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抗,136,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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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金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58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受刑人江金財(下稱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

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勾選「是」(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件不聲請易科罰金、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及亦不撤回聲請)並於其上簽名,此有上開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是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編號2所示之罪為竊盜罪;

編號3所示之罪為搶奪罪,罪質迥異,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均有所不同。

是權衡前揭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並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如原裁定主文所示之刑。

至附表編號2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1、3所示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號、院字第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等語。

二、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載應執行刑之期日與刑法第33條、第51條規定不符,裁定理由復未記載正確之應執行期日,新竹地檢署尚無從執行其應執行刑。

本件原裁定適用法律既有違誤,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3至29頁、本院卷第34至38頁)。

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親簽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證(見原審卷第9頁),檢察官據此聲請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固非無見。

然原裁定主文為「江金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柒月。」

且於理由欄內亦未記載應執行之期日,則其所定應執行之刑究係有期徒刑1月?抑或7月?抑或1年7月?非無疑問。

原審疏未正確載明,容有未洽。

是檢察官據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為兼顧受刑人之審級利益,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妥適之裁定。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9日晚間7時3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09年5月8日 108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05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685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0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2386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 2074號 108年度訴字第544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8日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9日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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