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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佩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56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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