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種類及範圍之變更。

而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

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⒉被告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觀諸其立法理由謂: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項後段(指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等語,可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文字雖經前述修正,但修正前關於「犯罪所得」之定義,與修正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無不同,尚非屬法律變更,是本案應逕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處斷。

又銀行法第125條雖再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9日施行,但本次修正僅係將同條第2項「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修正為「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與本案涉及之罪名及適用法條無關,附此敘明。

㈡論罪:⒈被告以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依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視為同法第29條第1項之「收受存款」,且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合計1,398萬元,未達1億元以上,核其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至於起訴書(見原審卷一第1至7頁)僅對被告論以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而漏引銀行法第29條之1,惟論罪之法條均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並無更易,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言。

⒉共犯之認定:⑴刑法關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如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定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包括同法第29條之1)罪之立法規範旨趣,乃不論以任何名目,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應以收受存款論,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範之犯行,自非僅以實際經手取得、運用資金、支付利息之人,或事前有無招攬投資、事後有無額外取得報酬,始能成立本項犯罪之正犯。

亦即行為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加入以違法吸金業務為核心之團體,為達共同犯罪即違法吸金之目的而參與犯罪,不論其分擔之行為為違法吸金業務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亦不問參與者彼此是否相識,參與者在共同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自己及其他參與者違法吸金行為全部所發生之結果,皆應共同負其正犯之罪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於臺灣推廣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招攬投資人加入投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件犯行,與蘇庭寬、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就上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林千智(附表三編號7、8)、王金陽(附表三編號13、14)、江萬福(附表三編號16)、張崑宗(附表三編號17)等人輾轉招攬投資人加入投資部分,均為間接正犯。

⒊罪數: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

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判決判決要旨參照);

另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

被告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犯行,其中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揆諸前開說明,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

⒋併案審理部分:⑴檢察官就本案雖僅起訴被告直接或間接招攬投資人張崑宗、王金陽、張如君、闕淑女、駱玫秀、王朝正、詹振芳、林吳紀子及謝麗惠部分,然因本案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就被告直接或間接招攬投資人虎大軍、溫清津、蔣延祿、林千智、江根發、高憲鈺(以其配偶高洪美雲名義)、孫宜蓁等人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雖未據起訴,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⑵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3035號移送併案審理關於被告對投資人陳聖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見106年度台上字第3872號卷《下稱台上3872卷》第151至152頁),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⒌被告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起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明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此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給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係重要之司法人權。

而其中第1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

經查,本案係於102年11月14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11月14日北檢治知102偵15698字第10562號函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11月14日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原審卷1第1頁),迄今已逾8年尚未判決確定,審酌本件犯罪事實龐大,證據資料繁雜,非經相當時日之調查,難以釐清案情致本案之久懸未決,是此訴訟程序延滯之不利益,要難歸由被告承受。

綜上,本件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⒍被告無刑法第59條酌減規定之適用辯護人雖為被告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見更三卷第239頁)。

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本件被告明知蘇庭寬、李樂偉、郭鑫滔等人所主導、設計之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為非法吸金,卻為圖己利在臺灣大肆推廣招攬會員加入投資,並廣開說明會、分享會,利用投資案所設計之豐厚紅利、佣金及保證返本制度引誘投資人上鈎,甚且再拉親朋好友加入投資,其嗣後雖與虎大軍、溫清津及蔣延祿等三人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失,然其利用直接或間接方式招攬投資人投資,於短期間內即套利了結,致使各投資人損失慘重,其犯罪情狀並無足堪憫恕之處,且被告已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依其犯罪情節、參與程度及故意違反義務之惡性等情量刑,較之其所犯之法定刑度,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是被告無刑法第59條酌減規定之適用。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有下列可議之處:⒈就黃玉娟、林碧玉、蔣彥光及林素梅等人,如上所述,並不能證明為投資人,原審判決卻以其等為投資人,而就此部分對被告為有罪認定,容有違誤。

另陳宗裕及被告部分難認有出資投資,亦如上述,原審判決卻認其等有投資,亦有未當。

⒉原審判決就本判決附表三:⑴編號6、13、17所示投資人林千智、林吳紀子及孫宜蓁之投資金額,⑵編號13、14所示投資人林吳紀子及謝麗惠之期間領回金額,均認定有誤。

⒊被告與蘇庭寬、李樂偉、郭鑫滔、彭大衛等人就所犯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以及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張崑宗、王金陽、林千智、江萬福等人之間接招攬他人加入投資,為間接正犯,均如前述,原審判決均漏未論敘,有所違誤。

⒋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新制、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沒收等規定,均經修正公布,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應優先刑法沒收新制而為適用,而被告自其直接下線處獲有佣金及蘇庭寬等人給予之補助,此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原審判決未及適用關於沒收之準據規定,且未對被告所獲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亦有未當。

⒌檢察官於更一審上訴時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有罪部分為同一事實,原審判決未及審酌併予審理,亦難謂允當。

⒍本案係於102年11月14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迄今已逾8年尚未判決確定,此訴訟程序延滯之不利益,不應歸由被告承受,已如前述,原審未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尚有未恰。

㈡本院已詳列證據並析論理由認定被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被告上訴否認犯行,並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及宣告附條件緩刑等情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前揭未恰之處,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原審判決關於被告之部分,另為適法之判決。

五、科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學院畢業,於服務多年○職、○○退伍後,長期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活動,對於市場經濟、投資理財知識有相當之智識程度,以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已婚,有一子已成年,目前從事清潔工作,月入3萬至4萬元,母親需由其扶養等生活狀況,以及被告明知博瑞集團所推出之深海項目投資案係非法吸金,猶對外以投資該案可獲豐厚利潤,並保證返本之說詞招攬從事非法吸收資金業務,無視國家對於銀行業務管制法令之規定,造成眾多投資人加碼投資致血本無歸之損害,且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難認有悔意;

惟考量其並非本案之主要規劃者,與居於主導角色之蘇庭寬、郭鑫滔、李樂偉、彭大衛等人相較,其犯罪情節稍輕,且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所吸收之資金,均流向蘇庭寬等人,無證據顯示被告因本案犯罪獲得豐厚利益,且於本案審理期間,業與被害人虎大軍、溫清津及蔣延祿3人達成和解,並已清償完畢等情,兼衡本件吸收資金之金額、規模、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獲利益、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至於辯護人請求對被告宣告附條件緩刑部分(見更三卷第240頁),因本院對被告宣告之刑度,已逾有期徒刑2年,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緩刑要件,無從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六、沒收:㈠按刑法沒收新制生效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

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次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同年2月2日施行。

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

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犯罪所得估算、追徵、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過苛調節條款等),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㈡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原則,法院並無裁量權限,應發還或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亦不以經扣押者為限。

且與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所定犯罪所得,除已經實際發還被害人者外,其餘一律沒收之情形,已經有所不同,而將例外不得沒收之範圍,擴張至「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潛在被害人)」情形,並不侷限於刑法第38條之1所定之「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足見本次修正銀行法之後,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之前提、例外不得沒收之範圍,較偏重於保護被害人方面,其目的係為避免於刑事法院判決宣告沒收以後,將來經由民事訴訟等程序,始取得執行名義之求償權人,因為民事訴訟求償程序曠日廢時,又受到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限制,而有損及求償權人權益之疑慮(見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立法說明)。

基此,個案中須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而為犯罪所得沒收諭知時,倘已確認並無「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存在之情形,即應就調查認定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而個案中如經確認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存在之情形,僅能就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所剩之餘額而為沒收,為銀行法第136條之1法條文義所揭示。

然依前述情形,時因個案訴訟進行程度而有不同認定,為節省訴訟資源,倘個案中之犯罪所得有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情形未臻明確時(例如:被害人內部關係有待釐清、可能有其他被害人或潛在被害人),為保障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財產權益,俾利檢察官日後之沒收執行,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自得依上揭法條文字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條件,以臻完備。

㈢被告之犯罪所得:⒈經查,本案投資人除將投資款匯入被告所提供之其子朱柏禹合作金庫帳戶內,亦有以現金交付者,惟該些投資款,被告稱均已轉交予蘇庭寬或其所指示之收錢者劉子葵、「小胖」等人(見原審卷二第70頁背面至71、72頁背面),而被告曾將投資款轉交予劉子葵部分,亦經證人劉子葵、虎大軍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61至163、46頁背面至47頁背面、52頁),並有如附表四編號38至41所示之通聯譯文及簡訊可佐,證人王金陽亦證稱被告並非最終收受款項之人(見金上訴卷第124頁),而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宣傳文宣上所指定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戶名「ECOSOLUXNS LTD」、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即王朝正匯入投資款項之帳戶),以及99年9月22日成立於香港、董事為新加坡籍「LEE SANDOR」、名為「ECOSOLUXNS LTD(綠園生態科技有限公司)」之私人公司,均無法證明與被告有關,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103年3月26日函覆及所附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函及香港公司註冊處查證資料影本等資料可佐(見原審卷二第86至98頁),復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該些投資款最終係流向被告。

⒉被告陳稱:其直接下線大概2至3個,只有直接下線才可以獲利;

介紹人只有取得一次性佣金,即投資者該次投資金額之10%,除推薦的10%佣金外沒有其他好處;

我總共拉了虎大軍、溫清津及蔣延祿3個人進來投資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6頁、聲羈226卷第8頁);

證人王金陽亦證述: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獲利是以個人為中心,只有直接下線才可以拿到介紹費等語(原審卷二第25頁背面、27、34頁背面)。

從而,本件被告可實際支配處分之利得,僅有自直接下線處所獲取之佣金(即投資人投資金之10%),即溫清津、蔣延祿之佣金各3萬2千元(美金1千元)、虎大軍之佣金1萬6千元(美金500元),亦即被告之犯罪所得合計為8萬元(佣金3萬2千元×2人+佣金1萬6千元=80,000元)。

惟被告業與虎大軍、溫清津、蔣延祿分別以40萬8千元、8萬元(不含溫清津期間已領回之24萬元)、24萬元達成和解,並均已清償所約定之和解金,有被告與虎大軍簽立之和解書、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存摺內頁影本、虎大軍書立之清償證明書(見原審卷一第171頁、台上3872卷第115至131頁、更二卷一第166頁)、被告與蔣延祿簽立之和解書、蔣延祿出具之清償證明書(見原審卷一第44頁、台上3872卷第113頁)、被告與溫清津簽立之和解書、證人溫清津之證述(見原審卷一第45頁、更二卷一第171頁背面)等在卷可稽,亦即被告之賠償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與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無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範意旨,不予宣告沒收。

⒊又被告雖供稱:博瑞集團一開始有支持臺灣市場,每個月約6萬元,為期3個月等語(見聲羈更一卷第7頁背面),由上可知蘇庭寬等人僅在被告在台招攬投資人初期之3個月給予每月3萬元,足認此18萬元當係蘇庭寬等人為讓被告在台辦理說明會、餐會以招攬投資人之運作費用,並非其報酬,難認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妙蓁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孟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
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博瑞集團投資宣傳資料:
編號 宣 傳 資 料 名 稱 宣 傳 資 料 內 容 客 戶 投 資 計 畫 詳 細 內 容 1 【宣傳資料1】 BORRACKS FINANCIAL MANAGEMENT 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 www.BOSFMC.com 1.彩色橫印,有封面及封底,含封面及封底,共計40頁。
除封面及封底外,均有標註頁數(見他6616卷第5至5之18頁、更二卷㈡第409至448頁)。
2.第1至11頁:關於海洋有無限寶藏之介紹。
3.第12至24頁:「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之簡介(係Dubai International Capital〈迪拜國際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之全資控股子公司,旗下另在新加坡、澳大利亞、英國、美國、加拿大、挪威及南非開普敦、南非約翰尼斯堡等地,有8家全資子公司),及投資核心為海底項目(項目1.波羅的海17世紀古代沈船、項目2.印尼爪哇中國明代大型沈船)。
4.第25至37頁:博瑞集團所推出之「深海項目投資事業」客戶投資計畫,分為基礎、貴賓及尊爵客戶,可領每日效益分紅、投資股本返還、個人銷售佣金、團隊銷售佣金,以及該投資事業計畫之相關代銷服務費、作業規定說明等。
5.第38頁: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
1.基礎客戶: ①投資金額:美金5,000元 ②每日效益分紅:45週(315日) ③投資股本返還:每月8% ④個人銷售佣金:8% ⑤團隊銷售佣金:8%(周封頂1萬美金) 2.貴賓客戶: ①投資金額:美金1萬元 ②每日效益分紅:55週(385日) ③投資股本返還:每月9% ④個人銷售佣金:9% ⑤團隊銷售佣金:10%(周封頂2萬美金) 3.尊爵客戶: ①投資金額:美金3萬元 ②每日效益分紅:70週(490日) ③投資股本返還:每月10% ④個人銷售佣金:10% ⑤團隊銷售佣金:12%(周封頂6萬美金) 2 【宣傳資料2】 BORRACKS FINANCIAL MANAGEMENT www.BOSFMC.com 股票代碼:000(000) 1.彩色橫印,含封面及封底,共10頁(見發查2205卷第123至128頁)。
2.說明就投資金額之結算,一律採用美金計價,並以使用固定匯率,其中就美金與新臺幣之匯率比為1:32。
3.內容主要就投資客戶之類型,分為普通、基礎、貴賓及尊爵客戶,並介紹各投資類型之每日效益分紅計算方式、週數、投資股本每月返還比例、個人銷售佣金、團隊銷售佣金,以及該投資事業計畫之相關代銷服務費、作業規定說明等。
1.普通客戶: ①投資金額:美金2,500元 ②每日效益分紅:40週(280日) ③投資股本返還:每月8% ④個人銷售佣金:8% ⑤團隊銷售佣金:8%(周封頂5,000美金) 2.基礎客戶: ①投資金額:美金5,000元 ②每日效益分紅:60週(420日) ③投資股本返還:每月9% ④個人銷售佣金:9% ⑤團隊銷售佣金:9%(周封頂1萬美金) 3.貴賓客戶: ①投資金額:美金1萬元 ②每日效益分紅:80週(560日) ③投資股本返還:每月10% ④個人銷售佣金:10% ⑤團隊銷售佣金:12%(周封頂2萬美金) 4.尊爵客戶: ①投資金額:美金3萬元 ②每日效益分紅:100週(700日) ③投資股本返還:每月10% ④個人銷售佣金:12% ⑤團隊銷售佣金:15%(周封頂6萬美金) 3 【宣傳資料3】 博瑞深海項目投資事業計劃 1.彩色橫印,無封面及封底,共5頁(見他6616卷第6至10頁)。
2.僅記載投資客戶之類型,分為普通、基礎、貴賓及尊爵客戶。
3.介紹各類型投資之每日效益分紅計算方式、週數及投資股本每月返還比例。
關於各投資類型之每日效益分紅計算方式、週數及投資股本每月返還比例,與宣傳資料2之內容相同。
4 【宣傳資料4】 客戶每月派息明細表 1.黑白直印,共4欄(即普通、基礎、貴賓及尊爵等客戶之每月派息明細)(見偵465卷第137頁及背面、發查2205卷第121、122頁)。
2.係普通、基礎、貴賓及尊爵客戶之每月派息明細表。
3.依各等級投資人區分,並將每月可領取之派息累進、每月返本、回收總額等等詳細列出。
關於各投資類型之每日效益分紅計算方式、週數及投資股本每月返還比例,與宣傳資料2之內容相同。

附表二: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投資案報酬率計算表
投資方案類 別 基 礎 客 戶 (投資5,000美金,設算新臺幣為16萬元,匯率採固定以美金:新臺幣=1:32計算,下同) 貴 賓 客 戶 (投資1萬美金,設算新臺幣為32萬元) 尊 爵 客 戶 (投資3萬美金,設算新臺幣為96萬元) 投資方案 內 容 1.第1至11月,每月返本14,400元(9%),第12月返本1,600元。
2.每日效益分紅0.1%,每週加贈1%,可領60週(420日),以每日複利累進計算。
3.個人銷售佣金9%。
4.團隊銷售佣金9%(周封頂1萬美金)。
1.第1至10月,每月返本32,000元(10%)。
2.每日效益分紅0.1%,每週加贈1%,可領80週(560日),以每日複利累進計算。
3.個人銷售佣金10%。
4.團隊銷售佣金12%(周封頂2萬美金)。
1.第1至10月,每月返本96,000元(10%)。
2.每日效益分紅0.1%,每週加贈1%,可領100週(700日),採每日複利累進計算。
3.個人銷售佣金12%。
4.團隊銷售佣金15%(周封頂6萬美金)。
期 別 (月) 現 金 流 量 (新 臺 幣) 投資日 160,000元 (投資5,000美金) 320,000元 (投資10,000美金) 960,000元 (投資30,000美金) 第 1月 返本 14,400元 返本 32,000元 返本 96,000元 第 2月 返本 14,400元 返本 32,000元 返本 96,000元 第 3月 返本 14,400元 返本 32,000元 返本 96,000元 第 4月 返本 14,400元 返本 32,000元 返本 96,000元 第 5月 返本 14,400元 返本 32,000元 返本 96,000元 第 6月 返本 14,400元 返本 32,000元 返本 96,000元 第 7月 返本 14,400元 返本 32,000元 返本 96,000元 第 8月 返本 14,400元 返本 32,000元 返本 96,000元 第 9月 返本 14,400元 返本 32,000元 返本 96,000元 第10月 返本 14,400元 返本 32,000元 返本 96,000元 第11月 返本 14,400元 0元 0元 第12月 返本 1,600元 0元 0元 第13月 0元 0元 0元 第14月 分紅 277,226元 (420日) 0元 0元 第15月 0元 0元 第16月 0元 0元 第17月 0元 0元 第18月 0元 0元 第19月 分紅 908,237元 (560日) 0元 第20月 0元 第21月 0元 第22月 0元 第23月 0元 第24月 分紅 4,210,305元 (700日) 分紅月息 12.38% 15.20% 18.80% 分紅年息 148.51% 182.46% 225.56% 月報酬率 10.5317% 10.7818% 10.5073% 年報酬率(=月報酬率×12) 126% (小數點四捨五入) 129% (小數點四捨五入) 126% (小數點四捨五入) 註:
1.分紅月息=所獲分紅總額÷投資金額÷可領日數×30日×100%;
分紅年息=分紅月息×12月。
2.投資報酬率之利率換算方式係由電腦excel軟體採財務學上之內部報酬率法(IRR),求算月報酬率後,再換算年報酬率。

附表三:博瑞集團海底打撈計畫案投資人投資明細表
編號 投 資 人 投資博瑞之招攬人 投資時間、金額、方式及領回部分 ( 新 臺 幣 ) 證 據 1 虎大軍 朱明德 1.於101年4、5月間投資美金5千元即16萬元,以現金交付予朱明德。
2.期間領過3至4個月之利息。
3.虎大軍於103年1月22日以40萬8千元與朱明德和解,朱明德於105年1月21日清償完畢。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2年8月28日偵訊筆錄、102年9月10日羈押訊問筆錄、103年3月28日審判筆錄、103年10月8日、103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偵15698卷第85頁背面、86頁背面;
聲羈更二卷第8頁、原審卷二第69頁;
金上訴卷第75、108頁) 2.證人虎大軍103年3月2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45頁背面至52頁) 二、非供述證據: 1.虎大軍103年1月22日與被告朱明德簽立之和解書(原審卷一第171頁) 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戶名:王憲德、存款人:朱明德)(台上3872卷第115至127、131頁) 3.王憲德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台上3872卷第129頁) 4.被告朱明德108年7月8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虎大軍106年4月13日書立之清償證明書(更二卷一第165至166頁) 2 溫清津 朱明德 1.於101年5月17日投資32萬元,並將投資金匯入朱明德之子朱柏禹之帳戶內(代理人陳素月)。
2.被告與溫清津於102年10月15日以8萬元和解,因溫清津投資後已領回24萬元,故予以扣除。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2年9月10日羈押訊問筆錄、103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聲羈更二卷第8頁正背面;
金上訴卷第108頁) 2.證人溫清津108年7月11日審判筆錄(更二卷一第169頁背面至172頁) 二、非供述證據: 1.朱柏禹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及解付匯款備查簿(發查2205卷第58、62、64頁) 2.臺北富邦銀行101年5月17日取款憑條(代傳票)(存戶:陳素月)(發查2205卷第81頁) 3.臺北富邦銀行101年5月17日匯款委託書(代傳票)(匯款人:溫清津,代理人:陳素月)(發查2205卷第82頁) 4.溫清津102年10月15日與被告簽立之和解書(原審卷一第45頁) 3 蔣延祿 朱明德 1.於101年7月28日投資32萬元,以現金交付朱明德。
2.期間領回10萬元。
3.蔣延祿於102年10月10日以24萬元(含利息2萬元,不含已領回之10萬元)與朱明德和解,朱明德業於103年10月清償完畢。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2年8月28日偵訊筆錄、102年9月10日羈押訊問筆錄、103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偵15698卷第86頁背面;
聲羈更二卷第8頁;
金上訴卷第108頁) 二、非供述證據: 1.蔣延祿102年10月10日與被告朱明德簽立之和解書(原審卷一第44頁) 2.蔣延祿103年10月24日出具之清償證明書(台上3872卷第113頁) 4 張崑宗 透過陳宗裕介紹而認識朱明德,並由朱明德向張崑宗說明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 1.於101年5月間投資32萬元,其中6萬元以點數折抵,僅交付26萬元現金予朱明德。
2.於101年6月至9月間,領取4次返本金及效益分紅,各約3萬2千元,共計領回12萬8千元。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2年8月28日偵訊筆錄、103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偵15698卷第85頁背面;
金上訴卷第108頁正背面) 2.證人張崑宗102年6月26日警詢筆錄、102年8月19日偵訊筆錄、103年3月18日審判筆錄(發查2205卷第100至101頁;
他6616卷第22頁背面、23頁背面;
原審卷一第248至255頁背面) 3.證人王金陽102年8月1日警詢筆錄(發查2205卷第6頁背面、8頁背面) 二、非供述證據:無 5 王金陽 透過陳宗裕介紹而認識朱明德,並由朱明德向王金陽說明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 1.於101年5月3日投資16萬元,匯至朱明德之子朱柏禹之帳戶。
2.於101年5月間,以其女友林子欣名義投資16萬元,以紅利點數折抵部分投資款,另部分現金交付朱明德。
3.為參加至南非之免費旅遊,又加碼投資美金3萬元即96萬元。
4.共計投資128萬元。
期間領回約30餘萬元。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2年2月7日、8月28日偵訊筆錄、103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偵465卷第132頁;
偵15698卷第85至86頁背面;
金上訴卷第108頁正背面) 2.證人王金陽102年1月14日、8月1日警詢筆錄、102年4月10日、8月19日偵訊筆錄、103年3月25日審判筆錄(偵465卷第22至23、148頁;
發查2205卷第6至7頁背面;
偵15698卷第72頁正背面;
他6616卷第22至23頁背面;
原審卷二第15頁背面至36頁背面) 3.證人張崑宗102年6月26日警詢筆錄(發查2205卷第100頁背面) 二、非供述證據: 1.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客戶:王金陽)(偵465卷第50頁) 2.士林芝山郵局101年5月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他6616卷第14頁、更二卷二第375頁) 3.朱柏禹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及解付匯款備查簿(發查2205卷第58、62、63頁背面) 6 林千智 透過王金陽介紹而認識朱明德,參加過博瑞投資說明會,聽朱明德在台上介紹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 1.於101年5、6月間,投資32萬元;
101年8月6日投資96萬元,均以現金交付王金陽。
共計投資128萬元。
2.於101年6月至8月間,領過3次紅利,領取金額不詳。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2年8月7日、8月23日、9月10日羈押訊問筆錄、103年3月28日審判筆錄(聲羈226卷第8頁;
聲羈更一卷第6頁背面至7頁;
聲羈更二卷第9頁;
原審卷二第66頁正背面) 2.證人林千智102年6月11日、102年8月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2年7月8日偵訊筆錄(偵15698卷第34、16頁背面;
更二卷二第463至465頁) 3.證人王金陽103年3月2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7頁背面至18、24、35頁) 二、非供述證據: 1.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客戶名稱:林千智)(更二卷二第373頁) 7 張如君 林千智 1.於101年6月4日投資96萬元,開立支票交付林千智後,由林千智轉交王金陽,再由王金陽與朱明德一同至銀行兌領提現,提領後由朱明德收下現金。
2.期間領回8、9萬元。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2年8月28日偵訊筆錄(偵15698卷第86頁背面) 2.證人張如君102年3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更二卷二第366至367頁) 3.證人林千智102年3月26日、102年6月1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2年7月8日偵訊筆錄(更二卷二第367、406至407、465頁) 4.證人王金陽102年3月26日、102年6月2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02年8月19日偵訊筆錄、103年3月25日審判筆錄(更二卷二第368至370、449至450頁;
他6616卷第23頁正背面;
原審卷二第23頁) 二、非供述證據: 1.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客戶名稱:fifi)(更二卷二第351頁) 2.張如君101年12月10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支票影本(更二卷二第341至344頁) 3.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102年3月20日函及所附票號0000000支票正反面影本及兌現資料影本(更二卷二第361至364頁) 8 闕淑女 林千智 1.於101年9月14日投資32萬元,以現金交付林千智,林千智再交予王金陽。
2.期間均未領得分紅。
一、供述證據: 1.證人闕淑女102年4月10日警詢筆錄、102年8月7日偵訊筆錄、103年3月25日審判筆錄、105年9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發查817卷第10至13頁;
偵15698卷第15頁背面至16頁背面;
原審卷二第2頁背面至15頁、更一卷第62頁背面) 2.證人林千智102年6月19日警詢筆錄(發查817卷第6至8頁) 3.證人王金陽103年3月2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7頁背面至18頁) 二、非供述證據: 1.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客戶:闕淑女)(原審卷二第40頁) 2.林千智101年9月24日簽立予闕淑女之保證書(他2618卷第15頁) 3.闕淑女之合作金庫南港分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1年9月14日提領紀錄)(偵15698卷第20頁) 9 陳聖珠 經推薦人林千智之邀參加朱明德之說明會而投資 1.於101年5月23日、6月6日、8月1日、8月9日、9月6日及10月9日,分別投資16萬元、16萬元、96萬元、16萬元、16萬元、16萬元,以上均以匯款至林千智之女劉馨元帳戶內之方式或以現金交付林千智之方式繳付投資款。
共計投資176萬元。
2.期間領回金額不詳。
一、供述證據: 1.證人陳聖珠103年12月8日、104年7月2日偵訊筆錄、104年10月5日警詢筆錄、108年12月10日訊問筆錄(他7589卷第124、135頁背面;
偵23035卷第34頁背面;
更二卷二第20頁) 2.證人林千智103年6月13日審判筆錄、104年3月16日、105年11月11日、106年8月24日偵訊筆錄(原審卷三第77頁;
他7589卷第128頁背面;
偵23035卷第52、97頁背面至98頁) 二、非供述證據: 1.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客戶:陳聖珠)共6張(他7589卷第27至32頁) 2.合作金庫銀行民生分行101年5月16日、101年8月3日、101年9月14日存款憑條影本(他7589卷第35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1年7月30日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他7589卷第34頁) 4.陳聖珠之合作金庫民權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他7589卷第51至52頁)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館前分行109年2月18日函及所附劉馨元(林千智之女)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更二卷二第509、511至512頁) 10 駱玫秀 由陳宗裕介紹而認識朱明德,參加朱明德之投資說明會而投資 1.於101年5月間及8月間,共計投資166萬元,以現金交付朱明德。
2.期間領回約30萬元。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2年8月28日偵訊筆錄、103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偵15698卷第85頁背面至86頁背面;
金上訴卷第108頁正背面) 2.證人駱玫秀102年8月19日偵訊筆錄、103年3月18日審判筆錄(他6616卷第22頁背面至23頁、原審卷一第227至240頁) 3.證人王金陽102年8月1日警詢筆錄(發查2205卷第6頁背面、8頁背面) 4.證人張崑宗102年6月26日警詢筆錄(發查2205卷第100頁背面至101頁) 二、非供述證據:無 11 江根發 透過徐豫新知悉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與王朝正、駱玫秀一同參加說明會時聽朱明德介紹博瑞案 1.於101年5月31日投資16萬元,由徐豫新代為匯款至朱明德之子朱柏禹之帳戶內。
2.期間領回金額不詳。
一、供述證據: 1.證人江根發108年7月11日審判筆錄(更二卷一第174頁正背面) 2.證人王朝正102年1月30日警詢筆錄、103年3月18日審判筆錄(發查2205卷第103頁背面、原審卷一第240頁背面至244頁) 3.證人駱玫秀103年3月18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一第234頁背面) 二、非供述證據: 1.朱柏禹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發查2205卷第59、62頁背面)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101年5月31日存款憑條(發查2205卷第79頁) 12 王朝正 透過江根發介紹而結識駱玫秀,於說明會上聽到朱明德介紹博瑞案而投資 1.於101年7月3日投資96萬元,匯款至博瑞宣傳文宣上指定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帳戶(戶名:ECOSOLUXNS LTD、帳號:0000000000)。
2.於101年8、9月間,領過2次紅利,共計9萬餘元。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3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金上訴卷第108頁正背面) 2.證人王朝正102年1月30日警詢筆錄、103年3月18日審判筆錄(發查2205卷第103至104頁、原審卷一第240至244頁背面) 3.證人駱玫秀103年3月18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一第234至235頁) 二、非供述證據: 1.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客戶:王朝正)(偵15698卷第22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7月3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暨匯出匯款賣匯水單(發查2205卷第105頁正背面) 3.中央銀行外匯局101年10月31日函及所附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歸戶彙總、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資料明細表(發查2205卷第168、170至171頁) 13 林吳紀子 王金陽 1.於101年5月至9月間,陸續投資共計166萬元(含101年9月應發放之回饋金32萬元),投資款項均以現金(扣除上開回饋金32萬元)交付王金陽。
2.期間於101年9月間領回回饋金32萬元(即101年9月應發放但又直接投入部分),及101年6月13日領回27,648元、7月10日領回88,320元、8月10日領回230,880元、8月31日領回10,432元、9月14日領回139,424元、9月16日領回129,056元、9月28日領回31,296元。
以上合計領回97萬7,056元。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6年3月1日審判筆錄(更一卷第175頁) 2.證人林吳紀子102年1月15日警詢筆錄、102年2月7日偵訊筆錄(偵465卷第13至18、130至131頁) 3.證人王金陽102年4月10日偵訊筆錄(偵465卷第148頁) 二、非供述證據: 1.101年8月10日現金支出傳票(偵465卷第53頁) 2.101年9月14日、16日現金支出傳 票(偵465卷第52、55頁) 3.合作金庫銀行北士林分行101年9月28日存款憑條(偵465卷第56頁) 4.士林芝山郵局101年8月31日存款人收執聯(偵465卷第57頁)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9年2月13日函及所附林吳紀子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更二卷二第321、325頁)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9年3月2日函及所附林吳紀子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更二卷二第515、519至523頁) 14 謝麗惠 透過林吳紀子介紹認識王金陽 1.於101年6月15日、7月19日及7月20日,分別投資16萬元、96萬元及96萬元,均以現金交付王金陽。
合計投資208萬元。
2.期間分別於101年7月20日領回招攬獎金28萬元、8月24日領回回饋金351,680元、8月31日領回回饋金18萬元及其他獲利41,472元、9月15日領回返本金及利息29,664元、9月28日領回182,080元,及10月5日領回29,952元。
以上共計領回109萬4,848元。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朱明德106年3月1日審判筆錄(更一卷第175頁) 2.證人謝麗惠102年1月14日警詢筆錄、102年2月7日偵訊筆錄(偵465卷第4至7、130、148頁) 3.證人林吳紀子102年1月15日警詢筆錄(偵465卷第16頁) 4.證人王金陽102年1月14日警詢筆錄、102年4月10日、8月19日偵訊筆錄(偵465卷第21、24至28、148頁;
他6616卷第23頁背面) 二、非供述證據: 1.謝麗惠之合作金庫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65卷第10至12頁) 2.合作金庫銀行北士林分行101年8月24日、101年9月28日、101年10月5日存款憑條及士林芝山郵局101年8月31日匯款申請書(偵465卷第58至59頁) 3.101年9月15日現金支出傳票(偵465卷第53頁) 15 高憲鈺 與配偶高洪美雲於餐會上結識王金陽及朱明德,席間朱明德有向在座之人介紹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 1.於101年5月4日以高洪美雲名義投資32萬元,投資款項以臺灣綠動力支票給付,於101年6月6日存入朱明德之子朱柏禹之帳戶內。
2.期間均未領回,且於101年8月10日即退出投資,取回全額投資款32萬元(由王金陽扣除借給之16萬元後,匯款16萬元至高憲鈺之子高珀璇之帳戶)。
一、供述證據: 1.證人高洪美雲103年3月2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52頁背面至57頁) 2.證人王金陽103年3月25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30頁背面至31頁背面) 二、非供述證據: 1.博瑞外島金融集團客戶資料表(客戶:高洪美雲)(原審卷 一第43頁) 2.臺灣綠動力農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5日開立之支票(支票號碼XD0000000)(發查2205卷第85頁) 3.合作金庫銀行101年6月6日存款憑條(發查2205卷第85頁) 4.朱柏禹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發查2205卷第62頁背面) 5.合作金庫銀行士林分行101年8月10日存款憑條(偵465卷第49頁) 16 詹振芳 透過在臺中聽過朱明德說明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之江萬福之介紹而知悉博瑞集團深海項目投資案 1.於101年8月6日投資16萬元,匯款至江萬福提供之賴明祿配偶陳莉緹之第一銀行頭份分行帳戶內。
2.期間分別於101年9月10日、同年10月9日各領回12,800元之紅利或利息,共計領回25,600元。
一、供述證據: 1.證人詹振芳102年2月19日調查筆錄、103年3月18日、108年7月11日審判筆錄(發查2205卷第106至107頁、原審卷一第245至247頁背面、更二卷一第175頁正背面) 二、非供述證據: 1.彰化銀行大林分行101年8月6日匯款申請書(發查2205卷第108頁) 2.陳莉緹之第一銀行頭份分行帳戶存款明細分類帳及存提明細(發查2205卷第176至177頁) 3.詹振芳之彰化銀行大林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原審卷一第269頁正背面) 17 孫宜蓁 張崑宗 1.於101年7月27日,投資32萬元,經介紹人先扣掉佣金、返本等金額後,實際匯款212480元至被告之子朱柏禹之帳戶內。
2.期間領回金額不詳。
一、供述證據: 1.證人孫宜蓁108年12月4日審判筆錄(更二卷二第7至11頁) 二、非供述證據: 1.合作金庫銀行北花蓮分行101年7月27日存款憑條(發查2205卷第87頁) 2.朱柏禹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發查2205卷第62頁背面) 3.合作金庫銀行北花蓮分行109年2月6日函及所附101年7月27日存款憑條影本(更二卷二第315、317頁) 4.被告朱明德101年7月27日中午12時51分49秒、12時58分41秒、下午1時12分13秒、1時17分31秒、3時24分10秒、3時32分26秒,與顏紀柔及其配偶吳臻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原審卷一第181頁背面至182頁) 總計吸收資金共1,398萬元
附表四:被告朱明德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民國 101年) 發 話 方 受 話 方 通 聯 譯 文 內 容 1 7 月27日 11:14:38 朱明德 0000000000 賴明祿 陳莉緹 0000000000 朱明德:我發了2個郵件給妳,一個是從6月 7 號,一共撥了幾個EC跟CC的對帳 單給妳,第二個8月1日市場上有個 新公告,還有一個新的 PPT,還有 一個利率表,2,000跟2,500,台幣 我還沒做出來,妳聽的明白嗎? 陳莉緹:我知道,我會上網看,2,500 的台 幣你另外再做是嗎? 朱明德:現在是2,500美金跟5,000美金、 1 萬美金、3萬美金,從8月1日開2,5 00塊美金每日複利40週,還本還是 8%,5千美金都有做調整,原則上 因為我們獎金是週解,週解的話會 從8月6日開始實施,但是8月1日到 8月6日要參加的人統一8月6日報單 ,報單完後,每日複利從8月1日開 始計算;
譬如尊爵推薦獎金本來是 10%,現在調整到12%,本來12% 調整到15%。
第一份郵件我撥了 6 萬5千6的EC跟CC給妳,當時妳退給 我一個1萬5 再加個600,結果我撥 給妳1千2,妳現在還差我2 萬5千6 。
陳莉緹:我再去看那張單。
朱明德:妳那邊總共跟我們結了4 萬,23萬 的現金跟104 萬的支票,剩下的還 有2萬5千6 的EC和CC還沒結,要讓 妳知道。
另外妳在中壢有辦公室, 我請張老師安排在8月6日之前我在 臺北找一間酒店,再辦一場招商會 ,中壢我用妳的辦公室,臺中我用 臺中的辦公室,其他我就不另外租 場地,中壢我會親自過去談,妳跟 妳老公說一下。
【原審卷㈠第208頁背面】 2 7 月27日 11:56:01 吳臻樺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我待會弄一張2千5,我先手算妳把 數字改一改就好了。
吳臻樺:怎麼幫你改? 朱明德:我會把表拿給妳。
【原審卷㈠第181頁背面】 3 7 月27日 13:06:49 劉寶彩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劉寶彩:你去十幾天? 朱明德:對。
劉寶彩:何時要跟我們見面? 朱明德:過幾天,我今天在臺北,妳們不是 要領錢?到時我再給妳們,妳們要 領錢要自己轉,還要我把妳們分數 轉給我,再把錢轉給妳們。
【原審卷㈠第208頁背面】 4 7 月27日 20:06:40 虎大軍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虎大軍:明德。
朱明德:你終於想到我了。
虎大軍:我這支電話沒帶到,回來才看到。
朱明德:我現在在臺北。
虎大軍:我剛回來臺中。
朱明德:我臺中事情處理了,現在在臺北。
虎大軍:今天會回來嗎? 朱明德:我等一下就回去,寶彩今天打電話 給我跟我要錢。
虎大軍:她早上有打給我,我沒接。
朱明德:她打給我跟我要錢,我說起碼妳錢 自己會轉,不會轉我要幫妳轉還要 我給妳錢,那妳跟公司領就可以, 明天禮拜六約寶彩,我到台南把野 嶺跟高玉潔全部約好,要領錢自己 要做,不要讓我這個大上線幫她們 轉點數,還要送錢送到她們家門口 。
虎大軍:你明天有空下去後要教她一下。
朱明德:明天早上10點我會在張崑宗辦公室 。
【原審卷㈠第208頁背面】 5 7 月28日 14:25:18 魏以慈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魏以慈:朱老師,我要換錢。
朱明德:妳要換錢要找張老師,妳要轉,轉 完才,我早上也到那個,妳點數也 還沒轉給我。
魏以慈:有啊,上次2350怎麼還沒轉? 朱明德:那個帳不是清了嗎? 魏以慈:對啊,我這次還沒轉。
朱明德:那等妳轉了看多少錢我再匯給妳, 我早上到辦公室妳也不在。
魏以慈:還有那個趙培植的密碼,上次是你 轉的。
朱明德:趙培植?我沒有轉過那個錢。
魏以慈:好啦,我再問他。
【原審卷㈠第182頁】 6 7 月28日 14:41:29 朱明德 0000000000 魏以慈 0000000000 朱明德:這樣聽得到我的聲音嗎? 魏以慈:聽得到。
朱明德:可能是張老師的手機有問題。
妳現 在應該裡面有400 塊,趙培植裡面 應該有800。
魏以慈:我不知道。
朱明德:我待會進去看,我也沒進去看過。
魏以慈:對啊,他那邊有 800,他跟我要紅 利1千1百多啊。
朱明德:妳們要把利息也提啊? 魏以慈:差不多,利息2個月提一次。
朱明德:我跟妳講兩種方式,第一個,我們 有報單,我們可以兌給妳;
另外一 種方式就是直接跟公司提,但是最 主要妳要把利息轉為投資分,轉為 CC,轉給我們,我們才有辦法兌給 妳。
【原審卷㈠第182頁背面】 7 7 月28日 14:44:07 朱明德 0000000000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你的手機有問題。
我跟魏以慈有通 過電話,她說她要把利息也提領, 你要把點數轉給我們。
張崑宗:複利計息嗎?可是我不會複利計息 。
朱明德:那現在怎麼辦? 張崑宗:複利計息,那要浪費手續費50元。
朱明德:那叫她轉,如果我們這邊有錢就兌 給她,沒有叫她跟公司提現也行。
【原審卷㈠第182頁背面頁】 8 7 月28日 17:52:37 朱明德 0000000000 陳莉緹(賴明祿配偶) 0000000000 (簡訊) 你的郵件我已收到,確定,謝謝,朱老師 【原審卷㈠第182頁背面】 9 7 月30日 07:36:13 朱明德 0000000000 吳臻樺(朱明德配偶) 0000000000 吳臻樺:你到哪裡? 朱明德:在臺北,待會會搭8 點20,回程的 火車票都買好了,4點04。
吳臻樺:老公這麼好。
朱明德:妳那邊有我昨天印的資料嗎? 吳臻樺:當然沒有啊。
朱明德:那怎麼辦?我上網發給妳,先排四 個版面,2,500、5千、1萬、3萬, 我準備拿去給人家複印,他們說我 上次印的粉紅色很漂亮。
【原審卷㈠第183頁背面】 10 7 月30日 12:01:46 吳臻樺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吳臻樺:你有寄給我嗎? 朱明德:郵箱都打不開,亞太實在太爛,我 現在用台製電腦。
【原審卷㈠第183頁背面】 11 7 月30日 12:11:02 吳臻樺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我發給妳。
吳臻樺:我做好了,要寄給你嗎? 朱明德:不用,我要回臺中印的。
【原審卷㈠第183頁背面】 12 7 月30日 15:59:58 朱明德 0000000000 王金陽 0000000000 朱明德:王老師,我現在從花蓮要坐火車回 臺北,大概7 點多,晚上要見面嗎 ? 王金陽:今天颱風,那邊我們還沒跟他們確 定場地要用。
朱明德:福華是嗎? 王金陽:對,所以你可能晚幾天再走。
朱明德:不是說8月6日? 王金陽:沒辦法啊,剛好颱風過境,那個那 麼貴,如果沒人來不是浪費錢?是 不是延幾天? 朱明德:延幾天也行。
王金陽:你跟駱姐在花蓮見面嗎? 朱明德:我沒有跟駱姐在花蓮見面,我完全 都是跟張老師、顏茂宏(音譯)他 們。
王金陽:有需要支援嗎? 朱明德:沒有。
(中略) 朱明德:現在花蓮都在傳會不會是蘇忠燕做 的盤。
王金陽:這是大家都在講的,一開始在臺中 就這樣傳,因為裡面的東西太像了 ,包括設計的東西,管他誰做的, 要賺錢就來。
朱明德:你今天那個單位不報了? 王金陽:他有匯到他上線的帳戶,他還沒領 出來。
【原審卷㈠第209頁背面】 13 7 月31日 10:44:25 朱明德 0000000000 吳臻樺 0000000000 朱明德:匯5萬給陳宗裕他老婆。
吳臻樺:我昨天才在想,奇怪怎麼最近都沒 有再叫。
朱明德:人家轉了4 千美金在我這邊,只是 我沒辦法拿給大陸那個,陳宗裕講 他老婆要用錢,叫我先匯5 萬,到 時他再跟小邱算,我說好啊,沒問 題。
妳合庫的錢沒領出來對不對? 吳臻樺:對啊。
朱明德:妳是用合庫轉還是領現金匯? 吳臻樺:對啊,那個沒辦法轉5 萬怎麼辦? 朱明德:你有陳宗裕他老婆的戶頭嗎? 吳臻樺:在家裡,那回去再去合庫弄就好了 。
朱明德:公司去有人會來載我,妳那個資料 要給我看,我要去排版印一印,妳 昨天4 張,那個不是2千5、5千、1 萬、3萬那個? 吳臻樺:你就直接拿去給人家排。
朱明德:等一下TIGER會來接我。
【原審卷㈠第184頁】 14 7 月31日 14:55:04 朱明德 0000000000 劉寶彩 0000000000 (虎大軍跟朱明德在一起) 朱明德:肚子都被你們氣小了,一點業績都 沒有。
劉寶彩:不要這樣。
朱明德:都把時間浪費在什麼地方? 劉寶彩:都浪費在討債。
朱明德:討債,錢總要賺。
劉寶彩:不討也不行啊,勝麗剛剛把資料送 上去,剛剛才送完,有拿產品的他 還要扣15%,我們沒拿的不用扣啊 。
朱明德:但是真的會退嗎? 劉寶彩:會啦,8月7日會退。
朱明德:聽多了,妳明天何時有空? 劉寶彩:你明天要下台南嗎? 朱明德:我要把整個公司的機制還有整個調 整的錢要賺,而且我們現在多一個 2,500 元美金,推薦的%數也做調 整,我們好好的以寶彩的系統拼 3 個月,多賺個1至2百萬、3至5百萬 就可以休息了。
TIGER 不是要把錢 匯給妳們了?明天我跟TIGER 就跑 一趟。
劉寶彩:那我要叫緣美。
朱明德:那我們在嘉義,妳跟TIGER 講一下 。
虎大軍:在嘉義見面。
劉寶彩:不要,我要問緣美在台南還是在嘉 義,緣美說要在台南。
虎大軍:在嘉義就好了。
【原審卷㈠第184頁背面】 15 7 月31日 16:57:2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河(朱明德弟弟) 0000000000 (朱明德講完電話沒掛所聽到的聲音) 朱明德:如果一家店一家店開,為了投資是 兩百萬元一家店賺8萬人民幣然後2 年半回本的話,做什麼都可以。
(約53秒) 朱明德:這個也是一個辦法,有標的物的問 題,因為標的物我們是用海底打撈 沉船來做,獲利大可以來分這個錢 ,同樣的道理,實體的東西都在這 邊,用這種方式,蔣伯伯我用這方 式在臺灣2個半月總共收了將近2千 5 百萬台幣,匯出去的,市場上本 來就很多人要投資,只要我們標的 物,我們講說隨便弄一個臺灣小吃 的店來中國大陸開,這個只有報表 做出來能賺錢,我說一股一股2 萬 來說。
【原審卷㈠第185頁】 【更一卷第107頁】 16 7 月31日 20:57:43 朱明德 0000000000 林子欣(王金陽女友) 0000000000 (朱明德與林子欣之通聯未掛斷所錄到的聲音) 朱明德:你不用擔心老無所依…想那麼多做 什麼,未來還有幾千萬可以賺。
(約2分) 朱明德:蔣伯伯你回去看那個表,8 萬元我 投資每個月還可以領6千4還有利息 ,有時候想一想,我比你所有兒子 還值得,你不用擔心那個事情,你 不用想那個事情,你們這個就像當 初鴻源的一樣,蔣伯伯我們就做當 初鴻源的那一個人。
蔣延祿:你們說6個月。
朱明德:6個月半年就回本,8萬元也不用你 拿,我做多久你做多久,我做一年 半,那我的目標,我做一年半蔣伯 伯你知道我可以賺多少錢嗎,如我 讓我賺1億,1億錢都在國外,我關 2年半。
(約5分30秒) 朱明德:蔣伯伯你知道我可以賺多少錢嗎? 如果讓我賺1億,1億錢都在國外, 我關2年半我關在中華民國。
(約6分) 朱明德:我要做大陸市場,我要騙也不能說 騙,我在大陸發展回來臺灣… (約6分40秒) 朱明德:蔣伯伯你不用擔心投資,你本來要 拿16萬給我,我說你不用拿,每個 月給你1萬2千多元,現在不用,我 會幫你處理,每個月6號我會拿6千 塊給你。
【原審卷㈠第185頁】 【更一卷第107頁正背面】 17 7 月31日 21:35:33 朱明德 0000000000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張大哥,我把沈德文那2 千塊轉進 來,2千塊是6萬4,誰匯? 張崑宗:那你什麼時候拿給我? 朱明德:我現在哪有多少現金給你。
張崑宗:那沒關係,看這兩天有再那個。
朱明德:如果說要轉我可以轉,因為我明天 要去嘉義一躺,你現在一轉過來我 就要付,所以我沒轉,我在思考這 個問題,我身上要有那麼多的現金 才有辦法匯啊。
張崑宗:好啦,那明天再轉,現在轉他上電 腦去看問說轉了為什麼沒給他錢。
朱明德:你現在有6萬4嗎? 張崑宗:沒有啊。
朱明德:那要怎麼跟他說? 張崑宗:明天轉就好。
朱明德:明天轉星期五付啊,你不是跟王金 陽都協商好了?禮拜天之前轉點禮 拜五付嗎? 張崑宗:好。
【原審卷㈠第185頁】 18 7 月31日 21:38:40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約25秒) 張崑宗:你說現在轉星期五可以拿到錢嗎? 朱明德:你不是跟王金陽有協調嗎? 張崑宗:這個我知道啊,我是說現在轉今天 是星期二嘛,星期五可以拿到錢嗎 ? 朱明德:他之前的錢不是退給他嗎? 張崑宗:對啊。
朱明德:今天月底了,賴明祿那些錢能進來 嗎? 張崑宗:我今天有跟他講啊,他說錢還沒有 進來。
朱明德:那他不是空手套我們白狼嗎?他很 厲害他比蘇忠燕(即蘇庭寬)還厲 害,我佩服他,他現在欺負張崑宗 張老師還有朱明德小朱老師,他沒 拿錢來收人家的錢,叫我利息要叫 你們付,什麼都要叫我們處理。
張崑宗:他現在那個我也不會接受,原來那 個謝清榮那個。
朱明德:他點數叫你退就沒道理。
張崑宗:那已經對過了。
朱明德:那他未來要退點數啊!他錢沒進來 這!這!大哥我們怎麼處理這個東 西。
張崑宗:那就不要了,我今天跟他通電話他 說要弄制度,從8月1日開始。
朱明德:不用聽那個,還要弄新的手冊,我 今天印了100 份,我都已經印好了 ,我回來會交給你一些。
張崑宗:現在就沈德文的不要扯到別的。
朱明德:沈德文轉給我2 千塊,大哥小朱很 尊敬你,我把你當我自己長官看, 我可以去貼這個錢,一轉出來我們 就要付這個錢。
張崑宗:那就不要轉嘛。
朱明德:你聽我說,現在我們還有30萬的支 票,我們被賴明祿卡到沒辦法運轉 。
張崑宗:我知道,那就不要轉。
朱明德:大哥可以轉,那叫他跟公司提現好 不好? 【原審卷㈠第185頁背面】 【更一卷第107頁背面至108頁】 19 7 月31日 22:17:06 王金陽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王金陽:高雄志明起訴宗裕呢,宗裕他自己 也是被告嗎? 朱明德:沒有,我看起訴內容,他講到蘇庭 寬講到陳宗裕,因為蘇庭寬及陳宗 裕的部分移往桃園地檢併案處理, 針對黃志明這個部分,檢察官求刑 2年半。
王金陽:所以他們各個地方辦的都不一樣。
朱明德:把蘇庭寬及陳宗裕的部分移往桃檢 處理。
王金陽:他們已經偵辦了嘛。
朱明德:黃志明高雄地檢已經把他結案了, 已經跟法院求刑兩年半,用詐欺求 刑2年半,我今天一回早上跟TIGER 見面,TIGER本身有6年的徒刑,打 了6 年了,張老師天眼那個事情, 將近7年,都是牽涉到銀行法。
王金陽:都是有公司的。
朱明德:都是有公司結果黃志明用詐欺求刑 2 年半,內容說用詐欺直銷的方式 ,所有內容我看了一次,檢察官起 訴黃志明2年半,是這樣子。
王金陽:只有詐欺嗎?沒有違反公交法、銀 行法嗎? 朱明德:沒有,單純詐欺2 年半而已,所以 我今天早上跟TIGER 見面,媽的博 瑞沒好好做,他當時普特該做時沒 好好做。
王金陽:他怕到了,媽的就是跟你講有事情 要好好的做……。
朱明德:不管有事沒事,我已經把資料發給 你了,行程表還有那個8 萬、16萬 、32萬、96萬粉紅色那張表,我已 經印好了,你看8月6號或5 號要辦 ,你跟我講一聲,然後我就上去講 一堂課,好不好? 王金陽:5號、6號就這個禮拜怎麼來的及? 朱明德:我現在看颱風,颱風馬上要登陸了 。
朱明德:你看一下我們訂好之後,我們通知 一下花蓮那些人,然後北部這些人 我們通知一下,還有桃園。
王金陽:好啦。
朱明德:我跟你講,我認為說博瑞這個事情 完全是操控在公司,絕對不是個人 能夠操控,所以這是一個很好可以 運作之一,我自己都想我這一大區 小區好好做我可以賺多少錢,根本 就不擔心這個事情,包含這次旅遊 你去看了一下行程後,我真的非常 用心。
【原審卷㈠第210頁】 【更一卷第108頁正背面】 20 8 月 2日 15:47:47 至 15:56:47 朱明德 0000000000 虎大軍 張崑宗 王金陽 (簡訊) 博瑞通知新消息 6月7日(應為8月7日,朱明德誤繕)星期2福華飯店0樓000茶室歡迎會員參加 【原審卷㈠第186頁】 21 8 月 2日 16:18:03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有收到我短訊嗎? 張崑宗:有。
朱明德:那就8月7號,因為8月6日要報單, 所以改星期二,費用就王老師、你 、駱玫秀還有我,我出兩份,就這 樣子。
你昨天談的怎麼樣? 張崑宗:他先繳16萬。
朱明德:報多少? 張崑宗:就1萬。
朱明德:喔,先給你16萬,另外辦公室的事 ,地點在哪都不重要,TIGER 說他 沒有辦公室也不好,既然魏以慈她 要做她的18%,就我們那個。
張崑宗:看在哪個地方,也不一定要在那裡 。
【原審卷㈠第186頁】 22 8 月3 日 08:16:31 朱明德 0000000000 吳臻樺 0000000000 朱明德:你那麼早出門。
吳臻樺:8點多我弄一弄就回來。
朱明德:我要去公司一下。
吳臻樺:我等一下就回去,你要去公司幹什 麼? 朱明德:我要印3個公告。
吳臻樺:你丟給我我幫你印一印就好了。
【原審卷㈠第186頁】 【更一卷第108頁背面至109頁】 23 8 月3 日 09:35:22 朱明德 0000000000 吳臻樺 0000000000 朱明德:我已經發過去了,他裡面的內容跟 真的公告內容有差異,因為我那是 我們在深圳打的WORD檔,妳印出來 對一對看哪邊有錯改一改,照我公 告的內容來修正就好,我星期二要 上臺北講課,印50份,沒有的話就 不要印,我用投影片打出來就可以 了。
吳臻樺:這裡就沒紙了。
朱明德:那妳改一改我拿去印。
【原審卷㈠第186頁】 【更一卷第109頁】 24 8 月3 日 10:20:11 朱明德 0000000000 吳臻樺 0000000000 朱明德:我那個公司的公告內容是150 名妳 怎麼用300名?妳對一下。
吳臻樺:我改一下。
朱明德:妳沒對,妳發回來給我。
【原審卷㈠第186頁】 【更一卷第109頁】 25 8 月4 日 11:04:14 朱明德 0000000000 張崑宗 0000000000 張崑宗:我是說我這個電話怪怪的好像有被 竊聽,以我的經驗常識。
朱明德:王金陽現在跟我聯絡都用大陸電話 。
張崑宗:好,你跟他講。
朱明德:那大陸電話是我從大陸幫他辦回來 的,現在情形怎麼樣? 張崑宗:還可以啊,很好啊。
朱明德:下午見個面好嗎? 張崑宗:幾點? 朱明德:看你要不要見面啊? 張崑宗:那我們2點在3樓。
朱明德:好。
【原審卷㈠第186頁背面】 【更一卷第109頁正背面】 26 8 月4 日 11:06:19 朱明德 0000000000 虎大軍 0000000000 朱明德:你那邊板橋的事情處理的怎樣? 虎大軍:檢察官還沒有放行,錢在檢察官這 裡之前扣的,錢在檢察官那邊,檢 察官那道手續還沒有開鎖,下禮拜 要找當事人跟檢察官談,執行科叫 我以被害人身分向檢察官談,檢察 官這邊不放行。
朱明德:我下午2 點要去張崑宗那邊一下, 要去嗎? 虎大軍:我下午有事。
【原審卷㈠第186頁背面】 【更一卷第109頁背面】 27 8 月4 日 15:02:48 朱明德 0000000000 賴明祿 0000000000 朱明德:賴大哥,我有寄3 個公告給嫂子, 就是8月1號更正的部分,有8萬、1 6萬、32萬等3種方式,還有新舊制 度的對照表你看一下。
賴明祿:好,我看一下。
【原審卷㈠第186頁背面】 28 8 月6 日 16:56:52 朱明德 0000000000 陳莉緹 0000000000 (簡訊) 1000EC已匯入您的帳號,朱老師 【原審卷㈠第186頁背面】 29 8 月 7日 12:43:22 朱明德 0000000000 賴明祿 0000000000 朱明德:賴大哥,你那邊有沒有會員申請提 現? 賴明祿:就我這些會員他們都有申請提現, 我都換給他。
朱明德:你跟公司申請提現是不是? 賴明祿:對。
朱明德:你的帳號錯了,公司打電話給我, 要趕快處理這個事情,麻煩把正確 的帳號發到我的手機來。
【原審卷㈠第187頁】 30 8 月 7日 12:44:50 陳莉緹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妳跟公司申請提現是不是? 陳莉緹:對。
朱明德:妳提多少錢? 陳莉緹:就5千美金。
朱明德:妳的帳號錯誤喔,公司剛打電話給 我。
陳莉緹:那現在要怎麼做? 朱明德:妳現在把妳提現的帳號發到我的手 機來。
【原審卷㈠第187頁】 31 8 月 7日 12:47:33 朱明德 0000000000 陳莉緹 0000000000 朱明德:剛才公司財務打電話來說有人提現 帳號錯誤,妳說妳提5 千美金,妳 提的正確帳號跟戶名還有銀行名, 快發給我。
陳莉緹:我的是上個禮拜,確定是我的嗎? 朱明德:全公司只有妳提現,人家都是兌掉 了。
【原審卷㈠第187頁】 32 8 月7 日 13:31:35 羅利亞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羅利亞:大哥喔? 朱明德:是。
朱明德:你在忙什麼喔? 羅利亞:沒有啊。
朱明德:你媽媽腳有沒有比較好? 羅利亞:三個月以後才能夠走啊。
朱明德:你現在在哪裡工作? 羅利亞:臺中。
朱明德:我們博瑞現在又多一個2千5百美金 的活動。
羅利亞:好。
【原審卷㈠第187頁】 【更一卷第109頁背面】 33 8 月7 日 16:43:53 羅利亞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羅利亞:你課上完了沒? 朱明德:上完了。
羅利亞:你剛剛上什麼課? 朱明德:上我博瑞海底撈的招商說明會,在 福華飯店。
羅利亞:弄的那麼大。
朱明德:一個月都辦一次,要辦就要到五星 級酒店辦啊。
羅利亞:誰付錢啊? 朱明德:領袖攤著付,他們一人付5 千,我 付1萬5,總共3萬,2萬9千4,辦一 場收3萬美金,6 萬,我現多一個2 千5 百美金,我覺得你來做一下, 我給你一個點位做,賺錢為什麼不 賺? 朱明德:要的話我去臺中找你談。
羅利亞:嗯。
朱明德:你不要談到直銷,我們說境外資金 願意投資就來,不願意投資就當朋 友就好,我們不做勉強人的事情。
羅利亞:嗯。
羅利亞:你回收沒? 朱明德:我昨天又領了一個9 千美金,我昨 天總共撥出去10萬美金,我的部門 是小部門一定要做出來,你剛好趁 這著個機會能賺錢為什麼不賺錢? 【原審卷㈠第187頁】 【更一卷第109頁背面至110頁】 34 8 月7 日 18:03:37 吳臻樺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我身上有60幾萬。
吳臻樺:這樣我才叫你不要喝酒啊。
朱明德:你放心好了,我吃火鍋啦,明天我 要到臺北收93。
吳臻樺:好啦。
吳臻樺:你走去旁邊講,很大聲別人都聽的 到我講話。
朱明德:妳以後要找我打0000的,我懷疑這 支好像有被那個,有回音。
【原審卷㈠第187頁背面】 【更一卷第110頁】 35 8 月8 日 11:36:45 朱明河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約30秒) 朱明河:你有沒看到一個新聞磁能車吸金 2 億。
朱明德:他媽的講這幹什麼。
朱明河:磁能車就是不用加電,太陽能的樣 子。
朱明德:然後呢? 朱明河:真的有車子要賣,被人家馬上被檢 調那個。
朱明德:不要在電話講這個,TIGER 有沒有 打電話給你? 朱明河:沒有,我以為他跟你上來。
朱明德:我自己上來而已,他說晚上要出去 吃飯,他說慶祝八八節要我早點回 去。
朱明河:好啊。
朱明德:你打電話給他一下,沒有訂位置的 話肯定。
朱明河:我沒電話。
朱明德:你不是有拿名片嗎? 朱明河:那天我沒有拿。
【原審卷㈠第189頁】 【更一卷第110頁背面】 36 8 月9 日 09:04:37 蔣伯伯 0000000000 (申登人美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朱明德 0000000000 蔣伯伯:你現在在哪裡? 朱明德:在家。
蔣伯伯:不是去台南嗎?回來了啊? 朱明德:我昨天從臺北回來。
蔣伯伯:是喔? 朱明德:蔣伯伯我跟你講,我上個禮拜不是 說幫你投資8 萬元下去然後從下個 月開始每個月6 千啦,不是今天, 錢是我昨天拿資料幫你註冊下去, 8月6日不是多一個2千5百塊美金, 投資了8 萬,我都已經幫你辦好了 ,到時我再把會員號碼給你。
蔣伯伯:好,我知道。
【原審卷㈠第212頁】 【更一卷第110頁背面至111頁】 37 8 月 9日 12:13:20 朱明德 0000000000 PEGGY姊 0000000000 (申登人施泓宇) PEGGY姊:我想說我介紹你那個。
朱明德:王盛博是我十幾年的好朋友,他跟 我講這個項目我覺得,我諮詢過我 的好朋友這已經十幾年了,既然沒 有那個我就不要見了,這個案子都 找過英國人來操盤了,在印尼那個 黃金不要搞了,好好把我們現在的 事情做好就好,我們不用去跟蔡容 慈見面了。
【原審卷㈠第189頁背面】 38 8 月9 日 15:00:08 朱明德 0000000000 劉子葵 0000000000 (簡訊)(簡體字)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0號7-11電話聯繫 【原審卷㈠第212頁】 39 8 月9 日 15:00:45 劉子葵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簡訊) 收到 【原審卷㈠第212頁】 40 8 月9 日 16:38:44 朱明德 0000000000 劉子葵 0000000000 (簡訊)(簡體字) 我在臺中市○○路○段000號麥當勞等您朱老師 【原審卷㈠第212頁】 41 8 月9 日 17:45:46 劉子葵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譯文要旨) 劉子葵稱開紅色車子,朱明德稱有看到。
【原審卷㈠第212頁】 42 8 月10日 21:12: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楊惠雯 0000000000 (申登人林健盛) 朱明德:還有那個妳媽媽(按即駱玫秀)的 代銷中心應該已經生成了啦。
楊惠雯:好好,她已經是可以報單了嗎? 朱明德:對啊,妳上看一下,應該是有個會 員註冊吧,我跟妳講喔,妳們系統 也很大啦,妳要多幫忙妳媽媽這個 部分,妳知道嗎?本來那天那個蕭 先生那個,蕭維中那個3 萬塊美金 喔,本來我要交給王金勇報的,那 王金勇報5%,那4%絕對不會給妳 ,我本來說我幫他報單完後,我 5 %給他,王金勇說不要,結果妳媽 媽今天全部都給我要走了。
楊惠雯:妳說我媽媽喔? 朱明德:對,我撥了2千C給妳媽媽啦,妳媽 媽今天早上又跟我要換現金,結果 她到最後有打電話給王老師換現金 ,所以說王老師有打電話給我,今 天如果說代銷中心責任都不負的話 ,妳們都有拿到4 %了嘛,結果轉 點數全部都轉給我們,妳們自己也 要報單,也要去轉點數,也要…該 有一些責任要負的妳們要負,以前 在普特的時候,這個部分妳應該會 比我更清楚才對,所有壓力現在都 變在王老師身上還有在我們身上, 結果妳知道嗎,我到最後那王老師 跟我講說,我到最後把那4 %退給 妳們了,他也有點不舒服,妳知道 嗎?所以說這個部分我希望代銷中 心,之前沒有跟妳們開通嘛,總部 沒有開通,等開通以後我希望惠雯 妳多幫妳媽媽的忙,有很多事情… 點數該轉的該兌的,慢慢能夠獨立 ,這個代銷中心… 楊惠雯:其實我是跟她們說我們會幫忙從公 司去轉啦,因為像要有收單才能去 跟她們換錢,沒有收單沒辦法。
朱明德:等於說妳們現在也要收單嘛,是不 是這樣子?對不對? 楊惠雯:像我媽媽這樣子也是可以啊。
朱明德:妳聽我講喔,蕭維中也是妳的單嘛 ,是不是?這妳們可以收單了, 3 萬,那林碧玉跟那個都是妳們的單 啊,妳們都不收單啊,未來妳們就 慢慢收單,收單之後就有辦法來做 轉,所以說未來…妳這個應該會比 我清楚啊,不是嗎? 楊惠雯:我知道,我曉得。
朱明德:所以說慢慢開始,妳們要自己來報 單了,好不好? 楊惠雯:我知道。
朱明德:2 千CC我已經轉給妳媽,聽說妳們 已經轉給王老師了,是不是? 楊惠雯:我媽媽叫我轉給王老師了。
朱明德:王老師明天會拿現金給妳媽媽啦。
楊惠雯:他們明天不是要去南非嗎? 朱明德:對,會拿現金給妳媽媽,妳知道嗎 ,就直接拿現金給妳媽媽,然後我 明天會到機場會送他們啦,12點以 前我會到機場。
OK,這個部分就要 麻煩妳了,好不好? 楊惠雯:OK,好。
朱明德:麻煩妳了,加油。
楊惠雯:好,謝謝,掰掰。
【原審卷㈠第191頁】 43 8 月11日 10:14:58 朱明德 0000000000 沈德文 0000000000 沈德文:喂,你好。
朱明德:沈大哥你好,朱老師。
沈德文:喔。
朱明德:我跟你講喔,你昨天不是有來臺中 嗎? 沈德文:嘿嘿。
朱明德:你有跟張老師見面嘛,我跟你說明 一下喔,那1920你的那個投資分喔 ,實際領1920是沒有錯,因為你的 投資分利息是2100,2100轉到現金 分的話,是公司那個系統轉的話, 是直接扣5 %的管理費了,所以說 轉到基金的話變2000,2000轉到我 這邊的話,我這邊要收4 %的管理 費,所以等於說是1920,所以給你 1920的美金乘以32的那個數字是對 的。
沈德文:喔,我想說我這邊看那個已扣除的 轉出就是轉2100啦。
朱明德:2100是投資分,先轉到你的現金分 的話是用2000,所以2000轉到我這 邊的話是不是1920,我這邊有4 % 的管理費,所以等於說合計2000, 所以因此我這邊會給你1920塊。
沈德文:我是想說我第一次領,我也不曉得 … 朱明德:對對對。
所以說這個利息的部分, 利息…像我前幾天嘛,前幾天因為 要到單沒有CC,我就把我的那個轉 了9400塊的利息,9400轉過來變 9 千多,實際領到手上也只有9 千塊 美金而已,用9 千CC報單他也是扣 一個5%,兌現的話你必須要4%, 到我們這邊跟公司兌現的話還一個 手續費嘛,所以說這個部讓你了解 一下,好不好? 沈德文:我想說那會場上面就沒有講到那麼 細嘛。
朱明德:沒有沒有,那我是不知道,但這些 事情是我處理的,所以說投資分轉 現金分的話有一個5 %,必須整百 這規定啦,然後從現金分要兌現的 話,公司跟公司的資料有那個表嘛 ,跟我們兌就4%,就這樣子。
沈德文:等於公司扣一次,你們… 朱明德:對,複利這個部分,你直接轉出來 的話,先一個手續費5 %,然後你 再兌現的話,還有一次手續費,跟 我們兌4 %,跟公司兌的話有公司 規定的%數,這樣明白嗎? 沈德文:你意思我知道啦,公司本身就扣了 5%啦。
朱明德:對對對。
沈德文:在你們這邊手續費又扣4%啦。
朱明德:是是是。
沈德文:這開會講要說明啦,沒有說明。
朱明德:對對對,因為我資料底下有說明喔 ,給你們那個8 萬、16萬、32萬, 我底下又註記,你是複利的時候, 你要轉的時候,就先一個5 %的手 續管理費,兌現的時候還有一個兌 現的手續費,這個部分跟你說明一 下,好不好? 沈德文:我想說差那麼多,呵呵呵。
朱明德:不會不會不會,OK? 沈德文:好,跟張董講一下,OK就好。
【原審卷㈠第191頁背面】 44 8 月11日 14:43:15 朱明德 0000000000 吳臻樺 0000000000 朱明德:妳現在有上網嗎? 吳臻樺:有啊。
朱明德:妳上我的網站看一看吧,有沒有97 0分進來? 吳臻樺:9百多少? 朱明德:970。
妳先打「3W.」。
吳臻樺:你沒有放在收藏嗎? 朱明德:妳用那個綠色的E喔,妳只要打「3 W.B」,就出來了。
吳臻樺:3個W。
朱明德:「.B」,是不是出來了?以下都出 來了。
吳臻樺:出來什麼? 朱明德:BOSFSC.COM啊。
吳臻樺:然後咧? 朱明德:然後上去啊。
吳臻樺:上去?我的網址網站啊。
朱明德:上去我的工作網址網站啊。
吳臻樺:都英文啊。
朱明德:英文?妳把它點擊右邊,有個MEMB ER進去。
吳臻樺:下面的上面的? 朱明德:右上方。
吳臻樺:右上方嘿,鑰匙旁邊? 朱明德:對對對,MEMBER進去。
吳臻樺:喔,好。
朱明德:進去完之後不是會出現框框嗎?會 員號有沒有,妳點擊第二個那個CH INESE 簡體字,點擊一下就會變成 中文了。
吳臻樺:喔,好。
朱明德:OK,00000000,第二是我的密碼00 000000000。
吳臻樺:你講那麼大聲給人家聽,人家就知 道你的密碼。
朱明德:然後驗證就進去了。
好,進去了嗎 ? 吳臻樺:說密碼錯誤,你說多少?再念一次 。
朱明德:000。
吳臻樺:不是啦,帳號啦。
朱明德:00000000啊。
吳臻樺:000 然後咧?0000然後咧?0000? 好啦,看什麼? 朱明德:妳看那個…到積分…上面不是有一 個首頁?配套?右手邊不是有一個 積分嗎? 吳臻樺:然後咧? 朱明德:積分裡面不是有一個…它裡面有一 個欄目是什麼? 吳臻樺:電子分…現金分… 朱明德:現金分,點擊現金分。
吳臻樺:看哪裡? 朱明德:妳拉到最後,今天是8月幾號?8月 10號,妳看有沒有一個970? 吳臻樺:今天11了。
朱明德:8月11號有沒有一個970進來? 吳臻樺:有啊,謝清榮轉朱老師。
朱明德:謝清榮轉朱老師,970 進來了是不 是?970 底下還有一個不知道是幾 十塊美金? 吳臻樺:48.8。
朱明德:好,OK,妳970乘以32。
吳臻樺:31,040啊。
朱明德:妳現在合庫裡面有沒有31,040? 吳臻樺:要幹嘛?轉出去喔?今天禮拜六怎 麼轉? 朱明德:妳轉31,040,我回去拿31,040給妳 ,寶貝的合庫裡面有沒有31,040? 吳臻樺:要看一下才知道啊。
朱明德:對啊,妳看一下妳看一下。
吳臻樺:沒那麼多咧? 朱明德:沒那麼多的話… 吳臻樺:我今天轉的話,也是禮拜一他才能 領耶。
朱明德:沒關係,因為我們禮拜一要出國嘛 ,人家已經轉給我了。
吳臻樺:我禮拜一早上一大早去轉不行嗎? 朱明德:可以啊可以啊。
吳臻樺:9點就去轉,為什麼不行? 朱明德:可以啊,我只要禮拜一之前能夠, 那970有進來就好了。
【原審卷㈠第191頁背面至193頁】 45 8 月12日 13:05:58 羅利亞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約26秒) 羅利亞:我跟你說你現在在幹嘛? 朱明德:在忙啊。
羅利亞:我是說花蓮那邊不是有一些舊旅館 ? 朱明德:然後咧? 羅利亞:既然你們那麼會集資,不如自己集 一集來當老闆不是很好嗎? 朱明德:集資當老闆,當什麼老闆? 羅利亞:因為現在陸客很多,以後如果開放 人數多的話其實飯店都不夠,花蓮 那邊有一些旅館,大概就是3 千萬 到5 千萬就可以買下來,然後再花 1、2千萬裝修就可以開始營業了。
朱明德:對呀,我是有想要說做經濟型酒店 啦。
羅利亞:對啊,你要集資你在臺灣集的話, 給他們看的到建物,他們會更放心 。
朱明德:對啦,是沒錯啦,我跟你講,我現 在溫泉酒店在大陸東莞這個部分有 在規劃要做啦未來,然後你聽我說 喔,在臺灣要集資的話必須要符合 安全,我也不敢在臺灣成立公司。
羅利亞:有標的物的話大概… 朱明德:有標的物我也不敢在臺灣成立公司 。
羅利亞:不敢成立什麼? 朱明德:公司啊,因為有牽扯到銀行法的問 題。
羅利亞:我們可以低調一點,然後用不同的 方式去做處理啊,不一定要那個啊 。
朱明德:你聽我說啦,我跟你講,這個部分 我已經想好了,對啦我要做,但是 你想想看之前的普特就好了,普特 的黃志明,我之前的蘇庭寬蘇老師 不是40億,他不是人不見了沒回來 ,這段時間因為普特不是40億,黃 志明那邊就做了20億,他大概賺了 2 億,你知道高檢這次偵結完畢, 以什麼罪給他起訴你知道嗎?詐欺 ,起訴他求刑兩年半,你想想看喔 ,我再舉個例子好了。
羅利亞:你現在意思是怎樣,關兩年出來就 是一條好漢喔? 朱明德:你聽我講喔,兩年半他如果真的搞 個5、6年到最後可能2年,2年以後 關1 年就出來了,比如說在臺灣有 成立公司,比如說張崑宗張老師的 天眼都是有成立公司然後都繳費, 現在都是有得利幫客,那得利幫客 被求刑幾年,18年。
羅利亞:不要成立公司比較保險。
朱明德:當然你聽我說,公司一定要設在國 外用雲端的方式來做。
羅利亞:一定要那樣嗎? 朱明德:你今天用實在的方式公司也一定要 設國外,因為你要做投資嘛,你要 募資嘛,你募資就牽扯到銀行法, 你在臺灣成立公司不是此地無銀三 百兩嗎? 羅利亞:那個紅景天那個模式是怎樣? 朱明德:紅景天那個模式到最後一樣出事啊 。
羅利亞:我知道他出事,可是他店一樣在走 啊。
朱明德:我們只能把公司設在香港,你明白 我講話的意思嗎?公司設在香港, 我們用國外公司來投資臺灣國內的 事情,有實體。
羅利亞:好啊,這部分你就做一個規劃,在 話術上人家能夠接受,預算能夠接 受的話,數據上能那個的話是最好 啊。
朱明德:因為我們是集資,集資有利息有分 紅甚至股票這個部分。
羅利亞:太高了不用太高。
朱明德:不用太高,我投資10萬給每個3000 你聽我說喔。
羅利亞:太高人家反而會怕。
朱明德:我是投資10萬給3000給2年,給2年 後你還可以贖回,你不贖回我公司 可以換原始股票給他,現在等於說 我東莞那邊已經有一家酒店,也在 規劃因為我做這個海底撈做完之後 ,我準備要做一些實體的事情。
羅利亞:對啦,我是覺得我們做實體一點比 較安全啦。
朱明德:我跟你講,安全不安全,做境外比 較安全。
羅利亞:你可以,有些人不可以,我的意思 是說做了一下子然後就收了,哈哈 哈。
朱明德:我昨天跟張崑宗張老師,因為我明 天要到香港澳門。
【原審卷㈠第193頁背面至194頁】 【更一卷第111至112頁】 46 8 月12日 13:11:51 羅利亞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亞太的電話真的很爛。
羅利亞:我還以為我的沒電,我的也快沒電 啊。
朱明德:等於說未來我會規劃在這個事情, 我們這個海底打撈的這個,說實在 我們又多了2500塊美金啦,有投資 的這半年內加入的人幾乎都不會賠 到錢,為什麼你在台東不要賺這個 錢?點位我給你,我有點位,你自 己去做嘛。
羅利亞:半年內,半年後咧? 朱明德:我們就做半年就好了嘛,我們就運 作這3個月,3個月投資的人,後面 就不運作了嘛,你瞭解我講話的意 思嗎?未來我就是到中國大陸打市 場去了,而且我做的是公司,你今 天把他當成一個非常好的金融產品 來做投資理財規劃就可以了,為什 麼這個錢不賺咧? 羅利亞:公司開始發錢了嗎? 朱明德:我們從5月4號投資96萬的人,都已 經拿回一百多萬,而且我們發錢也 發得很正常啊,到目前為止還沒有 人跟公司提現,我們就自己臺灣就 把它處理掉了。
羅利亞:所以你領了不少喔? 朱明德:也沒有多少啦,也有付出一點啦, 我弟弟真的太不爭氣。
羅利亞:你弟弟,他又怎麼了? 朱明德:我想說好好的做到年底嘛,結果博 瑞賺點錢嘛,你也可以幫我忙啊這 個部分,因為做都做我的這個小部 門啊,我大部門80萬美金啊,我小 部門只要把他碰完你乘以15%,你 看有多少錢,就12萬美金啊,就36 0萬啊,我就… 羅利亞:怎樣,他投資一筆錢3 個月就回收 啦? 朱明德:我們現在2500塊美金是8萬嘛,1比 32,5千美金是16萬,1萬美金是32 萬,3 萬美金是96萬,那我們做投 資獲利來源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公 司在杜拜,今年度開始從5月7號開 始,他的外島金融來開始執行海底 沈船打撈的項目,有聽過鐵達尼號 嗎?目前全世界有三百萬艘沈船, 前一段時間劉寶傑不是在東森新聞 不是有講了,史上號稱最大的海底 沈船號稱是900 億美金,最近美國 一家沈船打撈公司要打撈,博瑞是 2004年成立在杜拜的,他今年就委 由外島金融公司在針對海底沈船打 撈來做打撈,今年度有兩部沈船打 撈,一艘是17世紀的荷蘭古沈船, 我們公司投資400萬美金,400萬美 金撈這艘沈船起來價值可以到3億5 千萬,所有權是瑞典政府的,我們 採合作打撈,這艘沈船打撈起來是 87.5倍啊,跟瑞典政府各一半的話 是43倍,這是第一艘船,第二艘船 是跟比利時海曼資拿到所有權的一 艘明代古沈船,在爪哇外海,公司 要投資3千萬美金,撈起來是3億美 金,10倍,今年度已經有這兩艘沈 船已經打撈了,有風險的事情才要 做私募嘛,也合理嘛,所以說我們 從5月8 號在22個國家8個地區,同 時啟動用組織行銷的方式來做沈船 打撈的一個金融投資案,我們的投 資會員有4 個級別,第一個是以前 是只有最低5000美金,5000美金說 實在推不好推,我們從8月1號增加 一個2千5百美金就8萬台幣,5千美 金是是16萬台幣,1 萬美金是32萬 台幣,3 萬美金是96萬台幣,等於 說一個普通會員、基礎會員、貴賓 會員跟尊爵會員,那投資顧客有什 麼好處,第一個每天複利 0.1%, 普通會員2500塊美金是280 天40週 ,從禮拜一加贈 1%,這是第一個 ,5千美金是60週,1萬美金是80週 ,3萬美金是100週,都是複利,第 2 個還本的部分,2500美金部分每 個月按百分之8還本,5 千美金9% ,1萬美金10%,3萬美金11%,這 是靜態,第一個有每天的利息這是 複利,第二個是每個月的本錢,完 全是靜態的部分,你看喔,我們投 資8萬台幣經過280天的複利滾存, 如果你280 天利息都不提的話,複 利總共會拿7萬多回來,你本錢8萬 塊每個月會有200 塊美金嘛,13個 月就拿回來了,所以說280 天的利 息就7 萬多,如果不提的話,你利 息可以1個月提1次也可以2個月提1 次,你也可以20天領一次,40天也 可以,自己做決定,如果你先提的 話,利息就會從第一天算到最後一 天,複利就比較少了,這是由投資 顧客自己來做決定,這個案子就這 樣子而已啊,這是靜態的部分,那 動態就是雙向制啊,8%、9%、10 %、12%就直接介紹,第二個就雙 週,小部門的8%、9%、10%、12 %、15%,一個是週峰領5 千週峰 領1萬週峰領2萬週峰領6 萬,就這 樣子啊,完啦,其實我這段時間在 臺北講課,我完全是講到靜態投資 完以後就結束,我待會打一些資料 發過去給你看,你看一下就清楚了 ,那個經濟型酒店部分,等我9 月 份我東莞的事情,東莞酒店已經開 一家,我臺灣這邊有人投資啊,準 備要開第2家第3家,第4 家到第20 家我準備要用私募的方式做,我這 邊是有想法啦。
羅利亞:嗯,好。
朱明德:所以我們手頭上要有一點錢嘛,你 郵箱是哪一個郵箱?我把這個資料 發過去,我可以找的到啊,你再寄 一次給我好不好?我馬上發給你。
羅利亞:好啦。
【原審卷㈠第194頁正背面】 【更一卷第112至113頁】 47 8 月18日 11:14:25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阿當鄧旭東打電話給你都不接,去 你辦公室也不在。
張崑宗:他哪有找我? 朱明德:你在哪? 張崑宗:在家裡。
朱明德:你要今天見面還是明天見面?你那 卡我幫你買回來了。
張崑宗:我跟你講一下不好的消息,瑞科的 網站關閉,我看到訊息在美國已經 進入司法程序,因為在北卡洲有十 幾個人的密碼被盜用,所以他就把 網站關閉接受司法調查。
他是在美 國排名第一的公司。
朱明德:我有跟王金陽聯繫,他應該今天回 來,他說我沒去太可惜了。
張崑宗:他回來我們三巨頭見個面,下午兩 點我們在公司見個面。
【原審卷㈠第195頁背面】 48 8 月18日 11:37:24 朱明德 0000000000 虎大軍 0000000000 虎大軍:下午要碰面嗎? 朱明德:兩點張崑宗約我在他辦公室。
虎大軍:那我就過去他的辦公室。
朱明德:剛才張崑宗跟我說瑞科網站關閉。
虎大軍:那個見面再聊。
【原審卷㈠第195頁背面】 49 8 月18日 15:52:32 朱明德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某男 朱明德:堂哥,我朱顧問,我這個案子你有 沒有想要做?我臺灣這邊弄得不錯 ,今天他們才從南非回來,這次南 非我沒去,我帶我老婆小孩去澳門 、香港玩了幾天,也是公司招待我 去,安迪去北京幾天? 某 男:來了一個禮拜。
朱明德:看看有想法我們好好研究一下,我 大概8 月中旬他們南非回來後我辦 個會,我再進去。
【原審卷㈠第195頁背面】 50 8 月19日 10:50:29 至 10:50:37 朱明德 0000000000 虎大軍 林奕秀 林健盛 魏以慈 張崑宗 林子欣 王金陽 藍敏慈 駱玫秀 劉寶彩 蔡柑 (簡訊) 這次南非旅遊考察順利完成,各位辛苦了,近期在臺北及臺中會辦理本次南非行的分享招商會議,有關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朱老師。
【原審卷㈠第196頁】 51 8 月20日 10:47:49 朱明德 0000000000 魏以慈 0000000000 朱明德:妳們這次南非回來了嘛。
魏以慈:是是是。
朱明德:妳那邊不是有很多相片嗎? 魏以慈:什麼相片? 朱明德:妳不是照很多相片? 魏以慈:有啊,我有照啊,我今天會去公司 用電腦給你們看啊,做一個解說啊 ,說明啊。
朱明德:幾點去? 魏以慈:我差不多中午過後就過去了吧。
朱明德:我順便幫你拷一下那些相片嘛。
魏以慈:好啊。
朱明德:妳大約下午會到那邊去? 魏以慈:我大概1點過後就到了。
朱明德:OK,好好好。
魏以慈,OK,好好好。
【原審卷㈠第196頁背面】 52 8 月20日 11:59:58 至 12:00:04 朱明德 0000000000 虎大軍 林健盛 陳莉緹 姜書婷 魏以慈 張崑宗 駱玫秀 顏紀柔 陳凱威 (簡訊) 博瑞通知新消息 8月22日星期3下午二點在福華飯店0樓000室茶室會歡迎會員參加。
【原審卷㈠第197頁】 53 8 月20日 17:31:03 朱明德 0000000000 趙培植 0000000000 (申租人廖妤婷) (簡訊) 培植兄:我的電話0000000000另外週三下午二點在臺北福華辦博瑞海洋事業研討分享會,朱老師 【原審卷㈠第197頁】 54 9 月10日 08:57:18 朱明德 0000000000 羅利亞 0000000000 (簡訊) 九月十一日下午五點假高雄大八大飯店?煌廳?理博瑞海洋事業研討會(高市○○路000號○○路口) 【原審卷㈠第197頁背面】 55 9 月10日 11:02:30 魏以慈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魏以慈:朱老師,8 月27號那個我的那個獎 金也都沒有了,那個基本36,你是 轉多少過去啊? 朱明德:什麼8月27啊? 魏以慈:對啊,我看8 月27賴明祿他們進啊 。
朱明德:沒有,哪有進啊? 魏以慈:那不是喔? 朱明德:對啊,如果有進的話,當時我們帳 都已經清了啊,賴明祿是24號26號 嘛,妳是27號進的啊。
魏以慈:可是我進的話是那個,我是那個趙 培植的那一顆啊。
朱明德:妳總共拿了5萬多的現金去了。
魏以慈:不是啦,我是欠你1350… 朱明德:沒有啊,只轉了1350到我這邊來而 已,之前我們都結掉了,在當場都 結掉了,後面我只轉了1350塊,所 以之前獎金全部那個,妳不用擔心 ,這個部分會算得很清楚,妳不用 擔心這個事情。
魏以慈:我是覺得說8月份… 朱明德:說實在,賴明祿那邊妳要好好支持 他一下,賴明祿那邊變成妳的小邊 ,那洛姐變成大邊了,所以說妳這 段時間沒獎金的原因是,賴明祿那 邊是小邊,黃姐那邊變成妳的大邊 了,所以說只要賴明祿那邊只要產 生業績妳都收得到,妳看妳的左右 就知道了啦。
魏以慈:好好好。
朱明德:所以賴明祿變小邊,所以說我們要 多關心賴明祿一下,現在黃亦娟是 妳這一邊嘛,賴明祿是妳這邊嘛, 對不對?黃亦娟現在變大邊了,台 東那個部分妳還有那個賴茂宏又借 了一個1 萬美金,這個部分妳賴明 碌這部分好好支持,產生業績都可 以收得到,妳曉得喔? 魏以慈:謝謝。
【原審卷㈠第199頁】 56 9 月11日 09:19:46 朱明德 0000000000 虎大軍 0000000000 (前段閒聊) 朱明德:你今天回去是你那邊誰要加入? 虎大軍:親戚這邊。
朱明德:OK,我問你一件事情,那個陳慶龍 這件事情現在怎麼處理? 虎大軍:你昨天這樣講了。
朱明德:不是,我是講說因為他昨天直接打 電話給我嘛,他說他沒錢啊,怎樣 怎樣啊,等到以後這個部分,我昨 天在高鐵上我沒辦法跟他講什麼, 這個講多也不好,我說好啊,我說 你過幾天再跟TIGER 那邊拿,但是 我是覺得有些事情要表示清楚,做 事情不能這樣子啊,你去別的地方 虧的錢,虧一虧,那我的錢就不給 我,如果以32萬來講的話,他根本 就沒繳齊,所以他不敢打電話給你 ,因為他之前講了說這一次再扣, OK,好,這個月我可以扣給他,那 下個月咧…?總不能一直拖下去吧 ?總要講個期限出來。
虎大軍:本來講說這個月就要扣啦。
朱明德:本來這個月就要啦,他自己答應的 啊,昨天陳慶龍講話又講得不清不 楚,很急躁的樣子,他講他現在沒 錢,本來想說沒錢是你的事情,每 次你投資在博瑞的部分沒少給你啊 ,沒錢的話就他把利息洗一洗吧, 利息轉來還我就好了。
虎大軍:他如果打電話給我,我說把利息給 我,我這樣跟他說。
朱明德:利息轉出來,我不一定要現金啊。
點數也行啊,是不是這樣子?你至 少點數要回,OK,這是一個方式, 第二個,OK,不談利息的事情,看 他要不要做,他要做我還可以再撐 他一個月。
你覺得他還會做嗎? 虎大軍:要做早就做了啦。
朱明德:你看你是不是鼓勵他一下?你就自 己找個時間跟他好好聊一聊,你看 ,這麼久的時間,你看,王金陽是 5月2號加入的,他是5 月10號加入 的,王金陽已經賺了將近300 萬, 你看張崑宗也賺200 多了嘛,駱玫 秀也那個,雖然你是白繳,你有做 你也是拿了幾十萬嘛,也有嘛,是 不是這樣子?對不對啊?你就不做 ,你要做的話,如果當時不要一心 兩意、三心二意的話,你打南部這 邊打起來,收入就算沒有50也有10 0,大家可以收入很高。
虎大軍:就不知道他怎麼想,他的想法搞不 清楚,連…他們都對他很感冒。
朱明德:對啊,人都被他自己影響到了啊, 是不是這樣子?又去加入瑞科,兩 千美金乘以33,6萬6,6萬6拿來還 我不是很好嗎?想一想真的蠻好笑 的,再看看啦。
虎大軍:OK。
【原審卷㈠第200頁背面】 57 9 月11日 09:25:59 朱明德 0000000000 汪淑瑩 0000000000 (前段閒聊,2分5秒起) 朱明德:這幾個月大概做了4、5千萬的業績 嘛,而且他們該從南非考察回來非 常真實,所以我就想說看有沒有機 會我們合作,因為目前在中國大陸 來講的話,現在產品的工是比較難 做,很多人都是…現在E 世代了嘛 21世紀,最講究什麼快速投資理財 金融產業而已,我這個又是沈船打 撈,所有金融操作項目沒有一個是 海底沈船打撈,海底寶藏很多。
汪淑瑩:我跟你講明白的,因為… 【原審卷㈠第200頁背面】 58 9 月11日 09:29:15 朱明德 0000000000 汪淑瑩 0000000000 朱明德:聽得到嗎? 汪淑瑩:可以,我有一些夥伴他們在作利殼 ,我本來想找給你,因為我是不做 沒有產品的啦。
【原審卷㈠第200頁背面】 59 9 月11日 10:55:49 王金陽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哈囉,王老師。
王金陽:昨天要分擔多少錢? 朱明德:就一個4千塊,你再拿2千塊給那個 駱姐就可以,我跟張老師那個…因 為我先走,駱姐處理了,你那邊少 駱姐2千塊,因為你先付了定金2千 塊嘛,我們就你、我、張崑宗一個 人付4,200,剩下5千那個駱姐負責 。
王金陽:那個能延期嗎?能延幾天嗎? 朱明德:我還沒說這個事情。
王金陽:有講說禮拜一領錢比較方便。
朱明德:昨天你跟我講這個事情,我還沒跟 他們講,在忙,晚一點再說好不好 ?等於報1萬美金跟3萬美金到16號 這個部分順延幾天是吧? 王金陽:對呀對呀,順延幾天,我們好給人 家答覆,他們這邊有的是這樣,16 萬湊成32萬,要湊錢。
朱明德:OK,好好好。
【原審卷㈠第213頁背面】 60 9 月11日 14:21:05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張崑宗:怎麼樣? 朱明德:你歐陽那個要報嗎? 張崑宗:就放在那個邱惠珍的右線啊。
朱明德:他的電話號碼幾號? 張崑宗:0000000000。
朱明德:等一下等一下,今天是9 月11號嘛 ,就寫歐陽就好了嗎? 張崑宗:歐陽嘿。
朱明德:電話? 張崑宗:0000000000。
朱明德:你剛醒喔? 張崑宗:地址是台東市就好。
朱明德:身分證字號我自己編啦,然後報多 少錢? 張崑宗:就是5千塊啦。
朱明德:5 千美金,那我就從投資分那邊轉 掉吧,這樣你可以找那個,因為你 們那邊也沒現金點數了,好不好? 張崑宗:好好。
朱明德:我們把它轉過來用嘛。
張崑宗:OK,好好。
【原審卷㈠第201頁】 61 9 月11日 14:23:16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喂? 張崑宗:推薦你就寫我。
朱明德:推薦就寫你嘛。
張崑宗:那就有那個2,500塊的一碰。
朱明德:推薦人寫你嘛。
張崑宗:邱惠珍的右線。
朱明德:安置在邱惠珍的右線嗎? 張崑宗:對對對。
朱明德:好好好,我來處理這個事情。
【原審卷㈠第201頁】 62 9 月11日 14:4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王金陽 0000000000 (簡訊) 王老師:這次促銷營銷部通知只到9月16日,不在延期,請通知所屬會員把握現階段澳門旅遊的機會,加油! 【原審卷㈠第213頁背面】 63 9 月11日 14:44:33 朱明德 0000000000 00000000000 (簡訊) 歐陽的會員編號00000000○級密碼000000二級密碼0000 【原審卷㈠第201頁】 64 9 月11日 14:56:04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喂。
張崑宗:你KEY完了嗎? 朱明德:KEY 完了,我不是有發短訊給你了 嗎? 張崑宗:我不知道。
朱明德:00000000。
張崑宗:我想要改1 萬,來不及了?好啦, 就這樣啦。
朱明德:你是要怎麼改1萬? 張崑宗:沒有辦法改啦,對不對?有辦法改 嗎?沒有啦,他中間來個電話講, 我也講過他要去澳門啦。
朱明德:沒有啊,你看看有沒有人要報5 千 的啊? 張崑宗:把他放進去這樣嗎? 朱明德:對啊,就等於說讓他當上主啊。
張崑宗:那可以啊。
朱明德:反正報歐陽啊,報5 千讓他放上面 啊,他要1萬的話… 張崑宗:這樣可以嗎? 朱明德:我是報歐陽啊,你如果早他媽5 分 鐘打電話給我就好了,我就不要CO MFIRM,會員就不會出來了。
張崑宗:那怎麼辦?這個也沒有辦法改,其 實也可以改,你打個電話就改掉。
朱明德:我問一下看有沒有辦法。
張崑宗:應該有辦法。
朱明德:我試試看,OK? 【原審卷㈠第201頁】 65 9 月11日 15:07:11 朱明德 0000000000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你先不要跟歐陽講會員編號的事情 。
張崑宗:好好好。
朱明德:那個我請公司後台他們在處理了, 把他刪除掉,把分數退還給我我再 報,如果刪除掉,他有跟我講啦, 說只能這樣子啊,因為報完之後他 有通知我說那加個5 千要去澳門啦 ,所以我說沒辦法,就麻煩一下, 他說好,看有沒有辦法處理,打電 話給我,他說他叫那個後台把會員 號刪掉,分數撥回來給我就好啦, 撥2,500,2,500給我我再重新報一 次就好啦。
張崑宗:OK、OK。
朱明德:你等我通知啦,如果刪掉以後我再 … 張崑宗:好啦好啦。
【原審卷㈠第201頁背面】 66 9 月11日 16:46:45 虎大軍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你明天回來了嗎? 虎大軍:對啊,明天回來啊,可是沒有辦法 咧,車到左營就將近12點了。
朱明德:那沒關係,那我自己上去,我自己 直接坐火車上去,我上完課直接搭 2 點多的火車直接回到臺中火車站 了,4 點多就到了。
因為他早上10 點半嘛,11、12點吃飯,吃飯完 2 點40火車啊,我是已經把火車訂好 ,訂好就不用在那邊囉哩囉唆火車 搭了就走。
虎大軍:有沒有要坐那個張崑宗的車? 朱明德:他不去啊。
虎大軍:他也不去喔? 朱明德:對啊,他也不去啊。
虎大軍:自己的線都不去,叫誰去? 朱明德:自己怕嘛,我自己的事情該做的事 情做完責任了,反正那個駱姐我也 喝人家的水了,人家水給我兩箱你 知道嗎?他也是我的下屬,是不是 這樣子? 虎大軍:他在高雄人家這樣問他就怕了,我 們那些人去那裡,欸,你是公司的 幹部嗎?我們都講我們是投資人嘛 ,對不對?反正就普特告黃志明的 那一票人嘛。
朱明德:普特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又不認 識我,我又不認識他們。
虎大軍:這樣講張崑宗也在旁邊,有什麼好 怕的?上台上台。
朱明德:有沒有上台都無所謂,上台講分享 而已啊,我也沒講制度,獎金制度 這個部分,你問帶你來的嘛,對啊 ,問你的夥伴,你好朋友帶你來的 。
虎大軍:明天那個午餐誰要付? 朱明德:午餐駱玫秀付啊,我昨晚已經跟她 講得很清楚啦,妳去找妳的上主啊 ,我明天只是當妳的講師,講完課 搞不好上完我就走了,其實我訂 2 點多的火車票,但是也無所謂,反 正一桌3,500 ,我昨天在高鐵已經 跟駱姐講說這一次上去支援純粹幫 妳講課,其他的部分我沒有辦法, 因為報單現在她自己報,她要支持 請她找陳宗裕,我講實在話,以前 有50%那還無所謂,現在1 %都沒 有了,我只是賺她那個分數的4 % 而已,轉5千我只賺那200塊美金而 已,賺那個微薄的手續費那邊生存 而已,那來回的車費我還自己付咧 ,話也講啦,不是這麼講啦,做出 業績來大邊還是碰的到,我們先做 好我們的小邊,先鼓勵我們的小邊 。
你台東現在怎麼樣? 虎大軍:都弄好啦,去臺北還要跟我姊拿另 外一個2,500的。
朱明德:你是拿湊5千還是湊1萬? 虎大軍:湊5千的。
朱明德:要先報單嗎? 虎大軍:如果1萬就好了。
朱明德:對啊,1 萬還多一個名額可以到澳 門去玩一玩。
虎大軍:我會在你16號出去以前叫我姊匯給 我就好了,她今天沒有回來。
朱明德:她今天沒有回來? 虎大軍:我叫她乾脆用匯的,還是我上去拿 ? 朱明德:嘿嘿,到時候再說。
虎大軍:明天再講。
【原審卷㈠第201頁背面】 67 9 月12日 15:56:52 虎大軍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45秒起) 虎大軍:賴明祿有沒有到那邊? 朱明德:沒有沒有。
虎大軍:不一樣的喔? 朱明德:對對,他們沒有通知賴明祿嘛,來 50個人5桌。
虎大軍:哇…花大錢喔。
朱明德:反正我沒理,黃金勇(音譯)就載 我先走了。
虎大軍:5桌你也付了? 朱明德:沒有啊,反正是駱玫秀訂的,駱玫 秀負責。
虎大軍:嗯。
朱明德:我就先離開啦。
虎大軍:這樣就好,不然每場你付那還得了 ? 朱明德:對呀。
虎大軍:OK、OK。
【原審卷㈠第202頁】 68 9 月12日 17:44:03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朱明德:喂。
張崑宗:在忙什麼? 朱明德:你現在在哪裡? 張崑宗:我在13樓啊。
朱明德:你在你辦公室喔? 張崑宗;
對啊,今天中壢的狀況怎麼樣? 朱明德:來50幾個,辦5 桌,昨天講一講我 上台講課都有點怕的,怕人家錄音 錄影。
張崑宗:會喔? 朱明德:現場來了50個。
張崑宗:人數這麼多幹什麼? 朱明德:搞了5 桌,最後黃金勇(音譯)帶 我先走的,搭火車,他叫我禮拜五 還要去高雄一趟,我說你自己處理 ,要點數我給你就好了,我收錢就 好了,被你這麼講一講,上台講課 我都會怕。
今天很沒勁你知道嗎? 講30分鐘就講完了,有沒有人當主 持人自己開始自己那個。
張崑宗:本來就是這樣啊。
朱明德:像以前我根本就不上台,好啦,待 會打給你。
張崑宗:你現在在忙什麼?這麼快就把電話 切掉了? 朱明德:沒有,有電話進來。
張崑宗:喔。
朱明德:OK,好。
【原審卷㈠第202頁】 69 9 月12日 17:50:55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25秒起) 張崑宗:香港那邊後台聯絡上沒有? 朱明德:他說他會處理。
張崑宗:你有沒有跟他講後面後續接著要進 去單是在…是跟他有關係,所以… 朱明德:OKOK,好,我一定會處理這個事情 ,晚一點我再問他一下。
張崑宗:明天一大早我要收3萬美金。
朱明德:你明天一早要去收3萬美金是吧? 張崑宗:對呀。
朱明德:哪時候回來啊? 張崑宗:當天回來啦。
朱明德:OK,好。
張崑宗:你們資料印了沒有? 朱明德:什麼資料? 張崑宗:博瑞的資料啊。
朱明德:我剛從中壢回來,還沒有時間拿去 給人家看,聽說范淑意(音譯)好 像自己她也有印啊。
張崑宗:好啊,她自己印啊。
朱明德:對呀對呀,如果你要印的話,明天 我找個時間去訪價一下。
你明天不 是去台東嗎? 張崑宗:嘿啊。
朱明德:要不要出來吃滷味啊? 張崑宗:不要啦。
朱明德:你明天幾點的高鐵? 張崑宗:6點多的。
朱明德:OK,好。
【原審卷㈠第202頁背面】 70 9 月12日 17:54:46 朱明德 0000000000 吳臻樺 0000000000 (1分45秒起) 吳臻樺:我上次不是跟你講要找一個正常的 做嗎?我不是一直提醒你,我跟你 講過幾次了? 朱明德:對對對,剛好邱董現在找我。
【原審卷㈠第202頁背面】 71 9 月12日 20:52:10 朱明德 0000000000 張崑宗 0000000000 朱明德:我想問一下澳門賭場那個制度是走 什麼制度? 張崑宗:雙軌啊。
朱明德:怎麼走? 張崑宗:雙軌。
朱明德:%數咧? 張崑宗:推薦。
朱明德:對碰。
張崑宗:對,還有快速分紅啊。
朱明德:快速分紅怎麼分紅? 張崑宗:電話沒有,一下子進來我沒有全部 聽。
朱明德:你那天不是跟他見面了嗎? 張崑宗:見面跟他談博瑞啊,他要啊,趙培 植他要全力做啊,他要兩邊做啦, 他要把那邊的人拉到我們這邊,因 為這邊的紅利比較高嘛,問題是那 邊可以做到3年至4年最少。
朱明德:我們博瑞雙方制就只有推薦跟對碰 而已嘛。
張崑宗:對啊。
朱明德:你那邊有沒有好一點的雙向制? 張崑宗:有啦,你要對等也可以啊,我是覺 得對等沒有必要咧。
朱明德:對等沒有必要。
張崑宗:嘿,代數也沒有必要。
朱明德:因為我是想說經濟型酒店這個部分 ,隔一段時間以後,我們除了這個 部分應該也要做一些。
張崑宗:也要有點退路啦。
朱明德:到時候看看啦,我先去大陸玩,先 把錢賺… 張崑宗:先把博瑞這個先弄好啦,另外就是 今天晚上無論怎麼樣,再跟他講一 下。
朱明德:我已經跟他講了,他說他會處理, 因為我說明天有個3 萬美金要報, 我說張老師那個錢收回來就要報了 你知道嗎。
張崑宗:要上左線喔。
朱明德:反正移除完就要報,等於收回來的 時候,那個王董說他會交代後台處 理,我也不好意思,是不是?工程 師也講找不到。
然後我跟你講,惠 珍那個提升尊爵我已經看到了。
張崑宗:OKOK。
朱明德:那沒問題啦。
張崑宗:好。
【原審卷㈠第203頁背面】 72 9 月13日 12:19:07 王金陽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王金陽:最近公司有TOUCH 嗎?就是最近公 司有沒有問你最近業績作的怎麼樣 嗎? 朱明德:有啊,王董還是有跟我聯繫啦。
王金陽:最近慢慢就是有業績大幅成長啦。
朱明德:李董最近可能有問王董為什麼最近 臺灣沒有現金進去,你知道嗎?差 不多一個月了就上一次那個我匯了 差不多100多萬出去嘛。
王金陽:他就是給得很多啊,人家點數出來 。
朱明德:點數出來換啦,這個我有來跟他說 明,那個你昨天不是要1萬嗎? 王金陽:對呀,今天我就是跟你講要轉啊, 晚一點2點多見面他要報那個啊。
朱明德:對啊,張崑宗現在在台東啊。
王金陽:台東那邊發展有進步嗎? 朱明德:有進步,等於說駱姐她們中壢將近 辦了50個人。
王金陽:出來了嘛。
朱明德:要有分數,因為我手頭上分數快沒 有了,我想說到9 月16號或許我跟 你講,昨天我跟王董有通電話,看 看獎勵的部分看跟公司爭取一下看 延個一個禮拜啦,他沒確定的事情 不敢跟你講,你知道嗎? 王金陽:對啦,如果買票的話看你知道16號 人家有上班不能去,統計出來看能 不能卡到2天假日這樣。
朱明德:安排禮拜六、禮拜天是吧? 王金陽:這次是禮拜一禮拜二禮拜三嘛,很 多人他們想去變成他當天要請假啊 ,如果卡到一天是禮拜一或卡到一 天是禮拜五還好調整。
朱明德:我到時候再… 王金陽:如果確定人數之後再跟他講啦。
朱明德:票應該是公司來訂的樣子,名單出 來公司訂。
王金陽:訂票要跟他交代一下,看可不可以 碰到2天的假日這樣。
朱明德:OK,好。
王金陽:如果延期的話,如果你臨時講也怕 來不及了,除非牽扯到你16號那天 說來不及報就延後一天兩天就好了 。
朱明德:對,因為昨天我跟他通電話的時候 有講到這一塊。
王金陽:我們不要給他延,我們就是說碰到 禮拜天公司開放一天或兩天讓你趕 快報,不然一下可以延一下又不可 以延,大家心存僥倖啊,都不當一 回事啊。
朱明德:OK,好。
王金陽:好像15號那天那個范子義(音譯) 在那邊說那個他們又約,結果也沒 消息,煥新(音譯)說他自己要進 3萬。
朱明德:惠雯說是禮拜六喔,我不知道到底 是禮拜五禮拜六,到時候我跟你講 喔,到時候她要分數我準備分數給 她,我不見得我要去啦。
王金陽:對啦對啦。
朱明德:因為她自己會報單了嘛。
王金陽:她們都很厲害都會做了啦,她們都 已經比誰都會講了。
朱明德:比我們還會講,自己還上去搶麥克 風。
王金陽:OKOK。
【原審卷㈠第213之1頁背面】 73 9 月14日 15:49:35 王金陽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王金陽:我想今天還會有一些新業績,你那 個點數進來了嗎? 朱明德:進來了。
王金陽:轉了嗎? 朱明德:你要多少? 王金陽:2萬EC嗎? 朱明德:你要我2萬EC就可以,夠了嗎? 王金陽:還有2萬EC、1萬CC,先這樣子啦, 不夠啦,應該等一下又有1、2單, 又不夠了,因為我現在已經抓了 4 萬要KEY了嘛。
朱明德:你現在要多少? 王金陽:各2萬吧。
朱明德:我現在就各2萬撥給你。
王金陽:你什麼時候要過去啊? 朱明德:我16號晚上的飛機啦。
王金陽:晚上走啊?這麼辛苦。
朱明德:晚上從臺北飛啊。
王金陽:這次有跟小姐他們碰面嗎?有什麼 那個要開會還是怎麼樣? 朱明德:這次我可能會正式跟他們見面,見 完面我可能準備先開拓市場啦。
王金陽:人快統計出來了喔。
朱明德:你說澳門旅遊的嗎? 王金陽:對呀對呀。
朱明德:OKOK,大家一起加油嘛。
王金陽:公司這樣子一開始並沒有賺,當然 是說有業績在做喔,如果說真正要 做到大的,你看分數再轉KEY 單就 已經很那個了,等拿出來又對碰15 %,現在是剛開始做啦。
朱明德:我們為了讓會員方便,公司規定是 讓公司提現嘛。
王金陽:還沒人管啊,我們也是希望跟公司 提就好啦,重點就是說他的點數喔 ,真的是撥太多了,你看一個本金 10%又一個2 萬多的,一個月就等 於是15%掉了。
朱明德:對啊,還有利息啊。
王金陽:對啊。
你利息發到多少?快20%耶 ,7、8%了咧。
朱明德:反正0.1一個月,百分之0.1的話, 一個月是3 %,加上四個禮拜的百 分之1複利啊。
王金陽:對呀,現在很多人領本金而已,已 經很吃力了耶,對不對?如果沒有 業績你點數收來也不少了耶。
朱明德:張老師這邊是有說有把利息也提了 ,有部分你知道嗎? 王金陽:現在你這邊收的還夠給嗎? 朱明德:我這邊收的還夠給啊,你那邊收的 夠給嗎? 王金陽:夠啊夠啊,那就表示還正常嘛。
朱明德:現在速度慢業績不夠大你知道嗎? 如果業績成長上百分之30,基本上 沒什麼問題啦。
王金陽:現在是正常,之前有停了一陣子嘛 ,現在都開始回來了。
朱明德:聽說澳門促銷會延兩個禮拜。
王金陽:你先跟公司講不要這樣子,先結束 掉以後再重新開始,因為我這樣子 人家會不相信啦。
朱明德:也有道理。
王金陽:你跟他講促銷幾號截止,他想說公 司會延。
朱明德:你那天不是有跟我講這個事情嗎? 王金陽:你可以延一天或兩天,延就是禮拜 天扣掉延一天兩天,再把它結束掉 ,結束掉以後呢,你再找一個時間 說這一檔是什麼時候開始,又一波 開始了,大家的心態啦,你這樣給 人家延人家就不會相信公司講的話 了。
朱明德:我待會跟他提提看,因為這要看公 告。
王金陽:以往我們的經驗是這樣子,如果你 常常這樣子,人家會認為說反正不 急啦,事後他又要延了嘛,你說延 一天兩天OK嘛,那你延完一天兩天 大家一直求,我們重新再開始嘛, 你不能說沒結沒束,這樣講話就沒 有個準了嘛,你這樣講嘛,因為依 照經驗,依賴心就會那個啦。
朱明德:好好好。
【原審卷㈠第215頁正背面】 74 9 月14日 15:58:37 王金陽 0000000000 朱明德 0000000000 王金陽:我說不得已的話,就禮拜天發個簡 訊說到20號。
朱明德:他說會有公告文,你知道嗎?因為 你上次你跟我講我有跟王董… 王金陽:如果說他要延兩個禮拜的話,一開 始你不要說到16號嘛,一開始你就 說到這個月的月底嘛,既然你到這 個月的16號又延,你就乾脆說到這 個月的月底就好啦,如果是臺灣的 夥伴要求順延到20號截止,有4 天 的時間,大家就很好去處理了嘛, 因為你延得時間太長呴,人家就不 急了,反正會再延一、兩個禮拜嘛 。
朱明德:OK,好,瞭解。
王金陽,你這樣跟他建議啦,我們大家在這 邊開會也覺得這樣比較好啦,就禮 拜天通知說臺灣這邊太熱了,來不 及領錢,延到20號。
朱明德:OK,好好好。
【原審卷㈠第215頁背面】 75 9 月14日 16:20:07 朱明德 0000000000 王金陽 0000000000 朱明德:已經撥過去了。
王金陽:那個20號的你有沒有跟他講怎麼樣 ? 朱明德:剛好李董跟王董他們開會,在香港 開會,因為大陸市場包含小彭他們 啦,是新加坡的小彭,有跟他們建 議說大陸市場正要啟動,再拖個幾 天嘛,馬上又要那個,所以他們才 要順延兩個禮拜,才讓大陸市場能 這樣子啟動,我剛剛問的結果是這 樣。
王金陽:簡訊要說因為大陸市場的需要。
朱明德:禮拜天我會說因為A1包含啟動整個 大陸市場,就順延兩個禮拜。
王金陽:為了大陸的業績要求順延。
朱明德:臺灣就多了兩個禮拜的福利。
王金陽:那去的時間沒有變嘛。
朱明德:去的時間可能會延後兩個禮拜。
王金陽:延後兩個禮拜的話那就不要挑上班 時間了。
朱明德:我會跟他講延後兩個禮拜的時間是 禮拜五禮拜六禮拜天是最好,稍微 讓你知道這個事情,因為我剛剛有 問到這個事情,我待會想一想會發 個短訊給你好不好? 王金陽:好。
【原審卷㈠第215頁背面】
附表五:博瑞集團公告:
編號 公告主題/主旨 公告日期/單位 公 告 內 容 1 博瑞外島金融集團第三階段獎勵計畫 無 主題:A1區王總見面匯集博瑞投資說明會 地點:中國澳門威尼斯人渡假酒店 日期:2012年10月15-17日(3天2夜) 辦法: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2年9月16日止,任何一位新申購博瑞深海 投資計畫的客戶: a.申購貴賓客戶(美金10000元)者,可享1個免費招待名額;
b.申購尊爵客戶(美金30000元)者,可享3個免費招待名額;
c.或個人親自推薦累計達60000美金者,可享1個免費招待名額。
說明:免費名額可享a.來回機票(臺北至澳門或中國內地至澳門) b.二晚威尼斯人渡假酒店免費住宿 c.王總見面餐會 d.豪華秀-水舞間門票一張 【他6616卷第11頁】 2 暫時停止受理客戶提現申請公告 101年10月15日 博瑞事業財務營運部公告 主旨:暫時停止受理客戶提現申請公告 說明:(一)博瑞外島金融管理集團深海投資事業因第一階段波羅的海 深海打撈作業受海洋氣象影響,嚴重延誤整體打撈作業, 也延誤博瑞集團財務效益計畫,為有效控管博瑞集團資金 運作,及對全體投資客戶的投資保障,博瑞事業公司總部 特做出暫時停止所有客戶各項獎金,每日複利及每月返本 提現的申請。
(二)暫停提現申請作業日期自2012年10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 ,2013年1月1日起恢復提現申請。
(三)暫停提現期間各項獎金,每日複利及每月返本正常計算不 受影響。
【偵465卷第61頁】 3 獎金點數(CC)自由轉換報單點數(EC)公告 101年10月15日 博瑞事業IT部公告 主旨:獎金點數(CC)自由轉換報單點數(EC)公告 說明:(一)博瑞深海事業在暫停受理提現申請期間為方便各級上層及 各代銷服務中心的正常作業,博瑞事業開放個人獎金(CC )可自由轉換報單點數(EC)的系統作業。
(二)個人獎金(CC)自由轉換報單點數(EC),每筆最低額為 2500,不收取手續費。
【偵465卷第62頁】 4 澳門王總見面會議取消公告 101年10月15日 博瑞事業市場營銷部公告 主旨:澳門王總見面會議取消公告 說明:(一)原訂2012年10月26日起至28日在澳門舉辦的A1區王總經理 見面會,因王總調升E1區(歐盟區),因此取消原訂各項 活動。
(二)原取得澳門活動參加資格者,博瑞公司向每一個名額補貼 600 美金現金點數,此現金點數統一於2012年10月31日撥 出。
【偵465卷第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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