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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25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
㈠、網路上言論中已有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代號、暱稱在現實世界中指涉何人之資訊,而得以特定使用人之真實身分,即足以認定該代號、暱稱是使用人之名譽、信用在真實世界之延伸,其仍應受名譽權及人格尊嚴之保障。
證人吳銘倫、蘇柏璋、王子祥等人於偵查中證述知道告訴人乙○○暱稱與真名等語,足徵告訴人暱稱「新★"」在該網路遊戲中已可連結至告訴人本人。
縱使其餘網路遊戲使用者不認識告訴人,而告訴人玩此遊戲已經數10年,其透過暱稱「新★"」經營角色,與其他玩家競爭、合作,逐漸累積等級或經過相當期間而具持續性,亦足認該暱稱於此網路遊戲之特定社會領域中已建立專屬之人際關係與聲譽評價。
而依社會一般經驗,「綠帽」一詞會讓人聯想該人之配偶與他人有曖昧關係或是婚外情,該文字客觀上顯已造成受指涉之對象名譽受損,見聞後亦會心生受辱,難認未達足以妨礙告訴人名譽之程度。
㈡、被告與其友人於私底下稱告訴人為綠帽,雖無違法之情,然一但在公開場合稱呼告訴人綠帽,是否能僅以稱呼綽號為理由而免除公然侮辱之罪責?原審以「綠帽」乙詞係被告與同陣營朋友在群組對話中稱呼告訴人之綽號,認被告並無對告訴人妨害名譽之意,此番論證,顯然於法有誤。
㈢、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三、經查:
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所謂「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始足當之。
蓋本罪之規範作用,係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從而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並參酌該爭議言詞或舉動之內容,比對行為人前後語意脈絡、當時客觀環境情狀以及行為人為何有此舉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以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並依社會一般人對於特定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
此外,個人之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
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
再者,公然侮辱罪中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至其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㈡、查被告於線上遊戲「完美世界2」遊戲平台係載稱:「一票低能二組還能顧到狂趴 綠帽新今天沒說滅團心得?綠掌沒說拉回去帝元營帳484很屌」等文字,依該遊戲當時之狀況,被告係與告訴人於本件網路遊戲中,兩軍對戰,被告隊伍獲勝後,被告乃以上開言詞嘲笑告訴人沒有說滅團心得等語,並未見被告於上開言詞中有陳述關於告訴人之配偶發生外遇等相關言論。
參以告訴人於警詢陳稱不認識被告,過去在遊戲中互相對抗,雙方敵對陣營並互看不順眼等情,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不認識告訴人,未見過面,亦未吃過飯等語,可見被告與告訴人在現實生活中互不認識對方,被告既不認識告訴人,自不可能知悉告訴人有配偶,益徵被告稱告訴人綠帽新並非係調侃告訴人之婚姻狀態。
本院衡以案發時當時情境、詞彙脈絡觀之,被告係在遊戲平台上就遊戲之輸贏與告訴人互嗆,屬情緒宣洩,與「侮辱」行為係以損及他人人格、名譽為目的而為之無端謾罵,尚屬有間,被告是否意在透過該字眼對告訴人之人身、名譽進行侮辱、貶抑,即非無研求餘地。
佐以被告除以「綠帽新」稱呼告訴人外,並未對告訴人有其他謾罵或粗俗話語,益見其主觀上當不具侮辱、攻訐他人之惡意與犯意,客觀上亦難謂有何影響告訴人之人格評價至明。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係對原審之證據取捨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仍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心瑜提起上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9年9月27日凌晨2時29分許,登入網際網路,在線上遊戲「完美世界2」伺服器「月詠雲歌」內使用角色名稱「爺你惹不起」遊戲時,與角色名稱「新★"」之告訴人乙○○發生爭執,竟心生不滿,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使用「跨服號角」之功能,在前開遊戲公共對話平台上喊道:「一票低能二組還能顧到狂趴 綠帽新今天
沒說滅團心得?綠掌沒說拉回去帝元營帳484很屌」之語,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使該遊戲中所有伺服器之玩家均因而收到上開妨害名譽訊息,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適告訴人在其新北市中和區住處參與遊戲時看見因而得知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在心證上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即與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
又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毀謗罪保護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毀謗之特定人為何之程度。
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
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
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
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甲○○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係以: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乙○○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訴,㈢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美世界2角色列表與遊戲帳號基本資料、認證電話與LINE鎖開通紀錄、登入IP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遊戲對話截圖,㈣證人張之郡、吳銘倫、蘇柏瑋、王子祥於偵查中之證詞,為其論斷之依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上開遊戲平台上喊道:「一票低能二組還能顧到狂趴 綠帽新今天沒說滅團心得?綠掌沒說拉回去
帝元營帳484很屌」等語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們是對戰,我只是針對他們打架時,告訴人找了2、30個人來圍我們,還打輸我們,後來他們都死光了,我就笑他們人多圍我們人少,還打輸我們,我沒罵人,只是虧他們而已。
我之所以說告訴人是「綠帽新」,因為之前的服裝,可能那時告訴人是穿類似這種服裝,所以就虧他而已,看本件的詞語,我當天沒有侮辱他什麼。
因為帶團的就是他們幾個,我只是在笑他們而已,我所說的是針對他們當天來圍我們的那些人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登入網際網路,在上開遊戲平台以暱稱「爺你惹不起」喊到:「一票低能二組還能顧到狂趴 綠
帽新今天沒說滅團心得?綠掌沒說拉回去帝元營帳484很屌」等語,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在卷(見110年度易字第72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5頁),並有本件遊戲對話截圖附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5155號卷【下稱偵卷】第27至29、49至5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雖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我的暱稱「新★"」,因為被告使用虛擬道具跨服號角,可以強制輸入文字傳播到遊戲中所
有伺服器中所有玩家的頻道裡,強迫其他玩家看到,有些
跟我接觸的玩家就會知道那個是我,我玩完美世界2已經10幾年,暱稱沒有改變過,也認識很多遊戲玩家變成現實
好友,他們看到後就知道對方在罵我,還問我發生何事等
語(見偵卷第43頁)。
且證人即告訴人配偶張之郡於偵查中證述:我的暱稱是「郡郡兒」,玩家可以將想要說的話
利用跨服號角,在頻道上直接顯示,特色是所有遊戲伺服
器的頻道都可以看到,兩個頻道總共3千人,如果沒有其
他訊息,會持續顯示一小時,也會出現在電腦畫面上的跑
馬燈上,像廣告那樣,會用特殊顏色呈現等語(見偵卷第
69頁)。
而證人吳銘倫、蘇柏璋、王子祥於偵查中各證述:暱稱分別為「微笑奈何」、「瀨飞」、「凡小草」,因
遊戲上認識告訴人,玩了10幾年,變成現實朋友,其知道告訴人暱稱與真名等語,且證人蘇柏璋又證述:我有看過
被告罵其他人等語,證人王子祥復證稱:被告罵人時我有
在場,我有截圖等語(見偵卷第69至71頁)。
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我不認識告訴人,也未與告訴人見過面及
吃過飯。告訴人經常跟我借帳號開角色在完美世界玩,因
為我的裝備比較好,我借一次都沒有收錢。之前都是私訊
LINE問我帳密,他就直接登入上去。
109年9月27日當天,在完美世界上玩該伺服器的玩家大約五百人以上,不確定
有無八百人,現在只剩下二個伺服器,我不認識本件於偵
查中作證的4名證人,也沒有與他們見過面等語(見本院
卷第55頁),並有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美世界2」角色列表與遊戲帳號基本資料、本件遊戲對話截圖
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3至23、49至57頁)。
由上可知,本件網路遊戲之玩家大約500人至3,000人許(即不特定多數人),包括被告、告訴人、證人張之郡、吳銘倫、蘇柏璋
及王子祥等人,均係以匿名方式參與網路遊戲之進行與對
話。雖告訴人指訴被告於上開遊戲中喊到「綠帽新」等語
對其公然侮辱云云,然查,告訴人於上開遊戲中對外顯示
之暱稱為「新★"」,除上開證人4名係告訴人配偶及朋友之外,本件網路遊戲玩家高達約500人至3,000人(即不特定之多數人),難以一望即知被告所稱「綠帽新」即為真
實世界中之告訴人乙○○本人。
則本件網路遊戲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然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綠帽新」究
竟為何特定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加以區隔,亦無
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
㈢又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我們玩遊戲會對戰,被告輸了就生氣罵說我老婆偷客兄,我被戴綠帽等語(見偵卷第43頁正反面),且證人張之郡於偵查中復證述:被告常用綠帽
投射我先生,間接好像是我讓他戴綠帽,也影響到家庭關
係與朋友觀感,持續了6-7年等語(見偵卷第69頁)。
經查,觀之本件遊戲對話截圖顯示,被告於上開遊戲平台喊
到:「一票低能二組還能顧到狂趴 綠帽新今天沒說滅團
心得?綠掌沒說拉回去帝元營帳484很屌」等文字(見偵卷第27至29、49至51頁),核與被告辯稱:我們是對戰,告訴人找了2、30個人來圍我們,還打輸我們,後來他們都死光了,我就笑他們人多圍我們人少,還打輸我們,我
沒罵人,只是虧他們而已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45頁),足見被告與告訴人於本件網路遊戲中,兩軍對戰,被
告隊伍獲勝後,被告係以上開言詞,嘲笑告訴人沒有說滅
團心得等語,並未見被告於上開言詞中有陳述關於告訴人
之配偶發生外遇等相關言論,是依上開言詞綜合觀察,難
以逕認被告係以「綠帽新」等語而公然侮辱告訴人之人格
及社會評價。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提示偵卷第49頁)我的角色沒有在畫面裡面,告訴人的角色是綠色的字等語(見本院卷
第55至56頁),並有本件遊戲對話截圖附卷可參(見偵卷第49頁)。
又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供述:(為何會說告訴人是「綠帽新」?)因為之前的服裝,可能那時告訴人是穿
類似這種服裝,所以就虧他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被告並以答辯狀陳述:本人當日並無嘲笑告訴人戴綠帽
及其與妻子之情形,告訴人之前玩遊戲時裝著,因此被本
陣營朋友稱「綠帽」,故其僅抒發個人情緒及事實,非針
對特定對象,無任何侮辱性等語(見本院卷第67頁),並有被告提供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蒼月冥」與「新★"」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及本件遊戲對話截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5至141、143、145至155、157至189、191至301頁)。
觀之上開被告與同陣營朋友於LINE群組對話紀錄內容可知,群組成員間就綽號「綠帽」之人參與遊戲時,
討論其等於本件網路遊戲進行之過程及意見,例如「有綠
帽鎮守就夠了」、「綠帽好認真喔」、「綠帽在尋背包了
」、「綠帽真的把遊戲當人生事業經營」、「綠帽那一派
的嘛」、「綠帽巫師意志被我秒哈哈」等文字(見本院卷
第93、113、123、127、133、141頁),並有「綠色」熊頭人形之遊戲截圖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顯見被告與同陣營朋友在LINE群組對話中,即經常以綽號「綠帽」乙詞稱呼告訴人或告訴人陣營之成員,益徵「綠帽」乙詞係
被告稱呼告訴人之綽號,至為灼然。是被告上開所辯內容
,尚屬有據,堪可採信。
七、綜上所述,告訴人於上開遊戲中對外顯示暱稱為「新★"」,除告訴人配偶及3名友人之外,本件網路遊戲玩家約500人至3,000人之不特定多數人,難以一望即知被告所稱「綠帽新」即為真實世界中之告訴人本人。
又綜合觀察上開言詞,被告並未陳述關於告訴人之配偶外遇等言論,難以逕認被告係以「綠帽新」等語公然侮辱告訴人。
而被告與同陣營友人於LINE群組中,常以綽號「綠帽」稱呼告訴人或告訴人陣營,顯見被告係以綽號「綠帽」稱呼告訴人。
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有公然侮辱之犯行,依首開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起訴,由檢察官 方心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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