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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99號
原 告 丁沼丞
被 告 吳柏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黃梓薇
徐金印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 ○○○○○○)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0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黃梓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緝中)、徐金印(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黃梓薇經本院認定為本件刑事案件共犯,徐金印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判決認定與本件刑事案件被告吳柏緯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堪認其等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
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黃梓薇、徐金印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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