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附民,595,2022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原 告 郭梅琴
被 告 劉庸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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