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上易,426,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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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偉





黃華欽


廖芸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38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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