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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學儀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陳宏魁
李翊佑即世峰電器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2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宏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51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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