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上易,283,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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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一、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成年人係詐欺成
  4.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
  5. 理由
  6. 壹、程序方面:
  7. 一、本院審理範圍:
  8. (一)原審判決判處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部分為有罪
  9. (二)又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即起訴書附
  10.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11. 貳、實體方面:
  12.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13. (一)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
  14. (二)告訴人乙○○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32分許,因遭詐
  15. (三)被告於103年12月14日警詢及103年12月29日偵查中
  16. (四)綜上各情,上開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於103年11
  17.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18. 二、論罪之說明:
  19.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即附表
  20. (二)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固載有「小楊」、「阿飛」等詐欺集團成
  21. 三、撤銷改判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22. (一)原審未查,就原審附表三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
  23.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靠己力正當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
  24.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
  25.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6.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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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銘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18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372號、104年度偵字第52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無罪部分,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4主文欄內所示之刑。

事 實

一、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成年人係詐欺成員,所要求擔任出面領取詐得款項之工作,係俗稱擔任「車手」之職務,竟仍應允自民國103年9月某日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而與詐欺成員「小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待該詐騙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福旅行社)客戶資料名單及其客戶個人資料後,詐騙集團成員遂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32分許,以電話撥打予乙○○,佯以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6時2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2049元至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內。

而「小楊」再將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予甲○○,甲○○再依「小楊」之電話指示領取上開匯款(詳附表一編號24所示,即原審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惟甲○○未及領出上開1萬2049元詐騙款項,該筆款項便遭郵局圈存。

嗣甲○○於103年12月13日晚間7時30分許,依「小楊」指示,至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下同)文化二路109號土地銀行林口分行前,欲領取款項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1千元紙鈔229張、提款卡7張、行動電話2支及SIM卡7張;

另於104年2月10日經其同意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4至5所示之黑色皮帽1頂、黑色外套1件、黑色背包1個、黑色名片夾1個、SIM卡(門號0000000000)1片、手機(IMET: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含電池1顆)1支、林聖竣身分證1張。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一)原審判決判處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部分為有罪;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部分為無罪。

檢察官僅就上開無罪部分提起上訴,被告未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無罪部分,而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罪刑部分及沒收部分,未提起上訴確定在案(見原審易緝卷三第25頁),合先敘明。

(二)又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匯入金額欄1至3所載部分);

附表三編號3所示犯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匯入金額欄2所載部分),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此部分業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

本案僅檢察官就上開無罪部分,提起上訴,被告未提起上訴,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自非檢察官上訴範圍,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一併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惟其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見原審易緝卷二第185、315-362頁)、檢察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見本院卷第109-124頁),均未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至於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同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被告於原審供稱附表三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因該帳戶被圈存而沒有提領等語(見原審易緝卷二第235頁)。

經查:

(一)按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

又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時起,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犯罪行為人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款項即有支配管領能力,自屬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20號判決可參)。

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亦不限於事前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共同正犯之成立。

其表示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之默示合致,亦無不可。

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二)告訴人乙○○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32分許,因遭詐欺成員以電話佯以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6時28分許,匯款1萬2049元至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內(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

被告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成年人交付上開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並提領該帳戶內詐騙款項等事實,業經被告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供述在卷,並有告訴人乙○○證述詳實(見偵26372卷一第29-31頁);

復有如附表一編號24、如附表二編號1、2證據欄所示書證、物證存卷可參,且有如附表四編號1、2、4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憑,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於103年12月14日警詢及103年12月29日偵查中供述:我當初應徵時他說姓陳,我都叫他陳大哥,他給我2個電話,他說裡面聯絡人小揚就是他。

小揚分別於103年11月19日、103年11月22日、103年12月12日拿提款卡給我,要我去領錢,日領薪資1,500元至2,000元。

提款當天會先跟陳大哥見面拿卡片跟密碼,提錢後會再見1次面,交付提款的錢。

他會跟我說工作要注意的事情,如警察,覺得不對就快跑。

103年11月1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公西農會提款機之車手提領贓款的照片,照片中車手就是我本人,我提款大部分會帶運動帽,當日103年11月19日陳大哥打電話給我,我跟他見面時他將卡片拿給我等語(見偵26372號卷一第10-11、126-129、130-131頁);

於104年1月13日偵查時供述:陳大哥交給我卡片,當天都是我使用,不會叫我交給別人等語(見偵26372號卷二第36頁);

於104年3月23日偵查時供述:工作流程是星期一到星期五下午4點半,我找個地方等小揚的電話,我不知道誰去詐騙,小揚會打電話叫我去領錢,之後小揚會打給我說下班了,我就下班,我就把當天領的錢拿交出後,我就會離開等語(見偵5242號卷第105頁);

於原審110年5月7日供述:我一天不管領多少錢,「小楊」一天就是給我1.500元等語(見原審易緝卷二第365頁)。

由被告上開歷次供述內容,可認被告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成年人係詐欺成員,竟仍應允以每日1,500元為代價,擔任出面拿取詐得款項之「車手」工作,其與詐騙成員「小楊」間,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事實。

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其自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14分至下午5時50分止,在桃園市○○區○○村○○○路00號,持上開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提款卡,陸續提領該帳戶內詐騙款項;

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其自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59分至下午6時許,仍持「小楊」所交付之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彰銀吉成帳戶)提款卡在上開同一處(即桃園市○○區○○村○○○路00號)提領詐騙款項,又於同日下午6時7分至下午7時30分許,改至上址附近之桃園市○○區○○○路00號處,持彰銀吉成帳戶提款卡,陸續提領該帳戶內詐騙款項等事實,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在案;

另被告亦供稱:「小楊」交給我卡片,當天都是我使用,不會叫我交給別人,我提錢後會再見1次面,交付當日提款的金額後就離開等語,足認被告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14分起至下午7時30分許,一直為「小楊」擔任本案詐欺案件之「車手」工作,而本案告訴人乙○○於同日下午5時32分許遭詐騙成員詐騙而陷於錯誤,即於同日下午6時28分許,將上開款項匯入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內,而告訴人乙○○上開匯款時間之前、後,被告均為本案詐欺案之車手,且上開中和南勢角郵局及彰銀吉成帳戶之提款卡,亦僅由被告「一人」所持有;

又被告於當日提領最後1筆款項後(即同日下午7時30分許之後),當日會再與「小楊」見1次面,將當日所提領上開中和南勢角郵局及彰銀吉成帳戶內詐騙款項交給「小楊」,始可「下班」。

從而,被告未能領取告訴人乙○○同日下午6時28分匯入之詐騙款項(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係因告訴人乙○○匯入上開款項至中和南勢角郵局後,該帳戶事後遭郵局圈存始無法領取,尚非被告未參與該部分詐欺犯行等事實,亦堪認定。

(四)綜上各情,上開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於103年11月19日即在被告及詐騙成員「小楊」之掌控中,是告訴人乙○○於103年11月19日下午6時28分許匯入1萬2,049元至上開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起,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郵局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圈存其內現款時,該帳戶仍屬被告之實力支配、管理範圍內,被告隨時可領取該帳戶內遭詐騙之款項,是縱被告因該帳戶款項事後經圈存,而無法或未及提領成功,仍無礙於詐欺既遂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說明: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

被告與詐欺成員「小楊」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4所為,與其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犯各詐欺取財,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部分業經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已詳述如前)。

(二)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固載有「小楊」、「阿飛」等詐欺集團成員,惟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小楊」交付給我卡片、工作機,我提領款項後交給「小楊」,我除了「小楊」外,沒有接觸其他人等語(見原審易緝卷二第364頁),復依卷內亦無相關事證足供佐認本案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亦無從證明「小楊」係兒童、少年,是依據卷內現有事證,是僅能認定被告係與「小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尚無法認定被告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又被告行為時,尚不符合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是以不論以洗錢罪。

另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20日起施行,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誤載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均應予敘明。

三、撤銷改判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未查,就原審附表三編號1(即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遽為無罪之判決。

惟查:告訴人乙○○於103 年11月19日匯入1 萬2,049 元至上開帳戶時,該帳戶提款卡既在被告手中,則告訴人乙○○匯入款項時起,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郵局列為警示帳戶圈存其內現款,被告實際上既得領取,被告對該匯入款項即有支配管領能力,自屬既遂;

而原審認定告訴人乙○○上開遭詐騙款項,因經郵局圈存,被告未領取,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欺成員「小楊」成年人間存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認被告此部分為無罪,容有未洽(均已詳述如前)。

是檢察官上訴主張附表一編號24所示部分應成立詐欺取財罪既遂,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靠己力正當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提領款項,致告訴人乙○○受騙造成財產上之損害,所為自應非難。

兼衡告訴人乙○○所受損害程度;

被告係擔任車手之角色;

被告部分犯行,於原審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在卡拉OK店工作(見原審易緝卷二第3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妤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新臺幣) 提領人 證據欄 主文欄 備註 1 楊育慈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1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楊育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44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 萬8,033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 ①楊育慈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26-27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255-256 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偵26372 卷一第25、60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55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33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5)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23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萬元。
2 林厚安 103年11月17日下午5 時12分。
詐騙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林厚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48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萬6,201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 ①林厚安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33-35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32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3 洪婕綸 103年11月17日下午8 時45分 詐騙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洪婕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10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9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 ①洪婕綸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37-39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隆分行104年4 月21日北路銀興隆字第1040000010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47-148 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偵5242卷第149 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4 年4 月16日合金汐字第1040001153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0-15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2 頁)。
⑥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4 月17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401044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6-157 頁)。
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8 頁)。
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 0516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⑨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36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4 陳郁婷 103年11月22日下午4 時許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陳郁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時1分許。
中華郵政台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5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2) ①陳郁婷103 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42-44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 0516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8 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720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偵26372 卷四第153-154 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26372卷四第155 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41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13分許。
中華郵政台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5元。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3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7,312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8) 5 宋佩穎 103年11月22日下午7 時2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 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宋佩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2日下午7 時39分許。
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萬9,978元(含跨行手續費15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3) ①宋佩穎103 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48-49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7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47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03 年11月22日下午7 時41分許。
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萬2,138元(含跨行手續費15元)。
6 李秋勳 103年11月19日晚間6時21分。
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李秋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7 時28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5)。
①李秋勳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52-55 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8 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 5304 號函及歷史交易明細(院卷二第139-141 頁) ③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149-151 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253 、256 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51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7 林俞安 103年11月19日晚間7時26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民宿業者、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林俞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7 時26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萬5,190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5) ①林俞安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57-59 頁。
) ②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院卷二第256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行109年8 月17日北富銀西松字第1090000024號含及所附資料(原審易緝卷二第135-137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56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8 李秀治 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29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民宿業者、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李秀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7分。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萬0,002元(含轉帳手續費15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5) ①李秀治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65-67 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大分行109 年9 月2 日合金臺大字第1090002736號函及交易明細(院卷二第145 -147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 0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256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64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9 曾巧雯 103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曾巧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5,480 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0) ①曾巧雯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70-72 頁。
) ②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7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5 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69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0 曹安培 103年12月12日晚間7時57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 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曹安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下午3 時19分55秒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原載曹安培匯入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3 萬2 元,業經公訴人當庭修正刪除)。
2,210 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0) ①曹安培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74-75 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7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5 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73、74頁背面)。
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6372 卷一第75頁背面)。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1 林靜微 103年12月13日下午3時。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林靜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0) ①林靜微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77-78 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7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5 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76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2 王怡仁 103年12月13日下午3時5分。
詐欺集團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王怡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2月13日下午6 時29分許。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11) ①王怡仁103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80-80 頁背面)。
②臺灣銀行鹿港分行104年4 月2 日鹿港營字第1040001034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0-151頁背面)。
③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2 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 卷一第79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3 劉慧儀 103年11月21日下午7 時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劉慧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54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7) ①劉慧儀103 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10 -13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5-126 頁背面、第130-130 頁背面、第132 頁)。
③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5242卷第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交易明細表(原審易緝卷二第307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4 黃珮容 103年11月21日下午6 時53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黃珮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28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7) ①黃珮容103 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14-16頁) ②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5242卷第80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交易明細表(原審易緝卷二第307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5 王雅芳 103年11月25日晚間6時18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王雅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12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9) ①王雅芳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17-20 頁、第112-114 頁)。
②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頁背面、第132 頁背面) ③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242卷第114 頁背面至第115 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 萬9,058元。
16 陳彥伶 103年11月25日下午6 時2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陳彥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17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2 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9) ①陳彥伶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21-23頁)。
②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頁背面、第132頁背面)。
③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5242卷第82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7 蕭凱元 103年11月25日下午6 時4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蕭凱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6 時5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9) ①蕭凱元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24-26頁)。
②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頁背面、第132 頁背面)。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8 盛竹韻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許。
詐欺集團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盛竹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54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6) ①盛竹韻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27-29 頁)。
②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 123-124 頁、第136-136 頁背面、第137 頁背面)。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19 李哲源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分。
詐欺集團佯裝五福旅行社業者,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李哲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59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6) ①李哲源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0-32頁)。
②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 123-124 頁、第136-136 頁背面、第137頁背面)。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20 黃朝祺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黃朝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7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63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6) ①黃朝祺103 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3-34頁、同第117-117頁背面)。
②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3-124 頁、第136-136頁背面、第137 頁背面)。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242卷第116 頁、第118 頁背面至第120 頁)。
④黃朝祺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18 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21 王玉妮 103年11月25日下午7 時1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王玉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時9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4) ①王玉妮103 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5-38頁)。
②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 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2 頁、第134 頁背面)。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
非上訴範圍 22 廖佳敏 103 年11月25日。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廖佳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39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萬9,987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4) ①廖佳敏103 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39-41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149 、153 頁)。
③甲○○指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偵5242卷第68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23 康惠晴 103年11月25日下午5時30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郵局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康惠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42分許。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9元。
甲○○(參照附表二編號4) ①康惠晴103 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42-47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149 、155 頁)。
③甲○○指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偵5242卷第70-71 頁、同第95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非上訴範圍 24 乙○○ 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3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28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 萬2,049元 郵局圈存 ①乙○○103 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卷一第29-31 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6 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 頁)。
④本院110 年3 月5 日桃院祥刑容109 易緝18字第1100006425號函及回函資料(本院易緝卷二第229-231 頁)。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範圍 附表二:被告甲○○提款之情形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人 提領金額(新台幣) 證據欄 1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14分至17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9-11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卷二第129 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 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 頁)。
⑥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9 頁)。
⑦車手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2頁)。
5,000 元 5,000 元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48分至50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3,000 元 3,000 元 2 萬元 8,000元 2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時3分至6 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臺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同第113-115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卷二第130 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 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 頁)。
⑥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8 頁)。
⑦車手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5頁)。
5,000元 5,000元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18分至20分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臺南開元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萬元 1萬元 3 103 年11月22日下午7 時44分至50分許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華郵政彰化光復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同第113-115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二第130 -131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7 日儲字第10400516 11 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 頁)。
⑥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7 頁)。
⑦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7頁)。
2 萬元 1 萬元 1 萬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2,000元 4 103 年11月25日下午8 時41分至48分止。
新竹縣○○鄉○○路○段00號。
中華郵政高雄武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51-52 頁)。
②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二第132 頁)。
③甲○○指認車手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偵26372卷四第98頁)。
④高雄武廟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1 頁、第134 頁)。
3,000 元 2,000 元 1 萬5,000元 1 萬9,000元 900 元 5 103 年11月19日下午5 時59分至下午6 時止。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第113-115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131頁)。
③甲○○109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二第12 9頁)。
④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20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 年3 月9 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 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255 -25 6 頁。
2,000 元 5,000 元 2,000 元 103 年11月19日下午6 時7分至下午7 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萬元。
1萬元。
1 萬元。
1 萬3,000元。
1,000元 2萬元。
2萬元。
5,000元。
6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59分許至下午8時10分止。
新竹縣○○鄉○○路00號。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50-51 頁)。
②甲○○104 年2 月10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三第11頁面)。
③甲○○指認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5242卷第64頁)。
④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5242卷第88頁)。
⑤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104 偵5242卷第123 頁背面、第136 頁背面、同第137 頁背面)。
2 萬元 2 萬元 2 萬元 1 萬元 2 萬元 7 103 年11月21日下午7 時33分許至35分止。
桃園市○○區○○路000○000 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萬元 ①甲○○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49頁)。
②甲○○指認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暨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櫃員機提領明細(偵5242卷第57、81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5-126 頁背面、第130 -130頁背面、同第132 頁)。
5,000元 2,000元 2,000元 1,000元 8 103 年11月22日下午5 時38分許至39分許。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3 偵26372 卷一第9-11頁、同第113-115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③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④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卷二第130 頁)。
⑤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及通信紀錄列表(偵26372 卷三第32-33 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4 月2 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3720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 卷四第153-154 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5 頁)。
7,000元 9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時3分至5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4 年1 月27日警詢筆錄(偵5242卷第49-50 頁)。
②甲○○104 年2 月10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三第11頁)。
③甲○○指認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暨玉山銀行0000 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60-61 頁、第84-85 頁)。
④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偵5242卷第127-128 頁、第131-131 頁背面)。
1 萬元 2 萬元 1 萬元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0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 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甲○○ 2 萬元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22分許至23分許。
新竹縣○○鄉○○路0 段00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甲○○ 1 萬元 2 萬元 9,000元 103 年11月25日下午7 時32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 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甲○○ 2 萬元 10 103 年12月13日下午3 時9分至14分許。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26372 卷一第9-11 頁、第113-115 頁)。
②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104頁)。
③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131頁)。
④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卷二第131 頁)。
⑤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13日一鹿港字第0007 7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3-154 頁)。
⑥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0000 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5 頁)。
⑦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偵26372 卷三第41頁)。
1 萬7,000元 2 萬元 1 萬元 400 元 11 103 年12月13日下午6 時35分許。
桃園市○○區○○村○○○路00號。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2 萬元 ①甲○○103 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一第9-11頁、第113-115 頁)。
②甲○○104 年1 月13日警詢筆錄(偵26372 卷二第14 -15頁)。
③甲○○103 年12月14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02 -104頁)。
④甲○○103 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偵26372 卷一第125 -131頁)。
⑤甲○○109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易緝卷二第131 頁)。
⑤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及通信紀錄列表(偵26372 卷三第34頁)。
⑥臺灣銀行鹿港分行104 年4 月2 日鹿港營字第10400010 34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0-151頁)。
⑦臺灣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26372 卷四第152頁)。
1 萬元 附表三:被告甲○○未領款之部分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入金額(新臺幣) 證據欄 備註欄 1 乙○○ 103年11月19日下午5時32分 詐欺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原審此處漏載)。
103年11月19日下午6時28分許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049元 ①乙○○103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卷一第29-31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7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頁) ③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頁)。
④原審110年3月5日桃院祥刑容109易緝18字第1100006425號函及回函資料(原審易緝卷二第233-235頁)。
原審判處無罪,本院撤銷改判有罪,詳附表一編號24所示。
2 洪婕綸 103年11月17日下午8時45分 詐騙集團先後佯裝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人員,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洪婕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年11月17日下午9時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89元 ①洪婕綸103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卷一第37-39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隆分行104年4月21日北路銀興隆字第1040000010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47-148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偵5242卷第149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4年4月16日合金汐字第1040001153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0-15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2頁)。
⑥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4月17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401044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偵5242卷第156-157頁)。
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5242卷第158頁)。
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7日儲字第1040051611號函暨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偵26372卷四第156頁)。
⑨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6372卷四第159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卷一第36頁)。
原審: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非上訴範圍) 103年11月18日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1,023元 103年11月18日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9元 3 李秋勳 103年11月19日晚間6時21分。
佯裝網路賣家,詐稱因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李秋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3年11月19日下午7時36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6,138元。
①李秋勳103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6372卷一第52-55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5304號函及歷史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139-141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1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149-151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110年3月9日彰吉成字第110000021號函及交易明細(原審易緝卷二第253、256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372卷一第51頁)。
原審: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非上訴範圍) 附表四:扣案物
編號 犯罪所用物品名稱 備註 1 新臺幣22萬9,000元。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372卷四第144頁)。
⒉被告甲○○坦承左揭物品係伊所領得一情(原審易緝卷二第350頁)。
2 行動電話2支(1支序號不詳、1支序號為000000000000000)、SIM卡7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張為號碼不詳)、第一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372卷四第145頁)。
⒉被告甲○○坦承左揭行動電話係作為本案聯繫所用;
提款卡係車手集團上手交給伊等情(原審易緝卷二第350 頁)。
3 提款卡6張(元大銀行1張、臺灣銀行2張、郵局1張、國泰世華銀行1張、渣打銀行1張)。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372卷四第145頁)。
⒉並無證據顯示左揭提款卡係被告甲○○供本案犯罪所用。
4 黑色皮帽、黑色外套、黑色背包、SIM卡1張(0000000000號)。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偵26372卷三第18頁)。
⒉被告甲○○坦承左揭物品係其領款時所用;
SIM 卡係犯罪所用等情(原審易緝卷二第333 頁)。
5 黑色名片夾、手機1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卡)、林聖竣身分證。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偵26372卷三第18頁)。
⒉並無證據顯示左揭物品被告甲○○供本案犯罪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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