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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4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儒
指定辯護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第11854號、第1879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109年度偵字第11854號、109年度偵字第18791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112年度上訴字第4511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第11854號、第18791號」之記載,顯係「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109年度偵字第11854號、109年度偵字第18791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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