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牛月綺
被 告 彭薇琳(原名:彭宜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鄭羽翔律師
被 告 陳靖媗
選任辯護人 黃祿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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