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丞富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7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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