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原上訴,20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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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李享



選任辯護人 詹以勤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麗靜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伊珊



選任辯護人 羅婉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李享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曾麗靜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叁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伊珊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緩刑伍年。

事 實

一、蔡李享於民國109年上旬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What's app」(下稱「What's app」)顯示名稱「Mike AIA Cash」(又稱「Mike」,下稱「Mike AIA Cash」)、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顯示名稱「Chinn Leo」(下稱「Chinn Leo」)、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顯示名稱「��🤶😘😍」(下稱「🎅🤶😘😍」)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集團並允予蔡李享可獲得收取、上繳之詐欺款項2%之報酬。

曾麗靜則於附表一編號1「存款/交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前某時許,可預見詐欺集團成員以支付報酬方式,要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收取存匯款並代為領款轉交,常為三人以上所組成詐欺集團遂行犯罪之需要,以便利詐欺款項取得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縱使已預見上情,仍在該結果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下,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集團並允予曾麗靜可獲得收取、上繳詐欺款項1%之報酬。

蔡李享、曾麗靜即與「Mike AIA Cash」、「Chinn Leo」、「🎅🤶😘😍」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單一犯意聯絡,由曾麗靜提供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作為詐欺款項存匯入之用,蔡李享並利用不知情之蔡楊美玲提供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作為詐欺款項存匯入之用,蔡李享、曾麗靜則分別擔任取款、提款等工作,並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接續以附表一編號1至3「詐騙手法」欄所示方式,向謝雲珠施以詐術,致謝雲珠陷於錯誤,而陸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3「存款/交款時間」欄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3「存款/交款金額」欄所示財物,再由蔡李享、曾麗靜各接續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詐得款項/取款方式」欄所示方式提領、取款一空,旋由蔡李享依「Mike AIA Cash」指示將收取之各該詐得款項以購買虛擬貨幣比特幣(下稱比特幣)之方式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嗣曾麗靜向「Mike AIA Cash」表明不再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供其存匯入款項,並於109年6月26日未再依「Mike AIA Cash」指示為提領、轉交款項之行為,而脫離本案詐欺集團。

嗣鄭伊珊於附表一編號4「存款/交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前之某時,經蔡李享允以前往收取詐欺款項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鄭伊珊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與承上單一犯意之蔡李享、「Mike AIA Cash」、「Chinn Leo」、「🎅🤶😘😍」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續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附表一編號4「詐騙手法」欄所示方式,向謝雲珠施以詐術,致謝雲珠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4「存款/交款時間」欄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一編號4「存款/交款金額」欄所示財物,再由蔡李享、鄭伊珊以如附表一編號4「詐得款項/取款方式」欄所示方式取款一空,旋由蔡李享依「Mike AIA Cash」指示將該詐得款項以購買比特幣之方式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嗣謝雲珠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謝雲珠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竹市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㈠不具證據能力部分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

是本案相關證人(含同案被告對其他共犯而言屬於證人部分)於警詢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之供述,並不具證據能力。

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查告訴人謝雲珠之竹市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為傳聞證據,經被告曾麗靜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437頁、本院卷三第319至320頁),依前揭規定,不例外賦予證據能力。

㈡具證據能力部分 ⒈供述證據部分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蔡李享、曾麗靜、鄭伊珊(下合稱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⒉非供述證據部分 另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3人就事實欄一所載,謝雲珠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訛詐,因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存款/交款金額」欄所示財物,而由被告3人各如附表一各編號「詐得款項/取款方式」欄所示方式提領、取款,蔡李享並將收得之款項,依「Mike AIA Cash」指示以購買比特幣之方式上繳等客觀事實均不爭執(下稱本案不爭執事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與其等辯護人辯稱:㈠蔡李享部分:蔡李享係代表臺灣友農有限公司(下稱友農公司)與代表「Vordonia Olive Oil」公司之自稱「Michael Abbott」之人(按即「Mike AIA Cash」,下同)進行交易,雙方委任蔡李享處理橄欖油交易之金流部分,於蔡李享依指示收取款項後,以購買比特幣之方式繳回「Vordonia Olive Oil」公司,蔡李享係遭「Mike AIA Cash」所騙,其並無主觀上之犯罪故意。

㈡曾麗靜部分:曾麗靜前受自稱「Sheng-Yi Derek」之人(下稱「Derek」)訛詐2,000餘萬元,於追回其部分遭詐騙款項之過程,認識蔡李享、鄭伊珊、「Mike AIA Cash」等人。

嗣「Mike AIA Cash」要求曾麗靜協助在臺灣設立公司相關事宜,曾麗靜同意後,遂進行相關國外公司在臺設立登記等事項,並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供其作為橄欖油訂單之匯款。

曾麗靜為協助「Mike AIA Cash」在臺設立公司,有自行墊付費用為相關文件翻譯,故其等合約有約定「Mike AIA Cash」須將本案中信帳戶內之匯入款項之1-2%留作相關文件翻譯之公積金,是曾麗靜並無不法所有意圖。

嗣曾麗靜察覺有異,然「Mike AIA Cash」以其違約將負擔鉅額賠款要脅,方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存款/交款金額」欄所示款項,並依指示交給蔡李享。

此後,曾麗靜亦不斷多方查證,並要求「Mike AIA Cash」提供匯入款項之訂單明細、匯款人電話等,且一再表明欲終止合作關係並終止提供本案中信帳戶給「Mike AIA Cash」使用之意,然「Mike AIA Cash」均未回應,且一再將款項匯入本案中信帳戶,曾麗靜遂於109年6月26日結清本案中信帳戶,並終止與「Mike AIA Cash」的合約。

曾麗靜係不慎再次落入詐欺集團圈套,其並無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

㈢鄭伊珊部分:鄭伊珊於事發當時,與蔡李享同居並生有1幼女,鄭伊珊係因蔡李享稱是有客戶要求說要女生去收款,其才答應蔡李享之要求,幫忙蔡李享去向謝雲珠收取貨款。

蔡李享雖給予其2,000元,然此係供給生活費用,並非報酬。

鄭伊珊不知悉係收取謝雲珠遭詐騙之款項,其主觀上並無犯罪之故意等語。

經查:㈠上開本案不爭執事項,業據被告3人於原審、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原審原金訴卷一第190頁,本院卷一第389、431至432、455頁),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卷頁出處均詳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附表二相關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證據資料可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是本件應予審究者,厥為被告3人是否有犯罪之故意。

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

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此即前開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

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雖屬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同條第2項則屬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

第查:⒈蔡李享、鄭伊珊主觀上具有犯罪之直接故意:⑴蔡李享部分:①依卷附如附表二所示蔡李享與「Mike AIA Cash」間之通訊軟體「What's app」對話紀錄(見偵卷第10至16頁)可知,蔡李享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依「Mike AIA Cash」指示向謝雲珠取款時,「Mike AIA Cash」向蔡李享表示取款名義人為「Chinn Leo」(按即謝雲珠透過臉書結識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非蔡李享所稱之橄欖油外商「Vordonia Olive Oil」公司或其代表人「Michael Abbott」。

「Mike AIA Cash」並傳送取款對象之女性(按即謝雲珠)照片給蔡李享(見偵卷第10頁反面)。

且於其等聯繫討論之過程中,「Mike AIA Cash」均係以「Lady」指稱取款對象(見偵卷第10頁反面、第12頁)而非購買橄欖油之消費者或商行。

「Mike AIA Cash」並向蔡李享更新謝雲珠現在正在銀行領款之進度(「『Mike AIA Cash』:She is arranging the complete money」、「『Mike AIA Cash』:The lady is in the bank to get the complete money」,見偵卷第10頁反面)、何時可以前往取款(「『Mike AIA Cash』:Sure so get ready as she I'll call you」、『Mike AIA Cash』:You will meet with the lady by 4pm your time」、「Money is complete available and ready for pick up」,見偵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等情。

甚且,於蔡李享向謝雲珠收取如附表一編號3「存款/交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後,「Mike AIA Cash」詢問蔡李享是否有見到謝雲珠、拍照時,蔡李享更稱其所見面之該「女士」更較「年輕」及「有魅力」(「Also,lady is much younger and charming, as follows」),並傳送其拍攝之照片予「Mike AIA Cash」(見偵卷第12頁)。

此後,蔡李享即依「Mike AIA Cash」之指示將向謝雲珠收取之款項,與某比特幣商(自稱「Oliver」)進行交易(見偵卷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

觀諸上開蔡李享與「Mike AIA Cash」間上開對話內容,暨其等間措辭、口氣及言詞脈絡,顯見蔡李享知悉其所取款之人乃本案詐欺集團施以感情詐術之被害人,而其與本案詐欺集團間聯繫掌握可向謝雲珠取款之過程,於取得後,隨即化為虛擬貨幣轉交上手,核與現行詐欺集團犯罪模式相符,反與一般代收款項業者之商業實務常情不符。

再者,蔡李享於本件案發前之000年0月間,即曾因提供其本人所有之花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予「Michael Abbott」作為匯款使用,經該案受詐騙之被害人黃江采蓮提出告訴,所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後,以108年度偵字第19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見本院卷二第81至83頁)可稽。

依黃江采蓮於該案指述遭詐騙之情形,係遭感情詐騙,因而誤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取得寄至臺灣之手提箱,需支付飛行費及通關費之不實說法,而匯款至蔡李享所有之上開花旗銀行帳戶內等情,核與本案謝雲珠指訴遭「Chinn Leo」感情詐騙而交付款項之犯罪情節相同。

可見蔡李享於本案之前已明確知悉有被害人因受感情詐騙而匯款至「Michael Abbott」使用金融帳戶,則蔡李享於本案中,猶依「Michael Abbott」之指示取款,並將收取之款項購買比特幣而轉交上手,其就此製造資金斷點,以致事後無從追查該詐欺贓款之去向,自應知之甚詳,堪認其主觀上具有參與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直接故意,彰彰明甚。

是蔡李享及其辯護人之上揭辯詞,要無可採。

②再依卷附蔡李享與「Michael Abbott」之合約書(見偵卷第23頁),其內雖提及「Vordonia Olive Oil」公司及橄欖油購買事宜,然未見「Vordonia Olive Oil」公司或「Michael Abbott」有委任蔡李享代收取客戶款項等相關事項。

且依上開合約書簽署內容,蔡李享為橄欖油之賣方(THE SELLER),而買方(THE BUYER)則為「Vordonia Olive Oil」公司(授權予「Richard Scott」簽約)。

果爾,則「Vordonia Olive Oil」公司既係「買方」(THE BUYER),理應支付價金予賣方即蔡李享,自無蔡李享及其辯護人所辯係為「Vordonia Olive Oil」公司「代收」貨款之理。

另外,上開合約所載「Vordonia Olive Oil」公司之電話、傳真、地址及電子郵件等資訊,前經本院民事庭於另案函請外交部駐美代表處查詢,經駐美代表處回覆於本案前之106年間,Vordonia Olive Oil公司之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早已均無法聯絡,門牌號碼亦不存在等語(見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號卷二第55至77頁),實難認蔡李享及其辯護人辯稱蔡李享係受「Michael Abbott」委任為「Vordonia Olive Oil」公司客戶代收款項,並以購買比特幣之方式轉交貨款之說法為真實。

③另稽之證人即友農公司負責人陳威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印象中,是在106年底左右成立友農公司,是我獨資成立。

蔡李享沒有在友農公司擔任任何職務,蔡李享是介紹友農公司生意並賺取佣金,我沒有聽過「Michael Abbott」這個人,友農公司只有做兩種生意,1種是牛肉,1種是茶葉,我的印象中,與友農公司往來的只有來自日本的公司,沒有其他的國家的公司。

我沒有印象蔡李享有跟我提過橄欖油生意的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83至287頁),益見蔡李享及其辯護人辯稱蔡李享係代表友農公司與代表「Vordonia Olive Oil」公司進行交易,並就金流部分委任蔡李享向客戶收取款項等語,顯不足採。

④綜上,堪認蔡李享確有犯罪之直接故意,而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與曾麗靜、鄭伊珊、「Mike AIA Cash」、「Chinn Leo」、「🎅🤶😘😍」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一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具有犯意聯絡乙節,堪以認定。

⑵鄭伊珊部分:①鄭伊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蔡李享是我丈夫,但我們沒有登記,我們住在一起,並育有1女。

是蔡李享叫我去跟謝雲珠收140萬元,蔡李享說他客戶「麥可」要收這筆錢,要換成比特幣匯出。

我收完這筆錢就直接交給在汽車旅館外面等候的蔡李享,蔡李享便拿去換比特幣,並匯到對方指定的錢包地址。

蔡李享有拿幾千塊給我分紅等語(見偵卷第58至59頁,原審原金訴卷一第153頁,本院卷三第330頁)。

另佐以鄭伊珊於本件事發前之108年7月26日某時許,即曾因另案提供其本人所有之花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予蔡李享作為匯款使用,經受詐騙之被害人黃瑞婉提出告訴(所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6309號為不起訴處分,見偵卷第169至170頁)。

觀諸黃瑞婉於該案證述遭詐騙之情節(見另案【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9號】之警卷第9至12頁),核與謝雲珠指訴因網路交友而陷入詐欺集團感情詐騙之陷阱,而應對方各種名目要求匯出款項之犯罪情節相符。

且於該案中,蔡李享亦係將黃瑞婉匯入鄭伊珊上開帳戶內款項,以購買比特幣之方式轉交予「Michael Abbott」。

再參以黃瑞婉於該案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蔡李享跟我說我匯款出去的帳戶,是他的助理鄭伊珊借他的,蔡李享知道我先前的匯款是被詐騙的,蔡李享、鄭伊珊一直要我不要報案,如果我報案,鄭伊珊的帳戶會變警示帳戶,她要生小孩了很可憐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5989號卷第22頁,另案原審110年度原易字第2號卷二第199至200、202頁)。

可見鄭伊珊於本案事發之前,即已知悉蔡李享使用其交付之上開金融帳戶作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並自該帳戶提領款項購買比特幣轉交予「Michael Abbott」等,係涉及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罪行為。

則鄭伊珊於本案中,猶依蔡李享指示前往向謝雲珠收取款項後,交予蔡李享以購買比特幣之方式轉交予「Michael Abbott」,自堪認其具犯罪之故意甚明。

②又蔡李享辯稱係受「Michael Abbott」委託為「Vordonia Olive Oil」公司收取貿易款項等語,應屬虛妄,已如前述。

衡以鄭伊珊與蔡李享間,彼此同居共財之事實上夫妻之親密相近關係,鄭伊珊於配合蔡李享為本件犯行時,實難諉為不知向謝雲珠收取款項之真正原因。

況目前金融實務之現況,無論透過實體銀行或相關網路支付平臺受付交易款項,均極為便利,一般正常營運之公司欲收付交易款項,必定選擇透過本身公司名義之金融帳戶進行收款及轉帳匯款,甚至可透過網路線上方式操作為之,不僅手續簡便、具即時性,且金流帳務勾稽核對清楚明瞭,實無額外支出費用另委由他人提供私人帳戶代為收款及匯款之必要。

衡以鄭伊珊於本案事發當時,將屆不惑之年,且自承有碩士學歷之智識程度,在貿易公司上班等語(參見原審原金訴卷二第140頁),自無不知之理,殊難想像「Michael Abbott」或「Vordonia Olive Oil」公司對外銷售橄欖油而從事正當合法之交易,卻非以其本人或所屬公司名義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受交易款項之受付工具,不僅委託蔡李享轉請鄭伊珊收取貨款,甚至由蔡李享以購買比特幣方式轉交貨款,以如此迂迴方式使不明之電子錢包實際所有人受益,顯與正當合法公司之金流帳務,迥然有別。

不僅如此,依鄭伊珊所辯,本案涉及「跨國」提供私人帳戶代收款項之事,因證明款項來源及追索至為困難,遭不法侵吞之風險性極高,彼此間若非極為熟識友人之信賴關係,或另有控管風險之保障機制,實無可能輕率為之,以鄭伊珊前揭智識程度、社會歷練而言,自難推為不知。

於此情形下,鄭伊珊為取得蔡李享允予之2,000元報酬,竟仍依指示前往向謝雲珠收取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並轉交予蔡李享,再由蔡李享依指示以購買比特幣之方式轉交,此種模式即為當今詐欺集團橫行之詐欺取財及洗錢手法之類型,除方便製造共犯間聯繫之斷點,以逃避追查外,並因將贓款購買比特幣匯入不明之他人電子錢包,自此難以追查贓款之下落,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則以具有前述貿易專業智識能力之鄭伊珊而言,理應知之甚詳。

是鄭伊珊及其辯護人辯稱鄭伊珊係受蔡李享委託前往收取貨款,其不知悉係收取謝雲珠遭詐騙之款項,主觀上並無犯罪之故意等語,並非可採。

③再稽之謝雲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9年8月3日上午9時許,我有至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左岸旅館,「Chinn Leo」跟我說這次是另外1個代理商要來跟我收140萬元,「Chinn Leo」交代我後,鄭伊珊就在交款前天晚上打電話給我。

第二天早上我跟鄭伊珊約在上開左岸旅館見面給錢,我給鄭伊珊錢之後,才知道原來她跟蔡李享是夫妻。

蔡李享、鄭伊珊都是「Chinn Leo」所說他的代理商。

印象中我跟鄭伊珊完全沒有講話,她戴著鴨舌帽,頭低低的,口罩包得緊緊的,錢拿一拿,簽一簽,然後說加「LINE」就走了等語(見原審原金訴卷二第34至35、45至46頁)。

謝雲珠上開證述,核與其與「Chinn Leo」(即「LINE」顯示名稱為「🎅🤶😘😍」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Chinn Leo」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7分許,告知謝雲珠此次前來收款者為「另一個代理」(見原審原金訴【對話紀錄】卷二第246頁),此後,謝雲珠即於同年月8月2日晚間11時20分向「Chinn Leo」表示:「代理商現在打給我,她是個女的」,「Chinn Leo」則回覆謝雲珠:「好吧,親愛的,『她』告訴你明天早上『她』來取錢?」,於謝雲珠回覆取錢時間為下午2時,「Chinn Leo」即向謝雲珠稱:「親愛的為什麼不早上7點或8點呢?」,謝雲珠回覆:「因為她從臺北下來,她說早上沒辦法,要下午可以」,「Chinn Leo」即表示「我現在發短信給『他們』,所以『她』早上來找你的錢,因為在下午我會睡覺,所以必須在早上」。

嗣謝雲珠於同年月3日上午9時許交付款項予鄭伊珊後,謝雲珠即告知「Chinn Leo」:「我知道她(按即鄭伊珊)是誰,她就是之前代理商的妻子,因為我有看到她的照片」,「Chinn Leo」並無任何訝異、質疑之舉,僅回覆稱:「好吧,親愛的,太謝謝妳了,寶貝」各等語(見原審原金訴【對話紀錄】卷二第250至251、256頁)相符一致,堪認謝雲珠上開證述,洵值信實,而鄭伊珊及其辯護人辯稱係謝雲珠要求女性前來取款等語,核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④又參以鄭伊珊於警詢即承稱:我協助蔡李享收款,蔡李享給我幾千塊當作分紅等語(見偵卷第59頁),於原審審理時仍供稱:因為那天是早上,蔡李享叫我跑一趟新竹,一開始我不太想過去,因為我覺得很遠,我帶小孩又很累,然後蔡李享覺得我太勞累了,就說給我2,000、3,000元等語(見原審原金訴卷二第71、139頁),顯見鄭伊珊所取得之該2,000元(犯罪所得之認定,詳下述)確為其至新竹向謝雲珠取款交予蔡李享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之代價無誤。

是鄭伊珊及其辯護人事後翻異前詞辯稱該2,000元為蔡李享支付之生活費等語,自屬卸責之詞,並無可採。

⑤綜上,堪認鄭伊珊確有犯罪之直接故意,而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與蔡李享、「Mike AIA Cash」、「Chinn Leo」、「🎅🤶😘😍」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具有犯意聯絡乙節,堪以認定。

⒉曾麗靜主觀上具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⑴曾麗靜前於108年間,遭自稱「Derek」之某詐欺集團成員以與謝雲珠相同之感情詐騙犯罪模式訛詐近2,000餘萬元等情,業據曾麗靜於警詢、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27頁反面,原審原金訴卷一第154、188頁、原審原金訴卷二第51至58、129頁,本院卷一第385頁、本院卷二第375至377頁),並有曾麗靜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18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在卷(見原審原金訴卷一第299至335頁,本院卷一第69至75頁、本院卷二第243至269頁、本院卷三第60、119至171頁)可佐,且其於警詢時亦自承:我因被詐欺,相當了解詐欺的嚴重度等語(見偵卷第30頁)。

又衡以國內詐欺事件頻傳,詐欺犯罪之所以氾濫且難以破獲,最主要原因在於詐欺集團先透過金融帳戶交易方式取得被害人之財產,再派遣車手透過臨櫃或自動櫃員機提款方式提領現金,復層層轉遞,以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單位無法追查詐騙所得之去向,此等犯罪手法、與詐欺車手相關之洗錢防制廣告,透過各種宣導管道及媒體報導,已廣為一般民眾所普遍知悉,稍有智識能力或社會經驗之人,均不陌生。

而曾麗靜於事發當時,係57歲且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其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學歷為博士,曾經擔任過公務員(見原審原金訴卷二第140頁)。

堪認曾麗靜為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其對於詐欺集團利用金融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罪模式,應屬明瞭,且有高度警覺。

⑵另「Mike AIA Cash」於000年0月間,要求曾麗靜協助其在臺灣設立公司相關事宜,曾麗靜同意後,遂進行相關國外公司在臺設立登記等事項,並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供其作為橄欖油訂單之存匯款等情,亦有「Mike AIA Cash」與曾麗靜之委任契約、曾麗靜與「Mike AIA Cash」之「What's app」對話紀錄、往來之電子郵件及相關證據資料在卷(見原審原金訴卷一第299至336頁、本院卷一第273至281、285至311頁)可佐。

而曾麗靜協助「Mike AIA Cash」在臺灣成立公司並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供「Mike AIA Cash」作為橄欖油訂單款項之存匯款之用伊始,至附表一編號1「存款/交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前之某時前,固無事證可認其係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詳後述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惟:①參以曾麗靜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即供承:我是在109年04月30日12時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依照蔡李享的指示臨櫃提領33萬元,我分得1%,餘款交給蔡李享等語(見偵卷第29頁、第186頁反面)。

且依卷附曾麗靜與「Mike AIA Cash」間「What's app」對話紀錄,曾麗靜曾向「Mike AIA Cash」表示:「我沒跟你開玩笑。

這小錢不足以解救我的家庭。

我不能冒任何風險,所以你必須給我匯款者電話號碼(I am not kidding you. The little money can not save my family. I can not take any risk. So, you shall provide me the phone number of sender)、「所有這些小錢不能解救我的家庭,但卻令我失眠與害怕」(All the little money cannot save my family, but make me sleepless and scared)各等語(見偵卷第200頁,原審原金訴卷一第334頁),可見曾麗靜為「Mike AIA Cash」從事「有風險」而「令其失眠、害怕」之工作,確有分潤乙節,至為灼明。

而曾麗靜與「Mike AIA Cash」之委任契約第1.2條,固約定「Mike AIA Cash」須將本案中信帳戶內之匯入款項之1-2%留作相關文件翻譯之公積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1頁),然本不能排除曾麗靜除與「Mike AIA Cash」約定上開1%之報酬外,另約定本案中信帳戶內之匯入款項之1-2%須留作相關文件翻譯之公積金,以作為曾麗靜為公司另外支付費用之開銷之可能,故前揭委任契約第1.2條約定,即不足為曾麗靜有利之認定。

是曾麗靜及其辯護人辯稱該1-2%款項單純係作為在臺成立公司之公積金而非報酬等語,即非可採。

②再依曾麗靜與「Mike AIA Cash」之「What's app」對話紀錄,「Mike AIA Cash」曾有委請曾麗靜向他人收款後,並購買比特幣存入電子錢包等情(見原審審金訴卷一第319至321頁)。

另參以曾麗靜與「Mike AIA Cash」間之委任契約第1.5條,係約定「Mike AIA Cash」在臺灣成立之公司,應提供訂單匯款者的詳細資料(姓名及電話號碼),供曾麗靜確認是否同意匯款者將款項匯入本案中信帳戶(見本院卷一第281頁),可見曾麗靜對於他人將不詳款項存匯入本案中信帳戶可能涉及犯罪乙節,已有警覺。

嗣於109年4月29日上午10時25分許,有1名為「徐孟甫」之人以現金60萬5,000元存入本案中信帳戶(見偵卷第31頁),經「Mike AIA Cash」於同日上午11時24分告知曾麗靜,曾麗靜即向「Mike AIA Cash」要求提供存入本案中信帳戶款項者之電話號碼,經「Mike AIA Cash」推託後,曾麗靜雖向「Mike AIA Cash」表示:「你要給還是不給(will you give me or not)」、「我相信騙徒而一無所有(I trust the faked guy, then I lost everything)」、「我為何要相信素昧平生之人(Why should I trust someone that I nerver met)」等語(見原審原金訴卷一第330至331頁)。

惟曾麗靜於已懷疑對方可能是詐騙歹徒之主觀認知下,仍依「Mike AIA Cash」指示,自本案中信帳戶提領該筆款項(嗣後並轉交予蔡李享)。

於曾麗靜至銀行提領前開款項時,「Mike AIA Cash」向曾麗靜詢問進度,曾麗靜更稱:「因為銀行櫃員總是在詢問(because the banker【應屬bank teller之誤繕】)」、「上次他們請員警來通報『55』(last time they ask policemen to come to report the 55~)」等語(見原審原金訴卷一第332至333頁)。

甚且曾麗靜亦於109年4月29日當晚晚間11時26分許,寫電子郵件向「Mike AIA Cash」表示,「Mike AIA Cash」不誠實,未告知存匯款者詳細資料(姓名與電話號碼)即將款項存匯入本案帳戶,已違反上開委任契約約定,其欲終止委任契約、本案中信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9至320頁)。

曾麗靜更在翌日(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8分許)至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所屬網路犯罪申訴中心(IC3)請求調查「Mike AIA Cash」要求臺灣橄欖油客戶轉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是否合法(見本院卷一第353至354頁)。

綜上各情,均可見曾麗靜預見金融帳戶遭不明人士存匯入款項,並依指示提領轉交他人可能涉及不法,仍不違其本意而為之。

③然謝雲珠遭「Chinn Leo」以附表一編號1「詐騙手法」欄所示方式訛詐,於附表一編號1「存款/交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33萬元存入本案中信帳戶後,「Mike AIA Cash」即向曾麗靜表示該筆款項已存入本案中信帳戶(You should be expecting $11,000【按為美金,折合新臺幣約33萬元】),曾麗靜得知後,仍向「Mike AIA Cash」表示因該筆款項無法自提款機提領,待明日早上轉交給蔡李享等語(見原審原金訴卷一第335頁),且曾麗靜亦依「Mike AIA Cash」指示,於109年4月30日上午11時56分許提領謝雲珠遭詐騙存入之33萬元款項並轉交予蔡李享。

堪認曾麗靜預見自本案中信帳戶提領款項可能涉及不法,仍願意聽從「Mike AIA Cash」之指示提領、轉交款項,顯見曾麗靜主觀上對於其所從事之提領、轉交款項工作可能涉及不法行為已有預見,而仍容任其發生。

④按複數行為人以共同正犯型態實施特定犯罪時,除自己行為外,亦同時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自己之犯罪,從而共同正犯行為階段如已推進至「著手實施犯行之後」,脫離者為解消共同正犯關係,不僅須停止放棄自己之行為,向未脫離者表明脫離意思,使其瞭解認知該情外,更由於脫離前以共同正犯型態所實施之行為,係立於未脫離者得延續利用之以遂行自己犯罪之關係,存在著未脫離者得基於先前行為,以延續遂行自己犯罪之危險性,脫離者自須排除該危險,或阻止未脫離者利用該危險以續行犯罪行為時,始得向後解消共同正犯關係,而對於其他共同正犯後續犯行之部分,不負共同正犯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判決意旨參照)。

曾麗靜為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犯行時,其主觀上對於其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予「Mike AIA Cash」使用,並依「Mike AIA Cash」指示從事之提領、轉交款項工作可能涉及不法已有預見,已如上述。

依卷附曾麗靜與「Mike AIA Cash」之「What's app」對話紀錄、雙方往來之電子郵件,可知曾麗靜雖數次向「Mike AIA Cash」表示不願再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供其使用,並欲終止合作關係(見偵卷第200至201頁,原審原金訴卷一第97至129頁,本院卷一第341至349、363至368頁),固可認曾麗靜已向共犯「Mike AIA Cash」表明脫離共同正犯關係之意思表示。

惟參以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曾麗靜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偵卷第31至32頁,本院卷三第107、343、409頁)可知,迄109年6月26日前,曾麗靜仍未停止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予「Mike AIA Cash」及為其提領、轉交款項等行為,尚難認曾麗靜有停止放棄自己犯罪行為或排除與「Mike AIA Cash」共同犯罪之危險。

是依上說明,即難認曾麗靜於該意思表示時,已脫離共同正犯關係,故曾麗靜就事實欄一所載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等犯行,仍應與蔡李享、「Mike AIA Cash」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負共同正犯之責。

⑶綜上,堪認曾麗靜確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與蔡李享、「Mike AIA Cash」、「Chinn Leo」、「🎅🤶😘😍」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具有犯意聯絡乙節,堪以認定。

㈢被告3人確實有如事實欄一所載等犯行,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上揭辯詞,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

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

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

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蔡李享於109年上旬某日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曾麗靜係於附表一編號1「存款/交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前之某時,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鄭伊珊於附表一編號4「存款/交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前之某時,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等情,業經認定如上。

而在此之前,被告3人均並無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涉犯參與組織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檢察官、蔡李享、曾麗靜及其等辯護人均不爭執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見原審原金訴卷一第19至32頁、見原審原金訴卷二第140至141頁,本院卷一第139至154頁、本院卷三第345至346頁)可考。

是依首揭所述,蔡李享、曾麗靜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應在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論罪;

鄭伊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則應在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4部分論罪。

是核蔡李享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曾麗靜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鄭伊珊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蔡李享、曾麗靜與「Mike AIA Cash」、「Chinn Leo」、「��🤶😘😍」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等犯行,有犯意聯絡(按曾麗靜部分為不確定故意)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蔡李享、鄭伊珊與「Mike AIA Cash」、「Chinn Leo」、「🎅🤶😘😍」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蔡李享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利用不知情之蔡楊美玲提供本案國泰世華帳戶,而遂行其前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㈣蔡李享、曾麗靜與本案共犯,均係對同一被害人謝雲珠訛詐財物,而基於對同一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即一般洗錢之目的,乃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

是蔡李享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曾麗靜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其等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3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如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上訴之判斷原審認被告3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件依卷內相關事證,尚不足認曾麗靜與蔡李享、鄭伊珊、「Mike AIA Cash」、「Chinn Leo」、「🎅🤶😘😍」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犯如事實欄一編號4所示犯行;

亦無相關事證足認鄭伊珊與蔡李享、曾麗靜、「Mike AIA Cash」、「Chinn Leo」、「🎅🤶😘😍」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犯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見後述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說明),原判決未就檢察官已起訴之上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合。

㈡蔡李享係利用不知情之蔡楊美玲提供本案國泰世華帳戶而遂行其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等犯行,屬間接正犯,原判決未予敘明,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㈢按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酌曾麗靜犯罪之一切情狀,包括曾麗靜於其丈夫過世後,頓失依靠,獨力扶養2個女兒,其中1個女兒患有病毒性腦炎、癲癇等疾患,需24小時專人照護,有臺安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77頁)可佐,且曾麗靜罹患重度憂鬱症(情緒障礙)、自律神經失調、焦慮症等精神疾患,亦有其相關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71至375頁)可稽。

又曾麗靜前遭另案詐欺集團成員施以感情詐騙,而遭訛詐2,000餘萬元,不僅受鉅額財物損失,更因感情受騙而遭重大精神打擊與折磨。

曾麗靜為求「Mike AIA Cash」為其追索遭騙之鉅額款項,並獲得家庭收入以抒解經濟壓力,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蔡李享、鄭伊珊、「Mike AIA Cash」等人接觸,其主觀上犯罪之故意為不確定故意,惡性較諸直接故意,較為輕微,且係在「Mike AIA Cash」對其恫稱若不再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係違約,將負擔鉅額賠償下所為(見本院卷一第321頁)。

是曾麗靜犯罪動機、目的,相較於一般僅因缺錢花用,即動輒加入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一般詐欺取財案件,較屬輕微等犯罪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後,認曾麗靜所犯上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以一般人之健全生活經驗,其犯罪情狀容有堪值憫恕之處(下稱「可憫恕之犯罪情節」),復因無其他減刑規定之適用,倘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1年,仍猶嫌過重(詳下述)。

此部分原審未考量曾麗靜本案犯罪情狀,情輕法重,而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未臻妥適。

㈣另按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規定之「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為法院科刑時應審酌事項之一,其就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而言,包括被告行為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此並包括和解之努力在內。

從而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當然列為有利之科刑因素(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56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蔡李享、鄭伊珊嗣於本院審理時,業與謝雲珠達成和解並賠償其部分損失,有蔡李享、鄭伊珊與謝雲珠之本院和解筆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二第51至52、173頁、本院卷三第47頁)可參,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尚有未洽。

㈤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蔡李享、鄭伊珊之犯罪所得各為9萬7,800元、2,000元(詳後述),並未扣案,原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

然蔡李享、鄭伊珊與謝雲珠達成和解後,已將部分和解款項15萬元賠付給謝雲珠;

鄭伊珊則已將全部和解款項30萬元賠付給謝雲珠,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鄭伊珊之匯款紀錄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73、407至411頁、本院卷三第47、247至249頁)可稽。

是蔡李享、鄭伊珊賠付謝雲珠之金額既大於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已達沒收制度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

原審未及審酌於此,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蔡李享、鄭伊珊上開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亦有未洽。

㈥原判決未就後述被告3人想像競合所犯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本刑「應併科罰金」如何適用及應否併科乙節加以審酌說明,有理由欠備之違誤。

㈦從而,被告3人雖執上詞否認犯行而提起本件上訴,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有上揭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

五、科刑審酌事項㈠刑之減輕事由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之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再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或處斷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查曾麗靜固犯上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惟以前揭「可憫恕之犯罪情節」觀之,其惡性尚非重大不赦。

曾麗靜一時失慮,致罹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重典,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尚堪憫恕,復因無其他減刑規定之適用,曾麗靜所犯上揭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若處以上開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59條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度,方屬公允衡平。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之相關科刑因子,包括被告3人不思循正途賺取生活所需,無視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欺集團犯罪之決心,僅為圖輕鬆賺錢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導致謝雲珠遭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屬不該,另審酌蔡李享、鄭伊珊業於本院審理時與謝雲珠達成和解,並賠償其部分損失,業如上述。

另考量上揭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均不爭執之被告3人前案紀錄表記載之素行。

暨斟酌被告3人在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另兼衡蔡李享於原審審理時自陳:碩士學歷,在貿易公司工作、月收入約6、7萬元,經濟狀況小康、有1未成年小孩;

曾麗靜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博士學歷,曾任公務員,現在外商公司工作,月薪約10餘萬元,為單親媽媽,有2位小孩;

鄭伊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碩士學歷、現在小型貿易公司工作,月薪4萬2,000元,有2未成年小孩各等語(見原審原金訴卷二卷第139至140頁,本院卷三第351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改量處如主文欄第2、3、4項所示之刑。

㈢有無併科罰金之說明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於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倘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徒刑2月為高之刑度),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例如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

析言之,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基於充分評價之考量,於具體科刑時,認除處以重罪「自由刑」外,亦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抑或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未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如未悖於罪刑相當原則,均無不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院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被告3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是否填補被害人(告訴人)所示受損害,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充分而不過度,併予敘明。

㈣是否沒收之說明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曾麗靜之供述,其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欺款項之匯入及提領,可獲得該款項1%、2%之報酬(見偵卷第29頁、第186頁反面),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應認曾麗靜獲得詐欺款項1%之報酬為3,300元(33萬元乘以【下以「*」表示】1%等於【下以「=」表示】3,300元),此部分屬曾麗靜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態。

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72號判決意旨參照)。

蔡李享參與本案犯行,可獲得其經手之詐欺款項之2%之報酬,業據蔡李享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86至187頁、原審原金訴卷二第78頁),據此估算其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犯行共獲得9萬7,800元(33萬元*2%=6,600元;

26萬元*2%=5,200元;

290萬元*2%=5萬8,000元;

140萬元*2%=2萬8,000元。

6,600元+5,200元+5萬8,000元+2萬8,000元=9萬7,800元。

)之報酬。

另依鄭伊珊如上之供述,其向謝雲珠收取事實欄一編號4所載之詐得款項,可分得幾仟塊、2,000元或3,000元等不一之報酬,則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應認鄭伊珊獲得之報酬為2,000元。

上開9萬7,800元、2,000元各為蔡李享、鄭伊珊本案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然蔡李享、鄭伊珊既已各賠付謝雲珠15萬元、30萬元,是本件蔡李享、鄭伊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不再宣告沒收、追徵;

況既已賠付被害人,已達沒收制度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再宣告沒收及追徵該部分犯罪所得,亦有過苛之虞,亦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

起訴書請求就蔡李享、鄭伊珊前揭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非可採。

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有關「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之規定,因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依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已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110年12月10日起失其效力,則被告3人雖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已無從宣告強制工作。

是起訴書請求依前揭規定,令被告3人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等語,尚有未合,一併敘明。

㈥緩刑宣告之說明鄭伊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且鄭伊珊業與謝雲珠等達成和解,且鄭伊珊已依約履行給付所有和解款項,已如前述。

堪認鄭伊珊事後確有盡力彌補自己犯罪所造成損害之舉,以求獲得謝雲珠諒解。

鄭伊珊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本院審理時,已有增加前述有利科刑條件。

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已足以收刑罰之效(達刑罰目的),因認對於鄭伊珊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鄭伊珊、曾麗靜三人於109年上旬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款、提款等工作,而與蔡李享與上開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曾麗靜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4所載之犯行;

鄭伊珊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載等犯行,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曾麗靜上揭被訴部分:⒈曾麗靜前遭「Derek」所屬另案詐欺集團成員為感情詐騙,因而遭訛詐2,000餘萬元等情,已如前述。

而參以卷附曾麗靜與「Mike AIA Cash」、蔡李享之「What's app」對話紀錄、與鄭伊珊之「LINE」對話紀錄、與「Mike AIA Cash」往來電子郵件、公司設立相關查詢資料、公司設立登記相關翻譯文書等證據資料,尤其曾麗靜與「Mike AIA Cash」、蔡李享、鄭伊珊間之對話內容,均係請求「Mike AIA Cash」、蔡李享、鄭伊珊為其追索遭騙之鉅額款項,或係與「Mike AIA Cash」商討「Mike AIA Cash」所稱在臺成立公司相關事宜(見偵卷第42至44、189至192、194至195、233至235、237至238頁,原審原金訴卷一第55至64、67、299至330頁、原審原金訴卷二第227至230頁,本院卷一第243至281、285至288、292至311頁、本院卷二第221至269頁),可知曾麗靜於109年上旬某日至如附表一編號1「存款/交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前之某時,其間均未見曾麗靜有何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聯繫內容,是曾麗靜是否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於109年上旬某日起迄如附表一編號1「存款/交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前之某時間既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為上揭公訴意旨所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犯行,尚有疑義。

⒉另參以曾麗靜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見本院卷三第107、343、409頁),曾麗靜於109年6月26日已停止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予「Mike AIA Cash」使用,及停止為「Mike AIA Cash」從事提領、轉交款項等行為,此核與曾麗靜於109年6月23、26日透過「What's app」傳送訊息向「Mike AIA Cash」表示「其即將結清本案中信帳戶」(見本院卷一第349頁)、「其停止再為『Mike AIA Cash』為交易行為」(見本院卷一第351頁)等情一致,亦與本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顯示,曾麗靜於109年6月24日提領本案中信帳戶內款項(提領111萬2,276元)至僅餘289元後,迄111年5月16日,本案中信帳戶未再有任何款項匯入,且未有任何交易等情相符(見本院卷一第241頁)。

堪認曾麗靜於109年6月26日已向共犯「Mike AIA Cash」表明脫離共同正犯關係之意,並已停止自己之犯罪行為,且排除延續自己犯罪之危險性,依前揭說明(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判決),應認曾麗靜於109年6月26日之後,確已脫離蔡李享、「Mike AIA Cash」「Chinn Leo」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之共同正犯關係,是曾麗靜就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4犯行,自不負共同正犯責任。

㈡鄭伊珊上揭被訴部分 依卷內證據資料,僅足認鄭伊珊有事實欄如附表一編號4所載犯行,而無相關事證可認鄭伊珊涉犯事實欄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載犯行,是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鄭伊珊犯罪。

㈢上開曾麗靜被訴部分倘成立犯罪,依起訴書所載,與前述曾麗靜有罪部分,有事實上一罪、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上開鄭伊珊被訴部分倘成立犯罪,依起訴書所載,與前述鄭伊珊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蔡李享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裁定、公告(稿)、證書、函(稿)、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三第263、281至295、417、419頁),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映姿、劉穎芳、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詐騙手法 存款/交款時間 存款/交款金額(新臺幣) 存入帳戶/交款地點 提領/取款時間 詐得款項/取款方式(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告訴人透過臉書認識「Chinn Leo」後,雙方互加「LINE」好友,而「Chinn Leo」之「LINE」顯示名稱為「🎅🤶😘😍」(下同)。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即於109年4月26日,以LINE顯示名稱「🎅🤶😘😍」,向謝雲珠佯稱機器配件壞掉需購買新配件,致謝雲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存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7分 存款33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09年4月30日上午11時56分 33萬元/由曾麗靜提領一空,於扣除其1%之分潤即3,300元後,餘款32萬6,700元轉交予蔡李享。
⒈謝雲珠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原審原金訴字卷二第28至30頁) ⒉本案中信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1頁) ⒊存提款交易憑證(見偵卷第69頁) ⒋謝雲珠與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原審原金訴【對話紀錄】卷一第147至183頁) 2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09年6月8日,以LINE顯示名稱「🎅🤶😘😍」,向謝雲珠佯稱因員工生病需醫藥費,致謝雲珠陷於錯誤,依指示存款。
109年6月10日上午9時20分 存款26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6月10日上午10時33、45分、下午1時13分、3時2分、晚間9時26分 由蔡李享陸續提領一空。
⒈謝雲珠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原審原金訴字卷二第31至32頁) ⒉蔡楊美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卷第55頁) ⒊匯款申請書(見偵卷第71頁) ⒋謝雲珠與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原審原金訴【對話紀錄】卷一第446至460頁) 3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09年6月16日,以LINE顯示名稱「🎅🤶😘😍」,向謝雲珠佯稱離開鑽機工作需支付替換工程師及機票等費用,致謝雲珠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款項。
109年6月30日 交款290萬元 左岸假期旅館307號房內 109年6月30日 290萬元/由蔡李享取款。
⒈謝雲珠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原審原金訴字卷二第32至34頁) ⒉謝雲珠與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原審原金訴【對話紀錄】卷二第16至112頁) 4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09年7月18日,以LINE顯示名稱「🎅🤶😘😍」,向謝雲珠佯稱取得寄售箱需先支付運費,致謝雲珠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款項。
109年8月3日 交款140萬元 左岸假期旅館某房間內 109年8月3日 140萬元290萬元/由鄭伊珊取款,並轉交予蔡李享。
⒈謝雲珠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原審原金訴字卷二第34至36頁) ⒉謝雲珠與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原審原金訴【對話紀錄】卷二第182至259頁)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時間 對話內容 1 109年6月30日 凌晨4時51分 「Mike AIA Cash」:You I'll go to get money cash in the morning 凌晨4時51分 「Mike AIA Cash」:name:Chinn Leo;
Location:Shuangxi Village, Baoshan Township,Hsinchu County,mobile phonZ 0000000000 凌晨4時52分 「Mike AIA Cash」:She I'll give you 2.9NTD 凌晨4時52分 「Mike AIA Cash」:And after we deliver you will go to collect another fund 凌晨5時0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She I'll give you 2.9NTD」訊息)Sure,so the lady already get the cash ready,right? 凌晨5時0分 蔡李享:No more pickup in the bank,lol 凌晨5時0分 「Mike AIA Cash」:Lol😂 凌晨5時1分 「Mike AIA Cash」:Yea let's start with this 凌晨5時1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name:Chinn Leo;
Location:Shuangxi Village, Baoshan Township,Hsinchu County,mobile phonZ 0000000000」訊息)Oh,little far from Taipei,I need to drive there 凌晨5時1分 「Mike AIA Cash」:Okay 上午6時17分 蔡李享:When can I call her?Buddy 上午6時23分 蔡李享:(傳送女性照片1張) 上午7時33分 蔡李享:Buddy,she not there 上午7時34分 蔡李享:I called her,but no connection 上午9時42分 「Mike AIA Cash」:So now you will wait for her to call you 上午10時0分 蔡李享:Right,wish within this week,her funds can be complete and handover to me, 上午10時24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Right,wish within this week,her funds can be complete and handover to me,」訊息)Sure 上午11時57分 「Mike AIA Cash」:She is arranging the complete money 上午11時59分 蔡李享:💰💰👍👍 上午11時59分 「Mike AIA Cash」:No more I'd 上午11時59分 「Mike AIA Cash」:Or signing 中午12時9分 蔡李享:Oh,sure...buddy so protect me, 中午12時9分 蔡李享:So touched 中午12時10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So touched」訊息)You are my blood🩸 中午12時10分 「Mike AIA Cash」:Even though nothing will happen 中午12時11分 蔡李享:I know, 中午12時11分 蔡李享:I know buddy more than 3 yrs...time proves all 中午12時12分 「Mike AIA Cash」:Yes 中午12時12分 「Mike AIA Cash」:So we can always work as a team 中午12時26分 蔡李享:🙏🙏😇😇❤️❤️ 下午2時19分 「Mike AIA Cash」:The lady is in the bank to get the complete money 下午2時19分 「Mike AIA Cash」:So get ready to go and get it 下午2時25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The lady is in the bank to get the complete money」訊息)Wow,wish all smooth 下午2時26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Wow,wish all smooth」訊息)Yea so smooth 下午2時26分 「Mike AIA Cash」:Don't worry or scared of anything 下午2時31分 蔡李享:Sound perfect 下午3時2分 「Mike AIA Cash」:Sure so get ready as she I'll call you 下午3時2分 「Mike AIA Cash」:Let me know before going 下午3時12分 「Mike AIA Cash」:Has she called you ? 下午3時12分 蔡李享:Buddy,in subway 下午3時13分 「Mike AIA Cash」:Okay 下午3時13分 「Mike AIA Cash」:You will meet with the lady by 4pm your time 下午3時13分 「Mike AIA Cash」:Money is complete available and ready for pick up 下午3時14分 「Mike AIA Cash」:Has the lady called you ? 下午3時15分 「Mike AIA Cash」:Are you there? 下午3時15分 蔡李享:Ya,but I am afraid I can't catch her time, 下午3時15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Ya,but I am afraid I can't catch her time, 」訊息)Why buddy 下午3時16分 「Mike AIA Cash」:Is the place far from you ? 下午3時16分 蔡李享:I need to attend an short meeting... 下午3時16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I need to attend an short meeting... 」訊息)So what do we? 下午3時17分 「Mike AIA Cash」:Talk to me let me no what to tell the company 下午3時18分 蔡李享:Sure,I just show up,and start to gopher city, 下午3時18分 蔡李享:Very rushing,lol... 下午3時18分 「Mike AIA Cash」:Please I don't want us to fail this is our new contact 下午3時18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Sure,I just show up,and start to gopher city,」訊息)Okay which means you are going now 下午3時18分 蔡李享:Buddy always give me mission impossible,haha 下午3時19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Buddy always give me mission impossible,haha」訊息)Buddy all mission is possible that's why every one believes you and me 下午3時20分 蔡李享:Got it,I change my schedule, 下午3時20分 「Mike AIA Cash」:Good 下午3時21分 蔡李享:I cancel inside meeting,Ang go.....now 下午3時21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I cancel inside meeting,Ang go.....now」訊息)Sure that's blood🩸 下午3時23分 蔡李享:I need to take high speed railway,omg... 下午3時23分 「Mike AIA Cash」:Really 下午3時23分 蔡李享:Ya,4:30...very rush 下午3時23分 「Mike AIA Cash」:Okay do your best 下午3時42分 「Mike AIA Cash」:(傳送鈔票照片1張)Waiting for you to pick up 下午3時45分 蔡李享:Buddy,see my ticket: 下午3時45分 (蔡李享傳送高鐵車票照片1張) 下午3時45分 「Mike AIA Cash」:Okay 下午3時45分 「Mike AIA Cash」:That's nice🙂 下午3時45分 蔡李享:I am flying to her city 下午3時46分 蔡李享:Buddy's order,always my 1st priority,lol 下午3時46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Buddy's order,always my 1st priority,lol 」訊息)Sure that's why we are blood🩸 下午3時46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傳送鈔票照片1張】Waiting for you to pick up」訊息)Also,some foreign currencies, 下午3時47分 蔡李享:I need to confirm the coin seller accept or not 下午3時47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Also,some foreign currencies,」訊息)Yea want you to touch our currency(不詳符號) 下午3時47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I need to confirm the coin seller accept or not」訊息)Get the fund that's not a problem 下午3時47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Yea want you to touch our currency【不詳符號】」訊息)Haha,buddy funny 下午3時47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Haha,buddy funny」訊息)Lol 下午4時55分 「Mike AIA Cash」:Any update 下午4時55分 「Mike AIA Cash」:Have you met with her? 下午4時55分 「Mike AIA Cash」:Did you take photo ? 下午5時20分 (蔡李享傳送鈔票照片1張) 下午5時21分 蔡李享:Also,lady is much younger and charming,as follows 下午5時21分 「Mike AIA Cash」:Send me her picture 下午5時21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鈔票照片1張)Goo 下午5時21分 「Mike AIA Cash」:D 下午5時21分 (蔡李享傳送女性照片1張) 下午5時25分 「Mike AIA Cash」:Please do your best including charges all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4 下午5時26分 「Mike AIA Cash」:Make sure %96 of total money equivalent in coin arrives in wallet 下午5時26分 (蔡李享傳送女性照片1張) 下午5時27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Make sure %96 of total money equivalent in coin arrives in wallet」訊息)Sure,my another mission impossible,lol.. 下午5時28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Sure,my another mission impossible,lol..」訊息)Please do your best not to lost much money okay 下午5時41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Please do your best not to lost much money okay」訊息)Sure,buddy,my job,my values,lol.. 下午5時42分 蔡李享:Buddy's wallet?please 下午5時44分 「Mike AIA Cash」:1PFu2yHMSfaXVaDjQ9qNfarSttdwvUCK54 下午5時51分 (蔡李享傳送GIF圖像1張) 下午5時52分 「Mike AIA Cash」:Wow 下午5時52分 蔡李享:💰💰💰 下午5時52分 蔡李享:❤️❤️❤️ 下午5時53分 「Mike AIA Cash」:One live for ever 下午5時53分 蔡李享:🙏🙏🙏 晚上6時24分 「Mike AIA Cash」:Buddy send me copy 晚上6時31分 蔡李享:Wow,buddy,oluver so amazing...He promises our coins is best in all Taiwan now,Total:9.8950BTC,Indeed,almost 7~12% better than other sellers, 晚上6時32分 「Mike AIA Cash」:So total should be how much ? 晚上6時34分 「Mike AIA Cash」:Total fund you collected is how much 晚上6時34分 蔡李享:Amazing:us92,800.. 晚上6時35分 「Mike AIA Cash」:So total coin coming in is how much 晚上6時36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So total should be how much?」訊息)Us96,000 晚上6時36分 「Mike AIA Cash」:Okay 晚上6時36分 蔡李享:Oliver only took so less,omg 晚上6時36分 蔡李享:He is amazing this times 晚上6時37分 「Mike AIA Cash」:Amazing:us92,800,so this is what I'll be coming to wallet? 晚上6時39分 「Mike AIA Cash」:So we he took $4,800 晚上6時40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Amazing:us92,800,so this is what I'll be coming to wallet?」訊息)Exactly, 晚上6時40分 「Mike AIA Cash」:Okay 晚上6時40分 蔡李享:His company,reasonable range...actually very cheap 晚上6時40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His company,reasonable range...actually very cheap」訊息)If he sells good to us we get him more business 晚上6時41分 蔡李享:Yes,he so happy 晚上6時41分 蔡李享:I soon arrive his office 晚上6時42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I soon arrive his office」訊息)Good 晚上6時42分 蔡李享:Once cash submitted,coins will fly to buddy's wallet 晚上6時42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Once cash submitted,coins will fly to buddy's wallet」訊息)Sure 晚上6時43分 蔡李享:Today,I made 2 mission impossible,omg 晚上6時44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Today,I made 2 mission impossible,omg」訊息)Buddy is my blood🩸 晚上6時46分 蔡李享:Buddy needs to report to company,and render Victor special bonus,lol💰💰💰😇😇😇 晚上6時47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Buddy needs to report to company,and render Victor special bonus,lol💰💰💰😇😇😇」訊息)Sure that is certainly 晚上6時49分 蔡李享:Thanks,buddy so nice to me,really... 晚上6時49分 「Mike AIA Cash」:Yea 晚上7時7分 「Mike AIA Cash」:Are you with Oliver now 晚上7時8分 蔡李享:Right,he is counting. 晚上7時8分 「Mike AIA Cash」:Okay 晚上7時9分 (蔡李享傳送比特幣交易截圖1張) 晚上7時10分 「Mike AIA Cash」:Not yet received 晚上7時11分 蔡李享:Very quick, 晚上7時11分 蔡李享:On the way... 晚上7時22分 (蔡李享傳送比特幣交易截圖1張) 晚上7時22分 蔡李享:All done, 晚上7時22分 「Mike AIA Cash」:Trust buddy 晚上7時22分 「Mike AIA Cash」:My blood🩸 晚上7時22分 「Mike AIA Cash」:More on the way 晚上7時23分 蔡李享:Finally,I can go home for dinner... 晚上7時23分 蔡李享:Hungry now...lol 晚上7時23分 「Mike AIA Cash」:Yea enjoy😉let me sleep 2 109年7月1日 上午9時28分 「Mike AIA Cash」:Hi buddy 上午9時28分 「Mike AIA Cash」:How are you doing 上午9時28分 「Mike AIA Cash」:Not even to say hi to your blood🩸 上午9時28分 蔡李享:Missing buddy 上午9時28分 「Mike AIA Cash」:Any way happy new month to you my blood🩸 上午9時28分 蔡李享:Yesterday perfect job with buddy 上午9時29分 「Mike AIA Cash」:Yea 上午9時29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Any way happy new month to you my blood🩸」訊息)Oh,ya,new July 上午9時29分 「Mike AIA Cash」:Payment was made to an old friend yesterday 上午9時29分 蔡李享:U believe big fish coming.... 上午9時29分 「Mike AIA Cash」:But I forgot to tell you 上午9時29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U believe big fish coming....」訊息)Yea 上午9時29分 「Mike AIA Cash」:But is like he don't know much on Bitcoin 上午9時30分 「Mike AIA Cash」:I may still give you his phone(不詳符號)number to track him 上午9時30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Payment was made to an old friend yesterday」訊息)Good,so quick,Now wonder lady Shieh so love buddy company 上午9時31分 「Mike AIA Cash」:Hahahha 上午9時32分 蔡李享:Like this example,actually cash deal...much trustful 上午9時32分 「Mike AIA Cash」:So get ready if he is unable to follow instructions you I'll call him and teach him 上午9時32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But is like he don't know much on Bitcoin」訊息)Sure I can teach him 上午9時32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Like this example,actually cash deal...much trustful」訊息)Yea 上午9時32分 「Mike AIA Cash」:Okay 上午9時33分 蔡李享:And u can go pickup and buy,send coins very quickly 上午9時33分 蔡李享:(回覆蔡李享傳送之「And u can go pickup and buy,send coins very quickly」訊息)I 上午9時33分 「Mike AIA Cash」:Hopefully your bank account will be active any time soon right ? 上午9時34分 蔡李享:Buddy,even restored,I only use for my company business, 上午9時34分 蔡李享:Kindly for your understanding 上午9時36分 蔡李享:Can't afford to be frozen again, 上午9時36分 蔡李享:I know we both innocent, 上午9時39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Buddy,even restored,I only use for my company business,」訊息)Okay good,but now no more freezing🥶 because I find out reason,company warned me and you not to accept any small amount 上午9時52分 (「Mike AIA Cash」傳送匯款至劉茂生帳戶之匯款單3張) 上午9時54分 「Mike AIA Cash」:+000 000 000 000 上午9時54分 「Mike AIA Cash」:Buddy don't discuss much with him 上午9時54分 「Mike AIA Cash」:Just assist him okay 上午9時55分 「Mike AIA Cash」:To buy coin he is driving to the technology company now for the coin,I want you to make sure he buy total coin today and send 上午9時55分 (未接語音通話1則) 上午10時12分 蔡李享:Sure,I got it 上午10時14分 「Mike AIA Cash」:Buddy Liu is not smart 上午10時14分 (刪除1則訊息) 上午10時15分 「Mike AIA Cash」:I have just been asked by the owner of the Bitcoin Exchange to provide proof of the source of funds and income,please provide the relevant procurement documents 上午10時15分 「Mike AIA Cash」:You have to call him to take him to Oliver 上午10時17分 (未接語音通話1則) 上午10時25分 蔡李享:Buddy,tell the Liu just leave the coin center, 上午10時25分 蔡李享:And go to bank,trying to withdraw,as much as he can, 上午10時49分 「Mike AIA Cash」:Buddy Liu is not smart 上午10時50分 「Mike AIA Cash」:Fund already in his bank account so simple and easy for him to tell coin seller that he want to buy coin from his account 上午10時54分 「Mike AIA Cash」:It must be a purchase certificate that proves that the remitter is investing in Bitcoin, because this exchange is connected to the Monetary Authority,and all transaction records will be traced back. 上午10時56分 蔡李享:He locked my phone 上午10時56分 「Mike AIA Cash」:Okay I'll call him 上午10時56分 蔡李享:Something wrong, 上午10時56分 「Mike AIA Cash」:Let me call him 上午10時56分 「Mike AIA Cash」:And hear from him 上午10時56分 蔡李享:Need to watch out him, 上午10時57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Need to watch out him,」訊息)Yea 上午10時57分 蔡李享:Is he reliable? 上午10時57分 「Mike AIA Cash」:You can trace him 上午10時57分 蔡李享:Too far... 上午10時57分 「Mike AIA Cash」:I believe you can find him any where 上午10時57分 蔡李享:No,buddy,I am not the police,lol 上午10時58分 「Mike AIA Cash」:He said he is talking with Nero 上午10時58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No,buddy,I am not the police,lol 」訊息)Lol,you can find him too with the help of police👮‍ 上午10時58分 「Mike AIA Cash」:I have no fear in Taiwan(國旗符號)because I have you my blood🩸 上午10時58分 「Mike AIA Cash」:In Taiwan(國旗符號) 上午10時59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Lol,you can find him too with the help of police👮‍」訊息)Better not,I no time to play,betterctrade with buddy,lol 上午10時59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He said he is talking with Nero」訊息)Who is Nero? 上午10時59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Who is Nero? 」訊息)I think the coin seller 上午11時0分 蔡李享:I see...trick be very careful 上午11時0分 「Mike AIA Cash」:Even more money is waiting for him to deliver this to be paid again 上午11時0分 蔡李享:Where does buddy know Liu? 上午11時0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I see...trick be very careful」訊息)Buddy you have to help me follow this up 上午11時1分 (「Mike AIA Cash」傳送劉茂生之介紹1張) 上午11時1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Even more money is waiting for him to deliver this to be paid again」訊息)No more Liu...not smooth at,all 上午11時2分 (「Mike AIA Cash」傳送渣打銀行信用卡、劉茂生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照片3張) 上午11時2分 「Mike AIA Cash」:Are you there 上午11時3分 蔡李享:Liu,old guy,any job? 上午11時4分 蔡李享:I dont trust him, 上午11時4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Liu,old guy,any job?」訊息)Yea 上午11時4分 蔡李享:Why buddy choose him? 上午11時4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Why buddy choose him?」訊息)Buddy I told you to provide account 上午11時4分 「Mike AIA Cash」:Now still more fund ready to be paid 上午11時4分 蔡李享:Single,no wife 上午11時5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Now still more fund ready to be paid」訊息)Cash collection please 上午11時5分 「Mike AIA Cash」:NT$1.5m ready time pay to Liu but I stop✋it 上午11時5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Cash collection please」訊息)You I'll go for cash 上午11時6分 「Mike AIA Cash」:Liu just hold all transactions pending now 上午11時6分 「Mike AIA Cash」:(回覆蔡李享傳送之「Single,no wife」訊息)At his age I see 上午11時6分 「Mike AIA Cash」:You have to find out more about him 上午11時6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At his age I see」訊息)Strange guy... 上午11時6分 「Mike AIA Cash」:Hmmm 上午11時7分 蔡李享:(回覆「Mike AIA Cash」傳送之「You have to find out more about him」訊息)Sure,impossible to let him escape 上午11時7分 「Mike AIA Cash」:He is not mature and straight i think so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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