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上訴,401,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自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35、11625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