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上易,287,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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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弓央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不服原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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