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原上易,48,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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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小刊
被 告 何祥榮


陳鳳嬌



汪仁華


陳婉如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俞惠如


李婉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高曉菁


指定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熊志壯


指定辯護人 賴可欣律師(義務辯護)
被 告 陳錦昌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吳清綉





王姝晰



林佳奇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毛順毅律師
被 告 趙妘榕


許懷賢



趙育淇


許秉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翁如萍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林美蘭


吳榮春


吳佩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陳泰炘


李萩萍


李榮富


陳玉妹


劉玉菱


李婉嫻


吳建興



曾玉齡


林東榮



林依穎


張碧娥


吳美芳


吳怡婷



周詠蕎



周燕潭



林佩誼



林淑真


陳萬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105年度易字第650號、107年度易字第43號、108年度易字第232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104年度偵字第347、743號;
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5年度蒞追字第1號、105年度蒞字第3363號、106年度偵字第931號、107年度偵字第3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謂:被告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陳婉如、熊志壯、陳錦昌、李婉婷、陳泰炘、李婉嫻、李萩萍、李榮富、陳玉妹、吳清綉、王姝晰、林佳奇、趙妘榕、許懷賢、趙育淇、許秉閎、翁如萍、吳建興、曾玉齡、林東榮、林依穎、張碧娥、吳美芳、吳怡婷、林美蘭、吳榮春、吳佩珊、周詠蕎、周燕潭、林佩誼、林淑真、陳萬盛(下合稱被告等38人)有附件原判決理由欄一所載針對不符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住院基本要件之病患,分別請領健保給付、保險費等犯行,因認被告等38人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被告李榮富、陳玉妹、吳清綉另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等語。

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等38人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爰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苟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證人陳思涵、陳琇琇、李靜芳、陳芳儀、林筱芸、黃瓊慧、陳芃、李雲翔、賴雅君及劉維琪已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犯行,且陳思涵、陳琇琇已就自身擔任病患之狀況明確證述。

另扣案病歷內所記載特殊符號之含意,亦據陳思涵等人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一「治療單、醫囑單特殊註記」欄亦有相關記載可以佐證。

另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鑑定報告亦認陳錦昌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又本案不符合全民健保特定疾病住院基本要件並非單一事件,原判決混淆本案重點乃病患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住院基本要件」而仍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請領住院之保險給付。

且依高曉菁、李雲翔等人之證述,亦可知悉本案病歷記載、用藥均與事實不符,林口長庚亦鑑定認有部分不符合醫療常規或不符合住院適應症,原判決認何祥榮等人無業務登載不實之情形,與卷內事證有違。

再者,吳清綉、吳美芳、林佩誼、張碧娥等人非居住在宜蘭地區,卻捨近求遠至建生醫院就醫,顯不合常情,顯係請求何祥榮等人安排住院後詐領保險金,此亦可佐證何祥榮等人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等犯行。

原判決遽行為被告等38人無罪之諭知,其採證認事有違證據法則、經驗及論理法則,且有判決理由矛盾、不備之違誤。

五、本院除援引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外,並補充理由如下:㈠原判決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等38人被訴犯罪事實之成立,主要是依憑證人陳琇琇、陳思涵、林筱芸、李靜芳、黃瓊慧、陳芳儀、賴雅君、劉維琪、陳芃、李雲翔(下合稱陳琇琇等證人)、賴燕貞之證述、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何玉敏之供述、卷內相關病歷、護理紀錄、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下稱犯防中心)疑似保險犯罪案件案情摘要、民國102年6月28日(102)保制字第102050110號函、103年5月5日(103)保制字第103000106號函暨所附鑑定意見、103年4月30日鑑定意見、103年9月1日鑑定意見、林口長庚109年12月4日長庚院林字第1070851092號函暨附件鑑定報告、110年10月27日長庚院林字第1101051237號函暨附件鑑定報告、補充鑑定報告、111年4月25日長庚院林字第1110450423號函暨附件鑑定報告、補充鑑定報告等,說明:何祥榮替被告、病患等人看診後,均係依照各被告、病患等人診斷之症狀及實際住院之過程所為之紀錄,難認有何業務上登載不實情形。

無論犯防中心或林口長庚所為之鑑定意見,皆未質疑或認定涉案之病歷、診斷證明書及護理紀錄等資料之記載有何與事實不符之情形。

且相互勾稽比對各該被告之說詞,可見被告等皆表示無人指使需在治療單等資料上為何特殊符號記載,且對於部分符號所代表意義之說明僅屬客觀為醫療處置後之紀錄,並未有何與事實不盡相符之情事。

且陳琇琇等證人抽象、未臻明確之證詞,實無從特定被告等人於何時有何於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犯行。

從而,被告等人究係施以何詐術以騙取健保住院給付、住院保險理賠金,已有疑義。

又細繹林口長庚之鑑定結果,於附表二編號1至41所示之案例,其中就如附表二編號2(6例)、4⑴、⑵、6(2例)、7(2例)、8⑸、12(3例)、13、14、15(4例)、16、17、18(2例)、19(2例)、20、22⑷、⑸、23(3例)、25、27⑷、⑸、29(2例)、31⑵、32(3例)、33⑴、34所示被告、病患之住院診療情形,均認為符合住院適應症;

附表二編號1(2例)、4⑶、⑷、⑸、⑹、編號8⑴、⑵、⑶、⑷、10(3例)、11(3例)、21(2例)、22⑴、⑵、⑶、24(3例)、26(2例)、27⑴、⑵、⑶、⑹、28(2例)、33⑵、⑶、⑷、⑸、⑹、35(3例)、36、37、38(2例)、39至41部分,多採用「若」、「應可」、「可考慮」、「應」不需要住院幾天或「約」幾天症狀改善即可出院等推測性之文字,顯見醫療有其專業性,醫師有個案裁量空間,並非所有病患處置方式皆得等量齊觀,自不得以此逕為對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

附表三編號1(3例)、2(7例)、3至6(6例)、7(2例)、8(2例)、9(2例)、10、11(2例)、12(2例)、13、14部分,至多僅能證明何祥榮之醫療行為不符醫療常規,然被告何祥榮所為是否具有詐欺之故意以及究竟施以何詐術,仍需有其餘足資彰顯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存在,非得單以何祥榮之醫療行為與醫療常規不符,作為認定被告何祥榮有詐欺取財犯行之唯一證據。

又健保署會進行相關資料檢查、專業審查程序、核刪機制,則本件健保署既核給建生醫院醫療給付,且未予核刪,代表建生醫院之申請均符合申請作業流程,難認何祥榮有施以詐術之情事,即不能對被告等人以詐欺取財罪相繩等旨。

經核所為論列說明,與卷內資料悉相符合,亦未證據法則、經驗及論理法則,亦無判決理由矛盾、不備之違誤,於法並無不合。

㈡另參以證人李靜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俞惠如在建生醫院的工作性質範圍是行政、 耗材及衛材部分(見本院卷三第338頁)、何祥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俞惠如沒有護理師資格,在建生醫院僅從事行政工作及健保申報,在同意病患住院後,俞惠如會牽涉一部份住院後手續工作,比如住院同意書或文書工作,包括入出院手續、登記(見本院卷三第341至343頁)、陳鳳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俞惠如從事行政及健保申報,假如護理師在處理病人時,會幫忙紀錄像是病人幾月幾日入住、其診斷為何,這些文書工作與護理無關(見本院卷三第345頁)、劉玉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上班時看到俞惠如是在打電腦跟補耗材、管理耗材跟出院收費,俞惠如是行政,沒有從事護理工作(見本院卷三第348至349頁)各等語明確。

是俞惠如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在建生醫院擔任護理人員,並配合製作不實之護理紀錄等情,顯有疑義。

㈢蒞庭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固提出何祥榮、俞惠如之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8208號判決(下稱本院86上易8208判決)1份(見本院卷三第403至409頁),並論告稱何祥榮、俞惠如於前開判決之犯行,乃係何祥榮指示俞惠如虛偽製作不實護理紀錄,何祥榮、俞惠如竟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等確有業務登載不實犯意等語。

惟參以李靜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俞惠如於80年間,在建生醫院是擔任助理護士(見本院卷三第339頁)、何祥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俞惠如沒有護理師資格。

李靜芳所說的助理護士在79年間還有,是幫助做一些醫療工作,但後來在本案100、101年間已經不能這樣做,法規規定比較嚴格,需要有護理師證書才能做醫療工作(見本院卷三第341至342頁)各等語綦詳。

是縱俞惠如於前案中,因擔任所謂助理護士而有製作護理紀錄單之工作,然嗣因法規趨於嚴格,俞惠如未領有護理師證照,已不得從事相關護理醫療工作。

且俞惠如在建生醫院係從事電腦打字、管理耗材及出院收費等行政庶務,亦據上開各該證人證述明確如上,是上開本院86上易8208判決即不足為俞惠如不利之認定。

又基於習性推論禁止之法則,被告之前科紀錄屬品格證據,不得用以證明其品格與本案犯罪行為相符或有實行該犯罪行為之傾向,以避免導致錯誤之結論或不公正之偏頗效應。

查本院86上易8208判決記載之犯罪事實,係吳昇運於85年9月初起並未在建生醫院住院醫療,而何祥榮指示俞惠如等人在吳昇運每日之護理紀錄單記載「無不良主訴」等情(見本院卷三第403頁),顯與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何祥榮共同在該等病患之病歷中為「誇大不實病名」之登載,以請領健保費等情並非具有關聯性,尚難用以證明犯罪之動機、機會、意圖、預備、計畫、知識、同一性、無錯誤或意外等事項之用,而可為何祥榮資為證明其品性或特定品格特徵之品格證據使用,是上開本院86上易8208判決亦不足為何祥榮不利之認定。

㈣另蒞庭公訴檢察官雖提出陳玉妹、王姝晰、許秉閎、吳佩珊、吳榮春、林美蘭等6人(下合稱陳玉妹等6人)之信用卡刷卡交易紀錄各1份(見本院卷三第371至401頁),並論告稱陳玉妹等6人於附表所列自己或家人住院期間,卻在外以信用卡刷卡消費,堪認其等確無住院之必要或根本無住院之事實,而何祥榮卻在病歷上為住院之醫囑及相關紀錄,確涉犯業務登載不實,並與各該被告就詐領保險金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惟陳玉妹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辦的信用卡是給先生、小孩,全家一起用,卡是家人去刷,我自己沒有刷(見本院卷三第260、310頁)、王姝晰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母親吳清琇、女兒黃宇婕在建生醫院住院期間,是我在建生醫院照護,在吳清琇、黃宇婕住院期間,我的信用卡有出現在臺北遠傳門市的刷卡紀錄,是因為我沒收到遠傳電信的帳單而遠傳門市不收現金,所以我在醫院線上刷卡繳費(見本院卷三第310頁)、許秉閎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01年1月27至31日我在建生醫院住院期間,車子是我太太趙妘榕在開,我的信用卡有在冬瓜山加油站刷卡消費,是趙妘榕刷的,這張信用卡我都放在車上,趙妘榕會拿去用(見本院卷三第260、311至312頁)、吳佩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00年3月22至25日我在建生醫院住院期間,因為我睡眠品質比較差,本身也有聽音樂的習慣,所以我把卡交給媽媽,請媽媽幫我到全國電子羅東店刷卡購買耳機(見本院卷三第312至260、313、325頁)、吳榮春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01年4月29日至5月3日住院期間,我的信用卡有在4月30日、5月2日在玉田加油站刷卡加油,這應該是不同的車輛,因為我有在經營公司,這是公司師傅拿信用卡去加油(見本院卷三第313、325頁)、林美蘭於本院審理供稱:因為我有一對雙胞胎兒子,1個在羅東,1個在基隆,我交給我兩個小孩各1張信用卡,作為他們生活開銷的支應,100年6月2至5日我在建生醫院住院期間的刷卡消費紀錄,是兩個兒子的刷卡消費(見本院卷第260、313至314、325頁)各等語,尚非與常情相悖,而非全無可採。

蓋以現行信用卡交易之商業實務,透過電話、網際網路而輸入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期限、認證碼進行刷卡消費,本所在多有。

且於病患於住院期間,因不便外出,而委由親友代為刷卡消費購物,或家人同居共財,而將信用卡供家人為非鉅額之一般生活消費刷卡使用,亦屬常見。

故尚難憑上開陳玉妹等6人之信用卡刷卡交易紀錄,遽認陳玉妹等6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

是上開陳玉妹等6人之信用卡刷卡交易紀錄,充其量僅足證明陳玉妹等6人申辦之各該信用卡有刷卡消費之事實,並無法證明陳玉妹等6人係於住院期間「外出」刷卡消費。

㈤本件檢察官並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為被告等38人無罪之諭知。

原判決本於「罪疑唯輕」原則,據以斟酌取捨而為論斷,尚屬適法有據,無悖證據法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是檢察官所負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既仍有欠缺,依前揭說明,即應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

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核係就原審調查、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憑己見為不同之評價,並無可採。

六、綜上,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按第二審審理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認為非正當之原因而不到庭者而言。

查張碧娥業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張碧娥之個人資料查詢、本院出入監簡列表等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回證卷二第195至197頁、本院卷三第427、429頁)。

張碧娥之母吳美芳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八里同仁護理之家入住證明1紙(見本院卷三第423頁),並表示:張碧娥住院不能到庭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5頁)。

惟觀諸該八里同仁護理之家入住證明載稱張碧娥係因胃潰瘍病胃切除術後、高血壓、精神疾患等,故入住八里同仁護理之家持續接受慢性照護服務迄今等語,並無何重大、急性疾病或肢體障礙而致其無法到庭之情事,依社會通念,尚難認屬正當理由。

是本院既已合法送達傳票予張碧娥,其未於審理期日到庭而無正當理由,依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張立言追加起訴,檢察官劉穎芳、林映姿、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
105年度易字第650號
107年度易字第43號
108年度易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祥榮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段000號
陳鳳嬌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17樓
居宜蘭縣○○鎮○○路○段000號
汪仁華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0號
居宜蘭縣○○鎮○○路○段000號
宜蘭縣○○鎮○○路00號8樓之7
何玉敏 (已歿)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4

陳婉如 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號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憲勳律師
俞惠如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段00巷00號
李婉婷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段000巷00弄0號
居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陳泰炘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李萩萍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居宜蘭縣○○鎮○○街00號
李榮富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弄00號
陳玉妹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弄00號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被 告 高曉菁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成維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劉玉菱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街00巷0號
被 告 熊志壯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熊昌盛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被 告 陳錦昌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居宜蘭縣○○市○○路00巷0弄00號
上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李婉嫻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段000巷00弄0號
吳清綉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5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

王姝晰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5

林佳奇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5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毛順毅律師
被 告 趙妘榕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居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許懷賢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00號8樓之3
居宜蘭縣○○鄉○○○路000號
趙育淇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000○00號
許秉閎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翁如萍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弄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吳建興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村路00○0號
居宜蘭縣○○鎮○村路00○00號
宜蘭縣○○鄉○○路000巷0弄00號
曾玉齡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
林東榮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
居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
林依穎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段00巷0號
居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
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張碧娥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里區○○路○段00號8樓
吳美芳 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里區○○路○段00號
吳怡婷 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林美蘭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段00巷0號
吳榮春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段00巷0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吳佩珊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段00巷0號
居宜蘭縣○○鄉○○路○段000號
周詠蕎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村00號
居宜蘭縣○○鎮○○路000號
周燕潭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段00巷0弄00號
居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
林佩誼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6
居宜蘭縣○○鄉○○路○段00巷0弄00號
林淑真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巷000號4樓
陳萬盛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104年度偵字第347號、第743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蒞追字第1號、105年度蒞字第3363號、106年度偵字第931號、107年度偵字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陳婉如、熊志壯、陳錦昌、李婉婷、陳泰炘、李婉嫻、李萩萍、李榮富、陳玉妹、吳清綉、王姝晰、林佳奇、趙妘榕、許懷賢、趙育淇、許秉閎、翁如萍、吳建興、曾玉齡、林東榮、林依穎、張碧娥、吳美芳、吳怡婷、林美蘭、吳榮春、吳佩珊、周詠蕎、周燕潭、林佩誼、林淑真、陳萬盛均無罪。
何玉敏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何祥榮係址設宜蘭縣○○鎮○○路○段000號建生醫院院長及醫師,獨資並實際經營管理建生醫院,對醫院事務有實
際決策權;被告陳鳳嬌係被告何祥榮之妻,為建生醫院之
護理人員;被告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何玉
敏、陳婉如均受僱於被告何祥榮,在建生醫院擔任護理人
員。被告何祥榮於全民健保制度實施後,為維持醫院業績
,竟與被告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
何玉敏、陳婉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行為
犯意聯絡,明知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中
規定:成人罹患「急性支氣管炎」,需符合「發燒超過3
天以上」、「白血球>10000」等要件其中之一始得住院;
罹患「慢性支氣管炎」,需符合「有呼吸困難或意識不清
現象」、「有缺氧或呼吸次數>30次/mm」、「併發細菌感染者」等要件其中之一始得住院;罹患「胃潰瘍、十二指
腸潰瘍、消化性潰瘍、胃炎及十二指腸炎」,需符合「發
生出血或穿孔」、「發生腸阻塞現象」、「診斷有惡性傾
血者」、「潰瘍頑固疼痛無法進食者」、「潰瘍急性發作
時持續噁吐無法進食者」等要件其中之一始得住院;罹患
「腦震盪、臚內損傷、無合併症之頭蓋傷」,需符合頭部
外傷住院要件「Glasgow Coma Scale低於13分(含)以下者」、「理學檢查X光檢查發現顱骨骨折者」、「電腦斷
層等檢查發現顱內病變者」、「65歲以上或6歲以下,並有嚴重頭痛與嘔吐者」、「外傷後曾經有過記憶喪失或意
識障礙者」、「外傷後曾經有過神經系統障礙如失語症、
運動或知覺障礙者」、「外傷後曾發生癲癇症狀者」、「
有頸部硬直或腦膜刺激症狀者」等要件其中之一始得住院

受有「軀幹挫傷」者,需符合「淤傷面積大於10×5公分者」、「產生Rhabd omyolysis者懷疑合併腹膜炎、腹內出血者」等要件其中之一始得住院;受有「膝、腿(大腿
除外)及踝之外傷」,需符合「傷口長度大於10公分或深度大於2公分」、「產生Avulsion Flap或Tendon Rupture或Hemoarthrosis者」、「合併有神經或血管損傷或骨折者」、「為動物咬傷引起全身性不良反應者」、「大於65歲,傷口大於5公分者」、「病人凝血因素異常者」、「
受傷過程曾因失血過多產生休克或昏厥者」、「病患合併
有心、肺、肝、腎功能不全者」等要件其中之一始得住院
,且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病患均不符合前揭住院基本要件,仍自民國100年間之某日起,先後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無病住院或顯無住院必要之假住院病患住院,並安排各種醫事檢驗,復在該等病患之病歷中為誇
大不實病名之登載,於該等假住院病患出院時,與各病患
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單一行為犯意聯
絡,由被告何祥榮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交予如附表一編
號1至47所示之假住院病患,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假病患向各保險公司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住院保險理賠金,建生醫院亦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下稱健保署)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醫療給付。
被告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何玉敏
、陳婉如等護理人員於被告何祥榮受理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假病患住院時,即配合安排各種異於正常住院之
各種手續,並配合製作不實之護理紀錄,因如附表一編號
1至47所示之假病患住院時,無須正常之醫療程序,渠等即會在治療單或醫囑單上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特殊註記,使其他值班護理人員得知該名病患無須注射或給
藥。被告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
玉菱、何玉敏、陳婉如等人即以此方式向健保署申請如附
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健保給付,使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如數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健保給付予建生醫院,自100年起至今,建生醫院已詐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健保住院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下同)701,111元。
(二)被告熊志壯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5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1年7月11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
,出院後,由被告熊志壯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
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富邦人壽、康健人壽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2(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熊志壯;
再自102年2月1日起至同年月6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
由被告熊志壯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
別向中國人壽、富邦人壽、康健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
(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開保險公司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熊志
壯。
(三)被告陳錦昌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2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7月31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
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
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
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錦昌;
復自100年10月5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7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
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
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錦昌;
又自100年11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2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10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所
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
3(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錦昌

再自101年1月7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15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
附表一編號3(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陳錦昌;
又自101年3月2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5)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11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
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
理賠金額予被告陳錦昌;
再自101年4月21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6)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
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
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
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錦昌;
又自101年7月14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7)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進行不必要
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
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錦昌;
再自101年9月16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8)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
號3(8)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錦
昌;
又自102年2月2日起至同年月6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9)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
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
附表一編號3(9)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陳錦昌;
再自102年6月8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10)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3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
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
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10)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
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錦昌;
又自102年7月2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1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8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
,出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
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1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錦昌;
再自102年9月3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1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8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生醫院所開立
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1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錦昌;
又自103年1月10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1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2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錦昌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3(1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陳錦昌。
(四)被告李婉婷明知其與其子李奕達、未成年之子陳○恩(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陳○晧(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皆無住院或住
院超過3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5月4日至同年月7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李奕達以附表一編號6(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
療,出院後,由被告李婉婷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
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富邦人壽、全球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
6(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婉
婷;
復自101年1月15日至同年月1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陳○恩以附表一編號7(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
被告李婉婷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
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
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婉婷;
又自101年2月4日至同年月7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李奕達以附表一編號6(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
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婉婷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
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富邦人壽、全球人壽請領如附表一
編號6(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
李婉婷;
又自101年3月3日起至同年月6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李婉婷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
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
,由被告李婉婷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
向中國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
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
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婉婷;
再自101年4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李奕達以附表一編號6(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3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
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婉婷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
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富邦人壽、新光人壽、全球人壽
請領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
賠金額予被告李婉婷;
又自101年12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陳○晧以附表一編號8(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
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婉婷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
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8(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婉婷;
復自102年1月4日至同年月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陳○恩以附表一編號7(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婉婷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7(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
告李婉婷;
又自103年2月5日至同年月1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李奕達以附表一編號6(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
後,由被告李婉婷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
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6(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
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婉婷;
再自103年2月6日至同年月1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陳○晧以附表一編號8(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
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婉婷持建生醫院所開
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8
(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婉婷

(五)被告陳泰炘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5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3月7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5(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3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
出院後,由被告陳泰炘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
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富邦人壽、康健人壽、法巴人壽
請領如附表一編號5(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
賠金額予被告陳泰炘;
復自100年12月29日起至101年1月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5(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
療,出院後,由被告陳泰炘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
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富邦人壽、康健人壽、法巴人壽、中國
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
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泰炘;
又自101年1月22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5(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
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泰炘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
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富邦人壽、康健人壽、法
巴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5(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
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泰炘;
再自102年1月4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5(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
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泰炘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
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富邦人壽、康健人壽請
領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
金額予被告陳泰炘;
又自102年4月3日起至同年月7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5(5)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
院後,由被告陳泰炘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
明書分別向富邦人壽、康健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泰炘;再
自103年1月23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5(6)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泰炘
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
、富邦人壽、康健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陳泰炘。
(六)被告李婉嫻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3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1月17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9(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
,出院後,由被告李婉嫻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
斷證明書分別向富邦人壽、康健人壽、新光人壽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9(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李婉嫻;
復自100年8月4日起至同年月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9(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
李婉嫻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富
邦人壽、康健人壽、新光人壽、臺銀人壽、遠雄人壽請領
如附表一編號9(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
額予被告李婉嫻;
又自100年12月13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9(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3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
出院後,由被告李婉嫻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
證明書分別向富邦人壽、康健人壽、新光人壽、臺銀人壽
、遠雄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9(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
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婉嫻;
再自101年1月28日起至同年2月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9(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
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婉嫻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
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富邦人壽、康健人壽、新光人
壽、臺銀人壽、遠雄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9(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李婉嫻;
又自101年4月26日起至同年5月2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9(5)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7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婉嫻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富邦人壽、康健人壽
、新光人壽、臺銀人壽、遠雄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9(5)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婉嫻。
(七)被告李萩萍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3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1年1月28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10(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
療,出院後,由被告李萩萍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
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富邦人壽、新光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
10(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
萩萍;
復自103年2月8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10(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
被告李萩萍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
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0(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
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萩萍。
(八)被告李榮富、陳玉妹2人為夫妻關係,均明知其等之子李成文、未成年之子李○丞(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女李雅姿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
超過3日之必要,被告李榮富亦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
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3日之必要,被告李榮富、陳
玉妹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先自101年1月15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由何祥榮協助李成文以附表一編號13(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
由被告李榮富、陳玉妹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
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
附表一編號13(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
額予被告李榮富、陳玉妹;
復自101年2月4日起至同年月8日止,由何祥榮協助被告李榮富以附表一編號11(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
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榮富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
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全球人壽、南山人
壽、康健人壽、新光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1(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榮富;
又自102年2月7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李成文、李雅姿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3(2)、15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均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
,出院後,由被告李榮富、陳玉妹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
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人壽、富邦
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3(2)、15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
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榮富、陳玉妹;
復自102年7月12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由何祥榮協助被告李榮富以附表一編號11(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7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榮富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全
球人壽、南山人壽、康健人壽、新光人壽、國泰人壽請領
如附表一編號11(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
金額予被告李榮富;
再自102年7月5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李成文以附表一編號13(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
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榮富、陳玉妹持建生醫院所開立
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人壽、
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3(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
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榮富、陳玉妹;
又自103年1月23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李榮富以附表一編號11(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榮富
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全球人壽
、南山人壽、康健人壽、新光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1(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榮富
,被告李榮富並欲向中國人壽請領住院保險理賠金,然因
中國人壽未給付,無從取得款項而未遂;
再自103年1月23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李○丞以附表一編號1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李榮富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南山
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
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李榮富,被告陳玉妹並欲向中國
人壽請領住院保險理賠金,然因中國人壽未給付,無從取
得款項而未遂。
(九)被告陳玉妹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3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12月26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12(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
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玉妹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
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臺灣人壽、南山人壽請領
如附表一編號12(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
金額予被告陳玉妹;
復自101年1月22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12(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
,出院後,由被告陳玉妹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
斷證明書分別向臺灣人壽、南山人壽、遠雄人壽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12(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
予被告陳玉妹;
又自102年1月16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12(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
院後,由被告陳玉妹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
明書分別向臺灣人壽、南山人壽、遠雄人壽、幸福人壽請
領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
賠金額予被告陳玉妹。
(十)被告吳清綉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3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1年1月30日起至同年2月3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16(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
療,出院後,由被告吳清綉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
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人壽、全球人壽、
南山人壽、國泰人壽、康健人壽、富邦人壽、新光人壽請
領如附表一編號16(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
賠金額予被告吳清綉;
復自101年7月20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16(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
療,出院後,由被告吳清綉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
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人壽、全球人壽、
國泰人壽、康健人壽、富邦人壽、新光人壽請領如附表一
編號16(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
告吳清綉;
又自101年12月14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16(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
後,由被告吳清綉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
書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人壽、全球人壽、南山人壽
、國泰人壽、康健人壽、富邦人壽、新光人壽請領如附表
一編號16(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吳清綉;
再自103年2月7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16(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3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
,由被告吳清綉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
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人壽、全球人壽、南山人壽、
國泰人壽、康健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6(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吳清綉,
另向新光人壽所申請之住院保險理賠金,因新光人壽未給
付,無從取得款項而未遂。
(十一)王姝晰明知其女黃宇珽、黃宇婕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4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1年1月30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黃宇珽以附表一編號17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
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王姝晰持
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
、中信人壽、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金額之
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王姝晰;復自103
年2月4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黃宇婕以附表一編號18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7天
,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王姝
晰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國泰
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金額之住院保
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
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王姝晰。
(十二)被告林佳奇明知其未成年之女王○驊(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王○宜(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5日
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先自101年7月20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王○驊、王○宜2人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9(1)、20(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均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
佳奇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國
泰人壽、新光人壽、遠雄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9(1
)、20(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
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
予被告林佳奇;
復自102年3月26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王○驊、王○宜2人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9(2)、20(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均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
佳奇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國
泰人壽、新光人壽、遠雄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9(2
)、20(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
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
予被告林佳奇。
(十三)被告趙妘榕明知其與其女許佩慈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4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2月2日起至同年月6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趙妘榕以
附表一編號23(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趙
妘榕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全
球人壽、國寶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3(1
)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趙妘
榕;
復自100年8月14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許佩慈以附表一編號2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
天數長達4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
告趙妘榕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
向中國人壽、全球人壽、富邦人壽、臺銀人壽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2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
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趙妘榕;
又自100年12月8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趙妘榕以附表一編號23(2)所示
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
治療,出院後,由被告趙妘榕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
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全球人壽、國寶人壽、富邦人壽
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3(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
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趙妘榕;
再自101年3月15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趙妘榕以附表一編
號23(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趙妘榕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全球人壽、
國寶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3(3)所示金
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趙妘榕;又自
101年8月9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趙妘榕以附表一編號23(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
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
後,由被告趙妘榕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
明書分別向國寶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3(
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趙
妘榕;
再自102年3月18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趙妘榕以附表一編號23(5)所示病症辦
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
治療,出院後,由被告趙妘榕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
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3(5)
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趙妘榕

(十四)被告許懷賢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3日之必要,竟與其母即被告趙妘榕及被告何
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
0年12月3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2(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3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趙妘榕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
全球人壽、國寶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2(
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許
懷賢;
復自102年7月4日起至同年月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2(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
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
,由被告趙妘榕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
書分別向中國人壽、全球人壽、國寶人壽、遠雄人壽請
領如附表一編號22(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
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許懷賢。
(十五)被告趙育淇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4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7月17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4(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
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趙育淇持建生醫院所開
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
24(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
趙育淇;
復自101年1月19日起至同年月22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4(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
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
院後,由被告趙育淇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
證明書向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4(2)所示金額
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趙育淇;又自102
年3月22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4(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趙育
淇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富邦人壽
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4(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
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趙育淇。
(十六)被告許秉閎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4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7月16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5(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
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許秉閎持建生醫院所開
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全球人壽、國寶人壽、
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5(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
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
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許秉閎;
復自101年1月27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
25(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許秉閎持建生醫院所
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全球人壽、國寶人壽
、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5(2)所示金額之住院
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
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許秉閎;
又自102年2月16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5(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許秉閎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全球人壽、
國寶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5(3)所示金
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許秉閎。
(十七)被告翁如萍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5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2年11月4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6(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
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翁如萍持建生醫院所開立
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南山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6
(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翁
如萍;
復自103年1月16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6(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
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進行不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
被告翁如萍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
南山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6(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
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
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翁如萍。
(十八)被告吳建興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5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2年5月20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7(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
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吳建興持建生醫院所開
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南山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
27(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
吳建興;
復自102年8月16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7(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
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
院後,由被告吳建興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
證明書向南山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7(2)所示金額
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吳建興。
(十九)被告曾玉齡明知其與其女林于瑄、其子林詠彬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4日之必要,竟與
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自100年1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曾玉齡以附表一編號28(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
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
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
證明書分別向國泰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8
(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
曾玉齡;
復自100年1月29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林于瑄、林詠彬分別以附表一編號30(1)
、32(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均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
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國泰人壽請領
如附表一編號30(1)、32(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
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曾玉齡;
又自100年4月5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林于瑄以附表一編號3
0(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
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
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國泰人壽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30(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
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
額予被告曾玉齡;
復自100年5月14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曾玉齡以附表一編號28(2)
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
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所
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國泰人壽、富邦人壽
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8(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
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曾玉齡;
再自100年7月30日起至同年8月3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林詠彬以附表一編號32(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
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
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
一編號32(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
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
予被告曾玉齡;
又自100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曾玉齡以附表一編號28(3)所
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
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所開
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國泰人壽、富邦人壽請
領如附表一編號28(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
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曾玉齡;
再自101年1月14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林于瑄以附表一編號30(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
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
編號30(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
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曾玉齡;
又自101年2月18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曾玉齡以附表編號28(4)所示之
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
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所開立
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國泰人壽、富邦人壽請領
如附表一編號28(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
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
理賠金額予被告曾玉齡;
復自101年7月19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林詠彬以附表一編號32(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
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
編號32(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
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曾玉齡;
再自101年10月1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林于瑄以附表一編號30(4)所示病症
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
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
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0(4
)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曾玉齡

又自102年1月10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曾玉齡以附表一編號28(5)所示病症辦理住
院,住院天數長達7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
,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
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國泰人壽、富邦人壽、康健人壽請領
如附表一編號28(5)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
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
理賠金額予被告曾玉齡;
復自102年7月12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林于瑄以附表一編號30(5)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
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
編號30(5)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
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曾玉齡;
再自103年1月21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林于瑄以附表一編號30(6)所示病症
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
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
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國泰人壽、遠雄人壽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30(6)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
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
金額予被告曾玉齡;
又自103年2月14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曾玉齡以附表一編號28(6
)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
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曾玉齡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國泰人壽、富邦人
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8(6)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
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
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曾玉齡。
(二十)被告林東榮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5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2月24日起至同年3月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9(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
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東榮持建生醫院所開
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人
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9(1)所示金額之住
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
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東榮;
復自100年4月13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9(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7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東榮持
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商美邦
人壽、國泰人壽、富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29(2)
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東榮

又自102年9月1日起至同年月6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29(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
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
被告林東榮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
別向三商美邦人壽、康健人壽、富邦人壽、遠雄人壽請
領如附表一編號29(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
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東榮。
(二十一)被告林依穎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4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2年3月8日(
應為102年3月18日)起至同年月2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1(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
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
院後,由被告林依穎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
斷證明書向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1(3)所示
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依穎;
復自102年7月29日起至同年8月3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1(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
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
後,由被告林依穎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
證明書向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1(4)所示金
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依穎。
(二十二)被告張碧娥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4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4月14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3
(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
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張碧娥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
、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3(1)所示金額之住
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張碧娥;復自10
1年5月14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3(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
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
被告張碧娥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
分別向中國人壽、國泰人壽、友邦人壽請領如附表一
編號33(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
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
金額予被告張碧娥。
(二十三)被告吳美芳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5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4月14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4
(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
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吳美芳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台壽保產
險、明台產險、國泰人壽、新安東京產險、中國人壽
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4(1)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
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
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吳美芳;
復自101年4月12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
34(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
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吳美芳持
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
壽、全球人壽、國泰人壽、新安東京產險請領如附表
一編號34(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
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
賠金額予被告吳美芳;
又自102年4月13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4(3)所
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
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吳美芳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國泰
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4(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
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
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吳美芳;再自102年10
月3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
一編號34(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8天
,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吳
美芳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
中國人壽、全球人壽、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4
(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吳美芳;
又自103年2月10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4(5)所示病症辦
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
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吳美芳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
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全球人壽、國
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4(5)所示金額之住院保
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
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吳美芳。
(二十四)被告吳榮春與被告吳怡婷2人為父女關係,其2人均明知被告吳怡婷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
院超過4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0年3月22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吳怡婷以附表一編
號35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
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吳榮春、吳
怡婷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
中國人壽、康健人壽、朝陽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5
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吳
榮春、吳怡婷。
(二十五)被告林美蘭明知其與其未成年之子吳○俊(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
住院或住院超過3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1月29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吳○俊以附
表一編號36(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3
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
林美蘭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
向三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6(1
)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
林美蘭;
復自100年2月21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林美蘭以附表一編號39(1)所示
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
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美蘭持建生醫院所
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信人壽、南山人
壽、康健人壽、遠雄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9(1)
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
美蘭;
又自100年6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林美蘭以附表一編號39(2)所示病症
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
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美蘭持建生醫院所開立
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南山人壽、康健人壽請
領如附表一編號39(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
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美蘭;
復自100年7月30日起至同年8月2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吳○俊以附表一
編號36(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
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美
蘭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
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6(2)所
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美
蘭;
再自101年1月11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林美蘭以附表一編號39(3)所示病症
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
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美蘭持建生醫院所開立
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南山人壽、遠雄人壽請
領如附表一編號39(3)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
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美蘭;
又自101年1月28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吳○俊以附表一
編號36(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
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美
蘭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
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6(3)所
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美
蘭;
再自101年4月30日起至同年5月3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吳○俊以附表一編號36(4)所示病症辦理住
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
療,出院後,由被告林美蘭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
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請領
如附表一編號36(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
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美蘭;又自101年7月2日起至
同年月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林美蘭以附表
一編號39(4)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
,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
美蘭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
中信人壽、南山人壽、康健人壽、遠雄人壽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39(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
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
理賠金額予被告林美蘭;
復自102年1月25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吳○俊以附表一編號36
(5)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
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美蘭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三商美邦人壽
、南山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6(5)所示金額之住
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美蘭;又自10
2年6月2日起至同年月7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吳○
俊以附表一編號36(6)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
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
,由被告林美蘭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
明書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遠雄人壽請領
如附表一編號36(6)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
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美蘭;復自102年7月5日起至
同年月1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林美蘭以附表
一編號39(5)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
,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
美蘭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
中信人壽、南山人壽、康健人壽、遠雄人壽請領如附
表一編號39(5)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
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
理賠金額予被告林美蘭。
(二十六)被告吳榮春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5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1年4月29日起至同年5月3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7所
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
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吳榮春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三商美邦人壽、
康健人壽、新光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金額之
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吳榮春。
(二十七)被告吳佩珊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4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3月22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8
(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
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吳佩珊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
、國泰人壽、朝陽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38(1)所
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吳佩
珊;
復自100年6月27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38(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
住院天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
出院後,由被告吳佩珊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
診斷證明書分別向中國人壽、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
編號38(2)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
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
金額予被告吳佩珊。
(二十八)被告周詠蕎明知其與其未成年之子呂○瑞(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
住院或住院超過4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2年1月27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呂○瑞以附
表一編號40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4天,
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周詠
蕎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南
山人壽、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金額之住
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周詠蕎;復自10
2年3月27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被告周詠蕎以附表一編號4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
數長達4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
,由被告周詠蕎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
明書分別向南山人壽、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41
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周
詠蕎。
(二十九)被告周燕潭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6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自100年1月20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42
(1)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
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周燕潭持建
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南山人壽
、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42(1)所示金額之住
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周燕潭;復自10
0年2月10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42(2)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
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
被告周燕潭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
分別向南山人壽、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42(2
)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前開保險公司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
周燕潭。
(三十)被告林佩誼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6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2年3月24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43所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進行必要之
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佩誼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不實內
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國泰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金
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佩誼。
(三十一)被告林淑真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5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2年3月28日起至同年4月1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44所
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5天,期間並未實際
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林淑真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分別向南山人壽、國泰
人壽請領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
,使上揭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均依申請而如
數交付理賠金額予被告林淑真。
(三十二)被告陳萬盛明知其所受之傷害或罹患之疾病並無住院或住院超過6日之必要,竟與被告何祥榮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2年8月12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由被告何祥榮協助以附表一編號47所
示病症辦理住院,住院天數長達6天,期間並未實際
進行必要之治療,出院後,由被告陳萬盛持建生醫院
所開立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向南山人壽請領如附表
一編號47所示金額之住院保險理賠金,使上揭保險公
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依申請而如數交付理賠金額予
被告陳萬盛。
(三十三)綜上所述,因認被告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何玉敏、陳婉如、熊志壯、陳
錦昌、李婉婷、陳泰炘、李婉嫻、李萩萍、李榮富、
陳玉妹、吳清綉、王姝晰、林佳奇、趙妘榕、許懷賢
、趙育淇、許秉閎、翁如萍、吳建興、曾玉齡、林東
榮、林依穎、張碧娥、吳美芳、吳怡婷、林美蘭、吳
榮春、吳佩珊、周詠蕎、周燕潭、林佩誼、林淑真、
陳萬盛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李榮富、陳玉妹、吳清綉另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何玉敏已於111年6月1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十三第541頁,下稱本院卷十三),是本件被告何玉敏被訴部分,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先予敘明之。
三、又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張碧娥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十二第363頁,下稱本院卷十二),而本院認本案係應諭知被告張碧娥無罪之案件(詳如後述),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
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482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陳婉如、熊志壯、陳錦昌、李婉婷、陳泰炘、李婉嫻、李萩萍、李榮富、陳玉妹、吳清綉、王姝晰、林佳奇、趙妘榕、許懷賢、趙育淇、許秉閎、翁如萍、吳建興、曾玉齡、林東榮、林依穎、張碧娥、吳美芳、吳怡婷、林美蘭、吳榮春、吳佩珊、周詠蕎、周燕潭、林佩誼、林淑真、陳萬盛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李榮富、陳玉妹、吳清綉另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無非係以上開被告等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供述、證人即病患林靜慧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程序、證人即護理師陳琇琇、陳思涵、林筱芸、李靜芳、黃瓊慧、陳芳儀、賴雅君、劉維琪、陳芃、證人即藥師李雲翔、證人即醫師李炳燊、證人即病患林于瑄、李奕達、許佩慈、劉文德、證人即林靜慧之弟林展吉、證人即看護熊昌盛於警詢及偵查、證人即醫師呂明錡、證人即保險員A於警詢、證人即健保署臺北業務組之視察賴燕貞於偵查中之證述、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現改制為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下稱犯防中心)疑似保險犯罪案件案情摘要、102年6月28日(102)保制字第102050110號函、103年5月5日(103)保制字第103000106號函暨所附鑑定意見、103年4月30日鑑定意見、103年9月1日鑑定意見、104年5月11日(104)保制字第104000235號函暨保險公司實際理賠金額、投保人非必要性住院理賠金額統計、保險理賠金額附表、106年6月30日保制字第1060050102號函、106年8月28日保制字第1060000340號函、健保署103年10月22日健保北字第1031611419號函及附件、103年10月29日健保北字第1031611433號函及附件、106年5月16日健保醫字第1060057654號函及附件、建生醫院103年2月25日建醫字第004號函、103年3月3日建醫字第005號、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稱慈濟醫院)103年3月27日慈醫大林文字第1030341號函暨所附病歷、羅東博愛醫院103年3月10日羅博醫字第1030300057號函暨所附病歷、住院期間病歷附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9日(104)南壽理字第141號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日(105)三理字第01034號函、105年12月13日(105)三理字第01091號函、106年2月6日(106)三理字第00086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4月21日金管保壽字第10602903400號函、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103年10月9日函(林依穎、林于瑄請假紀錄)、中華中學缺勤紀錄(李奕達)、宜蘭縣壯圍鄉古亭國小103年10月22日函、台北市立靜修女高中103年10月28日函(黃宇婕請假紀錄)、宜蘭縣宜蘭市黎明國小103年10月22日函(陳○恩、陳○晧、李成文、李○丞出席紀錄簿)、上開被告等及涉案病患之病歷、護理紀錄、護理人員護理紀錄一覽表、全民健保特定疾病住院基本要件、醫務鑑定結果說明、同次住院分析表(二)、住院次數統計表、病歷特殊註記健保資料彙整、建生醫院診斷證明書、治療單及護理紀錄單、投保人住院、使用藥品明細資料、建生醫院林靜慧等48人健保給付之詐領金額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熊昌盛、陳錦昌、林靜慧101年度金流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熊昌盛、何祥榮)、扣押物品清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109年12月4日長庚院林字第1070851092號函暨附件鑑定報告(46位個案就診之醫療意見書)、110年10月27日長庚院林字第1101051237號函暨附件鑑定報告、補充鑑定報告、保險要保書、住院登記本、打卡出勤表、筆記本資料、陳錦昌存摺、南山人壽支票、執業執照、健保核減資料、兒童之家收據、建生醫院護理排班表、醫療費用收據、員工體溫表、房屋租賃契約、林靜慧之建生醫院診斷證明書、護理紀錄單、病歷表、住院期間病歷附表、指認相片紀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張,資為論據。
六、訊據被告高曉菁、劉玉菱、熊志壯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其餘被告則皆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何祥榮辯稱:涉案病患都是有必要住院,伊沒有指示任何人要在病歷、護理紀錄單上做記號,伊不知道記號是什麼意思,鑑定報告只以體溫及白血球數目來判斷是否需要住院,但各病患的病情有很多種,報告的判斷不正確等語;
被告陳鳳嬌辯以:伊在醫院負責行政管理,案發期間因為護理人員缺少,伊有去做護理的工作,伊沒有做不實的紀錄等語;
被告汪仁華辯稱:伊是醫院的檢驗員,伊沒有做不實的紀錄,伊只需要登載檢驗報告驗出來的數據,不需要做護理紀錄等語;
被告俞惠如辯以:伊是照服員並兼任醫院的行政工作,伊不知道病歷上符號的意思,也沒有要護理人員配合處理等語;
被告陳婉如辯稱:伊為護理人員,沒有配合被告何祥榮做不實的記載,詐欺的部分也不知情等語;
被告陳錦昌、李婉婷、陳泰炘、李婉嫻、李萩萍、李榮富、陳玉妹、吳清綉、王姝晰、林佳奇、趙妘榕、許懷賢、趙育淇、許秉閎、翁如萍、吳建興、曾玉齡、林東榮、林依穎、張碧娥、吳美芳、吳怡婷、林美蘭、吳榮春、吳佩珊、周詠蕎、周燕潭、林佩誼、林淑真、陳萬盛則皆辯以:伊等及親屬即其餘涉案的病患確實是罹患有疾病,讓被告何祥榮診斷後,被告何祥榮認為有需要住院,才會住院,也確實都有住院接受治療,並因此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伊等不知道什麼情況才能住院,是依據醫生的指示,相信醫生的專業,沒有要詐欺的意思等語。
辯護人王憲勳亦替被告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陳婉如辯以:本件部分認罪被告之陳述,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無涉,且犯意聯絡部分,僅有部分護理人員指訴及臆測,多與長庚醫院鑑定報告認為有住院必要之結果相違,各護理人員對於護理記錄內符號之解讀不一;
又長庚醫院鑑定報告認本件有高達7成5之病患有住院必要(包含部分天數過長的部分),倘醫學中心級的單位單憑書面資料進行審酌,即可認為全部132例中有4分之3合乎住院必要,在任何高度專業者審酌判斷都有個案及臨床裁量空間下,應可認定被告何祥榮在大數法則下所做的之醫療決定無太大問題,剩餘認定無住院必要部分,係報告未注意到書面資料上所載各該病患於病況之進程以及住院收治治療後的改善,所造成之誤解,且該報告就不同病患之相同病情認為有無住院必要之結果未盡相同,可見不同醫師就相同病情容有合理裁量收住院之空間;
另健保制度設計核刪機制之行政處分,已足涵蓋各該醫療院所行政管理不當、申報不符之政策損益控管,健保署依此機制執行難謂有所損害,建生醫院亦無合理獲利動機,若係不符合健保住院條件者,既屬可核刪項目,至多屬公法契約上之違約或行政裁處範圍,尚無從逕論醫病雙方有詐領健保费、醫療保險給付之犯行,復被告陳鳳嬌、陳婉如均有如實記載護理紀錄,並無公訴意旨所指犯行等語;
辯護人柯士斌則為被告俞惠如、李婉婷、陳泰炘、李萩萍、李榮富、陳玉妹辯稱:被告俞惠如擔任醫院行政的工作,與醫護體系沒有關係,只是整理病歷,領取固定薪水,不可能與其他人行為分擔與犯意連絡;
被告李婉婷、陳泰炘、李萩萍、李榮富、陳玉妹都是聽從醫生的指示住院觀察,沒有異常投保的情形等語;
辯護人沈志成並替被告陳錦昌辯以:公訴意旨所載病症,被告陳錦昌在其他醫院都有就診及住院記錄,病症確實存在,且保險也不是事發當時投保,當時已投保一段時間,被告陳錦昌罹患的病症需要住院,是聽從醫生建議住院,也確實住院,沒有要訛詐保險費的犯意等語;
辯護人毛順毅亦為被告吳清綉、王姝晰、林佳奇辯稱:被告吳清綉老家位於三星鄉,有地緣關係,回老家時生病至建生醫院看診,醫生判斷有住院必要因而住院,並另有至宜蘭仁愛醫院、羅東聖母醫院看診及住院,又被告王姝晰是隨同被告吳清綉返回老家時感染流行性感冒而罹患腸胃炎,就醫時間重疊屬合情合理,復被告林佳奇的2位女兒是經醫生判斷有住院必要才住院,是均無詐欺之事宜,至護理人員稱有做紀錄等事,被告吳清綉、王姝晰、林佳奇均不知悉,應是建生醫院自身管理問題等語;
辯護人李蒼棟則為被告趙妘榕、許懷賢、趙育淇、許秉閎辯稱:醫療具高度專業性,過程都由醫生主導,診斷結果要如何治療及是否有住院必要,病患無法判斷醫生的診斷是否正確,被告趙妘榕、許懷賢、趙育淇、許秉閎去住院,都是醫生評估需要住院,被動接受醫生的建議而住院,不應因病患信賴醫師指示,就認為與醫生有共犯關係等語;
辯護人吳偉豪並為被告翁如萍辯以:有無住院必要性,是一種價值判斷,具醫生資格者才有判斷能力,至住院之人是否確實在醫院,此事實才是醫護人員能作證的內容,醫護人員不是鑑定人,縱認無住院必要,亦屬臆測之詞,被告翁如萍不知何種傷勢需要住院,只是聽從醫師指示,沒有不法所有意圖等語;
辯護人何仁崴亦替被告曾玉齡、林東榮、林依穎辯以:檢察官提及長庚醫院之鑑定報告係依據被告何祥榮所製作誇大不實之護理病歷所作成,尚有疑義,則同此邏輯,本件無從以長庚醫院鑑定報告認定被告曾玉齡、林東榮、林依穎有罪,且被告曾玉齡、林東榮、林依穎體質特殊,歷次住院都是為了病情需要,聽從醫療專業的判斷而為住院治療,並無詐欺的意圖等語;
辯護人陳文祥則為被告吳怡婷、林美蘭、吳榮春辯稱:吃什麼藥或有無住院必要等醫療處置都是由醫生決定,病患沒有能力也沒有專業來質疑醫生的決定,依照長庚醫院的鑑定報告,絕大多數醫生給被告吳怡婷、林美蘭、吳榮春的建議,都鑑定有必要,即使沒有必要住院,被告吳怡婷、林美蘭、吳榮春也是被動的,沒有主動要求住院,如果病患確實有不舒服的情況到醫院求診相信醫生的專業,之後另有醫療機構認為沒有住院的必要,就被認定是詐欺共犯,不公平也不合理等語。經查:
(一)被告何祥榮為建生醫院院長及醫師,獨資並實際經營管理建生醫院,對醫院事務有實際決策權;被告陳鳳嬌係被告
何祥榮之妻,為建生醫院之護理人員;被告汪仁華、俞惠
如、高曉菁、劉玉菱、何玉敏、陳婉如均受僱於被告何祥
榮,在建生醫院擔任護理人員。
被告何祥榮自100年間之某日起,先後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病患住院,並安排各種醫事檢驗,被告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
玉菱、何玉敏、陳婉如負責製作護理紀錄,被告何祥榮在
各病患出院時,分別交付診斷證明書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病患,建生醫院亦向健保署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醫療給付,目前已取得健保住院給付金額701,111元;被告熊志壯、陳錦昌、李婉婷、陳泰炘、李婉嫻、
李萩萍、李榮富、陳玉妹、吳清綉、王姝晰、林佳奇、趙
妘榕、許懷賢、趙育淇、許秉閎、翁如萍、吳建興、曾玉
齡、林東榮、林依穎、張碧娥、吳美芳、吳怡婷、林美蘭
、吳榮春、吳佩珊、周詠蕎、周燕潭、林佩誼、林淑真、
陳萬盛等人則分別持建生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向如附
表一編號1至47所示理賠保險公司請領住院保險理賠金,並實際領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住院保險理賠金等情,業據上開被告等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
程序時供承在卷(見警卷一第1頁至第9頁、第42頁至第69頁、第76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90頁、第99頁至第108頁、第117頁至第126頁;
警卷二第381頁至第386頁、第395頁至第400頁、第409頁至第422頁、第425頁至第430頁;
警卷三第439頁至第448頁、第450頁至第454頁、第457頁至第461頁、第464頁至第468頁、第470頁至第474頁、第476頁至第480頁、第483頁至第487頁、第497頁至第503頁、第506頁至第517頁、第519頁至第527頁、第529頁至第537頁、第540頁至第544頁、第546頁至第556頁、第559頁至第582頁、第585頁至第598頁、第601頁至第606頁、第609頁至第614頁、第617頁至第620頁、第647頁至第654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卷一第54頁至第56頁、第115頁至第117頁,下稱偵卷一;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卷二第374頁至第375頁,下稱偵卷二;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卷三第454頁至第458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卷四第536頁至第540頁、第569頁至第571頁、第580頁至第583頁、第601頁至第604頁、第621頁至第624頁、第634頁至第636頁、第646頁至第648頁、第656頁至第659頁、第681頁至第686頁、第706頁至第710頁、第719頁至第723頁,下稱偵卷四;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卷五第158頁至第171頁、第731頁至第733頁、第743頁至第749頁、第758頁至第764頁、第787頁至第789頁、第796頁至第798頁、第807頁至第809頁、第815頁至第817頁、第824頁至第827頁、第835頁至第837頁、第847頁至第852頁、第860頁至第866頁、第894頁至第897頁、第904頁至第908頁、第918頁至第921頁、第928頁至第930頁、第939頁至第942頁,下稱偵卷五;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卷六第982頁至第986頁、第1083頁至第1096頁、第1119頁至第1134頁,下稱偵卷六;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卷七第1163頁至第1190頁,下稱偵卷七;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卷八第1421頁至第1424頁、第1439頁至第1441頁、第1467頁至第1469頁、第1479頁至第1480頁、第1492頁至第1494頁,下稱偵卷八;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聲字第42號卷第12頁至第14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975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70頁、第273頁至第275頁、第277頁至第281頁、第317頁至第322頁、第326頁至第330頁、第332頁至第338頁,下稱他卷二;
本院103年度聲羈字第39號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19頁至第20頁;
本院10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卷第20頁至第25頁;
103年度聲羈更(二)字第5號卷第16頁至第25頁;
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二第213頁至第221頁、第273頁至第283頁、第294頁至第304頁,下稱本院卷二;
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三第133頁至第145頁、第152頁至第164頁、第170頁至第180頁、第185頁至第197頁、第346頁至第356頁,下稱本院卷三;
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五第12頁至第24頁、第136頁至第148頁、第158頁至第171頁、第183頁至第195頁、第205頁至第218頁、第227頁至第238頁、第250頁至第260頁,下稱本院卷五;
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七第363頁至第367頁,下稱本院卷七;
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九第291頁至第303頁、第313頁至第321頁、第325頁至第333頁;
本院卷十三第6頁至第193頁、第395頁至第470頁、第497頁至第534頁;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3號卷第33頁至第38頁),核與證人林靜慧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程序、證人陳琇琇、陳思涵、林筱芸
、李靜芳、黃瓊慧、陳芳儀、賴雅君、劉維琪、陳芃、證
人李雲翔、李炳燊、林于瑄、李奕達、許佩慈、劉文德、
林展吉、熊昌盛於警詢及偵查、證人呂明錡、保險員A於
警詢、證人賴燕貞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一
第18頁至第41頁、第135頁至第146頁、第153頁至第157頁、第166頁至第171頁、第179頁至第182頁、第191頁至第200頁、第206頁至第208頁、第218頁至第222頁;
警卷二第231頁至第238頁、第243頁至第247頁、第259頁至第267頁、第280頁至第284頁、第289頁至第295頁、第313頁至第324頁、第369頁至第372頁;
警卷三第431頁至第436頁、第629頁至第633頁、第638頁至第642頁;
警卷四第659頁至第671頁、第673頁至第677頁、第690頁至第708頁、第712頁至第720頁、第723頁至第729頁;
偵卷一第44頁至第46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101頁至第104頁、第137頁至第142頁;
偵卷二第204頁至第210頁、第267頁至第271頁、第300頁至第304頁、第324頁至第328頁;
偵卷四第547頁至第552頁、第559頁至第560頁、第612頁至第614頁、第694頁至第697頁;
偵卷六第958頁至第960頁、第1005頁至第1009頁、第1024頁至第1027頁、第1043頁至第1045頁、第1063頁至第1068頁;
偵卷八第1357頁至第1359頁、第1371頁至第1373頁、第1385頁至第1388頁、第1394頁至第1396頁、第1412頁至第1414頁、第1453頁至第1456頁、第1491頁至第1494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975號卷一第9頁至第10頁、第24頁至第26頁,下稱他卷一;
他卷二第251頁至第253頁、第296頁至第299頁、第358頁至第364頁;
本院103年度聲羈字第39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
本院10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卷第20頁至第25頁),並有犯防中心104年5月11日(104)保制字第104000235號函暨保險公司實際理賠金額、投保人非必要性住院理賠金
額統計、保險理賠金額附表、健保署103年10月22日健保北字第1031611419號函及附件、103年10月29日健保北字第1031611433號函及附件、106年5月16日健保醫字第1060057654號函及附件、建生醫院103年2月25日建醫字第004號函、103年3月3日建醫字第005號、慈濟醫院103年3月27日慈醫大林文字第1030341號函暨所附病歷、羅東博愛醫院103年3月10日羅博醫字第1030300057號函暨所附病歷、住院期間病歷附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9日(104)南壽理字第141號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日(105)三理字第01034號函、105年12月13日(105)三理字第01091號函、106年2月6日(106)三理字第00086號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4月21日金管保壽字第10602903400號函、上開被告等及涉案病患之病歷、護理紀錄、護理人員護理紀錄一覽表、全民健
保特定疾病住院基本要件、醫務鑑定結果說明、同次住院
分析表(二)、住院次數統計表、病歷特殊註記健保資料彙整、建生醫院診斷證明書、治療單及護理紀錄單、投保人
住院、使用藥品明細資料、熊昌盛、陳錦昌、林靜慧101年度金流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熊昌盛、何祥榮)、扣押物品清單、保
險要保書、住院登記本、打卡出勤表、筆記本資料、陳錦
昌存摺、南山人壽支票、執業執照、健保核減資料、兒童
之家收據、建生醫院護理排班表、醫療費用收據、員工體
溫表、房屋租賃契約、林靜慧之建生醫院診斷證明書、護
理紀錄單、病歷表、住院期間病歷附表、指認相片紀錄表
各1份及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10頁至第17頁、第91頁至第98頁、第109頁至第116頁、第127頁至第134頁、第147頁至第152頁、第158頁至第165頁、第172頁至第178頁、第183頁至第190頁、第202頁至第205頁、第209頁至第213頁、第215頁至第217頁、第223頁至第230頁;
警卷二第239頁至第242頁、第248頁至第258頁、第268頁至第271頁、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79頁、第285頁至第288頁、第296頁至第340頁、第345頁至第346頁、第350頁至第353頁、第355頁至第368頁、第373頁至第380頁、第391頁至第394頁、第401頁至第408頁、第423頁至第424頁、第437頁至第438頁、第455頁至第456頁、第462頁至第463頁、第475頁、第481頁至第482頁、第504頁、第538頁至第539頁、第557頁至第558頁、第583頁至第584頁、第599頁至第600頁、第607頁至第608頁、第615頁至第616頁、第621頁至第628頁、第634頁至第637頁、第643頁至第646頁、第655頁至第658頁;
警卷四第678頁至第679頁、第721頁至第722頁、第730頁至第732頁、第740頁至第761頁、第766頁至第812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警聲搜字第159號卷第22頁至第30頁、第41頁至第42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警聲搜字第232號卷第5頁;
偵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第78頁至第82頁、第85頁至第94頁、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44頁至第146頁、第149頁至第152頁、第157頁至第161頁、第166頁、第170頁至第172頁、第179頁、第181頁;
偵卷二第212頁至第213頁、第219頁、第217頁、第222頁、第226頁至第232頁、第244頁至第245頁、第274頁至第275頁;
偵卷五第769頁至第772頁;
偵卷六第973頁至第980頁、第1002頁至第1003頁、第1136頁至第1141頁;
偵卷七第1200頁至第1204頁;
偵卷八第1502頁至第1507頁、第1514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43號卷二第239頁、第254頁至第363頁;
他卷一第22頁至第23頁、第28頁至第35頁、第105頁至第108頁、第112頁、第115頁、第191頁至第193頁、第206頁至第228頁;
他卷二第27頁、第259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975號卷三第596頁至第630頁、第657頁至第658頁,下稱他卷三;
本院卷二第99頁至第103頁;
本院卷三第228頁至第256頁、第283頁至第291頁;
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四第11頁至第58頁;
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六第514頁至第515頁、第521頁至第552頁,下稱本院卷六;證物箱內資料),是上情首堪信實。
(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嫌部分:
1.經查,被告熊志壯、陳錦昌、李婉婷、陳泰炘、李婉嫻、李萩萍、李榮富、陳玉妹、吳清綉、許懷賢、趙妘榕、趙
育淇、許秉閎、翁如萍、吳建興、曾玉齡、林東榮、林依
穎、張碧娥、吳美芳、吳怡婷、林美蘭、吳榮春、吳佩珊
、周詠蕎、周燕潭、林佩誼、林淑真、陳萬盛與病患林靜
慧、李奕達、陳○恩、陳○晧、李成文、李○丞、李雅姿、黃宇珽、黃宇婕、王○驊、王○宜、許佩慈、林于瑄、林詠彬、吳○俊、呂○瑞、陳思涵、陳琇琇等人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歷次住院期間,因患有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各診斷名稱之病症至建生醫院接受治療並住院等情,業據
本件被告及病患等人供述如前,並有上開被告等及涉案病
患之病歷、護理紀錄、建生醫院診斷證明書、治療單及護
理紀錄單、林靜慧之建生醫院診斷證明書、護理紀錄單、
病歷表、住院期間病歷附表各1份存卷可佐(見警卷一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72頁至第178頁、第209頁至第213頁、第215頁至第217頁;
警卷二第256頁至第258頁、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79頁、第325頁至第346頁、第348頁至第353頁、第355頁至第364頁;
警卷四第730頁至第732頁;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警聲搜字第159號卷第22頁至第30頁;
偵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第78頁至第82頁、第85頁至第94頁、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44頁至第146頁、第149頁至第152頁、第157頁至第161頁、第166頁、第170頁至第172頁、第179頁、第181頁;
偵卷二第212頁至第213頁、第217頁、第219頁、第222頁、第226頁至第229頁、第231頁至第232頁、第244頁至第245頁、第274頁至第275頁;
偵卷六第973頁至第980頁、第1002頁至第1003頁、第1041頁;
他卷一第115頁、第206頁至第208頁;
他卷三第596頁至第630頁;
證物箱內資料),且經本院核閱病歷,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前揭被告及病患等人住院期間,每份診斷、診療紀錄皆載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診斷名稱,建生醫院之各護理師亦有將各被告及病患等人
每次治療、住院情形等護理過程逐日記載於各護理紀錄單
上,由此可見被告等人辯稱確實有因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症狀,於建生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病歷、護理紀錄單及
診斷證明書所載屬實等語,尚非虛妄,則被告何祥榮替被
告、病患等人看診後,再根據卷附之診斷、診療紀錄所製
作並交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住院各被告、病患之診斷證明書,以及被告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
劉玉菱、何玉敏、陳婉如所製作之護理紀錄,既均係依照
各被告、病患等人至建生醫院就醫後診斷之症狀及實際住
院之過程所為之紀錄,已難認有何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情形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何祥榮偽造誇大不實之診斷證明書、
被告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何玉敏
、陳婉如等護理人員配合製作不實之護理紀錄等節,然並
未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住院被告、病患每次住院之所有診斷證明書為比對說明,亦未具體指明上開診斷證
明書、護理紀錄之記載有何處與事實不符,例如:哪一位
病患未罹患何疾病但仍於診斷證明書上虛構該病名、何人
於何時未實際住院仍登載為有住院等虛偽不實之情事,僅
泛稱該等資料係被告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
高曉菁、劉玉菱、何玉敏、陳婉如所偽造之紀錄,實難信
採。
2.又公訴意旨雖引犯防中心疑似保險犯罪案件案情摘要、102年6月28日(102)保制字第102050110號函、103年5月5日(103)保制字第103000106號函暨所附鑑定意見、103年4月30日鑑定意見、103年9月1日鑑定意見各1份為據(見警卷四第733頁至第739頁;
他卷一第11頁至第15頁、第116頁至第188頁;
他卷三第480頁至第500頁),認由報告內容可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各被告、病患於建生醫院之住院就醫、治療過程有諸多可疑之處,收住院標準
、住院用藥、期間及護理紀錄均異常,包含不符合健保住
院基本要件仍住院之非必要住院情形,以及住院天數過長
之情形,進而推論前揭診斷證明書及護理紀錄係誇大不實
之記載等節,然查,本件辯護人王憲勳、柯士斌、毛順毅
、李蒼棟、吳偉豪、何仁崴、陳文祥就犯防中心出具之鑑
定意見均表示:犯防中心無醫療專業,欠缺鑑定資格,該
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等語,嗣經本院函詢犯防中心:「為
前揭鑑定意見時是否就該鑑定事項具有特別知識經驗或曾
經政府委任有鑑定職務,而對該鑑定事項具備鑑定人之資
格?是由具備何項學、經歷之專業人士具體實施鑑定?」
,犯防中心函覆以:「本中心未具備鑑定之資格,醫學鑑
定均委託衛生福利部評鑑為醫學中心等級醫院主治醫師或
具法醫資格者進行鑑定」、「本案件委託鑑定人具備醫學
中心主治醫師及醫學院助理教授等經歷(具體人名無法提
供)」等語,有犯防中心106年6月30日保制字第1060050102號函、106年8月28日保制字第106000034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518頁;
本院卷七第2頁),可見犯防中心欠缺鑑定資格,亦無從提供鑑定人之資料,則該份
鑑定意見,僅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尚難
憑採,辯護人等辯以前詞,實非無據。復本院雖於參酌檢
辯雙方意見後,另行囑託長庚醫院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被告及病患有無住院必要、有無違反醫療常規等事項
為鑑定,鑑定結果分別如附表二、三所示,公訴意旨主張
其中部分個案長庚醫院仍認無住院必要或住院天數過長等
情,有長庚醫院109年12月4日長庚院林字第1070851092號函暨附件鑑定報告(46位個案就診之醫療意見書)、110年10月27日長庚院林字第1101051237號函暨附件鑑定報告、補充鑑定報告、111年4月25日長庚院林字第1110450423號函暨附件鑑定報告、補充鑑定報告各1份存卷可考(見
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八第129頁至第235頁,下稱本院卷八;
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卷十一第147頁至第159頁;
本院卷十二第329頁至第333頁),然無論係犯防中心或係長庚醫院所為之鑑定意見,細繹該等鑑定內容,
皆未質疑或認定涉案之病歷、診斷證明書及護理紀錄等資
料之記載有何與事實不符之情形,至有無住院必要、住院
期間是否妥適乙節,涉及醫生之專業判斷,不同醫生就相
同情形之患者所為之診療方式本即容有自主判斷空間,難
期一致,此由犯防中心及長庚醫院就本件個案認定之結論
非完全相同乙節亦可知悉,是誠難僅憑該等鑑定意見逕論
被告何祥榮所為之診斷證明書及被告陳鳳嬌、汪仁華、俞
惠如、高曉菁、劉玉菱、何玉敏、陳婉如所製作之護理紀
錄為不實紀錄之文書,至為灼然。
3.另公訴意旨稱被告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何玉敏、陳婉如等人有於治療單、醫囑單
上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特殊註記,部分護理人員自陳標註記號係不用治療及吃藥,而有登載不實等語,惟
查,被告何祥榮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不知道
起訴書所載打勾等記號是什麼意思,也沒有指示護理人員
這樣做等語(見偵卷七第1163頁至第1190頁;
本院卷五第12頁至第24頁);
被告陳鳳嬌於警詢中陳稱:治療單上「Microset」是用於cleocin1vial藥物加上100cc的生理食鹽水中,每6個小時作一次,半小時内滴注完畢,「v」符號為何用鉛筆打勾意思伊不知道,「prn」代表需要的時候,但註記在治療單上的意義是什麼不知道,「KVO」是KEEP VEIN OPEN代表要24時持續使用,這應該出現在ORDER(醫囑單)上,一般是要24小時靜脈滴注維持通暢、不能停,「◎」、(+)號不知道是什麼意思等語(見警卷一第104頁至第108頁);
被告汪仁華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v」、「KVO」、「+」、「prn」的意思伊不知道,「Microset」是專業用語,即打點滴的一個規格,「prn」是有需要才給之意,符號的部分伊不了解等語(見警卷一第85頁至第90頁;
偵卷六第1083頁至第1096頁);
被告俞惠如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KV0」、「+」記號的意思伊不知道,但健保申報會請款,打勾「V」註記,有作過處置,代表已經有給藥過了,是誰打的不知
道,「Microset」是點滴使用細管的意思,「prn」是必要的時候給藥等語(見警卷一第117頁至第126頁;
偵卷六第1119頁至第1134頁);
被告高曉菁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伊有發現有些病患不配合住院規定,在病人收入院時,
醫生已告知是否需吃藥或打針,如遇病患不配合、未據實
用藥,會先告知醫師,並在病患的給藥紀錄單的藥名上用
鉛筆打v簽名作記號,於病患出院後隨即擦拭掉,該動作
於同事交接班時會特別互相提醒,沒有人特別指示,表示
不需做治療、不要給藥,「Microset」是接點滴的細管子、「KVO」表示點滴要打24小時、「+」表示檢驗結果是陰性還陽性、「prn」表示需要時才使用、「◎、0、不要處理」這些符號伊不清楚,「◎」代表點滴沒有注射、「V」代表病患要求不要打點滴跟注射藥物、「IV microset KVO」代表上面接點滴的細管子點滴要打24小時,治療單上打勾(已擦拭)代表病患拒絕口服用藥、拒絕治療等語(
見警卷二第381頁至第386頁、第395頁至第400頁;
偵卷六第982頁至第986頁);
被告劉玉菱於警詢中供陳:「Microset」是指微滴輸液管,是醫生有特別交代要用這款輸液管時才會由護士在治療單上找空白處用鉛筆註明,「KVO」是指24小時都要點滴滴注中,是照醫囑單指示處理的,護士也會用筆註記在治療單上,「prn」是指需要時才用給藥的意思,護士也是根據醫囑單指示用藍色筆註記在治
療單上,這些符號沒有任何人授意或指使,也沒有塗銷抹
除的動作,伊沒有看過「▽」、「◎」、「+」、「⊙」、「?」與「不要處理」等語(見警卷三第647頁至第650頁);
被告何玉敏於警詢時陳稱:伊不知道「Microset」、「v」、「◎」、「KVO」、「+」、「prn」、「⊙」、「?」與「不要處理」等符號的意思等語(見警卷三第617頁至第620頁);
被告陳婉如於警詢中供述:病歷所載「Microset」、「v」、「◎」、「KVO」、「+」、「prn」、「⊙」、「?」與「不要處理」等符號伊沒有印象,也沒有看過
等語(見警卷三第651頁至第654頁),是相互勾稽比對上開被告之說詞,可見被告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
菁、劉玉菱、何玉敏、陳婉如等護理人員皆表示無人指使
渠等需在治療單等資料上為何特殊符號記載,且對於部分
符號所代表意義之說明僅屬客觀為醫療處置後之紀錄,並
未有何與事實不盡相符之情事,公訴意旨亦未具體指摘如
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各被告及病患歷次住院時,何次就醫之治療單、醫囑單上之特殊註記,係代表何意義、有何
未住院仍記載住院或未用藥仍登載用藥等不實之含意,尚
難僅因涉案之治療單、醫囑單上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符號註記,即認定被告等人所為屬業務登載不實。
4.至證人陳琇琇於警詢及偵查時雖證稱:伊認為有一半的人是非必要性住院,伊指認的人有時候會密集性住院,讓伊
感覺不尋常,有些病人會說不要吃藥,但被告俞惠如跟伊
說藥單還是照寫有開藥,護理紀錄也還是要寫,護理紀錄
有不真實之可能性,也有過被告何祥榮說可以辦理住院,
但晚上沒有住院的情形,縱使病患不在醫院,伊還是在護
理紀錄上記載有在醫院等語(見偵卷一第137頁至第142頁;
偵卷六第1024頁至第1027頁);
證人陳思涵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建生醫院辦理入院但可以回家睡覺是醫院的
潛規則,建生醫院都是這樣處理,病患如果不假外出沒回
來,就在體溫報告、給藥紀錄單上偽造填寫有給藥,並把
藥回收給醫院,但因為時間有點久,伊無法一一指認有哪
些病患,可能有些病患是非必要性住院,好像有些病患不
會待在醫院,但醫院還是教伊寫有在醫院等語(見警卷一
第166頁至第171頁;
偵卷一第101頁至第104頁;
偵卷八第1357頁至第1359頁);
證人林筱芸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伊有發現醫生醫囑說要打針,但病患拒絕,後來就沒有打
針,大家統稱這些病患是VIP假病人,伊覺得這些假病患不需要住院,且有些假病人說要外出沒有回來,醫生叫伊
在資料上記載病患有執行治療或檢查、有在病房過夜的不
實記載,並指認出覺得不需要住院的人(見警卷一第191頁至第200頁;
偵卷六第1063頁至第1068頁);
證人李靜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VIP病患有時沒有依規定請假就離開了,有些人看起來是正常的,沒有住院的必要,被告
俞惠如交代伊沒有用藥或沒有打針的病患,都還是要做假
紀錄,建生醫院申請藥品給付應該有些不實在,病歷跟護
理紀錄上會有不實紀錄,病患不使用的藥品、針劑都會放
回去備針區等語(見警卷二第231頁至第238頁;
偵卷六第1005頁至第1009頁);
證人黃瓊慧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伊曾發現病患未有人帶領且沒有病歷資料,就自己上樓表
示要住院,也有VIP假病患,沒有病但來要求住院,都只是些感冒症狀,覺得沒有嚴重到需要住院,證人陳琇琇有
跟伊說病患不在床或不願給藥,仍需將紀錄登載為在院或
已服藥,伊覺得被告何祥榮收治的病患,很少有必要性住
院,實際上住院的病患有沒給藥的狀況,但護理紀錄上還
是寫有給藥,伊確實曾在病人不在醫院時,還記載病人在
醫院,但有哪些人伊忘記了等語(見警卷二第259頁至第267頁;
偵卷一第73頁至第76頁;
偵卷八第1371頁至第1373頁);
證人陳芳儀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伊知道有VIP假病患,都很健康不需要住院,檢查值都是正常的,但還是
辦住院,被告俞惠如有交代不能把醫院有假病人的事情說
出去,病歷及護理紀錄會記載不實藥品,比如沒有給藥,
但記載有給藥,醫生會說藥不用給病人吃,但還是記載有
給藥等語(見警卷二第289頁至第295頁;
偵卷二第267頁至第271頁);
證人賴雅君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伊有發現VIP假病患,雖然有生病但伊覺得沒有到需要住院的程度,外觀跟檢驗報告數值都很正常,被告俞惠如交代伊即
使病人不在,也要記載病人有在病房中的紀錄,但有哪些
病人伊不記得等語(見警卷二第313頁至第324頁;
偵卷二第324頁至第328頁;
偵卷八第1412頁至第1414頁);
證人劉維琪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病歷上有記載而未實際給藥
,給藥紀錄單上會用鉛筆註記,護士拿到藥局去,藥師看
到就不會包口服藥了,有些病患實際上不在醫院,伊還是
在護理紀錄上寫病患在醫院等語(見警卷三第629頁至第633頁;
偵卷八第1453頁至第1456頁);
證人陳芃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伊記得病歷上有過特殊符號,代表有些病患
要給藥、有些不用,伊經由被告何祥榮、俞惠如的交代,
會於給藥紀錄單上做已給藥的假資料,有些病患已經回家
,伊也還是會寫病人在院的假紀錄,伊覺得有些病患不用
住院那麼久等語(見警卷三第638頁至第642頁;
偵卷八第1385頁至第1388頁);
證人李雲翔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治療單上有打勾就是不用包藥的意思,如果打在最上面就
是整個治療單的藥都不用包,伊不知道是誰作的紀錄,伊
會依照記號來處理,退藥的時候沒有任何其他紀錄,病人
的紀錄還是有給藥等語(見警卷四第659頁至第664頁;
偵卷八第1394頁至第1396頁),上開證人之證述雖均指稱被告何祥榮有收VIP假病患、病患無住院必要仍辦理住院、未實際給藥或打針猶登載有給藥或打針,復與被告俞惠如
一同交代製作不實之護理紀錄,並指認假病患等情,然渠
等對於有無住院必要之判斷,僅係憑藉自身之臆測,空言
泛稱病患症狀看起來正常、可能不用住院等語,而欠缺實
據,且對於究係何位病患於何時有未服用藥物、打針卻在
紀錄上記載為有給藥、打針,或係何次未住院仍登載為有
住院乙節,則皆未清楚說明,公訴意旨亦未指出前揭證述
與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共達132次就醫紀錄中之何次相吻合,則單由該等抽象、未臻明確之證詞,實無從特定被告
等人於何時有何於文書上登載不實之犯行。另公訴意旨稱
: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即被告李婉嫻住院部分,其中第⑴、⑶、⑷、⑸次之住院病歷,治療單上均有以鉛筆打勾之記號,據證人李雲翔前揭證述內容可知係不用包藥的意思,顯
見此部分之診斷病名為被告何祥榮誇大不實之記載,否則
為何會認有住院必要卻無須給藥之情況等語,惟就治療單
上打勾記號之含意,被告俞惠如表示係有作過處置,代表
已經有給藥過等語、被告高曉菁認係不需做治療及給藥、
病患要求不要打點滴跟注射藥物等語,其餘護理師則表示
不知道係何意等情,業經臚列如前,可見各護理師與證人
李雲翔等人對於打勾記號之用意說法未盡一致,且證人李
雲翔亦未具體指證被告李婉嫻上開住院期間,確有未給藥
仍於文書上登載為有給藥之情節,是單憑證人李雲翔之說
詞是否即足以認定該等治療單必定有登載不實,已難謂為
無疑,復觀諸犯防中心及長庚醫院所出具之鑑定意見(長
庚醫院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對於被告何
祥榮就被告李婉嫻診斷認定之病名,俱未認有何不實之情
形,長庚醫院甚就第⑴、⑶、⑷、⑸次亦認有住院必要,就第⑵次部分雖認可提早出院然同樣認定可考慮住院,可見公
訴意旨僅以該等治療單上有符號之註記即推論病歷之記載
屬誇大不實乙節,稍嫌速斷,欠缺實據。
5.從而,本件被告何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陳婉如既係根據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被告、病患等人至建生醫院就醫後診斷之症狀及實際住院治
療之過程,製作診斷證明書、護理紀錄等資料,即無從認
定有何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情形,被告熊志壯、陳錦昌、李
婉婷、陳泰炘、李婉嫻、李萩萍、李榮富、陳玉妹、吳清
綉、王姝晰、林佳奇、許懷賢、趙妘榕、趙育淇、許秉閎
、翁如萍、吳建興、曾玉齡、林東榮、林依穎、張碧娥、
吳美芳、吳怡婷、林美蘭、吳榮春、吳佩珊、周詠蕎、周
燕潭、林佩誼、林淑真、陳萬盛等人持被告何祥榮所開立
之診斷證明書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理賠保險公司請領住院保險理賠金,該等診斷證明書既無法證明有所不實
,所為自亦無該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可能。至
長庚醫院109年12月4日長庚院林字第1070851092號函暨附件鑑定報告(46位個案就診之醫療意見書)固就如附表三編號2(2)於被告陳錦昌之評估理由提及:「病歷中無頭部外傷或挫傷(診斷書之第一項診斷)相關記載」等語(
見本院卷八第133頁),經查,被告陳錦昌該次病歷摘要之入院診斷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關節粘連性脊椎炎
」,入院護理紀錄則記載:「因全身不適、無力感、咳嗽
、喉嚨痛、頭暈」,有出院病歷摘要、診療紀錄、護理評
估表各1份存卷可考(見證物箱),確實未見有何頭部挫
傷之相關記載,惟被告何祥榮於偵查中供稱:被告陳錦昌
常常走路不穩摔倒等語(見他卷二第332頁至第338頁),被告陳錦昌於警詢及偵查中亦曾陳稱:伊有在蘇澳冷泉摔
倒,有輕微腦震盪,也有在家裡洗澡摔倒扭到過等語(見
警卷一第42頁至第56頁;
他卷二第317頁至第322頁),可見被告何祥榮所言非虛,則被告陳錦昌除固有之僵直性脊
椎炎等相關症狀外,自不排除尚有因跌倒致身體受有擦挫
傷等外傷之可能,是該次病歷就頭部挫傷部分,究係被告
何祥榮漏載而未予以紀錄說明,抑或係診斷部分誤為登載
,仍有疑義,衡以被告何祥榮針對被告陳錦昌患有急性上
呼吸道感染、關節粘連性脊椎炎等其餘診斷結果,長庚醫
院並未認定不實,則於欠缺其餘事證佐實之情形下,尚難
僅以該病歷無頭部挫傷之記載,即逕論被告何祥榮所為屬
業務登載不實,附此敘明之。
(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1.公訴意旨固以前揭事證指稱被告等人有分別向健保署詐領健保住院給付、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理賠保險公司詐領住院保險理賠金之詐欺取財犯行,惟除被告高曉菁、
劉玉菱、熊志壯以外之其餘被告均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
意,並辯以前詞,而其餘證人之證述縱提及建生醫院有收
VIP假病患、未用藥或打針仍記載為已用藥、有打針、未實際住院仍登載為有住院等語,然具體係指涉何病患於何
次住院治療有所述不實虛假之情形,亦無從明確指證,業
如前述,則被告等人究係施以何詐術以騙取健保住院給付
、住院保險理賠金乙節,已有疑義。
2.又起訴書原以犯防中心疑似保險犯罪案件案情摘要、102年6月28日(102)保制字第102050110號函、103年5月5日(103)保制字第103000106號函暨所附鑑定意見、103年4月30日鑑定意見、103年9月1日鑑定意見等資料(見警卷四第733頁至第739頁;
他卷一第11頁至第15頁、第116頁至第188頁;
他卷三第480頁至第500頁),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被告及病患之病歷經鑑定後不符合住院基本要件,屬非必要住院,故認定被告等人係以「本無需住
院仍以虛偽之病名為住院」此一行為施以詐術,進而詐領
相關款項,實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犯防中心未具備鑑定
資格,亦無法提供表示鑑定意見者之具體人名,此鑑定意
見難以信採,業經說明如前;嗣公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
,雖先以長庚醫院所作成之鑑定報告為據(見本院卷十三
第36頁),惟後稱:長庚醫院係根據被告何祥榮所記載誇大不實之病歷資料,就住院之必要性及是否符合住院適應
症進行鑑定,則該鑑定結果是否符合真實,仍有疑慮等語
(見本院卷十三第466頁),可見公訴意旨就是否引長庚醫院所為之鑑定報告為據,說詞前後不一,且若依該論理
邏輯,長庚醫院及犯防中心於判斷住院必要性時所審視之
資料均相同,即皆奠基於卷附由被告何祥榮、陳鳳嬌、汪
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何玉敏、陳婉如等所製
作之病歷、診斷證明書及護理紀錄等文件所為,公訴意旨
既認該等文件本身俱為不實,犯防中心所出具之鑑定意見
同理,就是否符合真實一事即亦有疑義,應與長庚醫院製
作之鑑定結果均主張為不可採,則公訴意旨於本件除一再
泛稱涉案之診斷證明書、護理紀錄屬誇大不實等語外,依
上開論理,無論係原公訴意旨所舉證之犯防中心鑑定意見
或本院委託長庚醫院所為之鑑定結果俱無從信採,則公訴
意旨究係以何標準及證據認定該等診斷證明書及護理紀錄
自始即為誇大虛偽?又於何處有與事實不符?公訴意旨之
指稱,顯然欠缺積極證據得佐實其說,自無從推斷被告等
人有何施以詐術之犯行。
3.又醫療常規既為醫師行業之職業共識、習慣及慣例,衡情即可能隨醫療技術、器材之提昇、精進,及醫療專業之高
度屬人性,而有不同認定,且醫療常規無論係作為違反注
意義務之判斷基準之一或者醫療水準之判斷因素之一,多
與醫師過失責任之判斷直接或間接相關,則欲以醫師之醫
療行為不符「醫療常規」作為其有詐欺故意之證據,自仍
需有其他足以彰顯其不法意圖之積極證據存在,不能單純
以醫師所為醫療行為不符「醫療常規」乙節,逕作為認定
其有與病患共同詐欺之唯一證據。本件公訴意旨雖認被告
何祥榮替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被告、病患辦理住院,均不符合全民健保特定疾病住院基本要件(見他卷三第657頁至第658頁),然被告何祥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鑑定報告單純僅以體溫即白血球之數目來判斷病人是否需
要住院,但病人的病情有很多種,並不是因為全部都是細
菌感染所導致,這只是單一方面的看法,且有的病人來醫
院看病,常常是經過幾次門診治療而住院,鑑定報告認為
病人一來就住院,亦與病歷記載不符等語(見本院卷五第
12頁至第24頁),再觀諸犯防中心與長庚醫院所為之鑑定結果,犯防中心出具之鑑定意見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共計132例之住院情形皆屬無住院必要性之情形,長庚醫院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則認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41所示共計100例之住院情形為符合住院適應症或係住院期間過長、如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共計32例之住院情形始屬無住院必要性者,2者鑑定之結果差異甚鉅,公訴意旨所指稱
之個案中,僅有3分之1之案例係均被列為無必要住院之情形,顯見縱為醫療專業人士,就相同病患之相同病症有無
住院必要及住院期間長短之判斷,亦有不同認知,此即係
因醫療行為涉及因素甚多且廣,與醫師個人之專業、技術
、經驗判斷及病患自身體質、病症狀況等因素攸關,尚須
綜合審酌各事項後方能施以相對應之治療方針,故醫師看
診後決定進行何種治療、有無住院必要及應住院多久等判
斷,尚非以有無符合全民健保特定疾病住院基本要件之字
面解釋即得一概而論,被告何祥榮所辯尚非無據,否則若
僅需單純審視全民健保特定疾病住院基本要件此單一標準
而為二分法,遂能判斷醫師所為有無違反醫療常規,任何
人套用該文字審視後所為之判斷應均相同,豈有犯防中心
所委託具有醫學專業醫師與長庚醫院所屬具備醫學專業之
醫師所為之鑑定反而出現不相吻合結果之理?是由此益證
,縱將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被告及病患之病歷、診斷、護理等紀錄與全民健保特定疾病住院基本要件互為
比對後,有文義上不符合該要件者,亦不得逕認定被告何
祥榮之診療判斷必定違反醫療常規,仍需斟酌個案病患具
體病況、恢復進度等事項而定,且即便認定被告何祥榮所
為不符該要件、有違醫療常規,惟此至多僅得推論被告何
祥榮身為醫師恐有失專業、發生過失或錯誤之判斷,尚無
從直接認定被告何祥榮有施以詐術之故意,仍需有其餘積
極證據存在,方能證明詐欺犯行之成立。本件公訴意旨先
係於論理上捨犯防中心、長庚醫院之專業人士所為之鑑定
意見而不採【詳如五(三)2之說明】,繼稱本案重點在
於有無符合全民健保特定疾病住院基本要件等語,然醫生
就醫療業務之施行,與醫生本身之醫學智識、技術、習慣
相關,更需視各式各樣病患之病症、身體反應及當下所有
之醫療設備及藥物等因素調整,屬醫療專業領域事項,縱
由醫學專業人員對於相同個案進行解讀,亦未必能得出相
同之結論,一般人自更難了解並判斷醫生之處理方針有無
明顯不合理或悖於常規,公訴意旨倘連犯防中心、長庚醫
院所託專業人士出具之鑑定意見都有所質疑,則公訴人又
係依據何遠過於上開醫療專業人士之醫療智識及能力,進
而能為更加精準、公允、更有說服力之判斷,認定被告何
祥榮之醫療作為皆不合理?公訴意旨此部分之主張,欠缺
實證,無足為據。
4.附表二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⑴又本件公訴人原提出之犯防中心鑑定意見雖不可採,業經說明如前,惟本院審酌檢辯雙方意見後,囑託長庚醫院所
作成之鑑定報告,乃係鑑定人本於自身專業及臨床經驗,
依照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各被告、病患之病歷記載、護理紀錄等資料後,經深思熟慮所為之鑑定,尚無何不可
採信之理由,是該鑑定意見應值為參酌,先予敘明。而細
繹長庚醫院之鑑定結果,於附表二編號1至41所示之案例,其中就如附表二編號2(6例)、4⑴、⑵、6(2例)、7(2例)、8⑸、12(3例)、13、14、15(4例)、16、17、18(2例)、19(2例)、20、22⑷、⑸、23(3例)、25、27⑷、⑸、29(2例)、31⑵、32(3例)、33⑴、34所示被告、病患之住院診療情形,均認為符合住院適應症,本件復無
其他事證足資說明前揭個案並不符合住院適應症而得推翻
該鑑定結果,應認此部分皆無公訴意旨所稱被告等人明知
欠缺住院必要性仍辦理住院,以利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情
事甚明。
⑵至觀諸長庚醫院就如附表二編號1(2例)分別認定:可能可以考慮住院治療(若嚴重前庭神經炎,符合住院適應症
,輕症之上呼吸道感染和皮膚病較不符合臨床常見須住院
治療之症狀)、若頭部外傷可留院觀察,其他應可在門診
追蹤(若無急性神經學症狀,即可出院觀察);編號3認
定:視是否有特殊需術後照護情形(無特別嚴重感染或其
他需照護之情形應可無須住院);
編號4⑶、⑷、⑸、⑹分別認定:若持續高燒才符合住院條件、住院天數與一般常態
有過長、若病患有糖尿病足,傷口困難癒合或發燒,符合
住院條件;
編號5(3例)分別認定:若頭部外傷可留院觀察,其他應可在門診追蹤(若無急性神經學症狀,即可出
院觀察)、若持續高燒才符合住院條件(個案於103年2月7日有發燒,符合留院觀察程序);
編號8⑴、⑵、⑶、⑷分別認定:可考慮住院、病人於100年8月5日起即無發燒,症狀應可出院;
編號9⑴、⑵分別認定:病情未明瞭前的確可住院觀察,若有脫水現象的確可住院NPO及點滴治療,並觀察有無其他併發症(包含:可能於101年1月30日就具備可出院之條件、103年2月11日即可考慮出院休養);
編號10(3例)分別認定:病情未明瞭前的確可住院觀察(包含:應可在101年2月6日至7日出院、102年7月15日後若生命徵象穩定以及無其他疾病疑慮,應可出院門診治療、103年1月25日後若生命徵象穩定以及無其他疾病疑慮,應可出院門診治療);
編號11(3例)分別認定:若臨床當場評估撞擊嚴重病情於8小時評估期仍未明瞭時可住院觀察
(在院觀察3日尚屬合理)、若擔心會有脫水現象的確可
考慮住院NPO及點滴治療(於101年1月24日可決定隔日早上可出院)、視是否有特殊需術後照護情形(通常屬門診
手術,如無特別嚴重感染或其他需照護之情形應可無須住
院);
編號21(2例)分別認定:如的確有呼吸困難,可考慮住院、發燒38.4度及呼吸困難,可考慮住院;
編號22⑴、⑵、⑶分別認定:如曾發燒至38度,可考慮住院、無常見臨床安排住院治療之適應症,是否病患有情緒障礙導致
無法提早出院;
編號24(3例)分別認定:病患出現發燒,經門診用藥後症狀未改善,若臨床醫師當下判斷病情可
能進展,預先住院觀察實屬合理判斷(最多留院觀察至第
3天,應無繼續住院之需要)、應先採取門診藥物治療,
若病情未改善或進展才考慮住院觀察;
編號26(2例)分別認定:可考慮住院接受正中神經減壓術(若診斷正確則
本次住院符合醫療常規)、若病患持續眩暈無法行走,的
確可考慮住院治療(最多留院觀察至第3天,應無繼續住
院之需要);
編號27⑴、⑵、⑶、⑹分別認定:符合住院之適應症(最多留院觀察至第3天,應無繼續住院之需要)、
若口服抗生素治療後症狀未改善,或出現敗血症徵兆,可
住院接受靜脈抗生素治療(最多留院觀察至第3天,應無
繼續住院之需要)、若臨床醫師當下判斷病情可能進展,
預先住院觀察實屬合理判斷;
編號28(2例)分別認定:若為傷口嚴重感染者應住院治療(應確認此一診斷之正確
性);
編號30認定:若開放性骨折合併蜂窩組織炎者可住院治療;
編號31⑴認定:符合住院適應症(但應不需要住院5天);
編號33⑵、⑶、⑷、⑸、⑹分別認定:符合住院適應症(可提早出院)、符合住院適應症(應住院3至4天即可);
編號35(3例)分別認定:符合住院適應症(可提早出院);
編號36認定:符合住院適應症(預防性抗生素治療3天);
編號37認定:符合住院適應症(住院治療3天符合住院適應症);
編號38(2例)分別認定:符合住院適應症(預防性抗生素治療3天)、符合住院適應症(住院
治療3天符合住院適應症);
編號39認定:符合住院適應症(治療約2至3天症狀改善即可出院);
編號40認定:符合住院適應症(治療約3至4天症狀改善即可出院);
編號41認定:符合住院適應症(應無需住院到6天)等鑑定意見,可知上開個案,一部分屬仍需搭配臨床醫師當下診斷
病患狀況,如有特別感染、擔心出現其他症狀或是門診用
藥、手術後未見改善等情形時,住院治療觀察並未違反醫
療常規,另一部分則屬符合住院適應症,僅係住院期間可
能過長乙節,且鑑定報告多採用:「若」、「應可」、「
可考慮」、「應」不需要住院幾天或「約」幾天症狀改善
即可出院等推測性之文字,在在顯現醫療有其專業性,醫
師自當保有個案裁量之空間,並非所有病患處置方式皆得
等量齊觀之理,衡以長庚醫院就前揭案例鑑定結果尚無不
符合住院適應症者,公訴意旨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說明
有何不符合住院適應症之情形,本於「罪疑惟輕」、以對
被告有利之認定為原則,應堪認定此部分同樣無公訴意旨
所稱被告等人明知欠缺住院必要性仍辦理住院,進而為詐
欺取財犯行等情。另具體個案是否有鑑定報告所述需確認
之特殊情況或住院期間長短是否妥適,既仍需視臨床醫師
當場診斷情形綜合評斷,自不得僅以該推測性之用語逕為
對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附此敘明之。
5.附表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⑴復長庚醫院就如附表三編號1(3例)分別認定:無證據顯示為「狼瘡發作」而需住院治療,眩暈若無其餘神經學異
常,可能無住院8日之必要、若病況穩定可調整為口服抗
生素,未必需住院5日,糖尿病及紅斑性狼瘡方面無住院
適應症、無意識喪失故無住院適應症,糖尿病及红斑性狼
瘡方面無住院適應症;
編號2(7例)分別認定:單純肢體挫傷疼痛,且無出血或骨折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急性上
呼吸道感染不需住院、無神經學異常而無住院適應症、單
純疼痛無住院適應症、挫傷非住院適應症、肢體無力程度
無詳細記載,與先前住院之PE相比無新發現,不需住院處置;
編號3認定:無住院適應症;
編號4認定:不符合住院適應症,應先採取門診藥物治療,若未改善或進展才考慮
住院觀察;
編號5認定:僅扭傷或拉傷,X光顯示傷處無骨折現象,故無需住院;
編號6(6例)分別認定: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包含:氣管炎無其他合併症,
且白血球檢驗正常,無需住院;X光顯示無骨折現象,且
無蜂窩組織炎或其他感染跡象,無需住院;無併發肺炎、
心肌炎或腦炎,且意識正常、白血球檢驗正常,無需住院
;無脫水現象,且病人為青少年,非高危險族群,無需住
院;無安排手術治療,無其他合併症,門診治療即可);
編號7(2例)分別認定: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包含:無嚴重合併症,且X光檢查正常、白血球檢驗
正常,門診治療即可;挫傷無明顯感染,X光顯示無骨折
現象,包紮後門診治療即可);
編號8(2例)分別認定: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包含:無氣喘或其他
病症,門診治療即可;無其他併發症,門診治療即可);
編號9(2例)分別認定: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編號10認定: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編號11(2例)分別認定: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抽血檢驗均正常);
編號12(2例)分別認定: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包含:僅為擦傷無感染;
抽血檢驗無明顯感染);
編號13認定:不符合住院適應症(住院6天似乎過長);
編號14認定: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應無需住院6天)等鑑定意見,而認如
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被告、病患之情形均不符合住院適應症,惟被告何祥榮及辯護人王憲勳皆辯以:長庚醫院作
成鑑定報告時可能未注意到書面資料上載有各病患病況之
進程及住院收治治療後之改善,有所誤解等語(見本院卷
十三第211頁),且長庚醫院亦表示:有關住院安排之醫療相關疑義,因涉及個案實際醫療需求及醫師個人臨床判
斷,本院僅得依相關病歷記載及臨床經驗提出初步醫療意
見,病歷之真偽及住院之必要性仍建請應參酌當事人證詞
、實際診療之事實與過程及其他訴訟資料綜合認定等語,
有長庚醫院109年12月4日長庚院林字第1070851092號函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八第129頁),加以有無住院必要性、是否違反醫療常規乙節,屬高度醫療專業之事項,醫
師之判斷自容有一定裁量空間,則是否得僅以報告內容直
接認定如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案例均不符合住院適應症等情,尚難謂為無疑。
⑵又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
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
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
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7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縱逕以長庚醫院所作成之鑑定報
告,認定如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各被告、病患俱無住院之必要或係住院期間過長乙節為真,惟此至多僅能證明被
告何祥榮之醫療行為不符醫療常規,然作出與醫療常規未
盡相符之診斷結果成因甚多,除故意為之外,尚有可能係
因病患體質、病情特殊而需為例外不同之處置,或係醫師
本身專業智識不足、甚或一時疏失判斷錯誤所致,故被告
何祥榮所為是否具有詐欺之故意以及究竟施以何詐術,仍
需有其餘足資彰顯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存在,非得單
以被告何祥榮之醫療行為與醫療常規不符,作為認定被告
何祥榮有詐欺取財犯行之唯一證據。復觀諸證人賴燕貞於
偵查時證稱:建生醫院申請健保給付及健保署審核之流程
、項目分為門診跟住院2種申請,通常會在月底結算當月
門診跟住院的所有請領費用,在隔月的20日前,以VPN網路方式上傳申請資料到健保署,包含用藥、檢查、醫師診
療費、病房、護理費、手術、麻醉、血液透析、特材、處
置等費用,收到資料後會先做程式檢查,並確定醫院申請
的藥品是否為健保署知悉的藥品,申請項目須完全正確,
符合申報規定,會再審核醫令明細與申請項目是否相符,
接著會用電腦程式行程序審查,例如申報特殊的檢驗,會
查明醫院有無向健保署報備有該儀器,若有異常,才由專
人做審核,專業審查與程序審查同時進行,若電腦未出現
異常資料就會過關,專業審查會抽一部份案件做審查,係
電腦隨機抽樣,交給審查醫師審查適當性,例如住院期間
過長,但沒有住院必要性,就會做核刪等語(見偵卷六第
958頁至第960頁),可知健保署對於醫院前來申請住院醫療給付時之作為,除先就資料為基本程式檢查外,尚會透
過電腦為程序及專業之審查,確認有無異常資料,專業審
查部分更會抽查個案,由審查醫師審查住院適當性,則本
件健保署核給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住院醫療給付予建生醫院,代表建生醫院之申請均符合申請作業流程,始能
通過健保署之層層審核,被告何祥榮以建生醫院名義申請
住院醫療給付所為,未見有何故意違反申請作業流程、施
以詐術之情事等節甚明;且健保署之核刪機制,即係為汰
除不適當之申請所生,例如無住院必要性、住院期間過長
,仍以該住院天數申請醫療給付等情形,倘如公訴意旨所
指稱,事後經認定無住院必要性或係住院天數過長卻有向
健保署申請給付者,即犯有具不法所有意圖施以詐術之詐
欺取財犯行,則我國所有向健保署申請費用之醫院醫師及
所屬負責辦理該事項之護理人員,但凡有任何申請費用之
個案經健保署之審查醫師為專業審查後,認有違適當性應
予核刪者,豈非皆涉犯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此顯為謬論
而無從信採,由此益證縱透過事後審查、鑑定等方式,認
定「醫師之醫療處置違反醫療常規、與住院基本要件原則
不符」,亦與「醫師該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施有詐術」
不具備必然關聯性,仍需有其他積極證據佐為說明,方得
顯現被告等人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及施以詐術之手段。是就
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情形,公訴意旨既無從證明被告等人有施以何詐術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即不得以該罪相繩

6.綜上,本件既無何事證足以認定被告何祥榮與相關護理人員以建生醫院名義向健保署所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之醫療給付,係施以詐術後之不法所得,即未見被告何
祥榮、陳鳳嬌、汪仁華、俞惠如、高曉菁、劉玉菱、陳婉
如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則被告熊志壯、陳錦昌、李
婉婷、陳泰炘、李婉嫻、李萩萍、李榮富、陳玉妹、吳清
綉、王姝晰、林佳奇、趙妘榕、許懷賢、趙育淇、許秉閎
、翁如萍、吳建興、曾玉齡、林東榮、林依穎、張碧娥、
吳美芳、吳怡婷、林美蘭、吳榮春、吳佩珊、周詠蕎、周
燕潭、林佩誼、林淑真、陳萬盛等人因各被告、病患確實
患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診斷名稱欄所示之病症,前往建生醫院就醫,衡以一般人因欠缺醫學相關知識,於身體出
現病痛不適時,僅得向醫療單位求助並尊重醫師專業判斷
,實屬常情,是被告等人信賴被告何祥榮之專業診斷後住
院接受治療,並在出院後持被告何祥榮所開立之診斷證明
書據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保險理賠金,更難認與被告何祥
榮有何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共同施詐術為詐欺取財
犯行之可能。
(四)至被告高曉菁、劉玉菱、熊志壯雖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犯行(見本院卷十三第206頁至第207頁),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
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
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
,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
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
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
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
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經查,本案
除被告高曉菁、劉玉菱、熊志壯之自白外,審酌其餘共同
被告、相關證人之說詞及卷附事證後,均無法證實有何業
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行為,業經認定如前,既欠缺補
強證據以證明被告高曉菁、劉玉菱、熊志壯所述確與事實
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僅以該等自白作為被告等人
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附此敘明之。
七、末按犯罪偵查旨在蒐集犯罪證據、揭露非法活動、調查犯罪事實,藉以確認犯嫌身分及具體犯行後,向法院提起公訴以追究犯嫌之刑事責任,將犯嫌繩之以法,此亦係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保障犯嫌權利之虞,猶賦予檢警單位各項偵查手段合法性之目的,力求於法律規範下,得彰顯正義、勿枉勿縱,是檢警人員打擊犯罪之際,為貫徹偵查之核心價值,定當透過縝密之搜查手段、合法之強制性措施,以保全、發現證據,並衡以邏輯查明真相,將偵查所得之人證、物證為正確嚴謹之組織推理,建構犯罪事實,包含指明犯嫌真實身分、犯罪時間、地點、方式等後,適用法律,進而提起公訴,始能成為司法審判之依據。
經查,本件由部分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詳如五(二)4所示】,均提到建生醫院有VIP假病患、某些病患檢查數值正常應無住院必要、有病患未用藥、未打針卻仍在文書上登載為有用藥、打針,甚或係登記為有住院但病患實際未在醫院內接受住院治療之說詞,及犯防中心提供之報告表示:建生醫院之住院過程異常(包含收住院標準異常,病患告知身體不適想住院,即可安排住院;
用藥異常,病患可決定要不要打針、打什麼針;
住院期間異常,病患可自由外出過夜,護理人員仍照開藥物,登載不實住院紀錄;
護理紀錄異常,病患住院期間,護理人員下午巡房後至隔日上午皆無病房探視紀錄)、特定團體成員住院紀錄異常(例如居住臺北卻跨區至宜蘭就診、居住宜蘭市卻至蘇澳住院、無親屬關係卻皆住同一地址、住院次數頻繁)乙節,有犯防中心疑似保險犯罪案件案情摘要、102年6月28日(102)保制字第102050110號函各1份附卷可考(見警卷四第733頁至第739頁;
他卷一第11頁至第21頁)等事證以觀,被告等人究有無為詐領健保署醫療給付及各保險公司之住院保險理賠金而涉犯公訴意旨所指罪行,似有可疑,然被告等人係於何時、何地、於何份文書上為何不實記載以及施以何詐術等重要犯罪事實,自應由檢警單位藉由偵查手段予以查明釐清,尚非以一般人認為「貌似悖於常理」即得率然推定被告等人應受刑事追訴制裁,此亦係刑事訴訟亟需檢警單位之意義所在,本件檢警固耗時費力訊問被告等人及相關證人,並以犯防中心所作成之鑑定意見為據提起公訴,然被告等人多否認犯行,縱有坦承犯行者,所自白之內容亦未臻明確,眾證人之證述,同樣未具體指明犯罪發生經過,例如:哪一位病患於何時因何症狀至建生醫院就診,未實際服用藥物或打針,仍在何份文書上為不實記載?或係哪一位病患於何次因何症狀就診後,被告何祥榮要求於何份文書上登載為有住院,然病患於何時並未實際住院?等,檢警就此部分未再為進一步之偵查訊問,詳細比對各證人與病患之說法以特定犯罪事實,犯防中心又欠缺鑑定資格、無從交代提供報告意見人之資料以供調查,所出具之意見無法採信,則公訴人除空泛指摘被告何祥榮所為不符醫療常規、病歷等文書記載不實外,由頭至尾未能透過人證、物證之組織,證明涉案文書何部分有誇大不實、舉證說明被告等人施以何詐術,即逕將本案被告多達39人、共計132例住院個案貿然起訴,且起訴書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病患林靜慧(3次)、編號45病患陳思涵、編號46病患陳琇琇就醫住院部分,雖於起訴書之附表有所列載,惟於犯罪事實欄完全未予以說明,就附表一編號31(1)、(2)所示被告林依穎就醫住院部分,雖於起訴書之附表列載,然於犯罪事實欄亦漏未論述,而容有缺失,此偵查方式及結果是否合乎刑事訴訟法賦予檢警單位偵查權限之目的、精神及期待、足資成為司法審判之依據,實值深思。
從而,縱觀諸卷附事證就被告等人所為是否均合於常理一事尚難謂為無疑,惟公訴意旨之舉證竟無一項得佐其推論,於本院另行囑託長庚醫院鑑定後,公訴人猶質疑該份報告之可信性,是本院遍查卷內已無任何事證得支持公訴意旨所指稱之內容,實無從以前揭公訴人所提出未盡明確之各項事證認為似有異常之處,即判定被告等人確有公訴意旨所載犯行,而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等罪據以相繩。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使通常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何玉敏以外之其餘被告有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詐欺取財之確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何玉敏以外之其餘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既無證據證明被告何玉敏以外之其餘被告犯罪,依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判決意旨說明,自應諭知被告何玉敏以外之其餘被告等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提起公訴及檢察官張學翰、張立言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志成、郭欣怡、林小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非必要性住院期間 住院 天數 診斷名稱 治療單、醫囑單特殊註記 林靜慧等人詐領保險理賠部分 建生醫院詐領健保費用部分 理賠保險公司 詐領理賠金額新臺幣(元,下同) 申報日期 住診 金額 (元) 藥費 金額 (元) 合計 (元) 1 林靜慧 (1)100/10/04- 100/10/11 8天 紅斑性狼瘡、眩暈、糖尿病、便秘 南山人壽 34,000 (2)100/11/03- 100/11/07 5天 急性鼻竇炎、糖尿病第二型、紅斑性狼瘡 南山人壽 17,000 100/12/13 2,880 2,880 (3)102/03/09- 102/03/13 5天 紅斑性狼瘡、眩暈、糖尿病、頭部挫傷 南山人壽 17,500 102/4/12 4,925 4,925 小計 68,500 7,805 2 熊志壯 (1)101/07/11- 101/07/15 5天 前庭神經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鼠蹊及肛門周圍之皮癬菌病 治療單(Micro set) 中國人壽 25,500 101/8/14 4,772 4,772 富邦人壽 30,000 康健人壽 22,500 (2)102/02/01- 102/02/06 6天 其他顱內受傷,未提及開放性顱內傷口,無意識喪失;
急性鼻竇炎 治療單(V) 中國人壽 30,600 102/3/5 6,088 1,046 7,134 富邦人壽 36,000 康健人壽 27,000 小計 171,600 11,906 3 陳錦昌 (1)100/07/31- 100/08/04 5天 下背挫傷、頸部扭傷、僵直性脊椎炎 富邦人壽 15,000 100/9/5 1,456 1,456 (2)100/10/05- 100/10/11 7天 頭部挫傷、急性支氣管炎、僵直性脊椎炎 富邦人壽 24,500 (3)100/11/23- 100/12/02 10天 僵直性脊椎炎(急性發作) 富邦人壽 35,000 (4)101/01/07- 101/01/21 15天 僵直性脊椎炎、支氣管炎 富邦人壽 35,100 101/2/16 2,732 2,732 (5)101/03/02- 101/03/12 11天 下背及兩肩鈍挫傷、僵直性脊椎炎 富邦人壽 24,098 (6)101/04/21- 101/04/24 4天 腦震盪、下背挫傷 富邦人壽 20,288 101/5/16 4,054 4,054 (7)101/07/14- 101/07/18 5天 右下背挫傷伴擦傷、僵直性脊椎炎 富邦人壽 17,500 101/8/14 6,188 6,188 (8)101/09/16- 101/09/19 4天 右手腕、上背挫擦傷 富邦人壽 14,000 101/10/12 4,028 4,028 (9)102/02/02- 102/02/06 5天 頭部外傷、急性支氣管炎 富邦人壽 17,500 102/3/5 5,445 5,445 (10)102/06/08-102/06/10 3天 僵直性脊椎炎、慢性支氣管炎、高血壓 富邦人壽 10,500 102/7/6 2,933 2,933 (11)102/07/02-102/07/09 8天 僵直性脊椎炎、慢性支氣管炎、高血壓 富邦人壽 28,000 102/8/7 9,396 9,396 (12)102/09/03-102/09/10 8天 僵直性脊椎炎 富邦人壽 28,000 102/10/14 9,396 9,396 (13)103/01/10-103/01/11 2天 僵直性脊椎炎、慢性支氣管炎 富邦人壽 7,000 103/2/13 1,565 1,565 小計 276,486 47,193 4 李婉婷 101/03/03- 101/03/06 4天 腕部隧道症侯群 治療單(V) 中國人壽 9,000 101/4/13 3,000 000 0,735 小計 9,000 3,735 5 陳泰炘 (1)100/03/07- 100/03/09 3天 腕部隧道症侯群、高膽固醇血症 治療單(◎) 富邦人壽 12,000 100/4/8 2,459 157 2,616 中國人壽 27,000 康健人壽 13,500 法巴人壽 9,000 (2)100/12/29- 101/01/01 4天 腕部隧道症侯群、第二型糖尿病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16,000 101/2/16 3,591 195 3,786 康健人壽 18,000 法巴人壽 12,000 中國人壽 31,000 (3)101/01/22- 101/01/25 4天 流行性感冒、第二型糖尿病、急性腸胃炎、慢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16,020 101/2/16 3,591 1,139 4,730 中國人壽 16,000 康健人壽 18,000 法巴人壽 12,000 (4)102/01/04- 102/01/09 6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24,000 102/2/1 6,088 1,354 7,442 中國人壽 24,414 康健人壽 27,000 (5)102/04/03- 102/04/07 5天 左下肢多處開放性傷口、第二型糖尿病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32,795 102/5/15 5,065 1,016 6,081 康健人壽 22,500 (6)103/01/23- 103/01/28 6天 急性支氣管炎、第二型糖尿病、本態性高血壓、流行性感冒、高血脂症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24,077 103/2/13 6,078 1,238 7,316 中國人壽 24,092 康健人壽 27,000 小計 406,398 31,971 6 李奕達 (1)100/05/04- 100/05/07 4天 腦震盪併有暫時性意識喪失;
頭皮開放性傷,未提及併發症;
臉、頭皮及頸之挫傷,眼除外 治療單(◎、KVO) 富邦人壽 39,543 100/6/14 3,630 989 4,619 全球人壽 19,776 (2)101/02/04- 101/02/07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其他非傳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28,024 101/3/13 3,591 751 4,342 全球人壽 9,000 (3)101/04/14- 101/04/16 3天 病毒性疣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32,308 101/5/16 2,522 140 2,662 新光人壽 9,500 全球人壽 21,750 (4)103/02/05- 103/02/10 6天 急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42,964 103/3/7 6,078 1,428 7,506 小計 202,865 19,129 7 陳○恩 (1)101/01/15- 101/01/18 4天 流行性感冒、胃功能性疾病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32,000 101/2/16 3,000 000 0,371 (2)102/01/04- 102/01/08 5天 急性腸胃炎、流行性感冒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40,208 102/2/1 4,000 000 0,673 小計 72,208 10,044 8 陳○晧 (1)101/12/14- 101/12/18 5天 過敏性蕁麻疹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40,000 102/1/11 4,625 1,053 5,678 (2)103/02/06- 103/02/11 6天 過敏性蕁麻疹、外因性氣喘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48,324 103/3/7 1,000 000 0,640 小計 88,324 7,318 9 李婉嫻 (1)100/01/17- 100/01/21 5天 急性支氣管炎、急性鼻竇炎、胃功能性疾患 治療單(◎) 富邦人壽 38,200 100/1/21 3,774 944 4,718 康健人壽 22,500 新光人壽 16,026 (2)100/08/04- 100/08/08 5天 前庭神經元炎、急性咽炎、胃功能性疾患 富邦人壽 38,175 100/9/5 4,617 1,080 5,697 康健人壽 22,500 新光人壽 16,000 臺銀人壽 15,000 遠雄人壽 17,500 (3)100/12/13- 100/12/15 3天 急性支氣管炎、流產併發遲延或過量出血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22,905 101/1/12 2,466 583 3,049 康健人壽 13,500 新光人壽 9,000 臺銀人壽 9,000 遠雄人壽 10,500 (4)101/01/28- 101/02/01 5天 急性支氣管炎、胃腸炎及大腸炎、子宮內膜異位症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38,582 101/3/13 5,043 1,328 6,371 康健人壽 22,500 新光人壽 15,000 臺銀人壽 15,000 遠雄人壽 17,500 (5)101/04/26- 101/05/02 7天 前臂燒傷、水泡、表皮脫落體表面積少於10%之燒傷(任何程度),少於10%或未明示之三度燒傷(診斷書載右前臂燙傷2-3度,8.0*3.0公分)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32,163 101/5/16 3,664 554 4,218 康健人壽 31,500 新光人壽 20,000 臺銀人壽 21,000 遠雄人壽 24,500 小計 488,551 24,053 10 李萩萍 (1)101/01/28- 101/01/31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其他非傳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月經疾病及其他女性生殖道之異常出血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24,000 101/2/16 3,924 761 4,685 新光人壽 20,000 (2)103/02/08- 103/02/13 6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月經間痛血液流失引起之缺鐵性貧血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36,220 103/3/7 6,078 1,398 7,476 小計 80,220 12,161 11 李榮富 (1)101/02/04- 101/02/08 5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胃功能性疾患 治療單(V、KVOIV、mricoset)、醫囑單(V) 中國人壽 20,000 101/3/13 4,710 1,136 5,846 全球人壽 7,500 南山人壽 10,000 康健人壽 37,500 新光人壽 22,500 (2)102/07/12- 102/07/18 7天 急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V)、醫囑單(V) 中國人壽 28,077 102/8/7 7,313 2,004 9,317 全球人壽 10,500 南山人壽 14,000 康健人壽 52,500 新光人壽 31,500 國泰人壽 31,500 (3)103/01/23- 103/01/28 6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胃功能性疾患 治療單(V)、醫囑單(V) 中國人壽 已申請未給付 103/2/13 6,078 1,321 7,399 全球人壽 9,000 南山人壽 12,000 康健人壽 45,000 新光人壽 27,000 小計 358,577 22,562 12 陳玉妹 (1)100/12/26- 100/12/29 4天 頭皮之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
肘關節之開放性、未提及併發症;
腦震盪無意識喪失 治療單(V) 中國人壽 6,616 101/1/12 3,350 939 4,289 臺灣人壽 18,606 南山人壽 18,600 (2)101/01/22- 101/01/25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腕隧道徵侯群 治療單(V) 臺灣人壽 12,000 101/2/16 3,591 1,112 4,703 南山人壽 8,000 遠雄人壽 10,000 (3)102/01/16- 102/01/19 4天 腕隧道徵侯群 治療單(V) 臺灣人壽 24,000 102/2/1 3,762 142 3,904 南山人壽 38,000 遠雄人壽 25,089 幸福人壽 18,000 小計 178,911 12,896 13 李成文 (1)101/01/15- 101/01/18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胃功能疾患 治療單(V) 三商美邦人壽 18,000 101/2/16 3,591 651 4,242 中國人壽 10,000 富邦人壽 14,000 (2)102/02/07- 102/02/12 6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腸胃炎 治療單(V) 三商美邦人壽 28,072 102/3/5 6,088 2,033 8,121 中國人壽 15,000 富邦人壽 21,018 (3)102/07/05- 102/07/09 5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治療單(V) 三商美邦人壽 23,614 102/8/7 4,968 999 5,967 中國人壽 12,500 富邦人壽 17,500 小計 159,704 18,330 14 李○丞 103/01/23- 103/01/27 5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腸胃炎 治療單(V) 三商美邦人壽 25,664 103/2/13 1,056 150 1,206 南山人壽 5,008 富邦人壽 17,552 小計 48,224 1,206 15 李雅姿 102/02/07- 102/02/12 6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 治療單(V)、醫囑單(V) 三商美邦人壽 30,891 102/3/5 6,088 1,001 7,089 中國人壽 15,192 富邦人壽 21,000 小計 67,083 7,089 16 吳清綉 (1)101/01/30- 101/02/03 5天 急性支氣管炎、急性胃炎未出血 治療單(V) 三商美邦人壽 7,500 101/3/13 4,710 1,268 5,978 中國人壽 22,500 全球人壽 38,750 南山人壽 20,500 國泰人壽 5,000 康健人壽 23,250 富邦人壽 20,000 新光人壽 39,000 (2)101/07/20- 101/07/25 6天 急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V) 三商美邦人壽 9,377 101/8/14 5,905 1,292 7,197 中國人壽 13,500 全球人壽 23,750 國泰人壽 6,000 康健人壽 27,750 富邦人壽 24,000 新光人壽 23,553 (3)101/12/14- 101/12/19 5天 急性腸胃炎、高血壓 治療單(V) 三商美邦人壽 4,535 102/1/11 5,781 1,360 7,141 中國人壽 27,000 全球人壽 45,000 南山人壽 24,000 國泰人壽 6,500 康健人壽 27,000 富邦人壽 24,000 新光人壽 26,357 (4)103/02/07- 103/02/09 3天 特發性蕁麻疹、本態性高血壓、其他高脂質血症、其他血液中化學物質異常 治療單(V) 三商美邦人壽 4,623 103/3/7 2,596 675 3,271 中國人壽 13,500 全球人壽 22,500 南山人壽 12,500 國泰人壽 3,000 康健人壽 13,500 富邦人壽 12,000 新光人壽 已申請未給付 小計 570,445 23,587 17 黃宇珽 101/01/30- 101/02/02 4天 流行性感冒、胃功能性疾病 治療單(V) 中信人壽 12,000 101/3/13 3,591 1,264 4,855 中國人壽 20,000 國泰人壽 13,032 小計 45,032 4,855 18 黃宇婕 103/02/04- 103/02/10 7天 急性支氣管炎、流行性感冒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38,500 103/3/7 7,239 2,993 10,232 富邦人壽 24,010 小計 62,510 10,232 19 王○驊 (1)101/07/20- 101/07/24 5天 流行性感冒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22,000 101/8/14 4,772 912 5,684 新光人壽 21,000 遠雄人壽 16,911 (2)102/03/26- 102/03/31 6天 急性腸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26,800 102/4/12 5,814 1,200 7,014 新光人壽 26,063 遠雄人壽 20,632 小計 133,406 12,698 20 王○宜 (1)101/07/20- 101/07/24 5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腸胃炎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21,500 101/8/14 4,772 937 5,709 新光人壽 21,000 遠雄人壽 16,745 (2)102/03/26- 102/03/31 6天 急性腸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治療單(V) 新光人壽 24,052 102/4/12 5,814 924 6,738 遠雄人壽 19,863 小計 103,160 12,447 21 許佩慈 100/08/14- 100/08/17 4天 急性扁桃腺炎 中國人壽 18,000 100/9/5 3,520 3,520 全球人壽 9,000 富邦人壽 6,400 臺銀人壽 12,000 小計 45,400 3,520 22 許懷賢 (1)100/12/03- 100/12/05 3天 急性鼻竇炎、急性支氣管炎、急性胃炎,未提及出血 中國人壽 13,500 101/1/12 2,466 2,466 全球人壽 13,500 國寶人壽 9,000 富邦人壽 7,200 (2)102/07/04- 102/07/08 5天 急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V) 中國人壽 22,500 102/8/7 4,968 1,582 6,550 全球人壽 11,250 國寶人壽 15,000 遠雄人壽 22,500 小計 114,450 9,016 23 趙妘榕 (1)100/02/02- 100/02/06 5天 流行性感冒 治療單(◎) 全球人壽 22,500 100/3/15 3,589 735 4,324 國寶人壽 30,000 富邦人壽 25,154 (2)100/12/08- 100/12/13 6天 急性咽炎、憂鬱症、急性胃炎、停經或女性更年期之病態、接觸性皮膚炎 全球人壽 27,000 101/1/12 5,816 5,816 國寶人壽 36,000 富邦人壽 30,000 (3)101/03/15- 101/03/20 6天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前庭神經炎、皮膚炎、心臟節律不整 治療單(V、KVO) 全球人壽 27,000 101/4/13 5,828 1,200 7,028 國寶人壽 21,707 富邦人壽 30,000 (4)101/08/09- 101/08/14 6天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憂鬱症 治療單(V) 國寶人壽 36,750 101/9/10 4,622 948 5,570 富邦人壽 30,139 (5)102/03/18- 102/03/23 6天 急性鼻竇炎 治療單(V)、醫囑單(◎) 富邦人壽 30,000 102/4/12 6,088 1,186 7,274 小計 346,250 30,012 24 趙育淇 (1)100/07/17- 100/07/21 5天 急性鼻竇炎、急性支氣管炎、氣喘、便秘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30,000 100/8/5 4,000 000 0,570 (2)101/01/19- 101/01/22 4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鼻竇炎、胃功能性疾病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24,000 101/2/16 3,000 000 0,430 (3)102/03/22- 102/03/26 5天 急性扁桃腺炎 治療單(V) 富邦人壽 31,000 102/4/12 4,925 1,276 6,201 小計 85,000 16,201 25 許秉閎 (1)100/07/16- 100/07/20 5天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咽炎 治療單(+) 全球人壽 6,250 100/8/5 4,617 1,570 6,187 國寶人壽 30,000 富邦人壽 25,063 (2)101/01/27- 101/01/31 5天 流行性感冒、胃功能性疾病 全球人壽 17,500 101/2/16 4,710 4,710 國寶人壽 30,000 富邦人壽 25,000 (3)102/02/16- 102/02/19 4天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流行性感冒 治療單(V) 全球人壽 14,000 102/3/5 3,762 243 4,005 國寶人壽 24,000 富邦人壽 20,000 小計 191,813 14,902 26 翁如萍 (1)102/11/04- 102/11/09 6天 右手食指撕裂傷伴蜂窩性組織炎 南山人壽 33,620 102/12/9 6,778 6,778 (2)103/01/16- 103/01/21 6天 急性胃潰瘍 南山人壽 24,000 103/2/13 6,078 6,078 小計 57,620 12,856 27 吳建興 (1)102/05/20- 102/05/24 5天 腕隧道症侯群、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扳機指(後天) 南山人壽 22,500 102/6/7 5,065 5,065 (2)102/08/16- 102/08/21 6天 前庭神經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本態性高血壓、其他異位性皮膚炎 治療單(V) 南山人壽 16,039 102/9/17 6,140 1,196 7,336 小計 38,539 12,401 28 曾玉齡 (1)100/01/02- 100/01/05 4天 腦震盪、頭部擦挫傷、肝功能異常 國泰人壽 35,129 100/2/11 3,573 3,573 富邦人壽 38,578 (2)100/05/14- 100/05/18 5天 急性鼻竇炎 國泰人壽 28,000 100/6/14 4,762 4,762 富邦人壽 37,500 (3)100/10/01- 100/10/05 5天 急性鼻竇炎、急性支氣管炎、肝功能異常 國泰人壽 28,250 100/11/14 1,525 1,525 富邦人壽 39,300 (4)101/02/18- 101/02/21 4天 急性腸胃炎、流感 國泰人壽 22,250 101/3/13 3,591 3,591 富邦人壽 30,500 (5)102/01/10- 102/01/16 7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扁桃腺炎 國泰人壽 38,750 102/2/1 7,251 7,251 富邦人壽 53,749 康健人壽 21,000 (6)103/02/14- 103/02/18 5天 急性支氣管炎、急性鼻竇炎 國泰人壽 28,500 103/3/7 4,918 4,918 富邦人壽 39,500 小計 441,006 25,620 29 林東榮 (1)100/02/24- 100/03/01 6天 壞死性筋膜炎、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肝功能檢查之非特定性異常結果 治療單(◎) 三商美邦人壽 9,750 100/4/8 5,800 2,059 7,859 國泰人壽 7,200 富邦人壽 27,225 (2)100/04/13- 100/04/19 7天 壞死性筋膜炎、指甲之皮癬菌病、足部之皮癬菌病 治療單(◎) 三商美邦人壽 11,500 100/5/12 7,025 3,822 10,847 國泰人壽 8,400 富邦人壽 21,000 (3)102/09/01- 102/09/06 6天 踝部三角(韌帶)之扭傷及拉傷、肝功能檢查之非特定性異常結果 治療單(prn) 三商美邦人壽 9,750 102/10/14 6,140 6,140 康健人壽 19,500 富邦人壽 18,000 遠雄人壽 19,193 小計 151,518 24,846 30 林于瑄 (1)100/01/29- 100/02/02 5天 急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 國泰人壽 29,250 100/3/15 3,000 000 0,534 (2)100/04/05- 100/04/09 5天 趾部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痛經症 治療單(◎)、醫囑單(◎) 國泰人壽 39,116 100/5/12 3,000 000 0,296 (3)101/01/14- 101/01/18 5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表徵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29,750 101/2/16 4,710 1,006 5,716 (4)101/10/01- 101/10/05 5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29,500 101/11/12 4,000 000 0,892 (5)102/07/12- 102/07/16 5天 急性鼻竇炎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30,000 102/8/7 4,968 1,036 6,004 (6)103/01/21- 103/01/25 5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表徵、口瘡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29,750 103/2/13 1,204 220 1,424 遠雄人壽 17,500 小計 204,866 26,866 31 林依穎 (1)100/07/18- 100/07/22 5天 下肢其他蜂窩性組織炎及膿瘍;
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肝功能檢查之非特定性異常結果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38,516 100/8/5 4,617 1,245 5,862 (2)101/02/18- 101/02/22 5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表徵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32,632 101/3/13 4,000 000 0,621 (3)102/03/08(應為102/03/18)-102/03/21 4天 膝、腿(大腿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36,356 102/4/12 3,762 1,450 5,212 (4)102/07/29- 102/08/03 6天 下肢其他蜂窩性組織炎及膿瘍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54,569 102/9/17 6,140 1,750 7,890 小計 162,073 24,585 32 林詠彬 (1)100/01/29- 100/02/02 5天 急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 國泰人壽 20,250 100/3/15 3,765 1,320 5,085 (2)100/07/30- 100/08/03 5天 急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20,250 100/9/5 4,617 2,001 6,618 (3)101/07/19- 101/07/23 5天 一個或多個腳趾開放性骨折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57,906 101/8/14 4,772 2,293 7,065 小計 98,406 18,768 33 張碧娥 (1)100/04/14- 100/04/18 5天 頭部損傷、腦震盪、頭部挫傷、手部傷口及挫傷 治療單(○) 中國人壽 19,450 100/5/12 2,962 940 3,902 國泰人壽 5,000 (2)101/05/14- 101/05/17 4天 急性腸胃炎、電解質不平衡、腎臟功能異常 治療單(V) 中國人壽 12,000 101/6/5 1,247 300 1,547 國泰人壽 4,000 友邦人壽 8,000 小計 48,450 5,449 34 吳美芳 (1)100/04/14- 100/04/18 5天 肩挫傷、背挫傷、踝挫傷、踝部三角韌帶扭挫傷、肩及上臂磨損或擦傷、軀幹磨損或擦傷、髖大腿小腿磨損或擦傷 治療單(⊙) 台壽保產險 20,870 100/5/12 4,525 2,601 7,126 明台產險 24,010 國泰人壽 17,459 新安東京產險 10,000 中國人壽 14,010 (2)101/04/12- 101/04/16 5天 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臉頸頭皮之表淺損傷、背挫傷、軀幹磨損或擦傷 治療單(V) 中國人壽 5,000 101/5/16 4,805 1,354 6,159 全球人壽 13,795 國泰人壽 11,535 新安東京產險 10,000 (3)102/04/13- 102/04/18 6天 急性支氣管炎、其他心臟血管功能異常結果 治療單(V) 中國人壽 6,000 102/5/5 6,260 1,032 7,292 國泰人壽 9,000 (4)102/10/03- 102/10/10 8天 肩部三度燒傷、上肢多處開放性傷口、體表面積少於10%之燒傷 治療單-單項藥品註記(V) 中國人壽 8,000 102/11/13 8,470 152 8,622 全球人壽 23,549 國泰人壽 18,410 (5)103/02/10- 103/02/15 6天 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臉頸頭皮之挫傷 治療單(V) 中國人壽 6,000 103/3/7 6,078 1,032 7,110 全球人壽 16,500 國泰人壽 13,540 小計 227,678 36,309 35 吳怡婷 100/03/22- 100/03/25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胃功能性疾病 治療單(◎)、醫囑單(◎、V) 中國人壽 12,000 100/4/8 3,573 830 4,403 康健人壽 16,000 朝陽人壽 9,000 小計 37,000 36 吳○俊 (1)100/01/29- 100/01/31 3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 治療單(◎)、醫囑單(V) 三商美邦人壽 11,250 100/1/29 2,459 1,386 3,845 南山人壽 8,250 (2)100/07/30- 100/08/02 4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支氣管炎 醫囑單(?) 三商美邦人壽 15,000 100/9/5 3,291 761 4,052 南山人壽 11,000 (3)101/01/28- 101/01/31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胃功能性疾病 治療單(V)、醫囑單(V) 三商美邦人壽 15,375 100/2/16 3,591 1,173 4,764 南山人壽 11,375 (4)101/04/30- 101/05/03 4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咽炎 治療單(V) 三商美邦人壽 15,375 101/6/5 3,664 650 4,314 南山人壽 11,000 (5)102/01/25- 102/01/30 6天 急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V)、醫囑單(V) 南山人壽 16,875 102/2/1 6,088 1,049 7,137 三商美邦人壽 27,490 (6)102/06/02- 102/06/07 6天 下肢其他蜂窩性組織炎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足除外;
膝、腿(大腿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伴有併發症 治療單(V)、醫囑單(V) 三商美邦人壽 27,484 102/7/6 6,260 2,329 8,589 南山人壽 35,250 遠雄人壽 25,566 小計 231,290 32,701 37 吳榮春 101/04/29- 101/05/03 5天 手開放性傷口、手指除外、伴有併發症 治療單(V) 三商美邦人壽 28,000 101/6/5 4,085 1,791 5,876 康健人壽 22,500 新光人壽 15,000 小計 65,500 5,876 38 吳佩珊 (1)100/03/22- 100/03/25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治療單(◎)、醫囑單(◎、V) 中國人壽 12,000 100/4/8 3,340 830 4,170 國泰人壽 8,000 朝陽人壽 6,000 (2)100/06/27- 100/06/30 4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治療單(V)、醫囑單(V) 中國人壽 12,000 100/7/18 1,811 321 2,132 國泰人壽 8,000 小計 46,000 6,302 39 林美蘭 (1)100/02/21- 100/02/24 4天 外生殖器砸傷、臀部挫傷 治療單(◎)、醫囑單(V) 中信人壽 45,000 100/3/15 1,266 439 1,705 南山人壽 33,715 康健人壽 12,000 遠雄人壽 20,000 (2)100/06/02- 100/06/05 4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貧血 治療單(◎)、醫囑單(V) 南山人壽 16,000 100/7/18 2,563 499 3,062 康健人壽 12,000 (3)101/01/11- 100/01/14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痛經症、貧血 治療單(V)、醫囑單(V) 南山人壽 16,000 101/2/16 3,591 849 4,440 遠雄人壽 16,500 (4)101/07/02- 101/07/05 4天 膝、腿(大腿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伴有併發症;
下肢其他蜂窩性組織炎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足除外 治療單(V) 中信人壽 4,000 101/8/14 3,638 2,077 5,715 南山人壽 33,715 康健人壽 12,000 遠雄人壽 16,000 (5)102/07/05- 102/07/10 6天 月經間痛、急性支氣管炎、子宮平滑肌瘤 治療單(V) 中信人壽 6,000 102/8/7 6,479 1,733 8,212 南山人壽 25,000 康健人壽 18,000 遠雄人壽 26,000 小計 311,930 23,134 40 呂○瑞 102/01/27- 102/01/30 4天 手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手指壓砸傷 治療單(V) 南山人壽 33,492 102/2/1 3,936 1,351 5,287 國泰人壽 40,962 小計 74,454 5,287 41 周詠蕎 102/03/27- 102/03/30 4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貧血 治療單(V) 南山人壽 20,538 102/4/12 3,762 1,008 4,770 國泰人壽 21,700 小計 42,238 4,770 42 周燕潭 (1)100/01/20- 100/01/25 6天 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未提及氣喘積重狀態 治療單(◎) 南山人壽 24,629 100/2/11 5,800 1,860 7,660 國泰人壽 32,800 (2)100/02/10- 100/02/15 6天 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未提及氣喘積重狀態 南山人壽 24,000 100/3/15 5,800 5,800 國泰人壽 33,300 小計 114,729 13,460 43 林佩誼 102/03/24- 102/03/29 6天 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未提及氣喘積重狀態 治療單(V) 國泰人壽 36,560 102/4/16 6,078 2,326 8,404 小計 36,560 8,404 44 林淑真 102/03/28- 102/04/01 5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治療單(V) 南山人壽 20,500 102/5/15 5,065 1,212 6,277 國泰人壽 34,750 小計 55,250 6,277 45 陳思涵 102/04/13- 102/04/18 6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 治療單(Microset) 南山人壽 20,050 102/5/15 6,260 6,260 小計 20,050 6,260 46 陳琇琇 102/03/26- 102/03/31 6天 急性支氣管炎 治療單(V) 南山人壽 36,000 102/4/12 6,088 1,519 7,607 小計 36,000 7,607 47 陳萬盛 102/08/12- 102/08/17 6天 肘關節之開放性傷口;
膝、腿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腕挫傷、足挫傷、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治療單(V) 南山人壽 16,500 102/9/17 6,140 2,689 8,829 小計 16,500 8,829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住院期間 住院天數 診斷名稱 診斷依據 是否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評估理由(住院天數是否合理) 1 熊志壯 (1)101/07/11-101/07/15 5天 前庭神經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鼠蹊及肛門周圍之皮癬菌病 1.理學檢查和病史描述。
2.抽血檢查並無明顯全身感染現象。
可能可以考慮住院治療(病人臨床症狀改善病人即可出院)。
若是嚴重前庭神經炎,符合住院的適應症。
輕症之上呼吸道感染和皮膚病較不符合臨床常見須住院治療之症狀。
(2)102/02/01-102/02/06 6天 其他顱內受傷,未提及開放性顱內傷口,無意識喪失;
急性鼻竇炎 1.理學檢查和病史描述。
2.抽血檢查並無明顯全身感染現象。
若是頭部外傷可以留院觀察。
其他部分應可在門診追蹤。
頭部外傷留院觀察,若無急性神經學症狀,即可出院觀察。
2 陳錦昌 (1)100/11/23-100/12/02 10天 僵直性脊椎炎(急性發作) 病史。
符合。
PE對右側肢體無力及動作受限無詳細描述,且無影像檢查排除骨折等問題。
(2)101/04/21-101/04/24 4天 腦震盪、下背挫傷 病史。
跌倒後有意識喪失及頭皮血腫。
符合。
病歷描述跌倒後有意識喪失約一分鐘,故住院觀察尚屬合理。
(3)101/07/14-101/07/18 5天 右下背挫傷伴擦傷、僵直性脊椎炎 病史(7/12門診病歷記載被腳踏車撞到(hit by a bicycle at back with painful disability)及PE。
符合。
病歷記載右背有瘀青(惟未記載範圍)及擦傷(3.5x2.0cm),初步住院處置尚屬合理,然7日實屬過長,不符臨床常態。
(4)102/02/02-102/02/06 5天 頭部外傷、急性支氣管炎 病史(暈厥,意識喪失一分鐘)。
符合。
住院日數過長,concussion建議觀察24小時,但住院中未針對暈厥(syncope)進一步檢查。
(5)102/07/02-102/07/09 8天 僵直性脊椎炎、慢性支氣管炎、高血壓 病史(微燒)。
符合。
住院日數過長,且未詳細描述肢體muscle power變化,亦無新影像變化,沒有因脊椎炎須延長住院之適應症。
(6)103/01/10-103/01/11 2天 僵直性脊椎炎、慢性支氣管炎 病史(發燒)。
符合。
惟住院日數過長,住院後即無再度發燒,且無新症狀。
3 李婉婷 101/03/03- 101/03/06 4天 腕部隧道症侯群 病歷記載(手術紀錄單)。
視是否有特殊需術後照護情形。
腕隧道症候群手術處置臨床通常屬門診手術(手術完即可離院居家照護),如無特別嚴重感染或其他需照護之情形應可無須住院。
4 陳泰炘 (1)100/03/07-100/03/09 3天 腕部隧道症侯群、高膽固醇血症 病史和檢查後,需額外的檢查來證實腕隧道症候群的診斷及考證有否開刀的需要。
包括標準的手腕和腕隧道的X光檢查,神經傳導測驗和肌電圖檢查。
合理。
如果有很厲害的疼痛,或雖有非手術的治療但其他症狀仍持續存在著,或是有發展成為永久性神經性受損的危險性的話,就建議住院手術。
(2)100/12/29-101/01/01 4天 腕部隧道症侯群、第二型糖尿病 病史和檢查後,需額外的檢查來證實腕隧道症候群的診斷及考證有否開刀的需要。
包括標準的手腕和腕隧道的X光檢查,神經傳導測驗和肌電圖檢查 合理 合理,但本位病患上次為右手,本次為左手,應附上相關手術紀錄(惟相關未見相應記錄)。
(3)101/01/22-101/01/25 4天 流行性感冒、第二型糖尿病、急性腸胃炎、慢性支氣管炎 1.理學檢查和病史描述。
2.抽血檢查並無明顯全身感染現象。
發炎指數,白血球,血糖值應正常,若是病人持續高燒,才符合住院的條件。
個案雖符合住院條件,但是住院期間並無發燒,個案也未做流感的檢查和開立克流感,與一般住院病患處理不盡相同。
(4)102/01/04-102/01/09 6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支氣管炎 1.理學檢查和病史描述。
2.抽血檢查並無明顯全身感染現象。
發炎指數,白血球,血糖值應正常,若是病人持續高燒,才符合住院的條件。
個案雖符合住院條件,但是住院期間並無發燒,個案也未做流感的檢查和開立克流感,與一般住院病患處理不盡相同。
住院天數與一般常態有過長。
(5)102/04/03-102/04/07 5天 左下肢多處開放性傷口、第二型糖尿病 1.理學檢查和病史描述。
2.抽血檢查並無明顯全身感染現象。
發炎指數,白血球,血糖值應正常,若是病人持續高燒,才符合住院的條件。
若病患有糖尿病足,傷口困難癒合或發燒,符合住院條件。
(6)103/01/23-103/01/28 6天 急性支氣管炎、第二型糖尿病、本態性高血壓、流行性感冒、高血脂症 1.理學檢查和病史描述。
2.抽血檢查並無明顯全身感染現象。
發炎指數,白血球,血糖值應正常,若是病人持續高燒,才符合住院的條件。
個案雖符合住院條件,但是住院期間並無發燒,個案給予大量類固醇,與一般住院病患處理不盡相同。
5 李奕達 (1)100/05/04-100/05/07 4天 腦震盪併有暫時性意識喪失;
頭皮開放性傷,未提及併發症;
臉、頭皮及頸之挫傷,眼除外 理學檢查和病史描述。
若是頭部外傷可以留院觀察。
其他部分應可在門診追蹤。
頭部外傷留院觀察,若無急性神經學症狀,即可出院觀察。
(2)101/02/04-101/02/07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其他非傳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 1.理學檢查和病史描述。
2.抽血檢查並無明顯全身感染現象。
發炎指數,白血球,若是病人持續高燒,才符合住院的條件。
個案雖符合住院條件,但是住院期間並無發燒,個案也未做流感的檢查和開立克流感,與一般住院病患處理不盡相同。
(3)103/02/05-103/02/10 6天 急性支氣管炎 1.理學檢查和病史描述。
2.抽血檢查並無明顯全身感染現象。
發炎指數,白血球,若是病人持續高燒,才符合住院的條件。
個案於2/7有發燒,符合留院觀察程序。
但是理學檢查呼吸系統正常,X光無異常與支氣管炎診斷不符合。
6 陳○恩 (1)101/01/15-101/01/18 4天 流行性感冒、胃功能性疾病 合理懷疑病毒感染。
是。
八歲小朋友發燒至39.4℃,噁心嘔吐,食慾不振,應住院觀察治療。
(2)102/01/04-102/01/08 5天 急性腸胃炎、流行性感冒 合理懷疑病毒感染。
是。
九歲小朋友發燒至38.4℃,噁心嘔吐,食慾不振,全身無力,應住院觀察治療。
7 陳○晧 (1)101/12/14-101/12/18 5天 過敏性蕁麻疹 吃完海鮮後,全身起紅疹,並且會癢,合理懷疑過敏性蕁麻疹。
是。
病人產生沙啞的聲音,有可能是聲帶水腫,且呼吸速度每分鐘24次,應住院觀察並且治療。
(2)103/02/06-103/02/11 6天 過敏性蕁麻疹、外因性氣喘 吃完海鮮後,全身起紅疹,並且會癢,合理懷疑過敏性蕁麻疹。
是。
病人產生沙啞的聲音,有可能是聲帶水腫,且呼吸速度每分鐘24次,應住院觀察並且治療。
8 李婉嫻 (1)100/01/17-100/01/21 5天 急性支氣管炎、急性鼻竇炎、胃功能性疾患 咳嗽一星期,沒有肺炎的證據。
可考慮住院。
病患先到診所就診但病況沒有好轉,來醫院時呼吸速率23次每分鐘。
理應住院治療。
(2)100/08/04-100/08/08 5天 前庭神經元炎、急性咽炎、胃功能性疾患 發燒,血液檢查正常。
可考慮住院。
病人因發燒未改善且臨床不適症狀持續加重,可考慮住院觀察,惟症狀應可出院(病人8/5起即無發燒)。
(3)100/12/13-100/12/15 3天 急性支氣管炎、流產併發遲延或過量出血 咳嗽一星期,沒有肺炎的證據。
可考慮住院。
病患先到診所就診但病況沒有好轉,來醫院時呼吸速率26次每分鐘。
理應住院治療。
(4)101/01/28-101/02/01 5天 急性支氣管炎、胃腸炎及大腸炎、子宮內膜異位症 咳嗽有痰一星期,沒有肺炎的證據。
可考慮住院。
病患先到診所就診但病況沒有好轉,來醫院時呼吸速率23次每分鐘。
理應住院治療。
(5)101/04/26-101/05/02 7天 前臂燒傷、水泡、表皮脫落體表面積少於10%之燒傷(任何程度),少於10%或未明示之三度燒傷(診斷書載右前臂燙傷2-3度,8.0*3.0公分) 病歷紀錄。
是。
嚴重傷燙傷(三度)可治療照護傷口並觀察是否有其他併發症。
9 李萩萍 (1)101/01/28-101/01/31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其他非傳染性腸胃炎及大腸炎、月經疾病及其他女性生殖道之異常出血 臨床診斷。
以病歷內容來看,發燒4日不退,合併全身虛弱等症狀,在病情未明瞭前的確可住院觀察,然當日(1/28)抽血白血球與嗜中性球比例數據,尿檢,CXR,均顯示正常,僅有貧血(血紅素8.2g/dl)。
因病歷紀錄持續腹瀉,故若有脫水現象的確可住院NPO及點滴治療,並觀察有無其他併發症。
1.入院主訴為腹瀉4-5日,但入院護理評估表-生理評估-排便情形:正常? 2.若1/28抽血報告正常,1/29早上已無發燒現象(當然可考慮是否還有持續吃退燒藥所致),1/29 6PM護理紀錄食慾可,應無脫水之疑慮,看1/30護理紀錄前一日僅腹瀉一次,可能1/30就具備可出院之條件。
(2)103/02/08-103/02/13 6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月經間痛血液流失引起之缺鐵性貧血 臨床診斷。
以病歷內容來看,發燒4日不退,合併全身虛弱等症狀,搭配入院當天時低血壓(78/50mmHg),可能因感染脫水,在病情未明瞭前的確可住院觀察。
當日(2/8)抽血白血球與嗜中性球比例數據,CXR,均顯示正常,僅有貧血(血紅素8.2g/dl)。
1.在退燒藥的使用下隔日2/9即退燒,而血壓於2/10已恢復至110/68mmHg,116/70mmHg,於2/11再次追蹤白血球與嗜中性球比例數據也都正常,然病歷記載上還是咳嗽,全身虛弱,肚子不舒服以及頭暈到2/12才稍緩解。
2.病歷紀錄無何時較能進食以及喝水,此項資訊可評估何時該予以停止點滴並評估出院休養,若”2/11已可進食喝水”,以2/10後血壓已逐漸恢復,那2/11即是可考慮出院休養,然前提在病患於2/11,2/12之全身虛弱,肚子不舒服等病程記載症狀是否有可能有其他疾病之疑慮,還是僅程度輕微,需當場評估者才可得知。
10 李榮富 (1)101/02/04-101/02/08 5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胃功能性疾患 臨床診斷 以病歷內容來看,咳嗽3周(但當日照CXR報告為正常),似乎病歷僅有入院一次發燒,體溫紀錄38.9度(於入院紀錄-理學檢查部分),護理紀錄部分皆無有體溫超過38度之紀錄。
病歷紀錄主要是全身無力虛弱加劇等,在病情未明瞭前的確可住院觀察,然當日(2/4)抽血白血球與嗜中性球比例數據,CXR,均顯示正常。
1.入院後皆無發燒現象,生命徵象皆穩定,2/5早上有再次確認追蹤白血球與嗜中性球比例數據也都正常。
2.病歷記載上2/5精神食慾可,僅存咳嗽,流鼻水,然仍有頭暈,之後皆逐近改善中,若一開始住院之適應症為全身無力虛弱加劇,擔心後續敗血症或脫水,在2/5後以病歷看來應已經排除病情惡化的可能,包括CXR及抽血也都正常,應可在2/6-2/7出院。
(2)102/07/12-102/07/18 7天 急性支氣管炎 臨床診斷及CXR(?) 以病歷內容來看,主訴鼻塞,喉嚨乾,及發燒一週但似乎病歷僅有入院一次發燒,體溫紀錄38.4度(於入院紀錄-理學檢查部分),護理紀錄部分於入院後皆無有體溫超過38度之紀錄病歷紀錄於門診時主訴上述症狀已一個禮拜曾看門診無效,CXR:increased bronchovascular markings,於理學檢查時發現Rhonchi sound noted in both lung filed,擔心進展成肺炎,的確在病情未明瞭前可住院觀察,但當日(7/12)抽血白血球與嗜中性球比例數據及其他生化電解質均顯示正常。
1.入院後皆無發燒現象(僅7/12 2pm體溫紀錄37.9度),生命徵象皆穩定,7/13早上有再次確認追蹤白血球與嗜中性球比例數據及其他生化電解質也都正常。
2.然病歷記載上還是咳嗽,喉嚨痛,胸悶到7/17才稍緩解。
3.病歷護理紀錄記載上7/13後其實精神食慾可,剩咳嗽,喉嚨痛,痰多,7/17仍然有胸悶,若一開始住院之適應症為擔心肺炎,似乎在7/15第三次檢查白血球與嗜中性球比例數據皆正常應可排除細菌感染之可能(然需臨床判斷,少數人的確可以白血球數據正常但臨床上有感染之現象,只是病歷記載中也只有給止咳,支氣管擴張劑,以及類固醇治療)。
4.病程紀錄於7/15後也只剩咳嗽,喉嚨痛,黃痰,若生命徵象穩定以及無其他疾病疑慮,應可出院門診治療。
(3)103/01/23-103/01/28 6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胃功能性疾患 臨床診斷 以病歷內容來看,主訴喘,胸悶,發燒畏寒,腹瀉數日(但入院護理紀錄-生理評估(一)部分顯示呼吸型態:正常?排便情形:正常?)病歷紀錄顯示腹瀉數日全身無力可能因感染脫水,在病情未明瞭前的確可住院觀察。
1.1/23 2:30pm入院後先予以NPO 及點滴治療。
2.於隔日(1/24)抽血白血球與嗜中性球比例數據,CXR,生化電解質均顯示正常。
紀錄顯示1/24傍晚後就再也沒有發燒現象。
3.依照TPR sheet紀錄,入院後即沒有腹瀉現象。
且護理紀錄於1/25已紀錄精神食慾可。
4.病程紀錄於1/25後只剩咳嗽,喉嚨痛,黃痰,若生命徵象穩定以及無其他疾病疑慮,應可出院門診治療。
11 陳玉妹 (1)100/12/26-100/12/29 4天 頭皮之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
肘關節之開放性、未提及併發症;
腦震盪無意識喪失 臨床診斷 以病歷內容來看,為騎機車跌倒撞到頭部導致意識昏厥小於1分鐘,合併外傷。
病歷初始紀錄無其他神經缺損,四肢活動正常,一開始有感覺噁心嘔吐頭暈,的確需擔心是否只是腦震盪或之後會進一步惡化成腦出血。
一般會於急診觀察評估8小時觀察其神經學症狀有無惡化進展,例如頭痛加劇,意識變化等,若無可回家休養,然一般仍須叮嚀家屬3日內須密切注意意識變化。
當然若臨床當場評估撞擊嚴重病情於8小時評估期仍未明瞭時可住院觀察。
依病歷記載內容,12/27,12/28其神經學理學檢查皆正常,只是12/27還有噁心嘔吐,步態不穩,12/28還有紀錄噁心,步態不穩,由於頭部外傷於3日內皆需“密切”觀察神經功能及意識變化,若獨居或臨床判斷有無法預期之危險,應可在院觀察3日,尚屬合理。
(2)101/01/22-101/01/25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腕隧道徵侯群 臨床診斷 以病歷內容來看,發燒1日,腹瀉,嘔吐,腹痛合併全身痠痛等症狀,但抽血白血球與嗜中性球比例數據,CXR,KUB均顯示正常,初始生化電解質檢查亦正常。
因病歷紀錄腹瀉吃不下,生命徵象部分血壓稍微偏低(體檢發現:90/85mmHgà這數字有點奇怪,一般收縮壓低到90mmHg,舒張壓不會這麼高?),故若有擔心會有脫水現象的確可考慮住院NPO及點滴治療,並觀察有無其他併發症。
(但入院護理紀錄-生理評估(一)部分顯示排便情形:正常?)。
1.TPR sheet紀錄1/23下午之後已無再發燒(但病程紀錄1/24 10:25還有紀錄到38.3度?),而1/23血壓已恢復正常。
2.TPR sheet紀錄1/23似已無腹瀉?(排便紀錄僅1/22 3次,1/23都無紀錄了?),但病程紀錄1/24還有腹瀉?,但沒有次數或嚴重程度之紀錄。
3.病歷紀錄顯示1/24已精神食慾尚可,依病歷顯示1/24已無明顯吃不下之情形,故停止禁食(NPO),屬合理之治療並考慮於1/25出院。
4.姑且不論紀錄上一些不一致之處。
病歷顯示生命徵象-血壓於1/23恢復正常。
一般腹瀉患者若可以開始進食,在評估無脫水之疑慮,大概就可出院回家休養,而這時間點以此份病歷紀錄約1/24下午。
5.但1/24病程紀錄仍有腹痛,噁心,腹瀉,胸悶,全身痠痛(和入院症狀其實差不多),但上述這些是否僅程度輕微,需當場評估者才可得知,然看醫師醫囑紀錄1/24 3:20pm針對上述這些症狀僅給予一些立即性藥物治療,但同時就可決定隔日早上可出院?。
(3)102/01/16-102/01/19 4天 腕隧道徵侯群 病歷記載(手術紀錄單) 視是否有特殊需術後照護情形。
腕隧道症候群手術處置臨床通常屬門診手術(手術完即可離院居家照護),如無特別嚴重感染或其他需照護之情形應可無須住院。
12 李成文 (1)101/01/15-101/01/18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胃功能疾患 依病歷記載,病患有發燒、流鼻水等上呼吸道症狀,合併有腹痛等腸胃道症狀。
是。
1.病患曾先至門診求診,服藥治療後,症狀病未改善,住院給予輸液治療與觀察,應為合理之考量。
2.病患為11歲之男孩,因該診斷導致脫水或電解質不平衡之風險較高。
(2)102/02/07-102/02/12 6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腸胃炎 有上呼吸道感染與腸胃炎之症狀。
是。
註:病史中,病患當時之年齡應為12歲,而非11歲。
在病史中有提到有SHORT OF BREATH,疑似支氣管炎,且住院期間有相關呼吸道症狀之用藥,可佐證病患當時有較嚴重的呼吸道症狀。
(3)102/07/05-102/07/09 5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喘、咳嗽等上呼吸道症狀,嘔吐每日三次以上,發燒。
是。
註:病史中,病患當時之年齡應為12歲,而非11歲。
除了發燒、喘等症狀,還有多次上吐下瀉,可能會有脫水之症狀,可考慮住院觀察,並給予輸液與藥物治療。
13 李○丞 103/01/23- 103/01/27 5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腸胃炎 上呼吸道症狀與腸胃炎之症狀。
是。
症狀持續一周未改善,且有加重之趨勢,住院觀察與治療是臨床上可考慮的選擇之一。
14 李雅姿 102/02/07- 102/02/12 6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 發燒、上呼吸道症狀、嘔吐、腹瀉、食慾不佳。
是。
病史中,病患有發燒、腹瀉、食慾不佳。
另外,於住院治療紀錄中提到2/9咳嗽,腹瀉之症狀未改善,推測該病患一開始之臨床表徵應屬較為嚴重,故而考慮住院。
15 吳清綉 (1)101/01/30-101/02/03 5天 急性支氣管炎、急性胃炎未出血 咳嗽有哮鳴者、胸悶、食慾不佳。
是。
病患因係哮鳴呼吸者、胸悶,須排除是否有較嚴重的心肺問題,而且之前門診藥物治療效果不佳,症狀加劇再加上食慾不佳,可考慮住院治療。
(2)101/07/20-101/07/25 6天 急性支氣管炎 發燒、喘、胸悶、噁心、嘔吐。
是。
老年病患,有明顯上呼吸道感染症狀,併發急性支氣管炎。
考量有較嚴重之症狀,且無法排除肺炎或是心臟問題,可以考慮住院治療。
(3)101/12/14-101/12/19 5天 急性腸胃炎、高血壓 發燒、腹瀉、口渴、臉色蒼白、頭暈、虛弱 是。
病患因為經診斷之症狀,疑似因腸胃炎導致致脫水(口渴、蒼白、頭暈),住院接受輸液與觀察應屬適當。
(4)103/02/07-103/02/09 3天 特發性蕁麻疹、本態性高血壓、其他高脂質血症、其他血液中化學物質異常 全身蕁麻疹、呼吸急促、聲音沙啞。
是。
全身蕁麻疹約一週,症狀加劇,而且有呼吸急促、聲音沙啞,疑似上呼吸道腫大,有呼吸道阻塞之風險,應住院治療。
16 黃宇珽 101/01/30- 101/02/02 4天 流行性感冒、胃功能性疾病 上呼吸道症狀,腹痛、咳嗽並且有哮鳴 是。
註:病史中,該病患當時應是16歲,而非11歲。
該病患為發燒與哮鳴的呼吸者,無法排除是否併發肺炎。
住院中接受類固醇類藥物治療以緩解症狀,評估病患當時之呼吸狀況,可考慮住院治療。
17 黃宇婕 103/02/04- 103/02/10 7天 急性支氣管炎、流行性感冒 病歷描述症狀與急性支氣管炎相符。
尚未找到快篩檢驗報告,可能是醫師依臨床症狀判斷。
合理。
病歷有提到高燒39.1,呼吸困難及胸痛。
如病歷描述屬實可考慮住院。
18 王○驊 (1)101/07/20-101/07/24 5天 流行性感冒 尚未找到流感快篩檢驗報告,可能是醫師依臨床症狀判斷。
合理。
病歷有提到高燒39.7,呼吸困難每分鐘24次。
如病歷描述屬實可考慮住院。
(2)102/03/26-102/03/31 6天 急性腸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應係依據病史與理學檢查。
合理。
病歷提及高燒至38.6度C,有腹绞痛,如病歷記載描述屬實,可考慮住院。
19 王○宜 (1)101/07/20-101/07/24 5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腸胃炎 病歷有提到發燒,喉嚨痛,咳嗽,嘔吐,腹瀉,查不到流感快篩檢驗紀錄,可能是依上述症狀判斷流感及急性腸胃炎。
合理。
病歷提到發燒,如果以此為由考慮住院,亦無不可。
(2)102/03/26-102/03/31 6天 急性腸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病歷有提到發燒,想吐,腹絞痛,符合急性腸胃炎及上呼吸道感染表現。
合理。
病歷提到發燒且在家服藥無改善,如果以此為由考慮住院,亦無不可。
20 許佩慈 100/08/14- 100/08/17 4天 急性扁桃腺炎 病歷有提到發燒39度,畏寒,喉嚨痛,咳嗽,吞嚥困難,等與急性扁桃腺炎相關症狀。
合理。
發燒可考慮住院。
21 許懷賢 (1)100/12/03-100/12/05 3天 急性鼻竇炎、急性支氣管炎、急性胃炎,未提及出血 畏寒,呼吸困難,吞嚥困難等與呼吸道疾病相關症狀。
病歷提到呼吸困難,可能是因此判斷需要住院。
如果的確有呼吸困難,可考慮住院。
(2)102/07/04-102/07/08 5天 急性支氣管炎 發燒38.4度及呼吸困難,咳嗽,鼻水,鼻塞等症狀。
病歷提到發燒38.4度及呼吸困難,可考慮住院。
如果的確有發燒及呼吸困難,可考慮住院。
22 趙妘榕 (1)100/02/02-100/02/06 5天 流行性感冒 可能依臨床類流感症狀(發燒,喉嚨痛,肌肉痠痛)。
未見流感快篩或PCR檢驗報告。
如果如病歷所述曾發燒至38度,可考慮住院。
病歷提及激動agitated,憂鬱及眩暈,也許因此無法提早出院,尚非完全不合理。
(2)100/12/08-100/12/13 6天 急性咽炎、憂鬱症、急性胃炎、停經或女性更年期之病態、接觸性皮膚炎 臨床症狀咳嗽,頭痛焦慮等。
不確定住院適應症為何(無強烈住院之適應症),是否病患堅持住院? 並無常見臨床安排住院治療之適應症,是否有情緒障礙導致無法提早出院? (3)101/03/15-101/03/20 6天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前庭神經炎、皮膚炎、心臟節律不整 發燒,暈眩,皮疹等狀態。
如果如病歷所述曾發燒至38度,可考慮住院。
可能有情緒障礙導致無法早日出院? (4)101/08/09-101/08/14 6天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憂鬱症 發燒腹瀉心悸腹瀉等臨床症狀。
病歷提及發燒38.8度,有住院理由。
合理 (5)102/03/18-102/03/23 6天 急性鼻竇炎 發燒,喉嚨痛,咳嗽,胸悶等臨床症狀。
病歷提及發燒39.1度及胸悶,有住院理由。
合理 23 趙育淇 (1)100/07/17-100/07/21 5天 急性鼻竇炎、急性支氣管炎、氣喘、便秘 病歷記載有氣喘及鼻竇炎相關的呼吸道症狀(咳,鼻水,喉嚨痛,畏寒,喘鳴)。
合理。
呼吸道感染引發氣喘急性發作,符合住院適應症。
(2)101/01/19-101/01/22 4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鼻竇炎、胃功能性疾病 可能依臨床症狀。
病歷記載發燒,畏寒,喉嚨痛,胸悶,嘔吐,腹痛,腹瀉。
合理。
發燒38度,可考慮住院。
(3)102/03/22-102/03/26 5天 急性扁桃腺炎 可能依臨床症狀。
病歷記載發燒38.3度,喉嚨不適,胸悶,吞嚥困難。
合理。
發燒38.3度,可考慮住院。
24 許秉閎 (1)100/07/16-100/07/20 5天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咽炎 依據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述虛弱、食慾不振、咳嗽帶黃痰、喉痛、頭痛、噁心、腹痛、腹瀉,符合臨床診斷急性腸胃炎及急性咽炎症狀。
急性腸胃炎若無預期併發脫水症狀須經靜脈補充水分者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急性咽炎症狀若無預期出現化膿性感染或併發肺炎者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唯考慮病患出現發燒,經7/10門診用藥後症狀未改善,若臨床醫師當下判斷病情可能進展,預先住院觀察實屬合理判斷。
依據本次住院紀錄顯示,病患7/16的確有發燒(體溫38度),雖然7/17-7/19喉痛、頭痛、噁心、腹痛、腹瀉症狀仍持續但已漸漸改善,唯7/17-7/19皆無記錄到發燒現象,且並無血壓偏低及心跳加快等脫水現象,胸部X光片也並未發現肺炎跡象,最多留院觀察至第3天,應無繼續住院之需要。
(2)101/01/27-101/01/31 5天 流行性感冒、胃功能性疾病 依據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述咳嗽、流鼻水、喉痛、頭痛、噁心、腹痛、腹瀉,符合臨床診斷急性腸胃炎及急性咽炎症狀,唯無客觀證據如病毒快篩檢驗證實為流行性感冒。
急性腸胃炎若無預期併發脫水症狀須經靜脈補充水分者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急性咽炎症狀若無預期出現化膿性感染或併發肺炎者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病患於1/27門診並無記錄發燒(體溫36.5),依據常規處理,應先採取門診藥物治療,若病情未改善或進展才考慮住院觀察。
依據本次住院紀錄顯示,病患1/27-1/31皆無發燒記錄(體溫36.3-37.5),且並無血壓偏低及心跳加快等脫水現象,胸部X光片也並未發現肺炎跡象,實無繼續住院之需要。
(3)102/02/16-102/02/19 4天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流行性感冒 依據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述咳嗽、流鼻水、喉痛、頭痛、噁心、腹痛、腹瀉,符合臨床診斷急性腸胃炎及急性咽炎症狀,唯無客觀證據如病毒快篩檢驗證實為流行性感冒。
急性腸胃炎若無預期併發脫水症狀須經靜脈補充水分者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急性咽炎症狀若無預期出現化膿性感染或併發肺炎者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唯經2/3及2/14門診用藥後症狀未改善,考慮病患於2/16門診出現發燒(37.9),若臨床醫師當下判斷病情可能進展,預先住院觀察實屬合理判斷。
依據本次住院紀錄顯示,病患2/16入院時的確有發燒(體溫38.4度),雖然2/16-2/19喉痛、頭痛、噁心、腹痛、腹瀉症狀仍持續但已漸漸改善,唯2/17-2/19皆無記錄到發燒現象,且並無血壓偏低及心跳加快等脫水現象,胸部X光片也並未發現肺炎跡象,最多留院觀察至第3天,應無繼續住院之需要。
25 翁如萍 102/11/04- 102/11/09 6天 右手食指撕裂傷伴蜂窩性組織炎 依據11/4門診記錄、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本次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訴工作中不小心被螺絲傷及右手食指,至羅東博愛醫院治療,縫合五針,術後五天出現化膿後至建生醫院門診就醫,符合臨床診斷右手食指撕裂傷伴蜂窩性組織炎。
蜂窩性組織炎若經門診開立口服抗生素治療後症狀未改善,或者出現敗血症徵兆,可住院接受靜脈抗生素治療。
依據本次住院紀錄顯示,病患11/4-11/9皆無發燒記錄(體溫36.8-37.4),且並無血壓偏低及心跳加快等敗血症徵兆,唯傷口仍有化膿情形,經靜脈抗生素治療五天後更改口服抗生素一天後出院,本次住院符合醫療常規。
26 吳建興 (1)102/05/20-102/05/24 5天 腕隧道症侯群、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扳機指(後天) 依據5/17門診記錄、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本次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訴左手痠麻無力數月,後至建生醫院門診就醫,依據痠麻位置與正中神經分布類似,以此診斷腕隧道症候群(正中神經壓迫),但無客觀證據如神經傳導檢查佐證,謹為臨床診斷。
腕隧道症候群病患若嚴重痠麻無力影響活動,的確可考慮住院接受正中神經減壓術。
病患於5/20住院,5/21接受左側正中神經減壓術,術後觀察傷口及肌力,於5/24出院,若診斷正確則本次住院符合醫療常規。
(2)102/08/16-102/08/21 6天 前庭神經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本態性高血壓、其他異位性皮膚炎 依據8/16門診記錄、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本次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訴持續眩暈無法行走、耳鳴、失眠、虛弱、發燒、喉嚨痛、頭痛,後至建生醫院門診就醫,符合臨床診斷前庭神經元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但無客觀證據如神經理學及聽覺、平衡功能等相關檢查佐證前庭神經元炎。
前庭神經元炎急性期若病患持續眩暈無法行走,的確可考慮住院治療。
依據本次住院紀錄顯示,病患8/16的確有低燒(體溫37.6度),但8/17-8/21皆無記錄到發燒現象,且自8/17開始已無眩暈現象,最多留院觀察至第3天,應無繼續住院之需要。
27 曾玉齡 (1)100/01/02-100/01/05 4天 腦震盪、頭部擦挫傷、肝功能異常 依據1/2門診記錄、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本次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因跌倒導致頭部外傷伴隨意識喪失,符合臨床診斷腦震盪、頭部擦挫傷。
抽血檢驗發現GPT56,符合肝功能異常診斷。
腦震盪伴隨意識喪失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輕微腦震盪一般住院3天即可,這3天內主要是通過檢查確認以及對身體症狀性有效的觀察後,並且通過各種休養的方式而讓腦震盪方面所帶來的影響性都得到一定的恢復後就可以出院,最多留院觀察至第3天,應無繼續住院之需要。
(2)100/05/14-100/05/18 5天 急性鼻竇炎 依5/11門診記錄、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本次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訴綠黃色鼻分泌物、頭痛、發燒、喉嚨痛,後至建生醫院門診就醫,符合臨床診斷急性鼻竇炎。
急性鼻竇炎若經門診開立口服抗生素治療後症狀未改善,或者出現敗血症徵兆,可住院接受靜脈抗生素治療。
依據本次住院紀錄顯示,病患5/14的確有發燒(體溫38.1度),但5/15-5/18皆無記錄到發燒現象,綠黃色鼻分泌物、頭痛、喉嚨痛症狀仍持續但已漸漸改善,且並無血壓偏低及心跳加快等敗血症徵兆,胸部X光片也並未發現肺炎跡象,最多留院觀察至第3天,應無繼續住院之需要。
(3)100/10/01-100/10/05 5天 急性鼻竇炎、急性支氣管炎、肝功能異常 依10/1門診記錄、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本次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訴綠黃色鼻分泌物、頭痛、發燒、喉嚨痛、咳嗽帶黃痰,後至建生醫院門診就醫,符合臨床診斷急性鼻竇炎及急性支氣管炎。
抽血檢驗發現GPT101,符合肝功能異常診斷。
急性鼻竇炎或急性支氣管炎若經門診開立口服抗生素治療後症狀未改善,或者出現敗血症徵兆,可住院接受靜脈抗生素治療。
依據本次住院紀錄顯示,病患10/1的確有發燒(體溫38.6度),但10/2-10/5皆無記錄到發燒現象,綠黃色鼻分泌物、頭痛、喉嚨痛、咳嗽帶黃痰症狀仍持續但已漸漸改善,且並無血壓偏低及心跳加快等敗血症徵兆,胸部X光片也並未發現肺炎跡象,最多留院觀察至第3天,應無繼續住院之需要。
(4)101/02/18-101/02/21 4天 急性腸胃炎、流感 依據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述流鼻水、喉痛、頭痛、腹痛、腹瀉、嘔吐,符合臨床診斷急性腸胃炎及急性咽炎症狀,唯無客觀證據如病毒快篩檢驗證實為流行性感冒。
急性腸胃炎若無預期併發脫水症狀須經靜脈補充水分者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急性咽炎症狀若無預期出現化膿性感染或併發肺炎者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唯考慮病患出現發燒,若臨床醫師當下判斷病情可能進展,預先住院觀察實屬合理判斷。
依據本次住院紀録顯示,病患2/18入院記錄標明發燒(體溫37.9度),唯2/18-2/11住院護理記錄單皆無記錄到發燒現象,針對發燒,醫師記錄與護理師記錄相左,且並無血壓偏低及心跳加快等脫水現象,檢驗也並無白血球升高:也無肝腎功能異常,胸部X光片也並未發現肺炎跡象,種種證據顯示病患並無明顯敗血症徵兆,喉痛、頭痛、噁心、腹痛、腹瀉症狀仍持續但至2/20已漸漸改善,本次住院符合醫療常規。
(5)102/01/10-102/01/16 7天 流行性感冒、急性扁桃腺炎 依據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述咳嗽、流鼻水、喉痛、頭痛、發燒畏寒、呼吸有喘鳴聲,符合臨床診斷急性咽炎症狀,唯無客觀證據如病毒快篩檢驗證實為流行性感冒,病歷也未見扁桃腺腫大發炎記錄。
急性咽炎症狀若無預期出現化膿性感染或併發肺炎者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唯考慮病患出現發燒及呼吸有喘鳴聲,若臨床醫師當下判斷病情可能進展,預先住院觀察實屬合理判斷。
依據本次住院紀錄顯示,病患1/10入院記錄標明發燒(體溫38.6度),但1/10-1/16住院護理記錄單皆無記錄到發燒現象,針對發燒,醫師記錄與護理師記錄相左,且並無血壓偏低及心跳加怏等脫水現象,檢驗也並無白血球升高,也無肝腎功能異常,胸部X光片也並未發現肺炎跡象,種種證據顯示病患並無明顯敗血症徵兆,咳嗽、流鼻水、喉痛、頭痛症狀仍持續但已漸漸改善,唯呼吸有喘鳴聲直至1/14-1/15才逐漸改善,本次住院符合醫療常規。
(6)103/02/14-103/02/18 5天 急性支氣管炎、急性鼻竇炎 依據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述流鼻水、喉痛、頭痛、咳嗷有痰數天,符合臨床診斷急性支氣管炎,103/2/14門診紀錄發燒,有敗血症疑慮,門診藥物治療反應不佳,故簽住院治療。
急性支氣管炎若經門診開立口服抗生素治療後症狀未改善,或者出現敗血症徵兆如發燒,可住院接受靜脈抗生素治療。
若臨床醫師當下判斷病情可能進展,預先住院觀察實屬合理判斷。
依據本次住院紀錄顯示,病患僅於103/2/14門診紀錄發燒(體溫38.3度)以及入院紀錄標明發燒(體溫38.8度),但2/14-2/18住院護理記錄單皆無記錄到發燒現象,針對發燒,醫師記錄與護理師記錄相左,且並無血壓偏低及心跳加快等脫水現象,檢驗也並無白血球升高,也無肝腎功能異常,胸部X光片也並未發現肺炎跡象,種種證據顯示病患並無明顯敗血症徵兆,咳嗽、流鼻水、喉痛、頭痛症狀仍持續但已漸漸改善,最多留院觀察至第3天,應無繼續住院之需要。
28 林東榮 (1)100/02/24-100/03/01 6天 壞死性筋膜炎、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肝功能檢查之非特定性異常結果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若為傷口嚴重感染者應住院治療。
合理住院,但若如病歷所述之診斷有壞死性筋膜炎,則應緊急手術清創治療,故應確認此一診斷之正確性。
(2)100/04/13-100/04/19 7天 壞死性筋膜炎、指甲之皮癬菌病、足部之皮癬菌病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若為傷口嚴重感染者應住院治療。
與前一次住院之入院紀錄內容過度相似,受傷部位也相同,過於巧合,且應不到壞死性筋膜炎之程度,另若同一傷口反覆感染者應考慮轉至更大醫院就醫。
29 林依穎 (1)100/07/18-100/07/22 5天 下肢其他蜂窩性組織炎及膿瘍;
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肝功能檢查之非特定性異常結果 病歷紀錄。
若傷口感染合併蜂窩組織炎者可住院治療。
依病歷內容為合理住院。
(2)102/07/29-102/08/03 6天 下肢其他蜂窩性組織炎及膿瘍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若傷口感染可住院治療。
依病歷內容為合理住院。
30 林詠彬 101/07/19- 101/07/23 5天 一個或多個腳趾開放性骨折 病歷紀錄(護理及X光檢查報告)。
若開放性骨折合併蜂窩組織炎者可住院治療。
惟查X光檢查報告有可疑處:病歷紀錄為右腳大拇趾骨折,但第一次(7月19日)X光檢查報告未記載哪一趾骨折,第二次(7月20日)X光檢查報告為第五趾骨折,另住院主治醫師與X光檢查報告醫師為同一人,卻出現明顯不一致之紀錄。
31 張碧娥 (1)100/04/14-100/04/18 5天 頭部損傷、腦震盪、頭部挫傷、手部傷口及挫傷 病歷紀錄(護理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跌倒後出現頭痛及噁心、暫時失去意識)。
若出現中度或重度頭痛或嘔吐等症狀,建議於急診留觀或住院觀察一天,但是否需要住院5天則應視患者實際病情而定,依此病人病情應不需要住院5天。
(2)101/05/14-101/05/17 4天 急性腸胃炎、電解質不平衡、腎臟功能異常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符合住院適應症(檢驗值顯示有低血鈉及腎功能異常)。
若嚴重腹瀉導致電解質不平衡或脫水引起急性腎損傷,應入院治療。
32 吳美芳 (1)101/04/12-101/04/16 5天 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臉頸頭皮之表淺損傷、背挫傷、軀幹磨損或擦傷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頭部外傷後出現嘔吐、噁心等症狀,可住院觀察。
(2)102/10/03-102/10/10 8天 肩部三度燒傷、上肢多處開放性傷口、體表面積少於10%之燒傷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依其三度燒燙傷合併傷口感染之診斷,可住院治療。
(3)103/02/10-103/02/15 6天 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臉頸頭皮之挫傷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頭部外傷後出現嚴重頭痛、噁心及嘔吐等症狀,可住院觀察。
33 吳○俊 (1)100/01/29-100/01/31 3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6歲病童感染發燒39.7度、咳嗽一週,可住院觀察其食慾及水份狀況。
(2)100/07/30-100/08/02 4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支氣管炎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6歲病童發燒38.5度、噁心想吐、食慾差,可住院觀察,惟第2天即退燒,可提早出院。
(3)101/01/28-101/01/31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胃功能性疾病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7歲病童發燒39.7度合併喘、腹痛,可住院觀察,惟第2天即退燒,可提早出院。
(4)101/04/30-101/05/03 4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咽炎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7歲病童發燒合併吐、食慾不佳,可住院觀察,惟第2天即退燒,可提早出院。
(5)102/01/25-102/01/30 6天 急性支氣管炎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8歲病童發燒、白血球指數上升合併咳嗽痛,惟症狀輕微,應住院3-4天即可。
(6)102/06/02-102/06/07 6天 下肢其他蜂窩性組織炎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足除外;
膝、腿(大腿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伴有併發症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8歲病童有外傷合併發燒、下肢紅腫,診斷為蜂窩組織炎,惟症狀輕微,應住院3-4天即可。
34 吳榮春 101/04/29- 101/05/03 5天 手開放性傷口、手指除外、伴有併發症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診斷疑為蜂窩組織炎,抗生素治療數天症狀改善後出院。
35 林美蘭 (1)100/06/02-100/06/05 4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貧血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發燒、無力、食慾差一週,惟第2天即無腹瀉,可提早出院。
(2)101/01/11-100/01/14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痛經症、貧血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發燒、腹瀉、食慾不佳,惟第2天即退燒,可提早出院。
(3)101/07/02-101/07/05 4天 膝、腿(大腿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伴有併發症;
下肢其他蜂窩性組織炎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足除外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左腿腫脹8x6公分合併發炎,不能行走,疑為蜂窩組織炎,預防性抗生素治療3天,觀察感染狀況。
36 呂○瑞 102/01/27- 102/01/30 4天 手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手指壓砸傷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病童診斷為手指外傷,預防性抗生素治療3天。
37 周詠蕎 102/03/27- 102/03/30 4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貧血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發燒、腹瀉、腹痛,住院治療3天符合住院適應症。
38 周燕潭 (1)100/01/20-100/01/25 6天 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未提及氣喘積重狀態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病童診斷為手指外傷,預防性抗生素治療3天。
(2)100/02/10-100/02/15 6天 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未提及氣喘積重狀態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發燒、腹瀉、腹痛,住院治療3天符合住院適應症。
39 林淑真 102/03/28- 102/04/01 5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診斷為急性腸胃炎,治療約2-3天症狀改善即可出院,另病歷中未記載腹瀉次數。
40 陳琇琇 102/03/26- 102/03/31 6天 急性支氣管炎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診斷為急性支氣管炎,雖病歷記載有發燒但僅輕微體溫上升,且住院後之檢查均正常,治療約3-4天症狀改善即可出院。
41 陳萬盛 102/08/12- 102/08/17 6天 肘關節之開放性傷口;
膝、腿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腕挫傷、足挫傷、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病歷紀錄。
符合住院適應症。
診斷為多處關節開放性傷口且有發燒,但住院後之檢查均正常,應無需住院到6天。


附表三
編號 姓名 住院期間 住院 天數 診斷名稱 診斷依據 是否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評估理由(住院天數是否合理) 1 林靜慧 (1)100/10/04-100/10/11 8天 紅斑性狼瘡、眩暈、糖尿病、便秘 症狀,無灰液檢驗或影像檢查。
紅斑性狼瘡為診斷之一,但無證據顯示為「狼瘡發作」而需住院治療。
眩暈若無其餘神經學異常,可能無住院8日之必要。
本次住院為自費住院,住院主訴為眩暈、頭痛、全身骨頭痛,入院時體溫正常,身體檢查除聽力部分喪失外,無其餘神經學異常,10/5病歷曾提及unsteady gait(步態不穩),但未進一步描述,此日以後未再提步態異常。
依病史所敘,雖有紅斑性狼瘡病史,然而住院中無血清學檢驗,身體檢查或影像異常指向狼瘡發作,因此紅斑性狼瘡雖為診斷之一,但無證據顯示為狼瘡「發作」而需住院治療。
(2)100/11/03-100/11/07 5天 急性鼻竇炎、糖尿病第二型、紅斑性狼瘡 症狀,抽血檢驗,但無鼻竇X光檢查(如Water's view)。
病患有鼻部膿性分泌物,C反應蛋白高,蜂窩性组織炎,但無發燒畏寒,給予靜脈抗生素治療尚可理解,但若病況穩定可视病況調整為口服抗生素,未必需住院5日。
糖尿病及紅斑性狼瘡方面則無住院適應症。
本次住院主訴為10/15(年份未清楚記載)於慈濟嘉義分院接受鼻赛炎手術,因有黃綠色鼻分泌物、咳嗽、喉嚨痛、頭痛、頭暈、視力模糊,入院時體溫攝氏37,3度,臉部無壓痛,液檢查白血球數目正常(WBC4800,neutrophil 42%、lymphocyte 52%),C反應蛋白陽性。
11/5病歷描述有蜂窩性組織炎(字體因素無法辨識其所描述部位),住院中11/3-11/7接受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cefazolin+gentamicin),皆無發燒。
糖尿病方面,雖然HbAlc7.9%,但住院中11/4血糖飯前109,飯後133,無極端血糖值符合住院控制之適應症,所列用藥亦未包括口服或針劑降血糖藥物。
另同前次住院,此次無證據顧示為紅斑性狼瘡「發作」而需住院治療。
(3)102/03/09-102/03/13 5天 紅斑性狼瘡、眩暈、糖尿病、頭部挫傷 病史,症狀。
雖有頭皮血腫但無意識喪失,故無住院適應症。
糖尿病及红斑性狼瘡方面無住院適應症。
本次住院主訴為眩暈、頭痛、全身骨頭痛、上腹痛。
身體檢查顯示意識清楚,步態不穩(進一步描述),右側頭部有一3.0公分*2.0公分*0.5公分的血腫,上腹部壓痛,但無其餘神經學異常。
血色素11.6g/dl,HbAlc 7.7%。
糖尿病方面,雖然HbAlc7.7%,住院中11/4血糖飯前/飯後98/94及79/125,無極端血糖值或低血糖症狀符合住院之適應症,用藥亦未包括口服或針劑降血糖藥物。
此次住院亦無證據顯示為紅斑性狼瘡「發作」而需住院治療。
2 陳錦昌 (1)100/07/31-100/08/04 5天 下背挫傷、頸部扭傷、僵直性脊椎炎 病史。
僵直性脊椎炎之根據為L spine plain film PE中右腳weakness,左手及右腳numbness同上次住院記載。
不符合 單純肢體挫傷疼痛,且無出血或骨折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2)100/10/05-100/10/11 7天 頭部挫傷、急性支氣管炎、僵直性脊椎炎 病史。
入院vital signs體溫38.4 degrees Celsius。
不符合。
病歷中無頭部外傷或挫傷(診斷書之第一項診斷)相關記載,CXR無肺炎,WBC正常,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不需住院。
(3)101/01/07-101/01/21 15天 僵直性脊椎炎、支氣管炎 病史。
不符合。
此次入院無神經學異常,無住院適應症。
(4)101/03/02-101/03/12 11天 下背及兩肩鈍挫傷、僵直性脊椎炎 病史。
不符合。
101/2/26門診病歷記載提及一個月前車禍,但101/2/26住院病歷提及在浴室跌倒(時間不明),其餘無發燒或肢體無力,單純疼痛無住院適應症。
(5)101/09/16-101/09/19 4天 右手腕、上背挫擦傷 病史。
不符合。
挫傷非住院適應症。
(6)102/06/08-102/06/10 3天 僵直性脊椎炎、慢性支氣管炎、高血壓 病史。
不符合。
未詳細描述肢體muscle power變化,亦無新影像變化,無住院適應症。
(7)102/09/03-102/09/10 8天 僵直性脊椎炎 病史。
不符合。
肢體無力程度無詳細記載,與先前住院之PE相比無新發現,不需住院處置。
3 李奕達 101/04/14- 101/04/16 3天 病毒性疣 病理切片。
無住院適應症。
無住院適應症。
4 翁如萍 103/01/16- 103/01/21 6天 急性胃潰瘍 依據1/13門診記錄、本次出院病歷摘要、及本次住院護理記錄單陳述,病患主訴近日因上腹痛、噁心、嘔吐,至它院照胃鏡發現胃潰瘍及幽門螺旋菌感染,後至建生醫院門診就醫,符合臨床診斷急性胃潰瘍。
急性胃潰瘍及幽門螺旋菌感染若無出血或穿孔現象並不符合住院適應症,應先採取門診藥物治療,若病情未改善或進展才考慮住院觀察。
依據本次住院紀錄顯示,病患1/16-1/21皆無血壓偏低及心跳加快等出血徵兆,本次住院不符合醫療常規。
5 林東榮 102/09/01- 102/09/06 6天 踝部三角(韌帶)之扭傷及拉傷、肝功能檢查之非特定性異常結果 病歷紀錄(X光檢查報告)。
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僅扭傷或拉傷,X光顯示傷處無骨折現象,故無需住院。
6 林于瑄 (1)100/01/29-100/02/02 6天 急性支氣管炎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氣管炎無其他合併症,且白血球檢驗正常,無需住院。
(2)100/04/05-100/04/09 5天 趾部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痛經症 病歷紀錄(X光檢查報告)。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X光顯示無骨折現象,且傷處無蜂窩組織炎或其他感染跡象,無需住院。
(3)101/01/14-101/01/18 5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表徵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感冒症狀,若無併發肺炎、心肌炎或腦炎,且意識正常、白血球檢驗正常,無需住院。
(4)101/10/01-101/10/05 5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住院期間血壓、心跳穩定,抽血電解值檢驗正常,無脫水現象,且病人為青少年,非高危險族群(如老人、幼兒),無需住院。
(5)102/07/12-102/07/16 5天 急性鼻竇炎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鼻竇炎無安排手術治療,無其他合併症,門診治療即可。
(6)103/01/21-103/01/25 5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表徵、口瘡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感冒症狀,無肺炎等併發症,且白血球檢驗正常,門診治療即可。
7 林依穎 (1)101/02/18-101/02/22 5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表徵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感冒症狀若無嚴重合併症,且X光檢查正常、白血球檢驗正常,門診治療即可。
(2)102/03/18-102/03/21 4天 膝、腿(大腿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及X光檢查報告)。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挫傷無明顯感染,X光顯示無骨折現象,包紮後門診治療即可。
8 林詠彬 (1)100/01/29-100/02/02 5天 急性支氣管炎 病歷紀錄(護理紀錄)。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急性支氣管炎,X光顯示正常,且白血球檢驗正常,無氣喘或其他病症,門診治療即可。
(2)100/07/30-100/08/03 5天 急性支氣管炎 病歷紀錄(護理紀錄)。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X光顯示正常,且白血球檢驗正常,血壓、心跳等穩定,無其他併發症,門診治療即可。
9 吳美芳 (1)100/04/14-100/04/18 5天 肩挫傷、背挫傷、踝挫傷、踝部三角韌帶扭挫傷、肩及上臂磨損或擦傷、軀幹磨損或擦傷、髖大腿小腿磨損或擦傷 病歷紀錄。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依其外傷診斷無感染,生命徵象穩定,且無頭部外傷,門診治療即可。
(2)102/04/13-102/04/18 6天 急性支氣管炎、其他心臟血管功能異常結果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病歷紀錄(檢驗報告)。
呼吸道感染,無嚴重併發症,且X光檢查無肺炎、白血球檢驗正常,門診治療即可。
10 吳怡婷 100/03/22- 100/03/25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胃功能性疾病 病歷紀錄。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20歲病人上呼吸道感染,雖發燒38.5度合併喘、咳嗽、噁心想吐,惟門診進行症狀治療即可。
11 吳佩珊 (1)100/03/22-100/03/25 4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病歷紀錄。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雖腹瀉、食慾不佳合併發燒,但抽血檢驗均正常,門診治療即可。
(2)100/06/27-100/06/30 4天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病歷紀錄。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雖腹瀉2天合併發燒,但抽血檢驗均正常,門診治療即可。
12 林美蘭 (1)100/02/21-100/02/24 4天 外生殖器砸傷、臀部挫傷 外生殖器砸傷、臀部挫傷。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僅為擦傷無感染,門診治療即可。
(2)102/07/05-102/07/10 6天 月經間痛、急性支氣管炎、子宮平滑肌瘤 病歷紀錄。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抽血檢驗無明顯感染,門診治療症狀即可。
13 林佩誼 102/03/24- 102/03/29 6天 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未提及氣喘積重狀態 病歷紀錄。
不符合住院適應症。
病人無疾病史,且生命徵象正常、無發燒或感染,亦未進行肺功能等檢查,診斷證據力不足,住院6天似乎過長。
14 陳思涵 102/04/13- 102/04/18 6天 流行性感冒併其他呼吸道表徵 病歷紀錄。
可門診治療,不符合住院之適應症。
診斷為流行性感冒,雖有發燒,但其他檢查均正常,應無需住院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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