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金上訴,40,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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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子桓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謝宗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大順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號、第55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4月20日移送該署110年度偵字第6636號案件就上訴人即被告郭大順部分併案審理,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14時30分整在本院
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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