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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董00 (姓名住址詳卷)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林芯恬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陳報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48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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