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淑娥
原審指定辯護人 陳宏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同年11月19日、同年12月15日,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北檢邦偵辰緝字第287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新北檢錫執辛緝字614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北檢邦執造緝字第3687號,均發布通緝在案,故被告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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