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抗,159,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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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5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駱志豪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29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3 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駱志豪(下稱抗告人)附表編號1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罪各為有期徒刑6月、4月,共計10月,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顯屬過重,不符比例原則,難為刑罰相當;

抗告人犯罪時間在109年2月至4月間,時空緊密接續、整體犯罪行為態樣、非難評價較高,應酌量減輕其刑云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竊盜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6月30日前所犯。

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0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

且原審裁定業已審酌抗告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並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其酌定之應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亦符合法規範之目的,核無違反內部性界限之情形;

復觀諸各該確定判決,抗告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2所示為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顯見其輕忽法律,未深切悔改其犯行,自不宜給予過度之刑罰優惠,原審在上開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對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裁定如前述之應執行刑,難認有失權衡意義而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是原審裁量權之行使,顯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自符合法規範之目的。

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日 109年4月2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42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41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77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5月18日 110年9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41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6月30日 110年11月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82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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