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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馨勻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386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刑事聲明狀僅載被告沒有犯罪,為什麼要去承擔這個罪名!其餘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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