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上易,563,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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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美雪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944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1年4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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