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昌浚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觀察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原審辯護人 何俊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07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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