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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66號),提起上訴。
經核就被告李旭部分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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