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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參 與 人 艾詩沃兒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璿𣽆
上列上訴人因嚴程德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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