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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全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17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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