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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紹豐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審訴緝字第36、37、38、39、40、41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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